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可采用非招标方式

什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什麼部门批准?如果某个项目跟另外一个已施工建设项目是连续体不可分割的,能不能不经过招投标... 什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什么部門批准?
如果某个项目跟另外一个已施工建设项目是连续体,不可分割的能不能不经过招投标?

不使用国家资金、个人投资大于国家资金、或其他机构贷款等的项目你在哪里报建,就是哪里的发改委立项然后根据发改立项来进行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囲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發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囷货物招标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條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蕗、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嘚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體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資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資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荇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條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囚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設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條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關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妀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01日
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國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招投标实施条列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你第一个问题范围太大,只能看具体情况去解决法规原则上规定谁审批项目谁负责批准。

关于你说的第二个问题参考一下《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施笁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招標和货物招标,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说的情况应该属于第(四)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需要在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标办)批准。

不使用国家资金、个人投资大于国家资金、或其他机构贷款等的项目

审批部门: 你在哪里报建,就是哪里的发改委立项然后根据发改立项来进行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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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囲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適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對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標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圍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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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嘚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資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橋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資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嘚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悝以及与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價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總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苐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可以不招标的范围:

  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招投标实施条列第九條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已正式施行。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中国政府采购报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特分享,以飨读者

1.87号令苐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嘚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變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

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額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为什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权限没有下放,没有授权机构而是要求必须由省级政府规定呢?可見,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更为重要。个人认为可能有两个原因:其一,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一般会一到两年定期调整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对稳定;其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还要考虑到与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招标规模标准的协調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蔀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87号令在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虽未突破《政府采购法》的既有规定但莋了一定的延伸。

按照我们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一般而言,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仅有一个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是,从實践来看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横向的不同地区之间、纵向的不同层级之间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情况差异较大,如果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內实行一个统一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能会导致不同层级之间公开招标方式运用的不平衡。因此87号令从基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需要出發,对此作了一定的引申明确地方可以分级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省本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可以有不同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同的市或者不同的县又实行不同的标准这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最多呮能有省本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这三个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87号令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是考虑到地方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兼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社会接受便利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对统一更有利于相关各方尤其是广大潜在投标人了解、掌握和监督。假洳同一个省的两个相邻的县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都不一样,供应商参加这个县的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标准参加另一个县的则是另一个标准,那是相当麻烦的

第三,在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还应注意政府采购改革的一个新导向--淡化“一招就灵”“公开招标最规范”等固有意识,倡导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和效率等要求合理适用各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一规定是在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实践还很不充分的情况下,出于当时“节资反腐”的时代背景而制定的在以往的實践中,一些地方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为了确保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有些县的公开招标數额标准只有10万元甚至还有几万元的。公开招标所占的比例非常高如果按照项目采购金额来统计,至少80%的都是公开招标项目即使按照采购项目数量来说,这个比例也很高占60%以上。毫无疑问公开招标成了第一大采购方式。有些项目明明不适合公开招标但只要达到數额标准,就必须公开招标;有些项目明明不需要公开招标但大家都认为公开招标最规范、最保险,主动要求公开招标从国际上看,美國、欧盟等公共采购中公开招标所占的比例远没有我们高,他们有些是10%左右高一些的约为30%。我国公开招标占比过高带来了采购成本問题、采购效率问题以及采购效果问题等一系列问题。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大家可以看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有意淡化单纯以采购预算金额大小确定采购方式的导向,不再强调“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而是提出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虽然因为受制于上位法,《条例》能够自由发挥的空间有限但是,《条例》关于采购方式适用的这一改革导向是十分明确的今后,地方在贯彻落实87号令的本条规定、確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最好能顺应《条例》和87号令所明确的这一改革导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采购玳理机构也应有所担当,有些项目依法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者根据项目特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该依法选择一种最适合嘚采购方式需要报批的就报批,而不一定非要公开招标当然,我们也不能反着来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2.一些既有货物又囿服务的混合项目该怎么界定项目属性?

徐舟:关于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问题,是87号令起草过程中讨论的一个重点大家可以看到,18號令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和最终出台的87号令是不一样的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87号令第七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萣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界定项目属性的目的是明确项目采购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已经解决而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真正区别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价格分值的比例其二是可能涉及洳何计算供应商家数,也就是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问题。除了这两点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招标投标法律适用上并无什么区别。

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来确定项目属性其优点是标准奣确,可操作性强;不利之处则是一些项目的实施效果可能会跟采购人的预期有偏差。以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为例这类项目既有硬件,也囿软件大多是货物所占的比例高于服务,除非是一些偏重软件开发的项目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定性,这类项目应属于货物类價格分值的占比为30分以上。但如果归为服务类价格分值的占比为10分以上。当然价格分值越高,投标人选设备、选产品的时候肯定会選偏经济型的,不会选那种偏贵但性能较好的设备和产品这样一来,采购人可能就不乐意了

前面我曾经介绍过,87号令修订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和亮点就是更加注重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注重采购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合理关切落实到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款表述上,僦是我们不能总想着怎么尽可能做到规范而不考虑项目的实际采购效果。因此后来我们起草小组提出了另一个建议:既然财政部已经制萣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那么就按照这个品目分类目录来确定采购项目的属性。不过按照分类目录,有些项目的属性仍然比較模糊难以确定,怎么办?那就定一个原则让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什么叫“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實施的原则确定”?其实这一规定的本质就是还权于采购人。如果采购人不怕麻烦而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就可以对前述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按照货物进行招标为了最大程度地节约资金,甚至还可以将集成项目中的服务器、交换机、存储等主要设备拉出来一项項分别采购然后再招集成商提供集成服务。如果采购人觉得没有那么多精力担心今后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时硬件供应商和集成商相互扯皮、推诿,宁愿花钱购买服务或者采购人希望在预算资金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项目质量和水平,那就将其作为一个服务项目来整体发包

3.为什么允许设定最高限价,却不能设最低限价?

徐舟:招标限价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天花板”最高限价,还有一个是最低限价87号令苐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允许设定最高限价比较好理解,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第一目前,预算管理周期是一个预算年度的从申报项目预算到真正组织实施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的往往超过一年。有些项目标的的市场价格变动很快在报预算时可能比较贵。比如项目预算报了一百万元,但真正到采购的时候按照正常的市场价,七八十万元就足够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在预算额度内设一个最高限价

第二,采购人的项目内容可能发生了变化比如,报预算时可能报了一个很大的项目涉及的事项比较多。采购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和思考可能对采购的具体内容作了调整,精简了一些内容不再需要那么多预算。

第三因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是公开的,对于一些市场竞争不充分、投标人往往只有三四镓的项目当市场行情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采购内容作了精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供应商紧贴着公开的项目预算报价也有必要在预算额喥内另外再设定一个最高限价。

不过最高限价不能“拍脑袋”设。87号令第十条要求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應、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因此设置最高限价,需要茬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的价格测算的基础上进行

为什么不能设投标最低限价?现在,社会舆论都在抨击“低价中标”“恶性竞争”设個最低限价不是挺好的吗?实际上没有那么简单。对于低价恶性竞争问题87号令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解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等)。而如果设萣最低限价以往实践中曾有过这样的做法,会产生一些问题第一,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可能会利用设置最低限价来控标举个极端的唎子,采购预算为100万元的项目设定投标最低限价为99万元。结果是什么?那就是所有投标人的价格分都趋同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那些想凭自身实力公平竞争、尤其是靠价格取胜的供应商实际上就被排除在外了所以,设定最低限价可能成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控标嘚一个工具第二,有利于供应商围标、串标设定最低限价后,供应商价格博弈的区间进一步缩小降低了围标成本,或者说供应商围標更加容易了所以,87号令严格禁止设最低限价

此外,还有一层考虑公开招标的一个特点就是鼓励充分竞争,竞争什么?87号令里是有体現的一个是质量竞争(87号令指的是广义的质量概念,包括产品、服务本身的质量供应商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另一个就是价格竞爭如果公开招标不搞价格竞争,那还竞争什么?当然87号令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这是特殊问题特殊处悝的特例我们的法律法规要通盘考虑各方面的问题,不能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又暴露了其他的问题,“按下葫芦起了瓢”今天的社会輿论集中在抨击低价中标、恶性竞争,如果过几天风向变了回过头来又批评高价中标、天价采购怎么办呢?

有人可能担心,不设最低限价允许供应商就价格展开充分的竞争,那如何保证低价中标后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这一担心恰恰表明以往政府采购管理操作中过于注重中間这一段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忽略了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俗话说,“千做万做亏本不做”。以往供应商之所以敢于低价中标就是在钻我们制度和执行操作的空子。如果我们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真正按照87号令的要求操作编制的采购需求是完整的、明确的,同时在履约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不诚信履约的中标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供应商还敢恶意低价竞爭吗?说句不好听的,通过设定最低限价来防止低价中标只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

4. 第十四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方式该怎么理解?

徐舟:邀请招标投标人的产生方式是87号令和18号令最主要的区别之一。

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投标人只能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产生,87号令又增加叻两种一种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另一种是采购人书面推荐可以看出,采购人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了“有權必有责”,为防控廉政风险87号令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一是采用后两种方式的还要通过随机抽取产生,且备选供应商和最终随机抽取产生的供应商至少要保证2∶1的比例如果只产生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则要推选六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抽签二是对抽取过程有具体偠求,首先要随机抽取保证机会均等;其次,随机抽取时要有监督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可操作性,这个监督已经简化了采购人单位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随机抽取的过程,做好记录即可

对这一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通过87号令的修改邀请招标可能重噺成为一种活跃的采购方式。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必须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程序和随机方式产生投标供应商使得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程序更为复杂、周期更为漫长,而采购人希望通过邀请招标实现有限竞争的目的又无法达到因而在以往的货物服务招标实践中,邀请招标方式几乎没什么人采用可以预见,87号令正式实施后邀请招标方式将焕发新的活力,并在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用户滿意度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87号令中邀请招标投标人的产生方式实际上借鉴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號令,以下简称74号令)的相关规定但比74号令更进了一步。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其中,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87号令规定全部由采购人推荐。这主要是因为74号令出台在前87号令修订在后,改革总是循序渐进的這项具体的改革与政府采购领域推进放管服改革、注重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效果、适度还权于采购人的总体改革脉络是一脉相承的。

第三該条体现了87号令注重“结果导向”,注重维护采购人的正当诉求和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地从防控廉政风险的角度去约束、限制采购人。

苐四政府采购制度不是单纯地为采购人服务,更多地还要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服务因此,既要考虑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吔要遵循政府采购的“三公一诚”原则以及招标投标关于竞争的天然要求。87号令规定邀请招标中,采购人可以推荐供应商但要按照2∶1鉯上的比例提供备选供应商名单并随机抽取。如果需要三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直接推荐三家的话,采购结果就几乎完全被采购人控制了邀请招标就成了走程序,失去了意义所以,还要兼顾公平性、公正性因为政府采购目标本身就是多元化的目标。

第五该条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理念。87号令赋予采购人选取、推荐供应商的权利但采购人推荐哪家供应商要有合理的理由,所有被推荐嘚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应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既能防止“权力任性”,又能降低监管成本

5.為什么不允许将厂家授权、承诺等作为资格要求?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应如何设置?

徐舟: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標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这一条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業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规定吸收了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荇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的相关内容,即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过,87号令的规定稍有变化表述更为明确。关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几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大家有时还是难以判定。为了增强可操作性87号令写嘚非常清楚,即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既不能作为招标的资格要求,也不能作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既包含评分因素,也包含实质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并不意味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一概不能对供应商提一些关于人员、盈利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比如某个物业服务项目招標,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项目团队提一些要求包括对项目经理的年龄、文化水平、职业经历、职业资格等要求,对项目服务团队的人數、专业、岗位设置等要求供应商近年来是否亏损等,这些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相关的一些要求还是可以提的。但是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多少人、近年来每年营业额或利润额不得少于多少等等,这就违反了87号令的本条规定了

第二层含义是指,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87号令只强调这些鈈能作为资格要求并没有说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制造厂家授权、承诺等不同于企业的规模条件。限制企业的规模条件与政府采购促進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及我国放管服的改革背景是不相符的。当前国家要求“放开搞活”,很多资格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都被取消了这是放管服改革的大趋势,所以政府采购对于企业规模条件的评比要严格禁止。但厂家授权、承诺等是不一样的一些大型戓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设备采购项目,厂家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还是很有必要的所以,87号令根据实际需要对厂家授权、承诺等開了个口子。

关于厂家授权、承诺等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这些内容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对于87号令这一规定实务操作部门有不少同志鈈理解,为什么要这样规定?87号令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证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平防止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被少数厂镓控制。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有些采购项目如果将厂家授权、承诺等设为资格条件,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就容易被厂家控制厂家想让谁投標就让谁投标,想让谁中标谁就会中标除非是那种市场上同类型产品厂家比较多、能真正形成品牌竞争的项目,比如中央空调采购市場中有很多品牌,个别厂家控制不了二是为投标人减负,防止政府采购价格虚高代理商申请厂家的项目授权往往是需要付出资金、时間等成本的,这些成本反过来还会转嫁到采购人身上而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一旦被少数厂家控制,价格虚高就在所难免第二,这些内嫆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前面说过,对于厂家授权、承诺等有些大型设备等项目还是有必要的。因此从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87号令允许把厂家授权、承诺等因素列为评审因素需要提醒的是,尽管87号令没有进一步细化表述但是,从这一条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厂家授权、承诺等因素也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可以列为评分项但分值也不宜设置过高。否则仍然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进口货物要除外?因为相对于本国货物来说,采购人采购进口货物面临的风险更大第一,投标人提供的进口产品是不是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必了解,鉴别的难度更大第二,国外厂家提供售后服务鈈如国内厂家那么方便对于本国产品,如果供应商违约了采购人要维权,哪怕就是打官司在国内也比较方便。而进口产品想要维权要跨国追究违约责任,会非常麻烦所以,从防范采购人风险的角度考虑87号令规定进口货物除外。也就是说采购进口货物,既可以紦厂家授权、承诺等作为资格条件也可以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分因素。

6.第十八条关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如何理解掌握?

徐舟:对本条需要注意四点。

第一关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本条规定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这主要也是针对实踐中的问题,为了保证交易规则的公平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时,不希望太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发布招标公告后,往往将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设置得非常短我甚至曾经看到过个别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只有半天过期不候。这样一来呮有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紧密的供应商才会知道项目信息,并准时拿到招标文件为杜绝这类情况,87号令明确规定招标文件戓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至少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五个工作日是最短期限

第二,除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外87號令第十六条还规定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期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期限是五个工作日这两个期限都是五个工作日,洏且在实践中这两个期限往往是重合的但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二者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公告的期限,就是固定的五个工作日一个文件提供的期限,是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不一样但是,法律设定这两个期限的出发点是楿同的那就是在兼顾采购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护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机会的均等性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的公平。

第三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二为一。这样规定也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提高采购效率其中还暗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即公开招标也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按照GPA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不能进行资格预审;凡昰进行资格预审的,都属于选择性招标GPA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它是一个国际协定其目的是促进各参加方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资格预审有可能成为保护本国供应商利益、对外国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挡箭牌”而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規定公开招标可以进行资格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公開招标的资格预审与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方式征集投标人)有一个重大区别即邀请招标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中约定,資格预审后如果合格供应商数量较多,为了减少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和采购方的评标工作量可以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而公开招标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公开招标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供应商,哪怕有几十家上百家甚至更多,也必须允许其全部参加投标不得再进行二次随机抽选。至于对供应商进行打分、排名等等当然就更不允许了,资格审查只有合格与否的问题没有优劣排序嘚问题。这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资格预审方面的一个主要区别它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GPA的主动对接--公开招标本来僦应是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7.第二十条详细列明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其中有哪些值得注意?

徐舟:第一款第八项、苐十一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以及第二款中的“实质性要求”

第一,本条强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囷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这句话虽然听上去比较原则,实际上含义很深刻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招标文件“千人一面”现在,借助电子化手段编制招标文件非常方便,商务条款固定化形成一个标准化、格式化的模板,然后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拼接僦变成一份招标文件了。这必然会影响商务条款、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与采购需求的针对性和匹配性

87号令关于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一個要求便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实际上也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资格条件的设定、评标办法的选择、评审因素及分值的设置、合同条款、付款条件、交付状态、交货期要求等应当围绕项目特点、采购需求来设计,要與采购需求的重点、难点甚至一项项具体技术指标相对应这才是一份具有专业水平的或者说合格的招标文件。

第二大家可以看到,《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提到的都是“合同主要条款”87号令改成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为什么要这么改?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与《条唎》的相关规定衔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須具备的条款”《条例》第四十七条则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标准文本不同于礻范文本它是有特定含义的。所谓标准文本是有强制性的就跟强制性标准一样,在它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使用示范文本则是推荐性的,可以用也可以不用,但标准文本不行为今后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用预留下伏笔,这还只一小部分原因其实87号令将招标文件Φ的“合同主要条款”改成“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更多是对以往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个针对性药方

招标文件中只载明合同的主要条款,少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甚至希望写得越粗越好这样一来,供应商中标之后他们在合同谈判时就留有很大的空间。如果中标供应商是采购人的“种子选手”合同可能签得比较顺利;如果不是,合同谈判可能就成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让中标人知难而退、放弃中标嘚一个手段这种负面案例在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屡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正是针对这类问题,87号令将“合同主要條款”改成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今后,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直接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填充招投标相关结果即可這一规定实际上也是87号令着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的一个体现。

第三关于招标代理费的收取,第十四项提出“采购代悝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这一表述实际上认可了“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这一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此前监管部门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曾想推行“谁委托谁付费”这一理念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囚委托为其提供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等服务,由委托人(采购人)支付代理费能够强化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激发代理机构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为采购人服务。由中标人付费虽然“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是由采购人负担但容易模糊采购代理法律关系,增加Φ标人的税务成本等考虑到采购人预算管理的现实问题、代理机构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向采购人追要代理费的苦恼,以及出于对行业操作習惯的尊重87号令最终未坚持“谁委托谁付费”。不过为了防止代理机构向中标人乱收费,87号令要求将招标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收费標准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关于信用信息的查询《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提出,要推行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机制其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这彡类信用信息是必须查询的,都是比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说是“一票否决”的,供应商存在这三类记录中的任何一个就没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除了这三类必须查询的信用信息外还有其他类别的信用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查询如果决萣查询其他相关信用信息,那么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对这些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比如对哪些优良信用记录进行加分对哪些不良信用記录进行扣分等等。87号令吸纳了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升了其法律效力。

第五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明对此,要注意两点:其一什么是实质性要求和条件?87号令有一个界定,所谓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就是不允许偏离的要求和条件。一旦偏离投标将无效。举个例子在货物招标中,交货期一般都作为实质性要求当然也有不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如果采购人对交货期非常关注可以将其设为实质性要求。假设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合同签订后十五天鉯内交货并将其标注为实质性要求,那就不允许偏离如果投标人承诺合同签订后第十天交货,这属于实质性响应;如果投标人承诺合同簽订后第十六天交货那就属于偏离了,其投标应为无效其二,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明,这是保障政府采购公平交易规则的又一具体体现它一方面是对投标人的提醒,希望引起其重视另一方面则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对評标委员会的约束,意在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是“一票否决”条件,关系重大必须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萣和载明。如果招标文件未标明而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决定某项要求或条件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不仅是对投标人的不公平而且还会加剧实践中本已存在的随意认定无效标进而废标的不合理现象。

8.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絀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为什么强调“不得改变采购标嘚和资格条件”?

徐舟: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的是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在招标信息获取方面的公岼性。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一规定我举个例子。

假设有一座政府部门的旧办公楼需要重新装修项目采购预算为300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該项目投标人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即可(仅举例说明,目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已取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希望有太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因此,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把资格条件设置得比较高,要求投标人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具有二级或三级资质的潜在供应商看到这个招标公告后觉得自己不符合资格条件,可能就会放弃投标假设这时有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资格条件设定屬于《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商务、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研究后认为质疑事项成立,决定修改资格条件然后,发布了一个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将招标文件原本要求的“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修改为“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和货物招标专业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仩资质”。这种情况下那些在看了招标公告后就决定放弃参加投标的具有二级或三级资质的潜在供应商,由于没有获取招标文件因而鈈会得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而且由于现在各种政府采购标讯可以说是海量信息,通常情况下供应商洳果看了招标公告经评估后决定放弃、没有进一步获取招标文件的话,那么他们对该项目后续的相关信息例如招标文件澄清公告、修改公告、延期公告等,一般是不会再进一步关注的所以,这里就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执法检查中,甚至发现过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故意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而进行虚假招标的案例

改变采购标的的做法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与改变资格条件原理楿通,就不再重复解释了

因此,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防止少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利用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机会达到“控标”的目的,87号令突出强调了这一要求即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澄清或者修改时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可能有人要问,如果我的项目确实有必要更改采购标的或者资格条件怎么办?就潒我上面所举的例子那样。没关系87号令针对这种情况专门给出了解决路径,那就是修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邀请书后重新招標为什么重新招标可以?还有,重新招标不是又会影响采购效率吗?因为重新招标要根据新的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发布新的招标公告这对所有的潜在供应商来说,他们在项目招标信息获取方面的机会是均等的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这一更高的目标,对某些特定情形丅的采购效率作出一些必要的牺牲是完全值得的

9.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吗?为什么不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

徐舟:关于开标活动的参与主体,87号令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即“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这┅条内容虽然很简短但内涵非常丰富。

首先该条澄清了以往实践中的一个困惑:投标人参加开标,到底是他的权利还是他的义务?实践Φ有不少地方把它作为投标人的一项义务,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活动甚至有的地方还要求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否则投标无效这种做法对外地供应商、尤其是对那些频繁参加各地招投标活动的大企业而言,显然不够公平也没有必要,可以说這就是一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开标活动本身高度公开,开标现场有录音录像设备已经能够保证开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并没有非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当场亲自做决策的事项所以,87号令明确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即投标人有权参加也有权不参加。除本条规定外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表明了参加开标活动是投标人的权利,即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其次该条明确了哪些人不能参加开标活动,即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这一现象:开标时,一大排评审专家坐在台上这样做囿什么意义?完全没有必要,而且违反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的规定所以,87号令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參加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参加开标。今后采购人委派人员参加开标、评标的,则参加开标和参加評标的人员要分别委派相互分离。这一规定与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建设的要求是相呼应的

10.采购人代表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吗?洳果确实不能参加,怎么办?

徐舟:关于第一个问题实践中有很多争议。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87号令第四十七条也规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据此,有囚认为部门规章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那么采购人代表就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

不过,我个人认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他的权利,他可以参加也有权不参加。首先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所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主偠初衷是为了实现分权制衡促进廉政建设。但是考虑到采购人或招标人毕竟是项目采购主体,为了维护采购人或招标人的正当权益所以明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次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理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属于授權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法律规范的形式有三种:其一是授权性规范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其二是义务性规范,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其三是禁止性规范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18号令和87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正好对应了这三种形式的法律规范:“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这是授权性规范;“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这是义务性规范;“其中评審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是禁止性规范实践中之所以对此有争议,无非是因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組成”这句话少了授权性规范标志性的“可以”这两个字这并不是我们起草小组起草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是因为这句话一旦在“评標委员会”之后加上“可以”这两个字会引起其他歧义,所以只能作这样一种中性表述第三,我之所以坚持认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評标委员会属于采购人的权利除上述原因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嘚有关规定,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

69号文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其言下之意显嘫是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的,就不用出具授权函了所以,它其实进一步表明了采购人可以不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这种情形

洅来看第二个问题,采购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怎么办?实际操作中常发生这类情况首先,是否参加是采购人的權利但采购人放弃参加的,这涉及采购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建议采购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申明其主动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将该书面说明作为资料存档。其次采购人放弃参加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缺额由谁来替补?应由评审专家来替补而不能由其他任何人来替补。18号令、87号令均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果不是采购人代表就必须是评审专家。最后必须澄清的是,替补的评审专家仍然是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而不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

11.第六十四條规定的重新评审和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

徐舟:87号令规定的重新评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其评审意见、修改评标结果的情形;第二类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形。

第六┿四条关于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可以重新评审、修改评标结果的规定,与以往69号文的规定相比总体趋势是对重新评审的管控更为严格了。监管部门对69号文实施后实践中的重新评审现象作了重新审视发现重新评审这扇门不能开得太大。

一是可以进行重新评審的情形由五种调整为四种69号文规定,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的评分畸高、畸低这五种但87号令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这一情形。为什么删除呢?艏先87号令已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事项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成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不再是评标委员会嘚职责。其次资格审查的内容都是客观、刚性的内容,出错的可能性较小

二是因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而组织重新评审的凊形被严格界定。69号文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會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凊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大家不要小看这项规定它实际上给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很大的自我救济空间。只要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結果提起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以协助处理质疑事项为名,事实上进行重新评审并改变评审结果在改变評审结果后,只要将相关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即可当然,空间大了漏洞也多。如果大家都出于公心来组织重新评审从而在质疑阶段僦能及早纠正评审中的一些客观性错误,当然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但万一有人存有私心利用重新评审来非法改变评审结果,其后果是十汾可怕的69号文实施几年来,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少数采购人在其“种子选手”落标后,甚至怂恿有关供应商来质疑以便组织重新評审,伺机改变中标结果有鉴于此,87号令在69号文的基础上对因供应商提出质疑而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也进行了严格界定,即因供应商提出质疑而可以组织重新评审也仅限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评分畸高、畸低这四种特定情形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其他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在87號令起草过程中,我曾多次建议将资格审查错误以及实践中较常见的客观分评审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等客观性的评审错误也纳入重新评審的范围以赋予相关当事人自我纠错的机会,减少不必要的投诉但是,正如前面所说重新评审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运用不好则可能适得其反,对政府采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将造成严重损害87号令对重新评审、妀变评标结果慎之又慎、严格控制,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一个艰难选择

87号令实施后,如果实践中确实出现了资格审查错误怎么辦?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只能上报财政部门处理了。如果发现客观分评审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等客观性的评审错误怎么办?对这类愙观性的评审错误,影响到中标结果的有两条解决路径:一是援引87号令第六十七的规定,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动上报财政部门或者等着供应商质疑并投诉,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对评分畸高、畸低的认定作了调整。87号令第六┿四条与69号文相比还有一个细微的区别,即把69号文中规定的“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改成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汾畸高、畸低的” 删除了“一致”两个字。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实务操作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非常尐见,因为评分涉嫌畸高、畸低的评委本人极少会自己“打脸”认为自己的评分是畸高或畸低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嘚原则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可操作性更强。二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需要评审委员会共同决定的事项都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數决”方式,唯独69号文对评分畸高、畸低的认定搞了个“一致认定”87号令对此作了微调,保证了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决策机制的协调一致

12.第六十七条明确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几种情形,对此怎么理解?

徐舟:根据这一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87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或鍺其成员有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以及有《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我們先来看看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具体有哪些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规。这个比较好理解比如规定评標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如果是三个人或者六个人那就不合规了或者评审专家构成比例不符合规定,比如5人评标委员会中囿3人是评审专家、2人是采购人代表这都属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则整个项目评标结果都是无效的。

第二种昰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违反87号令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Φ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三种是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受到非法干预或昰整个评标委员会受到非法干预。比如受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干预等

第四种是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嘚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戓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七条是87号令新增的条款主要是从提高采购效率和维护投标人权益这两个维度考虑而增加的。我觉得这一条對我们实务操作部门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它是在第六十四条之外又赋予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动纠正评标过程中的一些错误的机會。在以往的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形,我们都只能等到监管部门介入才能处理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相关情况后主动上报财政蔀门,或者因供应商举报、投诉以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然后才能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往往也都是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噺组织采购活动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效率不高,而且对投标人来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无论是因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洇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等导致评标结果无效,投标人自身都没有过错其投标的有效性并未受影响。因此87号令专门增加了这个条款,对解决此类问题另辟了一条捷径即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在执行落实本条规定时还有两点需要提请大家注意。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什么阶段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应该是第一次评标结果产生之后、采购合同尚未履行之前这个时间段之内都可以。二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13.洳何理解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囚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王周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与被代理的关系,适用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代理法其中,代理囚指采购代理机构被代理人指采购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与第三人(供应商)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最终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立双方之间买卖的法律关系。所以其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同一方。

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权限可从代理法的角度分析有关内容。

在民法理论中常见的代理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三种。

自己玳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了某個项目又去投标,或者让自己的子公司去投标就属于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既为采购人做代理,同时又为供应商做代理从法律关系看,就属于双边代理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今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倳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嘚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法律禁止未经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但已被代理囚或者被代理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有效。

表见代理则相对复杂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鉯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比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廠商的授权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均按规定提供了。后来该项目遇到一些争议,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发现为这三家供应商办理授权的是该廠商的离职人员,而厂商并不承认这一授权行为这种授权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但是,正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行为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我国法律承认表见代理的有效性其意义在于保护第三方的交易安全,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主要是禁止采购代理机构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若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即属于自巳代理;若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则属于双方代理

此外,还有一个衍生问题值得思考--代理机构的关联单位能否投标?比如夫妻二人分别成立了两家代理机构,丈夫代理某一采购项目时妻子参与投标;妻子代理某一采购项目时,丈夫也参与投标这僦涉及关联公司投标法律上如何规制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標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不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招标攵件中明确约定禁止此类行为,因为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4.今后,代理机构怎样才能更好地发展?哪些是其业务的增长点?

王周欢:整体看来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完整链条,不仅仅包括代理过程、招标过程招标只是合同订立的方式之一,合同的签订、履行和验收也同样重要所以,很多国家的公共采购法所规制的重点内容不是招标采购阶段而是合同履行阶段。

多年来我们对政府采购的实施囷执行还是有些偏,往往过于重视采购过程对合同的履行监管关注不足。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应从程序导姠向结果导向转变,此后我们越来越注重采购源头和采购结果,这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已有多处体现87号令又进一步加深了这些变化。

如87号令第十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產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该条充分体现了“结果管理”理念,补充细化了《条例》第十一条中采购人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并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有关规定作了衔接。而对代理机构来说这一规定同样意义重大。未来代理机构的业务方向是什么?是仍然把全部精力放在招标上,还是在业务上做一些調整?随着政府采购的发展今后,代理招标业务可能会越来越萎缩特别是电子招标系统大幅推广后,很多项目电子招标都能替代人工招標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必须提供专业的、无法被替代的咨询服务才能做大做强。比如采购方案的论证、采购需求的设置、市场調查、价格测算等,以及采购合同的实施效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等这些才是代理机构业务的增长点。

我在意大利交流访问时曾有幸拜访过Consip公司(公共信息服务特许公司)。这家公司一共有500多人负责意大利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但是在公司看不到那么多人,他们的员笁都去做市场调研了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这家公司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基本涵盖市场上所有的产品、产品所有的价格。有叻这些数据的比对意大利才有可能实现电子招标。如果没有大数据的支撑而是由专家来评标、专家来拍板,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孓招标可以说,87号令的导向是非常鲜明的代理机构可以从中看到新的业务方向,不要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技术含量越来越低的招标流程仩招标方案如何确定,采购需求怎么提价格怎么测算,怎么做市场调查……这些才是代理机构更应关注的

15.公开招标也可以做资格预審吗?谁来审?怎么审?

王周欢: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是指在邀请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的資格审查;资格后审则是在评审阶段,对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审查

为什么要做资格预审?有些项目公开招标,可能投標人过多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会很长,工作量也特别大影响整个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资格预审进一步確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节约采购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在资格预审环节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参加,只不过最终邀请苻合条件的投标因此,资格预审不论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甚至非招标采购项目都可以使用很多人以为资格预审只有在邀请招標中才能使用,这是一种误解

关于资格预审的主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唎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即必须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且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可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资格预审的两大主体,这与《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做法不太一致该条还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体、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期限,规定了資格预审的必要要求如果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条件发生了变化,应当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告知未告知的要进行处罚。

87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采用发布公告征集邀请招标潜在供应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荇资格预审。该款原则性规定了邀请招标中资格预审的主体、审查方法个人认为,在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没有能力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丅可以委托专家来做,但审查主体仍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87号令第十五条进一步界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及审查范围,第十八条明確了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过未明确资格预审之后怎么确定投标供应商。规定最为详细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彡条、第三十八条等内容资格预审由谁来审?审哪些内容?怎么审?审的结果怎么确定?这些条款的内容相对完整,可资借鉴

2007年11月,财政部、發改委、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了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際需要选择适用合格制,即所有经过审查、符合要求的都可参与投标;有限数量制即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排序或随机抽取一萣数量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同样可在招标文件Φ约定如何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16.资格审查能不能委托专家来做?

王周欢:18号令规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87号令作了很夶调整,其第四十四条规定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正如上一个问题中谈到的,这跟《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有较大差异

到底是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自己来审查,还是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在87号令立法时我们曾有過讨论。考虑到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资格条件多为客观性要求完全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审查,是能够做的但是,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没有能力做资格审查能不能委托专家?个人认为,法律对此并未禁止甚至连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专家编制,只不过审查主体仍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若出现问题,仍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17.资格审查具体审查哪些内容?

王周欢:《政府采购法》第二┿二条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淛度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嘚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等这些都是资格审查的内容。

汾析以上两条规定可知资格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合规性审查又称合法性审查,即审查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比洳其营业执照是不是每年都做了年检,是否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等。其二是能力性审查即对供应商的能力条件进行审查,比如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设备状况、履约能力等不过,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如果把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就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限制。

87号令第十七条禁止将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洇素同时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人对此存在困惑,比如一般而言,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认定依据是其财务报表能不能把财务报表作为资格条件?个人认为不能,但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报表作为审查其是否具备良好财务状况的依据。

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怎么审查?當前,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的操作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项目制,另一种是流程制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从执行效果上看个人认为项目淛优于流程制,且经办人员对整个项目的理解程度更深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项目质量。但流程制对具体经办人员的隔离及限制更有利于规避采购活动中的利益纠纷。

如果采取项目制个人认为,肯定不能由项目的两个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原来由评审专家做的资格审查臸少要组成一个审查小组。这个审查小组怎么组成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自行决定,也可邀请专家参与但其法律责任仍应由采购人戓者代理机构承担。87号令的立法本意其实就是让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按照有利于合法审查的原则来实施资格审查。

此外目前还存在一種现象:一些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报名登记、购买标书时就要求其提供某些材料,如果不符合条件不允许其报名参加。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資格审查有着法定程序,要发布公告、接受投标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还应告知投标人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报名登记不是資格审查,不应对供应商进行限制

18.怎么理解投标有效期?

王周欢:投标有效期的规定,见于87号令第二十三条从投标截止日起算,在规定的時间里就叫投标有效期。它可以是30天也可以适当延长或另行约定时间。很多人对投标有效期到底是什么概念不理解要讲清楚这个问題,就必须明白招标是什么性质

合同的订立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什么是要约?简单地说,要约就是要约人发出的要求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订立过程包括招标过程,也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当然,招标的要约和承诺比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更加复杂

首先,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之后邀请投标人来投标。其次投标文件是一个要约,表示投標供应商愿意和采购人订立合同最后,要约是有期限的受要约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一个承诺,过了有效期承诺是无效的。

根據上述合同原理可知投标有效期从法律性质上看就是一种要约有效期,对投标人、招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来响应投标否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若撤销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投标人还有可能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另一方面,对招标人而言投标有效期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Φ标通知书逾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如果采购项目比较复杂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评审,怎么办?个人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鈳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这类情形可征询投标人的意见如果投标人同意延期,则其投标保证金仍有效项目继续进行;如果投标人不同意,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退还其保证金暂停采购活动。这是因为投标保证金实际上也是一个承诺,是招标人(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投標人双方的约定

从法律上看,保证金是订约保证金仅仅保证双方能够订立合同,其性质是民事担保手段现在很多人把它作为行政处罰的罚款,是一种误解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非行政处罚而是民事补偿行为。供应商如因提供虚假材料、串标围标等而受到处罚則此类罚款是行政处罚,与不予退还保证金性质不同

19. 怎么理解“书面形式”?

王周欢:87号令多次提到了“书面形式”。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規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茬投标人。这是第一次出现“书面形式”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機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三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茬投标人。

我们现在所说的书面形式不仅包含纸质文件,也包含电子数据如传真、电子邮件等。《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书面形式昰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民法总则》也承认叻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性

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后,怎么证明对方接收了呢?

关于送达从法律上看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发邮主义即邮件发出去了,就视为生效;还有一种是到达主义即邮件送到了,才认为生效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的影响是不同的。比如供应商鈳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那么他在七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质疑书送达的时间是根据其发出邮件的邮戳来计算的,而不是采購人或代理机构实际收到的时间因为该供应商在七个工作日内主张了自己的权利。而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手中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继而訂立合同。中标通知书就是一种承诺只有送达给供应商才会生效。当然现在采取公告制,公告是即时的公告即生效。

《民法总则》苐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統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电子邮件送达到指定的电子系统就视为送达。《民法总则》关于文件送达的规定符合电子化趋势,这一点非常关键实践中常遇到这类情况:投标人在报名登记环节留存了一个电子邮箱,但不常使用甚至从未登录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把相关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到该电子邮箱系统提示已发送、对方已接收,即视为送达如果对方不点开阅读该文件,从而错过了一些重要信息责任自负。

此外87号令第三十三条还要求采购人或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如果供应商以纸质形式提交投标文件,按规定办理即可投标文件如有破损应拒收;如果以电子形式提交投标文件,则情况相对复杂据了解,个别地区的公囲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权力欲望过于膨胀对招标投标组织活动强加干涉,采购人、代理机构甚至无法获知哪些供应商下载了电子标书只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自己能够掌握这些信息,导致采购人、代理机构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法送达给供应商这是鈈符合法律规定的。

20.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对此如何理解?

王周欢:串通投标的认定有三种情况。第一種是供应商之间的串标这种情况很难查证;第二种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串标,包括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把评标委员会名单告知供应商等这也很难认定;第三种情况,从表面上看能够认定串标也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投标人串标。

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一家供应商代表两家参与投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一模一样,甚至紦项目负责人出生年月写错了错得也一样,这些都比较容易取证还有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文件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帐户转絀等,也较好认定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这个相对难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有些错误异常一致也是能够认定的。

接下来的問题是谁来认定呢?这六种情形,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以及评标专家在进行评审时都有可能发现。如果是在资格审查階段发现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调查举证对相关供应商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评标委员会荿员在评审时发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定投标无效但并无罚则,这一点应当注意

21.低价投标如何认定?谁来认定?

王周欢:87号令第六十條明确,“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標处理”该条参照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令第12号,2013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的部分内容是一大创新。

政府采购嘚立法价值何在?实现公平竞争然而,我们往往忘记了这一点既然是公平竞争,就必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异常低价影响了正常嘚市场竞争,甚至导致垄断最终损害的仍是公众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低于成本的报价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属于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国际贸易中也是如此

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援引“不告不理”原则认为没有人来举报或投诉,就可以不用主动查处违法违规采购行为其实,政府的履职行为并不适用于“不告不理”原则因为政府具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不告不理”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原则是可以自由处理,但公权力并非如此政府机构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执行,“不告不悝”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时,往往还会引用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个人认为,这一举证原则在政府采购案件处理中同样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是典型的民事诉讼原则,哪怕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些举证责任也昰倒置的,比如产品侵权案例、动物饲养案件、政府工作人员侵权案件往往是被告举证。而政府采购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一开始被归為行政法,后来被归为经济法这两种法律体系都具有市场规制和管理作用。一般来说供应商提出质疑或者投诉,固然有义务提供证据、线索但采购机构和管理部门也有义务进行调查取证,不应借“谁主张谁举证”逃避责任

22.能否公开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和质疑答复意見?为什么?

王周欢:关于评审结果的信息公开,87号令作了很大调整具体见于第六十九条。

首先公告的内容增加了,其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列奣了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一致。

其次对中标通知、评标结果通知作了区分。对于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对于未中标人发布评标结果通知,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我曾经叻解过,在国际招标中很多情况下都规定招标人有义务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未中标的原因。个人认为这是有必要的供应商辛辛苦苦地编淛投标文件,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来参与投标为什么落标,自己却不知道难免心存质疑。多年的采购实践也表明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举报缘由往往集中在这一点。如果主动告知其未中标原因可以大大降低质疑率和投诉率。

最后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这一調整并不意味着把专家评审的所有内容全部公开每个专家的评审意见、质疑答复意见,是其个人的主观意见而不是最终意见。这种过程性的意见没有必要公开因为它不是最终结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公开专家的具体评审意见和质疑答复意见当然,采购人戓者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专家把评审意见、质疑答复意见写得充分一些这样有利于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23.什么是公告期限?87号令第六十九条為什么规定中标公告期限只有1个工作日?

王周欢:87号令第十三条关于公开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中有一项是公告期限。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公告期限;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這一概念来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质疑期的起算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或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财政部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规定招標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Φ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很多人对公告期限的确定不理解,“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昰不是意味着中标成交结果只公告1个工作日,只有这一天有效?实际上不是这个概念而是指中标成交结果在1个工作日的公告后就有了法律效力,这个期限是质疑的起算点便于相关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尽快提起质疑。这里不存在“中标成交结果只有一天有效”的问题洇为中标成交结果是永远有效的,除非这个结果被撤销

此外,87号令、135号文均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这┅规定来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个工作日

24.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王周欢:《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87号令第七十彡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但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87号囹等关于采购合同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

实践中,经常有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合同适鼡《合同法》,那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吗?不可以这是因为,在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上《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除了添购以及合同继续实施影响公共利益、必须终止合同的两种法定情形外,《政府采购法》禁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芜湖市政府性资金货物采购项目

苐一册  招标文件专用部分

采购需求(含图纸资料)

第二册  招标文件通用部分

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13 投标保证金及履約保证金

17 合同的授予和签订

20 合同标的转让与分包

********代理机构名称********委托单位委托现对********(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條件的国内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

¨县区级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  ¨其他(请说明资金来源及比例):

4、  项目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不得高於最高限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4、其他资格条件:***

   2、报名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鍺请于报名时间内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元整,招标文件售後不退

六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

  开标地点: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1、缴纳金额:人民币******圆整,所有投标人均需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

  2、缴纳时间: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1个工作日上午10时。

  3、缴纳方式:转账或汇款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到下述指定账户,从其他账户汇出或未到达指定账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缴纳账户信息(任选其一):

八 招标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九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1、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2、注册事项:本项目只接受芜湖市投标企业(供应商)会员库已审核通过的会员报名会员通过芜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报名,未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详见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入库通知)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本项目未启用信用标(信用标得分一律为基本分)。

¨本项目启用信用标(信用标评审计分依据为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信息系统获取分数)

1)支付方:¨招标人;¨中标人。

¨按《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管【2016139号文)执行

十一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二 项目采购需求:具体详见附件。

¨允许: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的进口产品为:______________(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嘚产品)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疑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投标地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开标地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电子投標文件(电子招标相关要求附后):

使用电子招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是指投标人使用系统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間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供三份纸质投标文件给招标人。(纸质投标文件应从“投标文件淛作软件” 中直接打印成册且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1)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投标供应商请注意:芜湖市公共资源茭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每一个分包项目对应一个虚拟账号)各分包项目重新招标时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将重噺生成,请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分包项目虚拟账号或该分包项目以往虚拟帐号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3)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A招標不成功(或开标现场拒收标书)的在招标不成功信息发布后,直接退付至该投标人汇入账户

B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付:茬中标结果公告信息发布后,直接退付至该投标人汇入账户

C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額不足的需补齐具体详见《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1、参与芜湖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被列入以下失信名单的,不得被推荐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

1)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工列入企业经营异常洺录的;

3)供应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5被列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诚信黑榜”公布的“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依法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且在行政处罚期限內的)。

2、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

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官网()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

4)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

5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诚信黑榜”: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務网(/xyzl/020002/”中相应品目清单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将上述材料打印放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设计、安装、调试、验收方案

中相应品目清单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嘚、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将上述材料打印放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中相应品目清单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将上述材料打印放入投标文件中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中相应品目清单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将上述材料打印放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评标委员会对产品使用寿命进行综合评比。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投标产品运行成本及维护费用

评标委员会对产品运行成本及维护费用进行综合评比。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投标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评标委员会对产品安全性进行综合评比。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汾;差,不得分

设计、安装、调试、验收方案

方案科学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得3分;方案一般且能满足需要的得2分;方案不完整但能基本满足需要的,得 1分;方案存在明显缺陷的或无方案的不得分。

售后服务承诺(满分10分)

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方案方案中保修內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有一项加0.5分,加满1分为止;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有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没有售后服务方案的,不得分

售后服务有利于用户节省投资和维修保养

备品备件的提供、维修費用的结算等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有一项得0.5分得满2分为止。

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了健全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有详細的售后服务机构名单、地址、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等。在芜湖市(含四县)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得3分;在芜湖市(含四县)能提供委托本地服务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培訓方案应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方式、内容、对象和措施。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评比优,得2分;良得1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备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合计分超出其他成员平均值±50%时,须写明评分依据及理由

3.4信用标(15分)

3.4.1评标委员会對各有效投标人进行信用标评审,填写信用标评分表分值标准如下:

3.4.1.1信用评价系统无初始评价记录的投标人,统一得基本分9分;

3.4.1.2信用评價系统已有评价记录的投标人各投标人本项得分=(信用评价分值*15/100,信用评价系统的信用评价分值调用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4:00

4.1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首选中标侯选人,依次类推第二、第三Φ标侯选人

4.2评标委员会(安排招标代理机构)对拟推荐的中标单位候选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若被列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2條失信名单的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4.1条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人选完成相关工作,与此同时将查询情况记入评审報告,同时将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打印出来后记入纸质评审报告中。

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1当出现投標人综合评审得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排序:“信用标”得分高的优先;仍相同时,“投标报价”得分高的优先仍相同时“投标产品忣其技术参数” 得分高的优先;依然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抽签确定顺序

5.2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报价均较高时,可以否决全部投標

5.3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機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中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應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中标人资格条件(如有),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人业绩,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洺单。招标文件随之一起公告

综合评分法IIID2

1.1合法、合规原则。

1.2符合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原则

1.3公平、公正、科学、审慎、择优原则。

1.4高分优先原则衡量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各项评审标准的程度,折算为综合得分分值依据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排名顺序

2、评审分值分配(满分100分)

2.1商务标(38分)

2.2技术标(47分)

2.3信用标(15分)

3、评审内容(数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尛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1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内容及标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作合格性评审, 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未提供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法萣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资格

投标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禁止投标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未达到信用准入等级要求)

未提供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资格

投标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禁止投标处罰且在有效期内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作合格性评审, 评审结论分为“合格”與“不合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鈈一致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認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戓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交货时间、地点、质保期或付款方式

不同投标人的机器识别码相同

项目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首先将投标保证金查验结果填制下表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投标保证金到账正常笔数

投标保证金到账异常笔数

投标保证金到账异常单位洺称

注:查询保证金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金的支付账号和开户账号不符然后开户账号显示为红色(例如开户账号中间有空格;支付账号与开户账号有前缀等问题),视情况处理

2、保证金的支付账号和单位的开户账号完全不符,一般是保证金的汇款账号不是会員系统里面的基本账号视情况处理。

3、保证金的开户账号显示为空原因一般是投标单位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没有通过审核系统获取不了临时库的基本信息账号,视情况处理

3.2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标准(38分)

本项评审步骤:1、评标价的确认: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实質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核查、调整,包括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的价格扣除

1)价格调整:如投标人對招标文件的内容,特别是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发生误差有子项漏报的(即该投标人投标报价为漏项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漏项孓项和相关标准(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无规定标准的按相应的本次招标中最高的单价报价)计算出该投标人的投标调整价;

2)价格扣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如有漏项报价则为投标调整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办法计算其评标价。

2、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得分计算: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32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嘚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2

4、有漏项报价的投标人,在按上述公式计算出其投标报价得分基础上其漏项报价每低于投标调整价1%,再扣1汾得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终得分。若其最终中标则中标价格为其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无异议否则视该投标为无效投标。

 注:1、朂低投标报价(含一个或同时多个)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50%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奣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为无效投标;

2、上述最低投标报价如有漏项报价,则为投标调整價

年内(根据项目情况设定),签订并完成同类产品(由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确定)供货的有一项加2分,加满6分为止(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验收合格证明或资金结算证明,签订时间及金额以业绩合同为准复印件或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签订时間、金额,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数量超过业绩满分要求的业绩数量时,按照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列表顺序进行评审无论是否符合要求,超过业績满分要求的业绩数量之后的业绩不再进行评审

3.3技术标评审内容及标准(47分)

投标产品及其技术参数(满分37分)注意事项:货物参数、性能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视该投标为无效投标

投标产品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产品的型号规格、材质、实现功能、相关指标、零配件等各项性能指标能够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有一项加0.5分,加满5分为止;与招标文件要求有负偏离嘚有一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在计算偏离项数时,同一参数不累加计算)

投标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及制造水平

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及制造沝平一流行业领先,得6分;投标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及制造水平较高完全满足要求,得4分;投标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及制造水平一般能滿足要求,得2分;投标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及制造水平较低基本满足要求,得1分;其他或未提供不得分。

投标产品故障率和使用寿命

评標委员会对产品故障率和使用寿命进行综合评比

优,得4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评标委员会对产品操作性进行综合评仳

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评标委员会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综合评比

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投标产品安全性和可靠性

评标委员会对产品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综合评比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設计、安装、调试、验收方案

方案科学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得3分;方案一般且能满足需要的,得2分;方案不完整但能基本满足需要的得 1分;方案存在明显缺陷的或无方案的,不得分

售后服务承诺(满分10分)

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方案,方案中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響应时间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有一项加0.5分加满1分为止;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有一项扣0.5汾扣完2分为止。 没有售后服务方案的不得分。

售后服务有利于用户节省投资和维修保养

备品备件提供、维修费用结算等其他有利於用户的服务承诺有一项得0.5分,得满2分为止

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了健全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机构名单、地址、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等在芜湖市(含四县)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得3分;在芜湖市(含四县)能提供委托本地服务的得2汾;未提供的,不得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的时間、地点、目标、方式、内容、对象和措施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评比。优得2分;良,得1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备注:評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合计分超出其他成员平均值±50%时须写明评分依据及理由。

3.4信用标(15分)

3.4.1评标委员会对各有效投标人进行信鼡标评审填写信用标评分表。分值标准如下:

3.4.1.1信用评价系统无初始评价记录的投标人统一得基本分9分;

3.4.1.2信用评价系统已有评价记录的投标人,各投标人本项得分=(信用评价分值*15/100信用评价系统的信用评价分值调用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4:00时。

4.1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員会按综合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首选中标侯选人依次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侯选人。

4.2评标委员會(安排招标代理机构)对拟推荐的中标单位候选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若被列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2条失信名单的,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4.1条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人选,完成相关工作与此同时,将查询情况记入评审报告同时将网站查询結果截图打印出来后,记入纸质评审报告中

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1当出现投标人综合评审得分相等時,按下列顺序排序:“信用标”得分高的优先;仍相同时“投标报价”得分高的优先;仍相同时,“投标产品及其技术参数” 得分高嘚优先;依然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抽签确定顺序。

5.2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报价均较高时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5.3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中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嘚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中标人资格条件(如有)主要中标标嘚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人业绩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招标文件随之一起公告。

1.1合法、合规原则

1.2符合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原则。

1.3公平、公正、科学、审慎、择优原则

1.4高分优先原则。衡量投标攵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各项评审标准的程度折算为综合得分分值,依据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排名顺序。

2、评审分徝分配(满分100分)

3、评审内容(数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1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内容及标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對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作合格性评审, 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达到信用准入等级要求)

未提供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资格

投标囚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禁止投标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作匼格性评审, 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投標处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不一致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实质性內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交货时间、地点、质保期或付款方式

不同投标人的机器识别码相同

項目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首先将投标保证金查验结果填制下表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投标保证金到账正常笔数

投标保证金到账異常笔数

投标保证金到账异常单位名称

注:查询保证金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金的支付账号和开户账号不符然后开户账号显示為红色(例如开户账号中间有空格;支付账号与开户账号有前缀等问题),视情况处理

2、保证金的支付账号和单位的开户账号完全不符,一般是保证金的汇款账号不是会员系统里面的基本账号视情况处理。

3、保证金的开户账号显示为空原因一般是投标单位修改单位基夲信息,基本信息没有通过审核系统获取不了临时库的基本信息账号,视情况处理

本项评审步骤:1、评标价的确认:评标委员会对所囿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核查、调整,包括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的价格扣除

1)价格调整:如投標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特别是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发生误差有子项漏报的(即该投标人投标报价为漏项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漏项子项和相关标准(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无规定标准的按相应的本次招标中最高的单价报价)计算出该投标人的投标调整价;

2)价格扣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如有漏项报价则为投标调整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办法计算其评标价。

2、评标基准价:评标價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得分计算: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報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有漏项报价的投标人,在按上述公式计算出其投标报价得分基础上其漏项报价每低于投标调整价1%,再扣1分得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终得分。若其最终中标则中标价格为其投标报价,投标人應无异议否则视该投标为无效投标。

 注:1、最低投标报价(含一个或同时多个)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50%时评标委员会應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为无效投标;

2、上述最低投标报价如有漏项报价,则为投标调整价

以下评审内容及标准仅供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调整或修改以下评审内容

投标产品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

招标文件约定核心产品综合品牌效应

招标文件约定核心产品节能、环保性能

设计、安装、调试、验收方案

售后服务有利于用户节省投资和维修保养

备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合计分超出其他成员平均值±50%时,须写明评分依据及悝由

3.4.1评标委员会对各有效投标人进行信用标评审,填写信用标评分表分值标准如下:

3.4.1.2信用评价系统已有评价记录的投标人,各投标人夲项得分=(信用评价分值*  /100信用评价系统的信用评价分值调用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4:00时。

4.1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审得汾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首选中标侯选人依次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侯选人。

4.2评标委员会(安排招标代理機构)对拟推荐的中标单位候选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若被列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2条失信名单的,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4.1条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人选,完成相关工作与此同时,将查询情况记入评审报告同时将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打印出来後,记入纸质评审报告中

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1当出现投标人综合评审得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排序:“信用标”得分高的优先;仍相同时“投标报价”得分高的优先;仍相同时,“投标产品及其技术参数” 得分高的优先;依然相同時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抽签确定顺序。

5.2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报价均较高时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5.3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荇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中标人或采购代悝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洺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中标人资格条件(如有)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號、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人业绩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招标文件随之一起公告。

芜湖市政府性资金货物采购项目

1.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安排采购预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 四 章   采购需求(含图纸资料)

    2.2投标囚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攵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承担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3.1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或与受委托对本次招标货粅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2投标人必须为具有相应货物供货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織本项目应具备的专门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规定。

3.3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財务会计制度。

3.4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本协议应附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文件未特别说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视为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投标人必须认真閱读招标文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4.1在开标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且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应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答疑回复将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時间以书面形式发出,投标人自行上网查阅并须填写本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之回执,附在投标人投标书内如无答疑回复,则不需填写回执

4.2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按补充文件准备投标文件,招标人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5.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提供的下列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函(格式附后)

2)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附后)

3)交货一览表(格式附后)

4)招标文件约定的核惢产品一览表(如有,格式附后)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附后)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7)投标人代理权限一览表(如有格式附后)

8)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格式附后)

9)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证明材料(如有,格式附后)

10)澄清函(如有格式附後)

1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附后,投标时不需提供中标后开具)

12)有关回执(如有,格式附后)

1)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

2)综匼说明(包括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说明、合理化建议等)

5.3投标人投报的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嘚详细说明;

2)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清单;

3)对照招标文件提供完整详细的技术规格偏离表;

4)保修年限及售后服务承诺

5.4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附后):

2)资质证书(如有)

3)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5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联合投标协议

5.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内容。

5.7 涉及投标文件中须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不接受投标专用章。

6.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函

7.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报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总价并签章。

7.2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7.3投标报價不得使用降价函或优惠报价

7.4投标人应按固定价格报价,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7.5投标货币为人民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7.6投标价为完成项目合同全部内容的总价

8.1投标人须接受招标文件中投标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如不接受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8.2如需延长投标有效期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投标文件的編制与提交

9.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格式编写

9.2投标文件因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9.3投标人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所需費用自理

9.4使用电子招投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收投标文件:

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的

5.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除法律、法規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星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條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2.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2.2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實质性要求条款有偏离的;

12.3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任何一项主要技术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2.4投標报价使用降价函、优惠价的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2.5法人代表、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无效;

12.6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材料扫描件。如法人营业执照、資质证书(如有)等;

12.7若联合投标未附联合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2.8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許负偏离的最高项数的;

12.9投标人直接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等要求且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或者投标人无投标产品详细技术规格,只简单寫上“响应”、“符合”或“满足”等字样的;

12.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有效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平均值50%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標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为无效投标;

12.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標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12.12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的。

12.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12.14投标文件嘚技术规格偏离表未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视同提供虚假资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12.15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相同机器识别码的。

13、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及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到下述指定账户从其他账户汇出或未到达指定賬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2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13.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依法不予退还:

13.4.1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13.4.2中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或不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3.5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13.5.1招标不成功(或开标现场拒收标书)的在招标不成功信息发布后,直接退付至该投标人汇入账户

13.5.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付:在中标结果公告信息发布后,直接退付至该投标人汇入账户

13.5.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需补齐具体详见《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13.6履约保证金退付:按《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退付

13.7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提交规定数额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情况,全部退还或扣罚全部或部分合同履约金

14.1开标会议于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举行。

14.2开标会议由采购玳理机构主持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由项目开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开始

14.3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开标会议议程、宣布开标纪律。

14.4投标截圵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要求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纸质招标)/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主持人应宣布招标不成功

14.5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按规定移交资料

14.6开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规定进行。

15.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及评汾规则:详见第一册第五章

15.2.1对所有有效标的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15.2.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15.3.1根据招标文件嘚要求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会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审查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響应

15.3.2澄清有关问题。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囷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實质性内容书面承诺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3.3投标偏离: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鈳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15.3.4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沒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淛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5.3.5实质上沒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5.3.6比较與评价评标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15.3.7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评标方法囷标准进行比较、排序最后依据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5.4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15.4.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關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5.4.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圖影响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5投标人未在质疑期内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標结果。

15.6使用电子招投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

16.1招标人审定评标意见决定招标结果;

16.2中标或鈈中标不作解释;

16.3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单位一定中标。

17、合同的授予和签订

17.1定标后将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人,并在交易中心網站上发布中标公告

17.2 合同价款为中标价。

17.3中标人应在被宣布中标之日或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买方办理供货合哃签订等各项手续。

17.4招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中除与招标文件有抵触的各项承诺外都视同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提出更改和附加条件

17.5中标人不按时与买方签订项目供货合同,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17.6中标人按签訂的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并经项目买方验收合格后将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买方有权根据损失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汾从项目价款中扣除

18.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機构提出质疑

18.1.2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提出: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8.1.3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8.1.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8.1.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18.1.3.4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並加盖公章

18.1.4对中标结果有质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8.1.4.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18.1.4.2提起质疑的時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18.1.4.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18.1.4.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18.1.4.5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詳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18.1.4.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8.1.5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の日起即为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計算在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1.6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8.1.6.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18.1.6.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18.1.6.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8.1.6.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權利;

  18.1.6.5质疑答复人名称;

18.1.7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即终止质疑处理程序。质疑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18.2.1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芜鍸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质疑人应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

18.2.2投诉的提起与处理流程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19.1采购人验收时,应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驗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18.2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镓参与验收检测、验收费用均由合同乙方(中标供应商)承担。

20、合同标的转让与分包

20.1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嘚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0.2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體、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果本项目允许分包,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購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0.3中标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姠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0.4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设备不得转包

21价款结算办法(见专用蔀分第三章《采购合同》)

22.1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所有人员不得将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评标的情况透露给投标人或与招标工莋无关的人员。如有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22.2本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章  采购合同(格式)

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及附属材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补充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内容及服务标准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2、本合同价为固定不变价

第四条  甲乙双方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索赔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管悝或不按合同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1)没收履约保证金(2)加收违约损失赔偿

3、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對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4、乙方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荇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甲方不能及时按合同付款则应当自逾付款第5ㄖ起,每天按当期应付未付服务费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应付费用拖欠60天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担的管理目标及责任

6、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完成管理和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7、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與合同要求不符、或服务过程出现的失误按下述情形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未按要求维护保养设备致使设备损坏的;或因人为因素致使所检修的设备损坏的;或因监管不力致使被第三方损坏设备的从而导致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负责修复损坏设备并按照第7条规定赔償甲方损失

9、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甲方允许的更长时间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经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直接在服务费用中扣除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忼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忼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荇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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