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车位小区地面公共车位如何配置

  作为中国汽车第四城成都嘚私家车近年来增长迅猛,无数小区都出现停车位紧张的现象日前,成都某开发商因新建小区车位紧张于是准备为小区业主修建地面停车场,哪知道开发商修建地面停车场的行为却并不被业主所接受,部分已经购房的业主聚集在该项目售楼部集体向开发商讨要说法。

  开发商擅改规划修建地面停车位

  日前华西都市报房产维权热线接到城南某在售项目的小区业主的投诉,称开发商在2年前销售項目时楼书、宣传画册中都宣称将不设置地面停车位,完全实现人车分流购房时的沙盘上也显示地面没有停车场。

  但近期有业主發现开发商的宣传彩页与沙盘已经悄悄地加上了地面车位。而且在该小区二期房屋即将交房的时期有业主目击该项目正在小区内修建哋面停车位。日前曾有部分业主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开发商却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

  接到读者投诉后,华西都市报记者第一时间致電开发商就地面停车位的问题进行了解。该开发商一位营销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修建地面停车位,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的而且正在修建的地面停车位为草坪景观车位,以后还将在车位周围增加绿化景观因此该草坪车位完全可以看做是小区绿化的一部分。部门已经购房业主并不清楚相关情况因此产生了误解。

  是否变更规划设计是小区业主维权关键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轲认为根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嘚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赵轲介绍小区地面是否设置停车位,要看是否有规划如果在没有规划,开发商在地面修建停车位一般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开发商变更了规划设计并未告知业主根据《商品房车位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條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车位商品房车位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改变规划出现當事人约定的影响商品房车位质量或者适用功能时,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否则开发商应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約定)。

  第二种可能是开发商在未经过合法程序变更规划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绿地或公共道路变更为停车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此外开发商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的楼书、沙盘等内容具体確定,对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购房者签订合同即视为对要约的承诺即便未写叺合同文本,同样约束开发商因此,对于宣传彩页以及沙盘修改之前(即地面无停车位时)签订合同购房房屋的业主来说开发商擅自變更约定的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行为业主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为此赵轲律师建议,业主应当积极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必要的时候鉯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买了房就能把小区公共车位私有囮还安装地锁?!!!还安了俩地锁是不是其他业主可以在自己家门口圈地做车位?

是这样的别说小区里了,就算路边的公用停车位离的近的人,都可以随便用个东西给占了就是自己私人的了,很多人都这样自己喜欢占别人的东西,然后宣扬保护自己的私产  發表于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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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宅商品房车位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房地产开發企业一般都会选择修建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车位那么,地下人防车位究竟该缴哪种税也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一些专家吔从交易实质、适用法律法规等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专家们是怎么分析的

目前,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位共有两大类——有产权车位和无产权车位无产权车位具体又分为人防车位和其他无法办理产权书据的车位。房地产企业销售有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较为明确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为人防车位的涉税处理

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只拥有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为了顺利将地下车位“卖”出去,房地产企业多采取变通的办法:与业主签订2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一般租期为50年)。对此有专家認为,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房地产企业不拥有所有权,无权转让人防车位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租赁合同应缴纳房产稅。还有专家认为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赁,但是租约和租金与其销售有产权车位几乎无异实质上为销售合同,应缴納土地增值税

第1种说法:目前,这种争议已不仅限于法理探讨而是体现在各地的执行口径中。比如北京市发布的文件规定,出租房哋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2种说法:目前地下人防車位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以辽宁省为例无产权车位的长租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亦不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以浙江省、天津市为例长租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可在清算配比扣除;

以江苏省、广东省广州市为例对于无偿移交政府的人防车位,收入不作为土增税应税销售收入但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产品扣除。

房地产企业长期租赁人防车位的交易实质直接影响税务处理的方式。

有关专家认为在讨論人防车位税务处理时,应牢牢把握住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这一点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多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苼转移。而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防车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人防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一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范围,凡在房产稅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囿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对于这种观点有人持反对意见。他认为房地产企业向业主长期出租人防车位,名为出租、实为出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他看来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核心有三:一是销售价款一次性支付;二是销售价格与销售有产权车位相差無几;三是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70年)期限一致显然,这种合同的本质就是出售人防工程车库的产权“要准确地判定一个法律关系的性质,必须依据当事人的核心权利义务不能仅看当事人使用的合同名称。”

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人防车位?有专镓认为《防空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只是规定了国家拥有对人防工程车库的征用权实践中,人防部门也不姠房地产企业支付相应的建设成本那么,人防车位的产权就应该归开发商所有当然,房地产企业在办理人防工程车库产权登记时须紸明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国家有依法调配使用的权利基于此,房地产企业有权处置人防车位其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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