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传真自动接收设置,是否是采用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电子邮件发送的劳动合同,可否视为书面合同_百度知道
电子邮件发送的劳动合同,可否视为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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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通讯相比,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从内容上看,电子邮件以文字表达为主,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组合的多媒体形式。从形式上看,每一个电子邮件都是由用户名、密码和地址组成的惟一系统,其中用户名、密码是任意的、不重复的,地址的编码规则是“用户名+@+服务器域名”。发送者只要按给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接收者就必然是一个惟一的、特定的对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过错或者在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以何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其他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应采用何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采用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是合法的。如果法律规定了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方式就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哪些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可以推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应包括电子邮件形式。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到达用人单位的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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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从立法目的考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将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固定化,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在双方对电子邮件为载体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固定。
不可以,要签字,盖章的,电子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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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17:10&&来源: |
  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国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时,如果另一方不在场,那么意思表示以其到达另一方时发生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5条中也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方时,发生效力。&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发出承诺的人承担后果。   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承诺应当送达至要约人,而且直至要约人已被告知并真正收到承诺以前,合同并未成立。承诺必须真正送到要约人的手中,这是个基本原则。但是,在承诺通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重要的例外。通过邮局发送承诺,承诺的意思表示自发送之时生效、合同成立。这就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根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承诺的通知因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人承担。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中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中也规定:&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可见公约和通则排除了英美法的以信件与电报发送承诺通知上的发信主义,而采用送达主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解释说,认可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理由在于:由受要约人承担传递的风险比由要约人承担更合理,因为是受要约人选择的通讯方式,他知道该方式是否容易出现特别的风险或延误,他应能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承诺送达目的地。我们的也采纳了送达主义的做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3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第3款作了基本一致的规定。通则规定:&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通则并举例说明这个规定:为建立一个数据库,甲要求乙拟出一份专门的计划。在未给甲发出承诺通知的情况下,乙开始草拟计划,并在完成后要求甲根据要约中所开列的条件付款。此时,乙无权要求付款,因为乙从未通知甲,他对要约的所谓承诺没有生效。但如果甲在其要约中通知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如果乙有意承诺该要约,为节省时间,他应立即着手草拟计划。一旦乙开始起草,合同即告成立,即便乙未能将承诺立即通知甲或是延迟通知甲。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不采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信件同样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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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网络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网络传真签订合同,很多人存在疑惑,网络传真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否有效?EnFax网络传真搜集整理了一些内容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通过传真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的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网络协议与正式协议据有同等的法律效率。(协议中需注明)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排除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效力,而实际上双方确实在以传真方式达成合约的一致,那这样的传真合同有效。因为传真本就是书面合同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用起来,有时确实有些麻烦,所以,如果是比较重大的合同,建议采取传真方式签订后,还是补一份双方直盖章的书面合同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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