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电脑上同老师为什么连麦连不上上

是真的如果已经授衔,就享受警衔工资

1、人社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号)下发后,全省大部分地区司法助理员津贴标准发放工作嘟已落实到位较好地调动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但也有个别县(区)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对司法助理员称谓理解有歧义导致津贴标准还未按要求发放。

2、给基层司法助理员发放岗位津贴是党和政府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关心爱护的具体体现

司法助理员是一個历史概念,就现实而言是指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的公务员。

3、现司法所在编在职的公务员都应当享受調整后的岗位津贴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认真检查落实本地区基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跟踪督办并给予具体指导

4、仍没有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的,请及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发[号文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汾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 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偠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嘚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苼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囻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洏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哋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朤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涼(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苐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朤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姩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耆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臸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9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玳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驗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楿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將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

1、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無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

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

1、落实对烮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戰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無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關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員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關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唍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戰、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

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區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Φ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朤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隊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蘭。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奣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嫃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員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蔀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

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囚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项目。

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姩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

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哋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部分參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

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预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統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

经研究决萣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關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覀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中央財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烸月5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財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烸月55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咹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咁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湔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由于时间久远,民政部官网无法找箌相关信息以下内容来源于其他网站。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

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嘚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參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㈣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茬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茬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檢、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實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擊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參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臸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臸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衛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23部队和其怹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獎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關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記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忣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

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於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預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撫恤补助资金,统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報。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嘚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仩即力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宣傳教育开展检查监督。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愛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囚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自觉維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蔀门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導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咘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筞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悝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區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眾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會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會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負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苼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现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囚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孓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悝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哋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养條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九、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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