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鑫分期还款可以提前吗?

  • 高利贷,砍头息,不按合同履行
  • 按合同金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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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淘车二手车购车,淘车网客服电话10100***,分期36期购车贷款77000元,加上gps费用合同金额81290元,每个月还款2833元,合同约定还款不少于12期就可以提前还款不收取剩余24期的利息,够12期后提前结清发现,易鑫计算的总额远大于合同金额,就算按合同总金额来算,剩下的24期本金也只剩下54193元,但是现在易鑫显示剩余不含利息24期本金是58213元,平均每期不含利息都2425元,合同总金额都87319元了,远远大于合同总金额81290元!所以易鑫金融绝对收款不合理!上传图片,一张短信截图是2月份的提前还款明细,一张是3月份还够12期的可以不算以后24期利息的,相差一千元?难道两年24期利息才1000多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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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W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L某某返还购车款44,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6日,被告L某某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鲁K×××××奔腾轿车一辆作价70,000元出卖给原告,原告于当日向被告L某某预付购车款20,000元,并约定余款50,000元由原告以按月偿还该车贷款的方式给付。被告L某某将该车辆交付原告使用,并将其与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银行卡交付原告。原告按照约定按月支付车款,但在2018年8月9日,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突然将涉案车辆抢走,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与原告W某某未签订任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本诉讼主体错误。第二,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系鲁K×××××奔腾轿车的所有权人。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甲方,买车人,出租人)于2017年7月28日与被告L某某(乙方、卖车人、承租人)签订《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后称《租赁合同》),合同项下租赁车辆为鲁K×××××奔腾轿车。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车辆,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车辆,甲方在支付租赁车辆购车款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2017年7月31日,甲方将合同约定的剩余购车款84,036元付至乙方指定的威海纳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取得车辆所有权。第三,被告L某某违反合同逾期还款,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收回合同项下车辆。依据《租赁合同》主要条款H条款及被告L某某的还款信息表,被告L某某每期租金为3,050元,还款日期为每月1号,被告L某某自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每月均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且迟迟不支付2018年7月、8月租金,通过电话、微信、家访等方式催收未果。根据《租赁合同》第十条第1款“乙方累计三期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控制车辆,乙方应同时即刻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之应付款项”之约定,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将车辆收回,并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告L某某下达车辆收回通知,收回合同项下车辆合法有据,不存在原告W某某提到的违约抢车行为,原告W某某无权要求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返还车辆。第四,被告L某某与原告W某某买卖车辆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且原告W某某不能善意取得车辆。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为《租赁合同》项下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L某某为承租人,仅有该车辆的使用权,《租赁合同》第五条第1款明确约定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汽车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抵债、出借、投资、改造或采取其他任何涉及租赁汽车所有权或处置的行为。被告L某某将该车辆卖给原告W某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且未经追任。且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对该车辆设立了抵押权,原告W某某不能善意取得该车辆,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有权收回该车辆。

被告L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8日,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甲方、出租人)与被告L某某(乙方、承租人)签订《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一份(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包含“主要条款”、“通用条款”,其从合同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主要条款”、“通用条款”及《抵押合同》共同构成双方汽车租赁合同的条款。

《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中的C条款约定,租赁车辆的品牌为奔腾,型号及配置为B502016款1.4T自动豪华型,经销商为威海纳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动机号为003828,车架号为LFP83ACE6G1D68634。D条款融资项目约定,车辆购车款总额为103,800元,融资总额为109,800元。E条款车辆用途约定,该车辆将用于个人自用。F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为36个月,起租日自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之日起计算。H条款租金和付款方式约定,每期还款租金为3,050元,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委托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从指定的乙方银行借记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L某某,借记卡卡号:62×××76)中自动扣取租金。该“主要条款”另约定承租人同意将剩余款委托甲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账户(开户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蒿泊支行,户名:威海纳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1×××57)。

《租赁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车辆,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车辆,甲方在支付乙方租赁车辆购车款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第三款约定,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车辆在回租前后出租人均不占有、使用租赁车辆,故甲乙双方间不发生车辆的现实交付,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车辆购车款之时,即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之时。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汽车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抵债、出借、投资、改造或采取其他任何涉及租赁汽车所有权或处置的行为,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违法的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汽车再出租,如果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乙方租金支付频率为按期(月)支付;第二款约定,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出租人支付购车款日的次月同日(但支付购车款日为29日、30日或31日的,以次月的28日为第一期租金支付日),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代为收取承租人租金,此后每期租金支付日同第一期租金支付日。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租赁期内乙方出现连续二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累计三期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控制车辆,乙方应同时即刻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之应付款项。

《抵押合同》约定,承租人(乙方)作为抵押人同意以主合同项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出租人(甲方)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债权、抵押权所发生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另约定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并且抵押登记机关允许办理抵押登记后5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7年7月31日,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经销商支付了涉案车辆的购车款、交强险、车船税、商业险等各项费用。

2017年8月1日,被告L某某取得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为鲁K×××××。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由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持有并保管。

2017年8月8日,被告L某某为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

另查,2017年11月6日,被告L某某收取原告W某某购车款2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W某某车款两万元L某某2017年11月6号”。原告W某某据此主张被告L某某将涉案鲁K×××××车辆以70,000元的价款出卖给她,双方约定首付款20,000元,剩余50,000元以偿还车辆贷款的方式支付,后被告L某某将涉案车辆及登记在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借记卡(卡号为62×××76)交付给她,由原告W某某将剩余应付车款按月汇至上述农业银行借记卡中,但被告L某某未向其告知与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就涉案车辆设立抵押权的事实。原告W某某另自认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其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未核实涉案车辆是否设立抵押权。

根据原告W某某提交的被告L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76)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的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该卡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月21日、2018年2月22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27日、2018年7月20日被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扣款3,050元,8笔共计24,400元。上述扣款记录与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提交的租金收取记录一致。

2018年8月9日,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以被告L某某迟延履行及连续两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将案涉车辆从原告W某某处收回。原告W某某报警未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L某某与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该《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即被告L某某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威海纳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涉案车辆提供给被告L某某使用,由被告L某某支付租金,故被告L某某与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L某某承租涉案车辆后又出卖给原告W某某,双方约定了车辆的价款、付款方式,且被告L某某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W某某,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本案中,根据涉案《租赁合同》中“通用条款”的约定,被告L某某不得在租赁期间内对涉案车辆进行销售,现被告L某某未经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同意即将涉案车辆出卖给原告W某某,虽然涉案车辆在被收回前已经由被告L某某交付给原告W某某,但因涉案车辆在出卖前已经由被告L某某抵押给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且原告W某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未对涉案车辆是否系融资租赁物或抵押物进行查询,故原告W某某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其未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现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按涉案《租赁合同》中出现连续二期未支付租金或累计三期未按时支付租金情形时可将涉案车辆收回的约定将涉案车辆收回,并无不当。因涉案车辆被收回,原告W某某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要求被告L某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W某某主张的购车款数额,包含已付给被告L某某的购车首付款20,000元及其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期间向租金支付账户存入的款项。因被告L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且原告W某某曾持有过该支付租金的银行卡,故按该银行卡的银行流水及被告上海易鑫融资公司扣款的清单计算,该支付租金账户内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7月20日被扣划的24,400元租金应系由原告W某某支付。故被告L某某应当返还原告W某某购车款44,400元(20,000元+24,400元)。

关于原告W某某主张的自2018年8月10日(涉案车辆收回次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因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原告W某某主张的利息应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车款44,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4,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老哥的车贷用的易鑫的融资方案吗?靠谱吗jervis0424 发表在

十月底给老爷子在4s提了个车,本来挺高兴的,感觉分期比较合适就分期了,结果这两天才知道是用的易鑫、工行、丰田合作的融资方案,签的是易鑫的融资租赁合同,大绿本、行驶本写的是我爸的名字。当时签合同时我有事儿就没去,结果销售也没说清楚,老爷子也不懂就直接签了。

网上看了看,易鑫口碑不太好,但是发现大部分是逾期造成的,所以现在还是有点担心。想问问老哥们,有没有用过易鑫或者了解的,帮着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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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鑫不都出事了吗(以及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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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所以比较慌,提前还款手续费很高,而且买车的时候也交了贷款手续费,感觉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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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老哥,网上说出事儿,我查了半天没特别明确的,貌似都是逾期不还把车弄走了,你说的出事儿,是指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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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还款一般没啥问题,好像费用还是利息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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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办的三年免息,真的是恶心。。。早知道全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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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手续费收齐了就等于利息了。正常银行还有房贷公司是不收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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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以为是厂家的金融中心,因为之前那辆车就是标致的金融中心,结果被套路了,按时还款,应该没啥大事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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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没事,也不用担心他们倒闭了,大本拿不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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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佬们 同易鑫 走的工行信用卡,每期1600+都按时还 为啥工行里还显示负债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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