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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汇添富稳健盈和一年持有混合 : 汇添富稳健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汇添富稳健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 区(东座)6楼H686室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还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9918查询相关信息。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一博科技股票代码:301366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1特别提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博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2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cn)、

中证网(.cn)、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证券日报网()、经济参考网()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董事会秘书王灿钟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持有序任职起止日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总股本持姓名职务债券

号期量(万股)(万股)量(万股)股比例情况

董事长、总经)查询,中金一博科技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G190募集资金规模7860万元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2年3月21日成立日期2022年3月17日到期日2032年3月17日投资类型权益类

根据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中金一博科技 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G191募集资金规模2115万元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2年3月21日成立日期2022年3月17日到期日2032年3月17日投资类型混合类

27根据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资管计划、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

《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

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

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资管计划、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2022年3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

28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认定披露的核心技术人员;2)或除研发部门以外的其余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并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认购金额及比例等情况如下:

1)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资管计划

序实际缴纳金姓名职务参与比例员工类别号额(万元)

1柯汉生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2王灿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3郑宇峰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4朱兴建副总经理88211.22%高级管理人员

5吴均监事会主席、研发总监7569.62%核心员工

6李庆海副总经理7569.62%高级管理人员

7黄英姿行政部总监%核心员工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该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参与比例上限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予以测算。

2)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资管计划

序实际缴纳金额姓名职务参与比例员工类别号(万元)

1黄木珠设计部副总502.36%核心员工

2石磊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3宋健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4吴德华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5李麟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6李刚区域主管401.89%核心员工

7马福全设计部副总401.89%核心员工

8邹香丽监事、商务中心经理401.89%核心员工

姓名职务参与比例员工类别号(万元)

9唐政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10李立业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11樊香制板采购经理401.89%核心员工

13刘辉区域主管452.13%核心员工

14杨学广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15丘赠威区域主管401.89%核心员工

17贾涛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18李刘超总经理助理502.36%核心员工

19周定祥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20闵正花财务总监803.78%高级管理人员

21严宗立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25余应梓副总经理803.78%高级管理人员

27黄安全高级开发工程师401.89%核心员工

28陈剑慧商务中心副经理401.89%核心员工

29李臣昌区域主管401.89%核心员工

30李大军高级开发工程师401.89%核心员工

31吴贤悠证券事务代表401.89%核心员工

32张威焊接厂副厂401.89%核心员工

33王辉刚焊接厂副厂401.89%核心员工

34郭涛焊接厂副厂401.89%核心员工

35杨夫松焊接厂副厂401.89%核心员工

36刘磊焊接厂副厂401.89%核心员工

37龙潜审计专员401.89%核心员工

39王放焊接厂副厂401.89%核心员工

40吴理高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姓名职务参与比例员工类别号(万元)

41张玉英职工监事、人事主管502.36%核心员工

42朱世军区域主管502.36%核心员工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该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参与比例上限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予以测算。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该等员工提供借款或其他资金支持的情形。

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资管计划、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资管计划、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资管计划、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均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31中金一博科技1号员工资管计划、中金一博科技2号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

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本次发行的无其他战略投资者。

32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价格为65.3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8.20倍。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28.6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7.3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38.2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36.5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3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12.4999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46.1667万股,约占发行总数量的7.02%,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66.3332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万股,约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2.58%;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31.2500万股,约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7.42%。

根据《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387.4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2.5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18.70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7.42%。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

根据《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694054股,放弃认购数量49294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92946股,包销金额为

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2.3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524.65万元后,

34募集资金净额为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1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

3-97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3524.65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1.10

合计13524.65注:1)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2)总费用与各分项费用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3)本上市公告书发行费用与发行公告中数据不一致,差异原因系本次发行的证券登记费和查询费减免、摇号公证费税率调整以及印花税的确定。除上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6.4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3.64元(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79元(以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5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6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

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

106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

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2022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系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2022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及2022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变动比例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809.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04.3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流量净

注:发行人2021年1-6月数据已经天健审计。

2、公司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预计2022年1-9月的经营业绩及较上年同期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金额(预计数)同比变动幅度金额

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注:发行人2021年1-9月数据已经天健审阅;上述2022年1-9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

数据系发行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发行人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发行人的盈利预测。

公司2022年1-6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及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的具体

内容请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关内容,此处不再另行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

30日期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

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

38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39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珠海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新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珠海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圳南山支行

二、其他事项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40(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1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金公司作为一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中金公司同意保荐一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胡安举、彭文婷

项目协办人:宋宜凡(已于2021年6月离职)

项目组其他成员:黄浩、李金华、耿世哲(已于2021年6月离职)、刘琦(已于2021年8月离职)、潘志兵、张翔、胡宇豪

42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胡安举、彭文婷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胡安举先生:于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300901.SZ)创业板 IPO 项目、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422.SZ)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002786.SZ)中小板配股项目(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保荐代表人,为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00641.SZ)创业板 IPO 项目协办人和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002897.SZ)中小板 IPO 项目现场负责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彭文婷女士:于2016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执行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603776.SH)主板 IPO 项目、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002897.SZ)中小板 IPO 项目、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300888.SZ)创业板 IPO 项目,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300901.SZ)创业板 IPO 项目协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43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

庆海、吴均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

44行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凯博创、杰博创、众博创、鑫博创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45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合伙人中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46(三)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承诺

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晨道投资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

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企业向公司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0年6月23日)起36个月内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公司其他机构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机构股东领誉基石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

47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其他机构股东明新一号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48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琴芳、张玉英、

邹香丽、余应梓、闵正花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

49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的配偶黄英姿就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上述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03、如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51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的其他亲属汤昌才、黄久青、黄安全就其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上述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

52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赵瑞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3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本公司2020年11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公司制定了《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预警条件和启动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实施顺序及措施

54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回购*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55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10%;自上

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30%。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一、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二、本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三、如本公司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未采取《稳定股价预案》规

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关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如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6五、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上述承诺。”

(三)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二、本人将通过自有的合法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三、如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及本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将与

本人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本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未采取《稳定股价预案》规定

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关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如本人因违反承诺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通过投赞57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二、本人将通过自有的合法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三、如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及本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将与

本人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本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未采取《稳定股价预案》规定

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关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如本人因违反承诺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8四、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市场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一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因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1、本机构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2、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五、对不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0六、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汤昌茂的配偶黄英姿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61(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

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

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企业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

62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

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63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就股份限售及减持、稳定公司股价等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约束措施。上述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系经相关责任主体合法签署,承诺内容包括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约束措施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6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5(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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