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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易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优易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电话北京优易特彩钢钢结构设计安装公司是钢结构、阁楼、彩钢、房、楼梯、钢材、方管、工字钢、角铁、h钢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北京优易特彩钢钢结构设计安装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北京优易特钢结构工程是一家集安装、销售为一体的彩钢工程,拥有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在产品的设计、制作安装方面有着丰富的技术和经验。以产品的快捷拆装性能,过硬的质量,高档的产品及良好的服务赢得广大客户群的青睐。
& 具有一流先进的机械化设备与技术,以科学的管理体系、创新的空间设计、高素质的施工队伍立足于市场。多年来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率先引入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先后承接了写字楼、办公室、商铺、学校、医院、军区、别墅、公寓、住宅小区的装修工程,赢得了业主的广泛好评,在建筑门窗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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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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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京良路15号院
业务经理焦志强
邮政编码100000
电话86 010
业务经理手机 非诚勿扰传真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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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设计的转型与升华——专访优易设计杨继栋
现代设计的转型与升华——专访优易设计杨继栋
来源:视觉中国
发布时间:
杨继栋:本科: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工业设计系硕士:江南大学设工业设计专业2000年开始担任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教师,2001年进入通讯产品的研发设计领域,历经中国本土彩屏手机,智能手机,智能无线产品的研发历程。在服务中国移动研究院,DOW陶氏化学,霍尼韦尔,惠而浦,TCL等国内外企业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市场与趋势经验后成立优易设计,针对高端科技类企业的产品策略、产品定义、概念提出等跨界技术整合服务,致力于将最新最智能化的技术引来其他行业的竞争策略。优易设计:视觉中国:杨老师您好,很高兴能够与您交流,最近都在忙些什么项目?请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的基本情况吧。杨继栋:目前我的研究关注两个方面,第一,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特征研究,是指围绕技术发展趋势为前提,针对不同市场特征的本土化设计研究;第二方面是创意生活类产品设计,是围绕新时代人类生活方式展开的低技术的生活体验类产品的开发。十多年来我一直辗转于教学与实践之中,所以在教学中更关注学生在创新思维和设计逻辑上的课程。中国的设计教学有很多需要改革的问题,学校的教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不紧密,甚至有很多脱节的地方,这样导致学生在进入企业后设计的逻辑性不强,与企业之间沟通也不顺畅,这也客观造成了社会对设计学的认知,认为学设计的人只是想象力丰富,动手能力都不强。目前我们在做一些跨领域的产品开发合作的尝试,比如将智能技术引入到卫浴领域,这个过程比较有意思,应该属于智慧家庭的一部分吧!作为青年设计师委员会组织发起人,我们的“晒上海设计师交流活动”也是每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晒上海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平台,最近设计了部分家居产品,也是一种体验。视觉中国:您很早就开始提倡体验式创新,您所提倡的这种概念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您在这么多年的研究过程中是怎样实践这个概念的?杨继栋:体验式创新是教学与实践过程交集的一个概念,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宏观是致力于设计观念角度上的创新,将体验视角放到社会发展角度上看待设计,将商业,市场,人类发展进化等多重因素都结合起来共同讨论创新创新思路;微观层面上,体验式创新是指交互式体验的创新,是基于产品交互与界面交互的一种创新方法,更多的是技术与操作层面上的体验创新。入行十几年,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三个阶段来看体验式创新的发展,十多年前交互设计被引入通讯产品领域,那段时间我们讨论交互往往是在逻辑架构与交互界面上争论,与图形设计师,软件工程师不断讨论可行性,观察并梳理不同的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平衡优化使用方式以匹配不断发展的技术方案,让消费者能够更好的使用产品。第二阶段,随着行业发展,工业设计和交互的地位变得同等重要,我开始思考内容的交互架构如何与产品操作进行互动,所以我将软件部门,硬件部门,结构部门的工程师都吸引到产品开发中来,希望开发出全新体验的产品。发展到今天,技术已经不再拖累产品创新,我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的探索,思考社会发展与市场需求对产品进化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待创新,我将市场部,客户服务,技术核心人员组织到一起头脑风暴,讨论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消费群体特征,如何选择技术进行创新。事实上,这三个阶段是我从一名设计师逐步向一名创新者转变的过程,也是我从个人视角向社会视角转变的过程。而我也发觉,运用好宏观与微观视角,对于设计是非常有帮助的,在看待其他行业时,我们往往能很有效的抓到各个行业存在的问题,这也真实我们能快速发展的内因。视觉中国:最初从事ODM设计服务的契机是怎样的?杨继栋:2001年一群在世界百强企业工作多年的创业者,带着浓重的硅谷情节从美国来到上海,开始了中国通讯产品的启蒙创业,我有幸加入了这样的团队,成为中国最早的一批通讯产品设计师。由于当时国内几乎没有一个消费类品牌可以维护一直如此豪华的研发团队,所以多采用购买设计方案的形式进行市场推广,这就催生了一种ODM的创新服务模式。品牌企业分工专注做品牌与市场的工作,专业的ODM企业完成所有后台工作,形成了完善的创新产业链。随着行业的发展与整合,ODM的模式也在发生细微的变化,企业开始自主研发一些常规类型的产品,专业研发机构更专注于专业性更强,性能更高,特征化更强的产品开发,成为市场推进的主导,帮助品牌确定研究方向,用多年积累的创新理念服务品牌,这也是我们十多年积累的创新财富。视觉中国:关注现代生活的进化与重置算是一种转型还是一种升华?在这个过程中最大的感触和最多的收获是什么?杨继栋:“转型”与“升华”这两个词语很贴切的描述出我们现在的设计理念。之前大家都在不断更新技术,创造新的市场份额,设计师更多的是在平衡科技与消费者需求的关系,如今技术不断整合,门槛不断降低,我们开始将重心转移到消费者一端,开始关注品牌建设,根据市场与消费者需求来选择技术,并建立消费者的信任度与粘连性,这算是一种设计观念的转型,我们开始更关注现代生活。现代生活重置是我最近考虑的一个新问题,我认为产品分两类:一类产品是不受时代限制,进化很慢,可以不断重复的,例如300年前我们用碗吃饭,现在我们还是用碗,因为人的生理表征没有特别大的变化,所以产品进化很慢,景德镇还是在延续百年前的工艺,并很好地服务社会。另一类是时代性很强的产品,例如智能通信领域汇集了全球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设计师们紧跟技术潮流,推动技术转变成可以服务社会的产品,这类产品一直是在向一种快生活的路径上努力创造,在这个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产品的生命力其实十分短暂,这些产品消亡的速度超过人类进化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代,电子产品的平均消亡时间为5~10年,APP或者软件类的消亡淘汰周期甚至更短。站在这个立场上回望人类的生活方式,我发现创新的视角才是关键,我们需要对现代生活进行一个重新分类,如何在当代语境下去选择有生命力的创新模式,选择可以自我造血或者融合吸纳其他营养的创新产品,才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创新模式,我认为这是一种升华,而且这种升华是在之前的技术创新经验积累上获得的。举个例子,10年前我们用旋钮和滚轮调节音量,芯片时代我们用加减按键来调节音量,智能时代我们用触屏滑动来调节音量,科技的进步,改变产品的形态,改变了我们的使用方式,可是我们真的就觉得这个好用吗?市场上无论高端品牌还是低端品牌,所有的音量调节都是用一个小小的按钮,上面印着&“+、—”来调节音量。调节音量对于音乐欣赏是最敏感的功能之一,我们却因为技术的进步需要四处去找那两个小小的按键,不断的按压触碰调整以匹配自己的感受——技术将人类的感官数字话、等级化了,所以我最新的一个蓝牙音箱开发项目中就重置了这个体验,我选择了十年前的技术,选择了最传统的高端音响的音量调节模式,回到人类最自然的调音方式。同时考虑车载要求,细小的接听按键也被重新更换成一个大按键,这个按键与产品已经融为一体,在执行蓝牙链接,来电接听、挂断的功能时做到一键完成,这个案例中我没有一味追求技术的先进,而是选择了合适的技术&,还原给用户一种轻松的用户体验。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设计创新需要改变的是创新的视角,是对人类生活进化的一个梳理,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看待我们在历史进程中所处的位置,我并没有破坏市场,我只是以破坏性的实践去重塑这个市场,真正以用户的眼光去重塑它。视觉中国:我观察到您很关注产品使用体验的丰富性,关注产品能否更积极地调动人的感官,给使用者一更舒适轻松的体验感,对于产品和用户的关系,您是怎么理解的?老子说:“树欲静而风不止”,这是中国人看待事物的方式,将世间万物都当作生命体看待。同样的观念我在与飞利浦全球设计总监的交流中也获得验证,他对我说“如果你把身边的物体都都当做一个生命体来看待,哪怕是一块石头,那么你的设计就有意思了”。我想这个是中西方共通的交互设计哲学吧!一旦设计师有了这样的视角与观念,那这种体验就变得无处不在,我们会从人的各个感官进行互动,这必定是丰富的,就如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所说的,人的互动性在需求的各个层面反映出来。这之中的关键是设计师的心态,使用是一种以人为主体的行为,人是主动的,交互是将人的主体性与物体平等起来,相互作用。用一个作品来解释我的观点吧!“食景碟”是一个餐具设计,是晒上海活动中的一个作品。中国美食强调色、香、味,色放在第一位。饮食还是一个聚会交流的过程,如何在餐具的交互使用上体现现代生活的审美性,成为做这个设计的思考点。一般来说对酒当歌,必定红花绿叶,山水之间,所以吃饭选景很重要,城市化进程后,没有了这个环境,所以只能将需求融入到日常器具上。联想到景色,我绕了个弯,将传统的透景窗花作为一个符号置换到现代生活的场景中来,将这个寓意符号立体化,这样一来餐碟成为了一个画板,通过蘸酱、调料的深浅,将一幅幅传统花窗体现出来。最为关键的是在使用过程中的交互方式,随着调料被使用掉,图案反而如同有生命一般的会清晰起来,园林式的审美情趣在餐桌上形成一种视觉交互,让使用者不经意的看到这一变化。这个交互过程中,餐具由于调料的介入变成了一个会动的载体,是个有生命特征的物件。这个设计证明当设计把器物当做一个生命体来对待的时候,它同时会帮助设计师传递给消费者那份感动。
杨继栋if大奖获奖作品(2004):
2004年MP3的市场空前繁荣,音乐成为年青人的主要消费内容。通讯产品正处在市场扩张阶段,多媒体芯片开始小型化进入手机领域,这是个契机。纵观市场上产品基本同质化,而且音乐作为手机的一个附加功能,操作图标还处在二级菜单的多媒体库里面。为此我观察城市里面青年的生活方式,觉得音乐应该成为一个生活方式了,所以希望将音乐功能凸现出来,提出一个概念一半手机一半MP3的设计理念,希望放大这个技术,抓住目标人群。为此开始了近一年的研发工作,总共完成了一个系列的4款MINI型音乐手机的研发制造。十年前的穿戴产品,器件尺寸还是比较大,所以控制尺寸成为最为重要的工作,从屏幕选型,电池型号,主板尺寸,天线位置各个角度都是围绕空间与尺寸开展的。最困难的也是最有意思的交互体验在于按键与使用方式,小型化以后很多人第一反应不好用,因为太小了,所以我召集结构,硬件,软件工程师一起头脑风暴,如何节省出按键空间又能保证很流畅的操作。我们计算出一般手指与按键的接触面积,甚至按键的操作行程,从而定义在这个空间里面可以布置的按键数量,而后创新的提出,将菜单按键移到产品侧面,保留大量空间将数字按键设计合理。侧移的菜单键就需要完成所以功能化的使用动作,这个位置的移动立刻影响到菜单的排列形式,我将图像与按键在产品上对应起来,菜单变成一个循环,由侧面的圆弧形按键一对一控制,将功能化的操作。产品获得06年IF奖,并连续销售达三年,全球销售近120万台,创造了一个快消时代的一个创新奇迹。杨继栋红点大奖获奖作品(2010):
关于灾后产品的开发是一个合作契机,2010年受美国陶氏化学委托,基于陶氏水处理部门的科技储备,开发一款进入民用市场的水处理产品,这个产品要能代表最新的科技进入2010上海世博会未来馆展出。在与陶氏科学家交流过程中,适逢报道关于日本核辐射问题严重的现象,一般的过滤器很难达到专业级的过滤程度影响效果,同时不同地区的污染源不同很难做到匹配使用,从而引发了这个新的创意,开发一款可以适合多种污染环境的组合式过滤模块。我从使用者角度考虑,分析了灾后救助的整个流程,并且在基于灾后限制条件下提供了解决方案。首先矿泉水瓶是最容易拿到的储水工具,其次,滤芯根据污染源的定制化方式,再次,消费者如何便捷简易的识别专业滤芯,达到使用要求,最后,考虑如何携带,从以上四个角度我们推演出了这个较为合理的产品雏形。我们将滤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滤网用来过滤泥沙,第二部分滤芯过滤大的杂质,第三部分滤芯开始过滤一些微量元素,第四部分滤芯做到纯净过滤,第五部吸管和盖子,盖子设计了一个拎环,便于携带。三部分滤芯通过不同的元素配比进行安装组合,而且可以根据污染程度更换局部组件。色彩都对应相关的基本过滤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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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07号原告: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连禧,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循礼,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阳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连禧、被告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循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地砖的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日授权公告,取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目前这项专利仍然处于专利有效期内。被告利用此前的业务合作关系,未征得原告同意,从原告处获得样品,参加有关工程竞标,且没有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仿制生产制造JLD-M8地砖。同时,被告还擅自通过网站、参加大型展销会等方式,大量销售JLD-M8地砖。被告生产、销售的JLD-M8地砖的材质及其实现产品功能的技术方法方案、技术特征与原告的地砖的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犯专利号为ZL.2号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模具和库存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代理费等共计2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我方销售的产品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我方只是提供给原告一个样品,也并没有向其他人销售过。故原告诉求的2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名称为“一种地砖的连接结构”,专利号为ZL.2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日,授权公告日为日。最近一次的专利年费缴纳日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初步结论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权利要求2-6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的缺陷。原告明确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为权利要求2、3、5、6。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的内容如下:1、一种地砖的连接结构,包括地砖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装置,地砖本体的底部设置有连接部,连接装置设置有凸块,连接部对应设置有凹槽,凸块与凹槽连接,连接装置将不同的地砖连接成一体;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地砖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连接装置中心部设置有通孔,地砖本体的连接部对应设置有凸起,通孔与突起连接;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地砖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连接装置为十字形,地砖本体装置为矩形,一个连接装置连接四个地砖本体;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一种地砖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地砖连接部设置于地砖的转角部,地砖的连接不下凹,连接部下凹的深度与连接装置的厚度相同;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地砖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地砖的底部还设置有复数个固定栓,固定栓设置有中空结构,连接装置的突块与固定栓相适应。原告为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名为“”的宣传画册。该宣传画册封底载明有“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芳村区龙溪大道龙溪工业园7号1栋,电话020-8817、传真020-”等信息。该画册第67页显示有被控侵权产品“JLD-M8”的结构、外观、技术参数、功能、利用侵权产品承接工程等内容证明被告有生产连接架,该宣传册上的灯具尺寸图、连接架尺寸图、LED地砖灯具安装示意图如下:证据2、被告参加2012年全球最大规模照明展及LED展的照片两张。证据3、《样品收受无争议协议》及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送货单。该证据显示原告将名称为“JC330-3”,规格型号为“330*330*42感应地砖220V”的样品借于被告承接LED地砖工程用途,并约定被告不得拆卸、抄袭、出寄本样品。证据4、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2012)粤莞南华第64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接受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欧阳晓东的网上证据保全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欧阳晓东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输入网页地址“http://”,出现“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的网页,并点击该网页的“公司简介”后,出现“公司简介”网页,点击“公司简介”网页左边的“产品”,出现“产品”的网页,点击“产品”网页中的“JLD-M8”对应的图标,出现“JLD-M8”的网页,该网页上有“JLD-M8”的场景使用、性能参数、配光曲线等信息。其中关于灯具尺寸图、连接架尺寸图、LED地砖灯具安装示意图同证据1中图片一致。证据5、(2012)粤广南方第103922号《公证书》。该公正载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接受原告的保证证据申请,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军于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南围工业区的“7号1栋”大楼的标有“金隆照明”的房间,购买到商品一盒,并取得收据一张。该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将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和封存。所购物品的外包装贴有产品信息,包括“jino”,品名:LED地砖灯,型号:JLD-M8,电压/频率、角度、功率/色温、数量以及“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芳村区南围工业园7号1栋;电话020-8817、传真020-等信息。被告否认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称原告所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样品,来源于原告,该产品所体现的技术方案是经过原告许可实施的。同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法证明产品来源,是原告自行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2三性均不予以认可,该照片不能显示涉案产品的任何信息;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该证据恰恰证明是原告许可我方使用在先的事实,许可协议中已经注明样品用于我方生产LED灯地砖工程用途,所以该证据能证明原告许可我方实施产品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4、5真实性认可,但该两份证据中涉及的公证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是不同的,因此与本案无关。庭审中,原告确认因负责公证购买的人员不懂技术,仅公证购买到本体,并未购买到连接装置。但原告认为名为“”的画册以及(2012)粤莞南华第6493号《公证书》上的“JLD-M8”的网页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JLD-M8”的结构、外观、技术参数、功能、利用侵权产品承接工程等内容证明被告有生产连接架。该宣传册上的灯具尺寸图、连接架尺寸图、LED地砖灯具安装示意图能显示连接架即为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连接装置”,该连接架与涉案专利中的“连接装置”的技术特征相比:(1)连接架中间有孔,边上有凸顶,该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2)连接架为十字形,该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3)连接架位于地砖的转角部,连接部下凹深度与连接架的厚度相同,该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4)在本体上有四个固定栓,便于将连接架固定在本体上,该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地砖本体。将该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中的“地砖本体”技术特征相比,原告认为两者构成相同。因此,原告结合上述比对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因不确认上述宣传册的真实性,且(2012)粤莞南华第6493号《公证书》中的连接装置的结构无法显示连接装置有通孔的技术特征。且该产品的连接方式有多种,转角上的连接并不是该产品的唯一的连接方式,其中被控侵权产品中间的两个栓柱也是地砖主体的连接方式。因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装置和连接装置的通孔的技术特征,且权利要求3、5、6都引用了权利要求2,故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所主张的保护范围。原告并未提交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任何证据,但向法院提交了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证据,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收据两张、公证费为820元和2000元的发票各一张、公证人员外出所花费用60元的定额发票若干张、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据。另查明,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西路南围工业园7号1栋。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照明电器。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日,被告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以被告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并被受理为由,请求本院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否中止诉讼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申请,并被受理。但因被告该申请并非在答辩期内提出,且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亦载明初步结论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权利要求2-6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的缺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原告是名称为“一种地砖的连接结构”,专利号为ZL.2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庭审中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技术比对的意见,原告指控的侵权产品应包括“型号为JLD-M8的LED地砖灯”及连接装置。关于被告是否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首先,原告提交的(2012)粤广南方第103922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及公证封存实物的外包装上的关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产品信息可证明被告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JLD-M8的LED地砖灯”的行为。被告否认该产品为其生产,而是原告提供的样品。但因原告否认该产品为其提供的样品,且原告所提交的《样品收受无争议协议》等证据证实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样品的规格为“330*330*42”,被告对此无异议。经本院核对,被控的LED地砖灯的规格与上述规格不一致,故被告认为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JLD-M8的LED地砖灯”系原告提供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无法证实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制造照明电器,可见被告具备生产被控产品“型号为JLD-M8的LED地砖灯”的能力和资格,综合上述因素,对原告指控被告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JLD-M8的LED地砖灯”,予以支持。其次,原告所提交的名为“”的宣传画册中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外观、技术参数、功能、利用侵权产品承接工程等内容亦与被告确认其真实性的(2012)粤莞南华第6493号《公证书》上的“JLD-M8”的网页显示的相关内容一致,且该画册上封底的生产商的相关信息与被告的信息相一致,在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画册属于原告自行制作的情形下,本院对该画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虽未公证购买到连接装置实物,但因“”的宣传画册及(2012)粤莞南华第6493号《公证书》上的“JLD-M8”的网页等证据可证明被告有许诺销售连接装置,并结合被告有利用侵权产品承接工程等内容,可推定被告亦生产销售连接装置。综上,本院认定被告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专利保护的范围为权利要求2、3、5、6。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认为因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装置和连接装置的通孔的技术特征,且权利要求3、5、6都引用了权利要求2,故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所主张的保护范围。将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JLD-M8的LED地砖灯”和“”的宣传画册、(2012)粤莞南华第6493号《公证书》上的“JLD-M8”的网页上的连接装置结合起来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5、6的技术特征相比,本院认为,“型号为JLD-M8的LED地砖灯”与涉案专利中关于“地砖本体”的技术特征一致。至于“”的宣传画册、(2012)粤莞南华第6493号《公证书》上的“JLD-M8”的网页上的连接装置虽未能提供实物,但从该宣传画册及网页上连接架及灯具与连接架的连接效果图可以显示连接架上有通孔的技术特征,并与涉案专利中关于“连接装置”的技术特征一致,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的诉请,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具有生产能力和行为,本院推定被告处有生产模具及库存产品,对此被告应当予以销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3000元)的诉请,鉴于本案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及技术复杂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0元。原告所主张赔偿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地砖的连接结构”,专利号为ZL.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模具及库存产品;二、被告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被告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宏代理审判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梁燕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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