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新疆结婚证遗失怎么补办登记的遗失了想在上海补可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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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结婚证登记照对发型有什么要求伐?能有齐刘海吗?
结婚证上的照片对发型有要求伐?譬如不能有齐刘海,头发要弄到耳后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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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没有这个要求的
刘海貌似ok但是耳朵貌似要露出来!
回复艾薇儿1的帖子没什么要求吧。不过看穿好看一点。因为还要拍登记照呢。
不知道耶 还没登记
没有什么要求~~只要两个人的合照就行~~
反正没有拍身份证照片的要求多,呵呵
好像没有这个要求的
结婚证件照对发型没有特别要求的,只要不要太潮就好了,显得不庄重了
顶顶顶顶顶顶
没什么要求的吧。。不要太稀奇古怪就好了。。
好像是要把五官都露出来
感觉没啥规定的,我就是齐刘海拍的、没说啥。
我还准备到时剪了齐刘海去拍呢,这样可以看上去小一点,嘿嘿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没什么要求,两个本人去就好了
没有什么要求,齐的,斜的都可以
这个没有要求的把 简单干净就好了 不要太潮流
我也有此疑惑
不要把眼睛遮住就可以了 ~
齐刘海可以的,有些区耳朵要露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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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新疆结婚登记的遗失了想在上海补可以伐
  可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丢了结婚证,现只有结婚证复印件,新疆有关基层民政部门说他们那里没有档案,该结婚证是无法补领的,说如果补领还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等,请问这些说法对不对,依法应当如何补领我们的结婚证?  回答:第一,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由此可以看出,公民结婚证遗失并申请补领的,补发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该行政法规没有要求其他条件。  第二,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布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该规范对结婚证遗失如何补领,做出了下列具体规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第五十七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第五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第五十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补领结婚证需要提交的身份证件,就是《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你们手里的结婚证复印件自然可以作为参考。  第四,《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从这些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看出,国务院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存的“应当”,就是“必须”的含义,就是说,婚姻登记档案必须保存,而且必须长期保存,说没有这个档案不符合国务院规定。但是如果档案遗失的,则应按民政部规定出具户口簿,或者由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了这样的证明,加上自己的身份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就应当给予补领结婚证。新疆有关民政部门说无法补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五,《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这里并没有说要求补领结婚证的夫妻对自己夫妻关系需要办理公证的手续。新疆有关民政部门要求这样的公证没有法律依据。  第六,鉴于你们夫妻在上海居住多年,妻子户口已经进入上海12年,只要你们夫妻出具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居委会出具婚姻情况证明,根据上海规定,你们也可以在上海补领结婚证,这样就可以不麻烦新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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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时间:&&|&&作者:刘睿&&|&&浏览:387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起诉,没有怎么办?起诉离婚,没有证的处理情形分两种:第一种,从未办理过起诉离婚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规定了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又分以下两种情形: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比如,登记有夫妻关系的户口本,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亦可。2、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二种,办理过结婚登记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补领结婚登记的,一般要求男女双方均到场进行拍照才能办理补领结婚证。而离婚诉讼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愿离婚的一方往往不会配合欲离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这种情况下,欲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其婚姻关系存在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有当事人反映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该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存放地。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作者: [江苏-南京]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 法律顾问 房产纠纷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7704积分 | 帮助4454人 | 1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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