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天津大案 程伟药家鑫案最终审判判结果是什么呀?

天津发生司法腐败第一大案 涉案金额达1亿多--天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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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生司法腐败第一大案 涉案金额达1亿多
( 19:28:08)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财经杂志  
“双面”程伟
“双面”程伟
一位天津海事法院的退休职工至今记得,初到法院工作时,程伟显得“很老实,也不爱讲话”。
据一位接近程伟的人士介绍,1992年程伟调至海事法院,很让他的银行同事们羡慕――其时天津海事法院隶属于天津港务局,工作人员在享受法院系统待遇的同时,还可以从港务局间或领到一些奖金。]程伟的父母均供职于天津港务局。
大约1997年,天津海事法院的前任会计退休,27岁的程伟接棒此职。此后,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程伟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私刻公章、财务造假等手段,伙同银行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法院执行款和建设工程款累计1亿多元。这些资金中大部分流向程伟个人掌控的十数家公司――涉及贸易、汽车租赁、办公家具、房地产及证券和期货投资等。案发后,调查显示,程氏企业多为“皮包公司”,现已难觅踪迹,而巨额投资也大都血本无归。
天津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专业法院之一,其时由交通部委托天津港务局代管,1999年正式纳入国家司法行政管理体系,移交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市高级法院管理。
海事法院的设立,源于国际贸易和远洋运输业的迅速发展,海事、海商案件层出不穷。目前,我国共设有十家海事法院。其中,天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
专业人士说,海事、海商类案件通常涉及轮船以及所运输的货品,因而标的额往往很大。同时,海上运输大都与国际贸易活动相关,因而多涉及外汇资金。
熟悉程伟的人向《财经》回忆,程伟大规模涉案是在他当上会计之后。那时,程伟明显开始变得“洋”起来――“一身名牌、注重仪表”,通常只抽50元一包的苏烟,据说时常去香港购物和度周末。
此时的程伟,也渐渐不再是“老实讷言”的形象,从不爱说话,变得“性格外向”。“常请大家吃饭,在年轻人中人缘不错。”一位天津海事法院工作人员说。
在单位之外,程伟显得更加张扬。程伟的一位朋友告诉记者,程伟在朋友圈中以“人脉广、办法多”著称,“身边总是围着很多人”,经常换车开,“老板”派头十足。和这些朋友在一起时,身为国家公务员,程伟却毫不掩饰自己在外经商的事实,还经常炫耀“和法院领导的关系很好”,能帮人从法院买到拍卖品。
不过,一位和程伟走得比较近、并且有过生意上合作的朋友告诉记者,实际上,表面“豪爽”的程伟兼具“谨慎”的一面。
“他爱变卦,疑心重……说好的事情常常不算数。”直到程伟被抓后,这位朋友才明白过来:“可能他知道自己的钱是怎么来的,心里总不踏实吧。他也怕别人骗他,所以压力大,疑心重。”
下手“建设款”
程伟大规模贪污和挪用公款,始于2000年,也就是他担任会计三年后。接近此案件的知情人透露,此前其问题集中于“多报销发票”之类,“不算太出格”。
2000年,天津海事法院新任院长李柏华就职不久,着手安排兴建新办公大楼。2001年底,占地13.5亩、建筑面积8600平方米的天津海事法院新审判大楼破土动工。2003年9月,新大楼宣告竣工,前后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
天津海事法院办公大楼的兴建,给了程伟一次“初露头角”的“机会”。据知情人士透露,审判大楼的建设资金在1亿元左右,曾一度被上级部门列为“少花钱、多办事”的典范,并广为介绍经验。其时,程伟的“能干”就为院长所欣赏,也曾引致其他同事的议论,“只要工程需要钱,程伟总能及时划拨到位。”
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财政预算拨款是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支出实行科目预算,预算外的钱,一分也不能花。因此,法院进行基本建设,如兴建办公楼等,必须以项目申报的形式报上级部门审批。获得通过后,资金将会拨到法院为此专门设立的账户上。业内人士介绍,这个账户通常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则主要靠法院自身进行。
实际上,在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大楼的建设过程中,身为会计的程伟已经大大超越了资金划拨人的角色。据介绍,在领导授权后,新大楼在建设中的许多采买都是由程伟完成的。
有关调查资料显示,面对近亿元的大楼工程款,身为会计的程伟,在向领导表现出其“工作能力”的同时,先后挪用的款项在1000万元以上。
《财经》获悉,程伟案发后,中国建设银行塘沽分行保税区分理处工作人员李建伟被司法机关带走。有知情人士透露,天津海事法院新审判大楼的建设之所以能够安然通过内部财务结算和外部审计,一个关键环节是其使用了假的银行对账单。
“大手笔”――挪用执行款
与法院大楼工程挪用款相比,暂存于天津海事法院账户上的巨额执行款,是程伟更大的一个目标。在程伟的操作中,这是一个更加稳定、也更加便捷的资金来源,它们构成了程伟累计挪用一个多亿巨额资金中的大头。
执行款是指当事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的涉案款(物)。它包括赔偿款、物、违约金、偿还借款、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这本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法院没有权力支配这笔款项,或者从中获得收益。
可是在现实中,诸种原因使得被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支付执行款,并由法院代为转交胜诉方。而对于执行款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则,各级法院基本都是通过设立执行款账户来收取执行款。有意无意拖欠执行款(物)给付的情况常有发生。
在监督缺失以及财务制度虚设的情况下,天津海事法院几乎每日都会有钱款进出的执行款账户,全然处于程伟掌控之内。
在程伟数次挪用执行款案件中,有一笔执行款高达684万美元。
2003年10月,天津海事法院公开拍卖了一艘吨位为4.9万吨、名为“海地”(Hidir Selek)的国际货轮。“海地”轮原系土耳其ETA公司所有,因其拖欠德国HSH银行657万美元的贷款,2003年6月,后者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海地”轮并提起诉讼,申请拍卖该船。在查明事实后,法院核准原告申请,对“海地”轮予以扣押。扣押期满后,由于被申请人土耳其ETA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担保,天津海事法院经公告后将该轮公开拍卖。
“海地”轮最终以684万美元成交,不仅创下天津海事法院建院以来最高拍卖记录,在当时的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内也颇具影响。在天津海事法院庆祝建院20周年时,此案在回顾展中被列为经典案例。
据悉,后来“海地”轮案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了上诉。最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上诉。2005年6月,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德国HSH银行胜诉。据当地媒体报道,赶来旁听庭审的该行副总裁在向院长李柏华表示感谢时,对天津海事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给予了极高评价。
根据有关规定,判决生效半年内,原告或被告须向法院申请执行。德国HSH银行已进行了申请。然而,《财经》从该行代理律师处得知,这家银行尚未拿到这笔钱。截至本刊发稿前,天津海事法院甚至还没有就这个案件召开债权分配会。
曾在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庭工作的一位前执行员说,按规定,判决生效半年内,法院执行需要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账户所在。对于诉前或诉中提供了财产保全者(如在“海地”轮一案中,已经实行了拍卖),法院只需直接划拨;对于采取提供担保方式的,被执行者除了被告,还有担保者,理论上讲执行也应该不难。
但他同时指出,执行款的给付还涉及法院内部具体的审批程序,且没有具体的期限规定,因此究竟多长时间能够执行到位很难说清。据他透露,有的法院执行员的权力很大,“和执行庭的庭长打个招呼就可以了”。
一位接近此案的可靠消息人士透露,这684万美元到账后不久即被程伟转走。仅此一项已占到程伟挪用总额的近一半。
从程伟跨越多年的作案周期来看,这堪称是程伟的“大手笔”。其时,究竟是何因素促使程伟下此狠手,尚不得而知。
“程氏公司群”败落
《财经》从不同渠道获知,目前检方初步确认的程伟案总涉案金额为1.1234亿元;其中,挪用资金1.0109亿元,行贿741万元,贪污384万元。被其挪用的资金中有1000多万元已被追回,其余8000多万元则化为乌有。
8000多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这笔钱去向如何?《财经》调查得知,除去个人消费和为化解危险而大肆行贿,程伟的钱大多用在开办个人公司上。资料显示,程伟在多家公司中担任法人代表,个别公司则由其亲属出面。
这实在是一个奇特的景象:程伟身为国家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却能在“八小时之外”开办了大大小小十几家公司而不受约束。据《财经》了解,程氏旗下的公司主要分布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此外,程伟在上海、杭州和成都等地也设有公司。这些公司从贸易到办公家具,从汽车租赁到餐饮,涉足多个不同领域。
一位程伟的生意伙伴告知《财经》,程氏旗下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最多时有40多辆名牌进口车――宝马、凌志、奔驰、丰田等悉数在列。程伟案发时,尚有浅蓝色本田飞度、黑色奥迪A6、红色三菱速跑、蓝色丰田RAV4、黑色帕萨特及黑色雅阁等九辆汽车。这九辆车案发后被检察机关扣押,一度停放在海事法院的中,今年3月中旬被天津市高院买走,所变现的资金被用以弥补执行款黑洞。
天津开发区唯高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唯高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在程伟的系列公司中属于“小打小闹”,从业人员仅十人,但注册资金也达到了100万元;其经营范围除办公家具,还有五金电料、电脑配件,乃至化工产品、日用百货以及农副产品的批发兼零售等。
日前,记者找到唯高公司的注册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3号商业用房01号。此地已是物是人非。隔壁一家租房公司的职员告知,唯高公司于2005年7月被查封。当年10月,公司的东西被两辆敞篷车全部拉走。相邻一家小店的女老板则回忆说,唯高公司的办公家具的档次一般,生意一直不太好――“店里始终没什么人”。
程氏旗下最重要的企业则是天津开发区今朝工贸。这家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程伟和章建波,法人代表程伟。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钢材、计算机及配件到日用百货、化工原料、电信器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同时,工商资料显示,今朝工贸具有除机电产品外的进出口经营权。
今朝工贸成立不久后,便搬到了开发区内著名的标志性建筑泰达中心酒店内办公――泰达中心酒店顶层设有旋转餐厅,写字楼租金在整个开发区内亦属最贵的之一。据一位泰达酒店销售部工作人员介绍,今朝工贸曾租下酒店20层三分之一的楼面用作办公,面积达460多平米,年租金在50万元以上。
2004年3月,今朝工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金从500万元猛增到5000万元,股东同时发生更替――程伟的父亲程顺祺以及一位名叫陈闽松者成为新任股东。
后来证明,这次增资负有使命――其后不久,今朝工贸出现在上市公司太化股份(上海交易所代码:600281)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2004年8月公布的太化股份半年报显示,当年5月,今朝工贸通过法院拍卖获得这家远在山西的上市公司300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0.836%,位列第四大股东。
有关报告没有透露这次股权拍卖的具体交易金额。根据太化股份2004年半年报,其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为3.05元。由此可推算,程伟这次动用的资金额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
据一位熟悉程伟的人士透露,程很早便投资证券和期货市场,屡有出手,太化股份不过是其中一单而已。
除投资法人股,今朝工贸的业务情况目前不详。据今朝工贸2004年度年检报告显示,公司总资产为6349.20万元,负债1620.91万元,净资产4728.28万元。当年营业额只有区区5.89万元,亏损却达到214.29万元。对此,今朝工贸给出的解释是――“前期项目投入,费用上升”。
尽管如此,程伟仍显得相当自信。当年,今朝工贸在一则网上招聘启事中宣称,“公司经过一年多的迅速发展,形成了以商业贸易为主体的多元经营格局,年产值近千万元,预计今后每年还将以平均26%的速度继续增长……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人民币的经营目标。”
也许程伟犯案,最初只是出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想法,借公家的资金发展个人的事业。程伟的自信,或许来自他对自己“拆借”资金能力的把握,来自他对股市的憧憬,来自他对各类项目“矢志不渝的热情”――但显然,他的一个也没有实现。在挪用资金形迹败露后,面对近1亿元的资金黑洞,他选择了逃离。
“他的公司全是空架子,没有一个赚钱的。”程伟的一位生意伙伴说。
程伟虽然手握“便宜钱”,但显然并非经商好手。生意场上他也经常被骗。《财经》记者多方调查程伟的8000多万元如何亏空殆尽,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这样回答:“炒股、炒期货赔了”;“被人骗了”。
程伟的一位生意合作伙伴告诉《财经》:“他有一大笔钱借给香港一家公司做生意,结果被骗走了,程伟的公司也就垮了。”还有一位律师透露,程伟曾被广东一家公司骗走了2000万元。程伟不敢吭声,选择了沉默。
程伟案发后,除旗下的十几家公司,其名下的一栋别墅以及两套三室两厅的住房也被天津开发区检察院查封。
程伟的别墅位于开发区最繁华的第三大街西边――“”A区45A。这是一幢坐北向南的三层联排别墅,三卧三卫,外带车库、露台和一个小花园,面积224平方米。据该小区物业介绍,程伟在2004年购置此宅,案发前和妻女一家三口始终居住在此。据悉,这幢别墅其时的售价在200万元左右,装修则耗资50多万元。而今,这座豪宅已在今年2月底被开发区检察院抵给了程伟的一位债主。
3月1日,记者找到了这幢别墅。跟相邻的几幢别墅相比,这里已是一副败相。从布满灰尘的窗户向内望去,空荡荡的客厅里一片狼藉,几十双鞋散落各处,大人的,孩子的,更多还是女人的。
在别墅门口,记者看到一张被撕下的白色封条,上面盖有天津市开发区检察院红色印章,日期依然清晰可见:日――这一天,距离程伟事发出逃,刚好半个月。
应松年:法院也会出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法院应该是个天然的公正机构,但如果没有监督和制度约束也会出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专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应松年
□本刊记者叶逗逗/文
程伟系列案牵涉11人,其中有七人来自津门四个不同政法机关。从法院会计人员犯案,到法官出面斡旋行贿,再到反贪检察官受贿包庇,本应体现正义的司法,演变为权力持有者利益均沾的合谋工具。
针对此案,《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记者专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
《财经》:程伟、张庆钧系列案在司法界冲击很大。你是否认为,法院的执行制度出了问题?
应松年:这个案件反映出法院执行制度上一个很大的漏洞。执行款的管理问题,是在执行程序后期产生的。本案的问题,反映出法院执行制度须进一步完善。
解决执行的问题,要提高法院的权威。法院是法治国家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防线,也是“天然的公正机构”。这是最基本的法律理念。因此,法院在自我规范、在规则设计上要力求细致、严密、务必慎之又慎,以保证体现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和真正的权威性。
《财经》:那么,如何保证法院的公正形象和权威性呢?
应松年: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和制约。从法院自身来讲,现在各级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局,强调执行要实现独立,但是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执行局仍然要听命于法院院长,执行局本身的制度设计也有是否严密的问题。在执行款的问题上,如果法院在其设立的执行账户中,对执行款项有随意的支配权力,就难以保证不出现任意挪用的事情。
对执行款的管理要引入监督。不仅仅是法院自身内部的监督,还需要外部的监督。无论是群众,还是其他国家机构,人大、监察、检察、审计部门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甚至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监督执行款。只有定期对此进行检查,而不仅仅是法院的内部操作,才能够防微杜渐。
《财经》:法院在执行款的财政管理方面是否也需要相应的完善?
应松年:制度不完备当然是发生问题的原因所在。要从制度上杜绝产生问题的可能。法院怎么将执行款返还到申请人手中,多长时间返还,如何对执行款的进出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登记,还需要完善具体的规则。
执行账户也涉及同样的问题。我想可以借鉴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的做法,在银行设立一个公共的执行账户,所有的执行款、拍卖款都进入这个账户。这个账户应该接受银行的监管。
建立公开制度。法院应该将执行状况在网上公布,银行在收到执行款后也在网上公布,当事人可以直接查询到本案执行款的动向。这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财经》:这些制度对法官也是一种监督。
应松年:是的。我们要求法官要有职业道德,要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公正意识,但如果没有监督和制度约束,也会出轨。
监督还需要依靠媒体,依靠社会舆论。像这个事情,通过媒体把问题披露出来,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有助于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程伟系列案人物表
程伟:1970年生,原系天津海事法院会计,因涉嫌挪用、贪污执行款、公款1.1亿多元,日被刑拘,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刘晓环:1978年生,原系天津市海事法院出纳。日被捕。
杨勇涛:1967年生。原系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因涉嫌收受程伟贿赂45万元,2006年1月被拘捕。
郭强:1965年生,中共党员。原系开发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兼刑侦一科科长,涉嫌受收程伟贿赂10万元。日,郭强向开发区检察院领导交待了受贿10万元的问题。日,开发区机关党委开除了郭强的党籍。目前取保候审。
张庆钧:1968年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系开发区检察院反贪局干部。涉嫌收受程伟贿赂606万元人民币,以及数码摄像机等。日被刑拘,7月22日被捕。今年初,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一庭以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审判,目前尚未宣判。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李亮:三十四五岁。塘沽法院书记员,日被捕,据称涉嫌收受程伟贿赂60多万元以及介绍贿赂。去年12月,李亮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一庭受审,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尚未宣判。
刘春发:38岁,高中文化,原系开发区法院执行员。日因介绍贿赂被立案并刑事拘留,7月22日被捕。据起诉书称,刘春发在“双指”期间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一庭受审,已取保候审。
李建伟:原系建行塘沽分行保税区分理处工作人员。据称伪造银行对账单,伙同程伟挪用海事法院审判楼建设工程款。2005年7月被捕。
罗士伟:原系中行开发区分行工作人员。程伟高中同学。据称帮助程伟公司做假账。2005年7月被捕。
孟德武:1973年生,原供职工行保税区分行。据称帮助程伟公司作假账。2005年7月被捕。
唐向阳:程伟公司职员,2005年6月底与程伟一起出逃至成都,7月初在成都被刑拘,后被捕。
近年来法院执行款被挪用案件
▲2002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审判员谭永兴,挪用了1300万元执行款用于赌博,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4年8月,原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卢坚用“拆东补西”的手法,转移支付执行款,自行套取现金百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5年5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原执行员李征达,因利用法院执行制度的漏洞,七年间贪污执行款4485万余元,受贿22万元,被判处死刑。
▲2005年8月,黑龙江齐齐哈尔昂溪区法院挪用执行款用于购买彩票。
▲2005年9月,据浙江省审计厅“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宁波海事法院及下属温州法院将部分执行款收入等共计1196.79万元单独开户,用于职工福利、办公楼装修等开支。
执行款进法院,给法院人员“监守自盗”和法院“雁过拔毛”创造了可能性
法院财政体制之弊
□本刊记者叶逗逗/文
天津海事法院原会计程伟,一个普通的财务人员,竟然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累计挪用资金上亿元;案发后,更是牵连出若干参与违法犯法的银行职员、接受贿赂而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等。其涉案金额之大,案件性质之恶劣,堪称1949年以来司法系统内部经济犯罪之首。
该案亦折射出中国法院财政体制上存在巨大缺陷,昭示出对该体制进行规范和改革,已是刻不容缓。
诉讼费沿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各级法院几乎完全依靠各级财政拨款维持运行。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案件迅速激增,法院各项经费支出不断增长,有限的财政拨款越发捉襟见肘。
由此,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了以诉讼费弥补财政预算不足的做法。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颁发文件,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了人民法院收费规范。
在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初,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都是由各个法院自收自支,不纳入财政预算。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全国法院得到财政部门拨给的审判业务经费7.9亿元,而诉讼费补充业务经费达39.1亿元,是财政拨款的五倍左右。
诉讼费用自收自支增加了法院收入,但由此暴露出的问题非常严重。一些法院乱收费、乱罚款,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一些法院人员还利用监管不力,隐瞒、截留、贪污挪用资金。
根据《1999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997年和1998年,对全国4500多个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查出乱收费、乱罚款,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拖欠截留应缴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收入,以及挤占、挪用诉讼费、罚没收入和案款等问题57亿元;发现涉嫌贪污、私分和挪用公款案件81起。
1998年,中央加强对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系统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四部门收费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足额拨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费仍然以一定比例返还给法院。各地做法不一,有全额返还的,也有差额返还的。
2000年以后,中央政策强调,彻底落实收支两条线,实现收支完全脱钩。法院的经费拨付完全由地方财政供给,与诉讼费彻底脱钩。
经历20多年的变革和调整,目前中国法院财政体制基本上形成了以“收支两条线”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为基础的模式。不过,根据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冉井富博士等调研,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的财政预算和诉讼收入挂钩的做法仍然比较普遍: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案件较多,诉讼收入高,上缴财政经费多,法院财政预算也就比较充足;经济落后地区法院诉讼费用少,地方财政又比较困难,法院经费往往预算较低甚至严重不足。
执行款盲点
在财政体制不断变革的同时,法院财务管理制度也在调整并逐渐规范。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法院每年要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拨付所需经费。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法院的诉讼收费、罚没收入、赃款以及赃物变价收入都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通过专门的银行账户直接上交国库;而法院的支出是实行科目预算。基本的预算科目确定以后,法院报到财政,财政报到人大。只有纳入预算的资金法院才可以用。预算外的钱,一分也不能花。
财务制度的规范,使得各个法院手里的“活钱”变少了。但法院追求“活钱”的冲动却没有随之减弱。于是,一块“三不管”的“肥肉”――执行款(物)就成为了众矢之的。
执行款是指当事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的涉案款(物)。它包括赔偿款(物)违约金、偿还借款、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从这笔款项的性质看,它是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法院或者法院工作人员没有权力对这笔款项进行支配,或者从中获得收益。
但在现实中,由于有的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加上执行款经常不是一次性能收上来,有时跨度很大,几个月几年不等;有的一笔执行款涉及多个案件、多个当事人,需要法院进行分配、调节;还有找不到执行款的收款人或者收款人不愿意接受执行款的情况。这些原因使得被执行人向法院支付执行款,由法院代为转交执行申请人。
执行款的管理至今没有统一规则。从调查来看,各级法院基本都是通过设立执行款账户来收取执行款。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给付执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02页&&&&[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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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案:人性底线因何失守
&&&&& 导语:“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呀”,这是一个被强奸女孩在面临险境时的绝望呼喊。很难想象,女孩口中的“叔叔”竟是一名官员——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日前,他已因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被当地批捕。更要命的是,这样的事情并非个案,官员性侵未成年少女的事情可谓屡屡发生。李新功强奸十余名未成年女性的罪恶,是极端的,但并不是唯一的。如果将“猥亵”、“强奸”、“性侵”与“幼女”、“女童”、“未成年少女”联系在一起,放置于搜索框内搜索,你会发现,类似的悲剧正在频繁上演。&&&&&&&&&&&& 河南镇平政协原副主席奸淫女生被执行死刑(日,大河网)&&&&& &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原南阳市镇平县政协副主席吴天喜执行了死刑。被告人吴天喜成为南阳市“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涉黑案件首要分子。事件回放:政协副主席涉黑 曾奸淫24名女学生被告人吴天喜利用自己长期担任企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职务形成的社会影响,纠集吴庆有、吴长卫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当地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满足自己的淫欲,2005年至2007年初,在吴天喜的利诱和指使下,刘某纠集他人先后多次窜至镇平县多所中学附近,采取诱骗、恐吓、威逼、殴打等手段,将24名女学生挟持到吴天喜的办公室、居住的宾馆房间供吴天喜奸淫,其中幼女6人(未遂1人)。此外,1992年以来,为了聚敛钱财,扩张自己的势力,吴天喜犯罪团伙还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后果。7项罪名判处吴天喜死刑 死前告诫亲友要遵纪守法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天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吴天喜提出上诉。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下发裁定,依法核准对吴天喜的死刑判决。执行前,吴天喜通过法官告诫亲友要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南阳市中级法院: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南阳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鹏表示,今后,法院要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把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稳”就是要严格司法标准,统一司法理念,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准”就是要确保准确查明事实、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准确区分“黑”与“恶”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狠”就是要确保“严惩首恶,宽严有别”。对于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及其“保护伞”,要依法加大判处和执行财产刑的力度,严格控制减刑、假释的适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保护伞”线索的,要及时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积极配合查处;对于“恶势力”团伙,要用好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有效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特别是检举揭发首要分子、主犯的黑恶势力成员,应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以收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赢得更广泛人民群众支持的效果。(河南法制报)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中小学女生(日,中国青年报)在以习酒闻名的贵州省习水县,这半年来有关“老师强迫学生卖淫”的说法被传得沸沸扬扬。中国青年报记者获悉传闻中的这起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在赶赴当地采访后得知,这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并非由教师组织或强迫学生卖淫,但有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遵义市公安局8名民警秘密调查10天去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某小学六年级女生李瑜母亲报案称,李瑜被某私立中学初一女生王清骗出后遭人强奸。长年在浙江打工的李瑜母亲告诉记者,她丈夫开长途货运车经常不在家,13岁的女儿李瑜由在老家的婆婆照料。有一天,李瑜突然对奶奶说:“天天都有人在学校外面抓人,好可怕啊”,在奶奶的追问下,李瑜才说出自己被男人脱了裤子欺负的事。婆婆立即打电话叫李瑜的母亲赶紧回老家,说孩子“出事了”。在李瑜母亲回习水的当天下午,她看到王清跑到家里来叫李瑜出去玩儿。李母听到两个小女孩在房间里嘀咕,觉得不对头,便揪住王清问个究竟。当李母从王清口中得知女儿确实被人奸污之后,就带着女儿李瑜和王清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李母说,报案后,她曾多次到公安部门催问案件情况,但“他们一直没有给我一个说法”。在等待两个月后,由于担心在当地被人报复,她便带着女儿李瑜到外地去了。同年11月月初,遵义市公安局马副局长突然打电话给李瑜的母亲,告诉她案件有了重大突破,让她赶紧带女儿回习水来辨认。李瑜的母亲至今还不知道,此案之所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是中共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崔亚东作出批示的结果。10月月底,拿到“尚方宝剑”的遵义市公安局专案组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10天后才向习水县领导通报“8·15”案件情况。10多名中小学女生被胁迫卖淫经警方调查,2007年10月,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莉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位于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袁莉的家中卖淫。袁莉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全部归刘某、袁某所有。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据现在某中学读初二的受害人王清回忆,初一下学期的一天,她的同班好友康倩带她去见康的“结拜姐姐”和两个社会男青年,他们把她带到矿中路的一个小巷子,康倩借口溜掉,王也想走,但两个男的对她又打又骂。“当时我很害怕,被他们逼着进了附近一家旅社的房间,一会儿来了一个三十来岁的男人,他锁上了门后就动手脱我的衣服,我吓得直哭……后来那男的知道我是初一的学生后,就没敢继续下去,他给了旅社老板娘100元后走了。事后康倩的‘结拜姐姐’威胁我,不能把今天的事说出去,否则要叫人打我。”“第二天,康倩和我们学校食堂师傅的女儿刘某来找我,他们说我因为昨天的事已经怀孕了,刘某可以帮忙带我去一个地方把孩子打掉。”毫无生理知识的王清听信了她们的话,就跟着刘某来到老司法局家属楼3楼袁莉家中。在这里,王清被一个叫冯支洋的教师夺走了第一次。“我后来才知道他是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的老师。他很变态,不用安全套,还玩了许多花样。”完事后,下身出血的王清躲到厕所里哭泣,刘某过来安慰她,并给了她20元。此后,刘某经常带王清到袁莉家,“如果不去,她男朋友袁某就要打我。”王说。&浙江永康查处一起嫖宿女中学生案件 一人大代表涉案(日,现代金报,徐超 黄小宾)&&&&&& 昨天,永康市公安局对外通报称,近日,永康市公安机关查处一起介绍在校女中学生卖淫案件,已有犯罪嫌疑人陈某等6人被依法批准逮捕,另有3人正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人上网追逃。其中涉案的人员中有3人为个私业主,1人被依法批准逮捕,2人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警方称,今年2月接到群众举报后,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秘密侦察,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于4月5日下午开展了统一收网行动。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人,其中涉嫌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据查,2011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纠集多名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寻找在校生及卖淫女,以不同的价格寻找个私业主、社会闲散人员等充当嫖客,从中获利。永康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对此案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7人一审获刑3~7年(日,华商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略阳“嫖宿幼女”案,一审有了结果,涉案7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1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网友发帖抖出“嫖宿幼女”案略阳县“嫖宿幼女案”,最早是由网帖曝光。日,汉中贴吧,一则网帖引起网友关注:“两个星期前,略阳县郭镇,一名村干部和3个镇ZF工作人员吃完饭喝完酒之后决定出去消遣,然后就到学校××了一名14岁的镇上女学生,致其大出血……”经记者深入采访获悉,该帖所称村干部,是指郭镇镇西沟村原支书魏刚平。西沟村村民石某家去年10月26日办丧事,魏刚平在石某家出现,席间魏称次日要去县城。次日,该村干部给魏打了一下午电话,均无人接听。村里人认为,魏刚平就是那天“出事”了。实际上,在网帖出现前,去年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就依法对“嫖宿幼女”涉案人展开侦查,涉嫌介绍卖淫罪1人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人,当时已被略阳警方刑事拘留。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今年2月,略阳县人民法院对“嫖宿幼女”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3月1日至2日,对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祺勇(原郭镇镇干部)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蒋明科(原郭镇镇干部)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魏刚平(郭镇镇西沟村原党支部书记)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林峰(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建国(城关镇农民)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赵德宝(城关镇农民)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程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查明初中学生骗同学“坐台”经法院查明:日,略阳县某初中学生高某与朋友苏某约女同学赵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到县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钱看病为由,欺骗赵某某“坐台”挣钱。魏刚平、赵祺勇、蒋明科、孙建国、赵德宝先后于2011年9月、10月间,在县城两处酒店嫖宿赵某某。其间,林峰经程伟介绍嫖宿赵某某。因高某、苏某未满16周岁,公关机关对其另案处理。蒋明科、赵祺勇、魏刚平等人被检察机关批捕后,蒋明科、魏刚平被开除党籍,蒋明科、赵祺勇被开除公职。略阳县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3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报记者高建平)嫖宿幼女罪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云南法官嫖宿幼女一审判无罪续:二审改判6年(日,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5月21日电(记者 王研)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21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杨德会因嫖宿幼女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德会今年45岁,此前是富源县法院的法官。因涉嫌嫖宿幼女罪、强奸罪等于2009年初被逮捕。因涉及个人隐私,曲靖市马龙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曲靖市中院二审不公开审理后,21日作出判决,撤销马龙县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改判被告人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审理查明,日,杨丽萍伙同他人为牟取利益,对被害人徐某某(日生)进行殴打和语言威胁,迫使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8日下午杨丽萍等又强迫徐某某与杨德会发生性关系,因其不愿意,杨德会让她们把人带走,后杨丽萍等劝说徐某某后杨德会与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和一包烟;当晚杨丽萍又将被害人余某某(生于1995年农历9月28日)带到杨德会住处,杨德会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后,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时法院还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他人向杨德会等人卖淫,从中牟利。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杨德会是否实施了强奸。曲靖中院认为,杨德会主观上具有嫖宿的故意,知道徐某某不愿意即让杨丽萍把人带走,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且事后支付了嫖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关于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被害人余某某在案发时属未满14周岁的幼女,证人证言证明杨德会嫖娼、嫖宿时经常提出希望对方是处女,他自己也供述估计余某某可能十五、六岁,因此其在嫖宿时应当知道余某某可能不满14周岁,故构成嫖宿幼女罪。一审判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曲靖市法院当天下午就此事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其新闻发言人表示,对所有案件包括这起涉及法官犯罪的案件,法院都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对于给法院“蒙羞”、丢丑的事绝不护短、不手软。杨德会2009年已被免除副庭长和审判员职务,11月被开除公职。法院将以此为鉴。曲靖市两级法院已经开展了专题作风整顿。福建公职人员嫖宿幼女续:18名疑犯被起诉(日,中国新闻网)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许新建等人嫌嫖宿幼女案”。安溪县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原校长许新建、安溪县人大常委会某工作委原主任郑文山等7人涉嫌强奸、嫖宿幼女罪;杨相思、张宝英、黄爱玉、陈彩彬等11人则涉嫌组织、介绍妇女卖淫罪。专案组查明:2008年10月至今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杨相思、张宝英纠集黄爱玉、陈彩彬(均为无业女青年),以语言恐吓、肢体威胁、物质诱惑等方式,组织、强迫安溪某中学8名女学生(案发时5名女生未满14岁)和社会女青年2名,通过林春来、张爱兰等无业女青年介绍到安溪某酒店,供许新建、郑文山等人强奸、嫖宿,从中牟取暴利。许新建、郑文山等人涉嫌犯强奸、嫖宿幼女罪;杨相思、张宝英、黄爱玉、陈彩彬等人涉嫌组织、介绍妇女卖淫罪,先后被依法逮捕。安溪县某镇工商所原所长谢志腾等7人因嫖娼被收容教育6个月;谢梅治等人因卖淫被行政拘留10天,随后分别被收容教育。案件发生后,安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召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案件查处及相关善后工作,安溪县委教育工委、安溪县教育局、安溪县工商局已按有关程序免去许新建、谢志腾相关职务。安溪县人大常委会暂时停止郑文山执行县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依法许可县公安、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刑拘和逮捕强制措施。放学后 初一女生在宾馆遭强暴2009年春季开学不久的一天下午,就读于安溪县某中学的初一年女学生刘娟(化名)放学后准备回家吃饭。几分钟后,当刘娟骑自行车至一转弯处时,3名青少年突然挡住去路。刘娟抬头一看,其中一个女青年自己认识,她的名字叫杨相思,当时不到20岁。刘娟被杨相思等人拉着前往安溪县河滨路附近一餐馆吃饭。其间,杨相思让刘娟打电话向家人请假。吃饭期间,杨相思接了一个电话。吃完饭后,刘娟准备返回学校夜自修,却被杨相思等人拦住。随后,杨相思等人以要带刘娟到一好玩的地方玩为由,再次“挟持”了刘娟,将刘娟带至县城某酒店。来到酒店后,杨相思从随身携带的提包里掏出一个MP4边往刘娟手里塞,边告知了“请”刘娟来的目的:有一“有钱老板”很想和她交朋友,这个MP4就是他送的,如果愿意和他交朋友,他还会送很多贵重礼物。刘娟拒绝了杨相思的“好意”。杨相思等人不停威胁、恐吓刘娟。杨相思的电话再次响了起来。杨相思接通电话并打开客房门,将一名中年男子接入房间里。刘娟被告知,这是个“有钱的老板”。这名男子进入客房后,径直走到刘娟面前,不停地盯着刘娟看,随后露出满意的笑容。杨相思等人起身离开客房。看到杨相思等人要走,刘娟也站起身来,想离开房间。杨相思等人见状,再次将刘娟推倒在床上,“听话点,不然打死你”,随后快步离去。杨相思等人一走,这名男子便迫不及待地上前将刘娟抱住,在其身上乱摸、乱抓……由于害怕,再加上年小体弱,未满14周岁的刘娟就这样被夺去贞操。完事后,该男子硬塞给了刘娟500元。&鲁宁:须彻底铲除奸淫幼女的官场戾气(日,东方早报)河南永城市委办原副主任李新功强奸10余名幼女案在引发共愤多日后虽已被批捕,但针对此兽行的信息披露及社会反思,继续呈现“民热官冷”的不正常现象。紧随“永城案”被揭露的“永康案”也呈同一“腔调”,这宗涉及到市人大代表、多名企业家在内的集团性奸淫幼女案,虽在几个月前就被当地警方掌握并开始组织“秘密调查”,可若不是被众网友“踢爆”,很可能被永远捏在某些人的手心里,最后当成一般的刑事案件悄悄“抹平”。客观论之,向幼女伸出魔爪的终究是官员队伍中的极少数“官渣”,但一旦此类“官流感”没有得到严厉处置,它的政治杀伤力可比非典的肉体杀伤力要大出十倍百倍!少数官员的性堕落,始于声色犬马被降格为“一般生活作风问题”的官场生态之变。接下来是官员嫖妓必须“双开”的禁令在一些地方未得到切实执行。再接着,养情人、包二奶渐成极少数官员新时尚。而倘若没有受贿罪相伴,对官员的“性贪”做过真正“杀一儆百”的并不多见。玩腻了情人和二奶,少数官员的“性贪”触角向处女、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过渡,直至屡屡把罪恶的魔爪伸向了最不该染指的幼女群体。古今中外,摧残幼女皆系丧尽天良的恶行。现有国情下,摧残幼女即便仅属偶尔案发一回,舆论的发酵也必将累及政府形象。因而一旦恶行曝光,案发地行政当局因颜面难堪、无地自容,屡屡采取大事化小之惯用套路……当封锁真相不成之后,则千方百计降低案件的性质,实在不成,则玩掩耳盗铃术,挖空心思把受害幼女降格为受害“未成年女性”……以图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所以,针对“官渣”摧残幼女案而被迫的官官相护,已经成为了官场。今日中国已是法制国家,法制自然成为吏治的法律保障。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定强奸罪,此乃常识,亦是国际惯例,目的是无条件保护心智未全的幼女。可按“嫖宿幼女罪”“打发”犯事的官员,底刑只需5年,最高也就15年,而且不排除中间还有各种“操作空间”减少实际服刑年限。相反,若按强奸幼女罪惩罚犯事的“官渣”,则最高须处极刑。现实中,自“嫖宿幼女罪”以降,摧残幼女的“官渣”几乎个个重罪轻判。法律本是保护幼女免遭“官渣”们摧残的最后防线,可实际情形不但相反,反而客观上怂恿着摧残幼女的恶风。是与非不分、良与丑颠倒,必致官德堕落,致使部分官员思想混浊、精神空虚、伦理错乱、纲纪失常,成为官场戾气的思想基础。而此思想基础一旦形成,随即又与吏治的进一步失范互成因果。无论我们如何强调这是“极个别”、“偶发”,但事件的恶劣程度已容不得再有任何犹疑和宽纵,我们必须将这股戾气予以彻底铲除。&&&&&&&&&&&&&& 评论:打击性侵幼女的禽兽官员绝不能手软(日,四川在线)河南永城市委外宣办5月26日公布,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刑事犯罪,日前已被永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审讯,李新功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5月26日人民网)消息来自永城市政府网站,三言两语,只公布了李新功被刑拘的事实,其他一概不提。更不可思议的是,此消息几分钟前还在各大门户网站显著位置挂着,到8点50分忽然同时消失了,难道又被和谐了?但笔者已经从27日《都市快报》等纸质媒体的报道中了解到更多信息,李新功的兽行大大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李的犯罪事实显然并非官样文稿中轻描淡写的那样,“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确切的说,是未成年女学生,而且还是在日19时在永城市第三中学门口作案时,被刑警现场抓获。人数也远不止十余名。根据李新功市委办公室电脑记录中显示的,被奸淫幼女有四十余名,而实际数字极有可能高达近百人。受害幼女中,最小的01年出生。(详见26日凯迪社区、人民网强国论坛等)其兽行之令人发指,不仅体现在受害者人数众多,还表现在手段之恶劣。报道称,他不但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学校未成年人引诱或威吓在校幼女,并通过网络来认识、诱骗一些幼女,还和一些在校学生达成协议,由那些学生负责介绍给他女孩,事成之后给予一定金钱。根据李新功手机短信显示,非处女不要。每奸淫一位幼女,都拉到无人之处,任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都无法终止其兽行。好了,无需再引述,上述犯罪事实足以证明李新功是个禽兽不如的败类。可就是这样一个败类,不但任永城市市委常务副秘书长,同时兼任该市“四城联创”主要负责人,还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还兼职永城职业学院语言文化系教师,可见其深得上级领导的信任和器重。如今案发,对当地官场而言,是一桩天大的失面子事体,故首先想到的是下达封口令,不让学校和受害人家长接受记者采访。(由当地某中学学生的话为证)自然也不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更多真实信息,譬如缩小受害者数目。由此,笔者很难相信公告中承诺的“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决不姑息”能兑现。我不敢说,该案是否属于新中国建国以来影响恶劣,罪大恶极的政府官员奸淫幼女特大案(受害者家长发给记者的短信中就是这样说的),但仅从现有报道的案情分析,李新功实施犯罪手段的残暴和卑劣,对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之重,实属罕见,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近年来,一些无良官员迷信奸淫幼女可以延寿、经商办企业能顺风顺水,热衷于“买处”,纷纷做下了令人发指的禽兽勾当。相关新闻有,陕西干部涉嫌嫖宿幼女案件细节披露,新疆一教育局官员性侵35名女性,包括10名幼女,河南尉氏县强迫学生卖淫案5人因滥用职权获刑,习水官员嫖宿幼女疑似名单曝光等,但不知何故,此类禽兽官员大多重罪轻判,没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犯有强奸幼女罪的官员处以最高刑罚: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笔者坚持认为,对强奸幼女的官员罪犯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因为他们大多是利用权力实施犯罪,不仅容易实施犯罪,有条件犯罪,而且对整个官员队伍造成的不良影响极其严重,因此应该按照刑法相关规定适用最高的徒刑予以严惩。但愿法院能秉公执法,严惩李新功,为各地严惩强奸幼女的官员罪犯树立一个标本案例,以震慑那些或明或暗的无良官员,斩断他们已经或者将要伸向幼女的魔爪,保护广大未成年女生的人生权益。&&王琳:“嫖宿幼女”应归入强奸罪(日,新京报)建言废除“嫖宿幼女罪”,并不是简单地一废了之,而是让“嫖宿幼女”首先回归到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类罪中来。“嫖宿幼女罪”在1997年顶着巨大争议写入刑法,成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单独罪名。无论是从文本、语义还是从刑法体系来理解,都能看到立法者所传递的关键信息:之所以要刑责“嫖宿幼女”,主要不是因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幼女的人身权利,而是因为这一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基于社会管理,而不是基于保障人权所设立的“嫖宿幼女罪”,让那些觊觎幼女的嫖客们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上的心理安全感。他们会把这种行为想当然地作为“嫖娼”——在中国的社会语境中,嫖娼只是违法而非犯罪。和强奸不同,对嫖娼的打击普遍存在“选择性处罚”。“嫖宿幼女罪”事实上未能预防此类犯罪的多发,跟“嫖宿幼女罪”的定性、归属与惩罚当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建言废除“嫖宿幼女罪”,并不是简单地一废了之,而是让“嫖宿幼女”首先回归到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类罪中来。应抛弃将受害幼女等同于卖淫女的歧视性思维。哪怕现实中确实存在“雏妓”,她们的人身权利也同样应得到尊重,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将嫖宿幼女行为视同强奸,并不妨碍在强奸罪内,区分出不同的量刑情节。如确实不知对方为幼女而“嫖宿”的,可按强奸罪定罪量刑;对明知对方为幼女而“嫖宿”的,则按强奸罪加重处罚。实现“罪刑相适应”,不一定非得另立新罪,更不能不顾“嫖宿幼女”侵犯受害者人身权利的性质,将之归属于其他类罪中去。有“嫖宿幼女罪”的支持者以“不少女童都有早熟的外表”,来作为维系这一罪名的理由。应当承认,有些十二、十三岁的女孩可能已拥有成熟女性的外表,但从整个社会来看,这仍是特例。在年龄问题上,假设有数据证实幼女的年龄界线已经受到冲击,亦可以讨论幼女的年龄界线。但在此之前,以未满14周岁作为判断女性是否具有性同意能力的标准,最具可操作性,同时也兼具了客观性和科学性。这也是各国在保护幼女的公共政策选择上最为常见的做法。现在看来,支持“嫖宿幼女罪”的理由并不充分,也无法在理论上和价值导向上自圆其说。而将“嫖宿幼女”行为归入强奸罪,有利于传递正确的立法导向,同时也有利于统一司法适用,且并不妨碍区分不同情节实现罪刑相适应。&&&&&& 结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他们对待弱势者的态度。在令人发指的官员强奸少女案中,我们读到的则是不断失守的底线。在每一个少女被性侵的背后,几乎都折射出了同样的社会现状,那就是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对未成年少女的关爱和保护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因此无论是对残暴的愤怒还是对官员身份的失望,最终要回归到的命题——怎样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侵犯,扼住伸向未成年少女的魔爪。无论侵犯的势力是穿着权力外衣掩藏兽性的官员,还是抛弃人性、法治和道德疯狂裸奔的平民,对于处在萌芽期和花季的孩子而言,都是毁灭性的灾难。只有以道德和法治为未成年群体的成长构筑起坚固的堡垒,类似良知泯灭和人性湮灭的人间悲剧才不会重演。父母给予孩子除物质外更多的心灵关爱;学校给孩子除知识传授外更多的德育塑造;社会在追逐眼前功利的同时,用点心思呵护我们的未来;法律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先侧重于对老弱妇孺等群体的关爱;政府权力在谱写宏大叙事的同时,留意一下隐藏在孩子身边的隐患和危险……与这些愿望对比,现实显然是糟糕的:比如有孩子吃不上营养的午餐,即便是国家实施了关爱计划;比如正有更多的儿童或孤独留守在农村、或被锁在出租屋里;比如有很多的儿童乘着拥挤的校车冒险上学……孩子们成长的环境可谓危机四伏,失去了守护,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孩子们都首当其冲。永城官员性侵十余名未成年少女,需要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但面对悲剧,除了愤怒,社会应该给这些被伤害的孩子们更多的呵护和关爱,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这起极端的案件中,反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完善的保护体系,未成年人才能免于被伤害的恐惧。以最大的诚意去保护未成年人,抵御和扼住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和脏手,这是社会对未来应有的责任和态度。性侵少女案件侦查难度大无怪乎以下几类原因:一是性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发生在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目击证人;二是被害女童年龄小,不懂保全证据,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时洗清了加害人留在其身体上、衣物上的精液等证据,有的报案不及时,证据早已遗失;三是被害女童认知和表达能力欠缺,其陈述要么过于幼稚、叙述不清,要么表述过分成人化、易受质疑,证明力较低;四是不少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顾虑名誉、二次伤害、加害人胁迫利诱等种种原因抵触调查,不愿配合取证,或者推翻原有陈述。总之,正是因为受害女童中,有相当部分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加害人利用她们思想心理不成熟的弱点,哄骗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则以嫖娼行为辩解,极力否认是强奸行为以逃避刑事责任。从常理上说,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是一种变态行为,而在不少官员那儿,这种变态又有着存在的合理性。在他们看来,这么做成本低、收益高,即便要冒点风险。近年来,性侵幼女案并非孤例,此案涉及受害者之多则属罕见。面对此类案件,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适用罪名上。强奸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在作案的表现形式上有诸多相似,但量刑却有很大差别,以致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呼声十分强烈。因此,在此案的具体情节侦查和事实确认上,务必严细深实,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勿使“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些犯罪分子轻易逃脱严厉惩罚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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