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起诉状简历怎么写写?

律师365分享到:&&重婚罪的取证&概述&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取证就成为了重婚罪认定中的重要一环。&重婚罪认定& &因重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但在取证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困难&&& 推荐阅读:&
重婚罪的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 延伸阅读:&
重婚罪咨询&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涉嫌重婚罪。需要帮助&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争取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
既然法院已经判决给母亲了,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
现在民法上已不认可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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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件怎样处理?
  【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也就是说,重婚是的禁止条件,这是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违背该禁止条件而重婚的,则该婚姻无效。那么,对于重婚案件法院是怎样审理的呢?本文找法网婚姻法频道通过案例介绍重婚案件怎样处理。
  [案情简介]
   A省B县农民李某已于1993年与张某结婚,并生有一子。1996年李某来到C省D市打工,与该市女青年赵某相识。李某设法开具虚假证明,与赵某在D市 E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赵某一直不知道李某在家中已有配偶。李某与赵某&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1997年,赵某向D市E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李某。E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在与赵某&结婚&前,已经有配偶。由于D市E区法院到李某家中调查时说明了李某在D市&结婚& 的情况,李妻张某遂高B县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律分析]
  E区法院在审理赵某与李某&离婚&案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首先将安件移送刑庭处理。刑庭依据刑法规定,认定李某构成重婚罪,判处一年有期徒;然后E区法院依法解除了赵某与李某的非法婚姻关系。
  B县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离婚案时,依据《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休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在李某与赵某的&离婚&案中,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属典型的重婚,D市E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追究李 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然后依法解除其与赵某的非法婚姻关系,无疑是正确的。在张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中,其婚姻关系系合法婚姻关系,B县法院依据《婚姻法》的 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无疑也是妥当的。
  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重婚。&也就是说,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这是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违背该禁止条件而重婚的,则该婚姻无效。正如前文所述,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是当事人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在我国封建时代,法律只禁止多妻,但不禁 止纳妾,直到解放后,我国1950年《婚姻法》才明令禁止重婚和纳妾。现行婚姻法虽然只规定禁止重婚,但纳妾并建立于重婚。根据我国法律、政策和审判实 践,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不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登记结婚,还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第二,应注意事实上的重婚与姘居的区别。姘居虽然也是男女双方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无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且并不公开以夫名义同居生活;而事实上的重婚 是男女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第三,1950年《婚姻法》颁布行前后的重婚应分别对待。1950年《婚姻法》颁布行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属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发生纠纷,政府和司法机关可不予追究。1950年婚姻法颁布行后的重婚、纳妾则是违法的,其婚姻 本身是无效的,此外还要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关于重婚问题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重婚,应当区别对待,妥善处理。(1)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的,应进行严厉 的批评教育,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2)由于反抗包办强迫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夫妻未建立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得不到有关方面 的支持,所遭到迫害,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坚决要求与原夫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准予离婚。(3)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外出与人重婚的,应严肃指出重婚是违法的,但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对这类案件,原则上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与原夫和好。如女方坚决要与离婚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4)在上诉期间一方与第三者结婚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要一律按重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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