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弟弟这种情况,是否会被香港入境处全集或香港政府其…

像我弟弟这种情况,是否会被香港入境处或香港政府其他机构取消香港永久居留权然后递解出境?_百度知道
像我弟弟这种情况,是否会被香港入境处或香港政府其他机构取消香港永久居留权然后递解出境?
根据入境条例,任何人如属以下任何一项人士,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三)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一)或(二)项规定的人。 我弟弟出生时使用了虚假出生证(父母名字写了我亲戚的名字,他们是香港永久居民)像香港方面提出出入境申请并获得通过。我弟弟4岁去的香港,到现在已经超过7年,并已获发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但是现在由于某些意外的情况发生,假如香港入境处或香港政府或香港法院知道当初我弟弟出生证上资料是虚假的,那么他会被取消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然后递解出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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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很麻烦'你弟弟和亲属会给香港警方起诉行骗罪'刑期大约二年至五年'你弟弟坐牢完毕後'入境处会取消香港身为份证後送回国内'严重的话会列入黑名单,不能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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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孕妇谎称未怀孕在香港逾期逗留产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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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14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一名35岁内地女子被控向香港入境事务处职员作虚假申述和违反逗留条件,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12个月。  由于该名女子曾在香港逾期逗留而再犯,法院勒令执行早前判决的缓刑令,共入狱13个月。  被告早前以访客身份来港,未经预约下在10月25日冲急症室产子。她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讹称没有怀孕,但其后在警诫下承认作虚假申述,意图来港产子。  香港入境处表示,十分关注非本地孕妇在香港逾期逗留分娩的情况,会在口岸加强截查,并采取执法行动,打击违反入境条例的非本地孕妇,和协助或教唆她们赴港产子人士。  根据香港法例,违反逗留条件者会被检控,最高罚款五万元与入狱两年。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最高可被判罚款15万元(港币)与入狱14年。(原标题:讹称没怀孕 内地孕妇在香港逾期逗留产子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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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香港政府在上海有没有入境办事处_百度知道
香港政府在上海有没有入境办事处
香港人在上海能否办理回乡证及香港身份证
不能~如果你丢了回乡证和IDcard可以去 他们可以帮你做身份证明(具体手续你可以打电话问问)~回乡证你可以在港中旅申请筹,,,idcard就不记得了 上次是11对的时候办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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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来 港 就 读 | 常 见 问 题 | 入 境 事 务 处
来 港 就 读
常 见 问 题
来 港 就 读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
我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那 些 课 程 ?
申 请 学 生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需 提 交 什 么 文 件 ?
我 已 登 记 修 读 于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或 专 业 课 程 的 注
册 纪 录 册 上 的 课 程 , 而 该 纪 录 册 是 根 据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 规 管 ) 条 例
》 ( 第 493 章 ) 设 立 。 如 该 课 程 并 非 经 本 地 评 审 , 我 是 否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该 课
只 要 该 课 程 的 修 读 模 式 是 全 日 制 ,你 便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该 课 程 。 然 而 ,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在 内 地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以 后 定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的 国 民 。
副 学 位 课 程 是 否 包 括 文 凭 或 证 书 课 程 ?
副 学 位 课 程 只 包 括 副 学 位 及 高 级 文 凭 课 程 。
那 些 课 程 为 专 上 课 程 ?
根 据 教 育 局 提 供 的 资 料 , 专 上 课 程 指 副 学 位 课 程 、 学 士 学 位课 程 、 研 究 院 修
读 课 程 和 获 香 港 学 术 及 职 业 资 历 评 审 局 评 定 为 「 资 历 架 构 」 第 四 级 或 以 上 的
有 关 课 程 。
出 入 境 的 安 排
来 自 海 外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学 生 来 港 就 读 的 入 境 程
序 是 怎 样 的 ?
若 来 自 海 外 及 澳 门 学 生 的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他 们 的 保 证 人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 入
境 处 ) 「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后 转 交 有 关 学 生
。 倘 若 申 请 是 在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会 透 过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合 适 者 而 定 )
发 给 申 请 人 。
学 生 应 把 该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其 旅 行 证 件 或《 澳 门 居 民 往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证 》 ( 只 适 用 于 澳 门 学 生 ) 上 , 便 可 凭 该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台 湾 学
生 获 批 准 来 港 就 读 全 日 制 课 程 , 他 们 的 保 证 人 可 向 入 境 处 「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领 取 单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后 转 交 有 关 学 生 , 学 生 便 可 以 凭 入 境 许 可 证 来
港 。 台 湾 学 生 获 批 准 来 港 就 读 兼 读 制 课 程 , 会 获 发 多 次 进 入 许 可 , 学 生 可 于
申 请 时 一 并 将 他 们 的 身 份 陈 述 书 副 本 提 交 入 境 处 处 理 , 并 将 多 次 进 入 许 可 贴
于 身 份 陈 述 书 内 使 用 。
内 地 学 生 的 入 境 安 排 是 怎 样 的 ?
若 内 地 学 生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入 境 处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会 向 有 关 院 校 签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由 院 校 转 交 该 学 生 。 学 生 须 凭 标 签 向 其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申 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学 生 应 把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于 具 有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须 在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处 人 员 出 示 。 倘 若 学 生 持 有 具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为 电 子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则 须 于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时 一 并 出 示 其 获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我 可 否 将 「 进 入 许 可 」 标 签 贴 于 我 的 中 国 护 照 上
, 而 非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上 ?
将 「 进 入 许 可 」 标 签 贴 于 中 国 护 照 或 其 他 旅 游 证 件 上 并 不 恰 当 。 你 应 遵 照
的 程 序 。
台 湾 学 生 以 单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来 港 就 读 全 日 制 课 程
后 , 可 申 请 什 么 证 件 方 便 日 后 出 入 境 香 港 ?
台 湾 学 生 在 使 用 单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来 港 后 , 应 申 请 「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 及 转 移
其 学 生 逗 留 条 件 在 该 「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 上 , 作 为 日 后 出 入 境 之 用 。
延 期 逗 留
我 该 在 甚 么 时 候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以 继 续 在 香 港 读
一 般 而 言 , 获 准 来 港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专 上 课 程 的 人 士 会
按 其 修 读 课 程 一 般 修 业 期 的 长 短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 并 以 六 年 为 上 限 , 惟 须 视 乎
其 旅 行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限 而 定 。 申 请 来 港 就 读 其 他 课 程 的 人 士 , 则 一 般 会 首 先
获 批 准 来 港 逗 留 12 个 月 或 根 据 其 课 程 修 业 期 获 批 准 留 港 (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
获 准 来 港 就 读 的 人 士 , 如 有 需 要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继 续 在 港 就 读 。 有 关 申 请 只 会 在 申 请 人 仍 然 符 合 来 港 就 读 的 申
请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获 得 考 虑 。 如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的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通
常 会 逐 年 或 根 据 其 课 程 修 业 期 ( 如 适 用 ) 批 出 。 你 可 亲 自 递 交 或 以 授 权 信 形
式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交 申 请 , 惟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签 证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持 有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的 内 地 学 生 可 前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六 楼 入 境 处 「
」 递 交 申 请 。 其 他 学 生 可 前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五 楼 入 境 处 「
」 或 任 何 一 间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办 理 延 期 申 请 。
如 旅 行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较 我 所 修 读 课 程 的 一 般 修 业
期 为 短 , 在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时 , 我 是 否 需 要 先 换 领 新 的 旅 行 证 件 , 以 获 取 等
同 我 一 般 修 业 期 的 在 港 逗 留 期 限 ?
在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时 , 申 请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换 领 新 的 旅 行 证 件 。 惟
本 处 所 批 准 的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会 受 申 请 人 旅 行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限 所 限 。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以 继 续 修 读 同 一 科 课 程 , 我 须
递 交 什 么 文 件 ?
申 请 时 , 一 般 须 递 交 : (i) 填 妥 的
表 格 ; (ii)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 (iii)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及 (iv)
目 前 就 读 院 校 确 认 学 生 继 续 就 读 而 需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的 证 明 , 有 关 证 明 须 显 示
该 学 生 余 下 的 修 业 期 及 预 计 毕 业 日 期 。
处 理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一 般 需 多 长 时 间 ?
个 别 申 请 一 般 在 本 处 收 齐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后 起 计 , 约 二 至 三 个 星 期 可 处 理 完
在 港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有 什 么 限 制 ?
如 果 你 已 成 功 修 毕 一 个 全 日 制 专 上 课 程 , 拟 再 留 港 进 修 另 一 个 较 高 级 的 本 地
认 可 全 日 制 课 程 , 一 般 都 可 获 延 期 逗 留 。
如 果 你 是 来 自 内 地、澳 门 及 台 湾 的 学 生 , 在 通 常 修 读 期 限 内 , 未 能 顺 利 修 毕 学
位 或 副 学 位 程 度 课 程 的 话 , 一 般 最 多 可 获 延 期 逗 留 一 年 , 以 便 修 毕 该 课 程 。
你 亦 可 在 未 修 毕 课 程 前 申 请 转 读 其 他 全 日 制 专 上 课 程 ,但 你 的 留 港 总 年 期 在 修
毕 该 新 课 程 后 不 得 累 积 超 过 五 年 。
转 换 院 校 或 课 程 / 终 止 学 籍
我 可 否 申 请 转 往 另 一 所 院 校 就 读 ?
一 般 而 言 , 获 准 来 港 修 读 专 上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会 获 施 加 逗 留 条 件 , 必 须 在
指 定 院 校 修 读 指 定 课 程 , 若 需 改 变 现 有 的 逗 留 条 件 , 须 先 获 得 本 处 批 准 。 如
继 续 符 合 来 港 就 读 的 条 件 , 转 往 另 一 所 院 校 就 读 的 申 请 一 般 可 获 批 准 。 在 申
请 获 批 准 及 缴 交 有 关 费 用 后 , 入 境 处 会 签 发 注 有 新 院 校 名 称 的 收 费 标 签 予 该
我 可 否 申 请 在 同 一 院 校 转 读 其 他 课 程 ?
在 继 续 符 合 来 港 就 读 条 的 件 下 , 你 可 获 批 准 在 同 一 院 校 转 读 其 他 课 程 。 在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入 境 处 会 发 信 通 知 该 学 生 。
如 学 生 终 止 学 籍 , 院 校 应 该 何 时 通 知 入 境 处 ?
如 院 校 或 学 生 因 任 何 理 由 在 课 程 届 满 前 终 止 该 学 生 修 读 已 获 入 境 处 处 长 批 准
的 有 关 课 程 , 院 校 须 在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后 七 个 工 作 天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终 止 修
读 日 期 及 原 因 通 知 入 境 处 处 长 , 或 向 入 境 处 处 长 提 供 填 妥 的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ID 977) 。 如 学 生 获 发 签 证 后 , 未 有 于 订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院 校 报 到 ,
院 校 亦 须 于 七 个 工 作 天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入 境 处 终 止 其 修 读 课 程 。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ID 977) 怎 样 递 交 ?
就 非 内 地 学 生 , 院 校 可 将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ID 977) 邮 递 或 传 真 到
入 境 处 「 延 期 逗 留 组 」 , 传 真 号 码 是
。 而 内 地 学 生 , 则 可 邮 递 或
传 真 到 入 境 处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 传 真 号 码 是
下 载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
如 我 中 途 终 止 学 籍 后 , 可 否 继 续 留 港 ?
你 必 须 在 学 籍 终 止 后 的 四 星 期 内 离 开 香 港 , 如 未 能 在 指 定 时 限 内 离 港 , 便 属
触 犯 《 入 境 条 例 》 内 有 关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的 规 定 。
修 读 期 间 工 作
由 2014 年 3 月 17 日 开 始 进 一 步 放 宽 对 非 本 地 学
生 就 业 限 制 的 措 施 是 甚 么 ?
根 据 《 入 境 规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A 章 ) 第 二 条 , 以 学 生 身 份 来 港 的 人 士 ,
不 得 接 受 有 薪 或 无 薪 的 雇 佣 工 作 。 非 本 地 学 生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和 兼 职 工 作 的 限
制 由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 进 一 步 放 宽 。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 便
可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实 习 工 作 必 须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而 且 须 经 学 生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实 习 工 作 为 期 最 长 一 个 学 年 , 或 有 关 全 日 制 学 术 课 程 正 常 修 业 期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间 , 两 者 之 中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
以 上 所 述 的 实 习 工 作 , 在 工 作 性 质 、 薪 酬 水 平 、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时 数 和 雇 主
方 面 , 均 不 设 限 制 。
至 于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两 个 学 年 , 亦 可 申 请 从 事 有 关 的 实 习 工 作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实 习 工 作 必 须 为 强 制 性 及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而 且须 经 学 生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 及
实 习 工 作 为 期 最 长 六 个 月 。
此 外 , 修 读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不 包 括 交 换 生 ) 可 于 其 有 效 获 准 逗 留 期 限 内 :
在 有 关 学 年 的 整 段 期 间 于 校 园 担 任 兼 职 工 作 , 每 星 期 不 超 过 20 小 时 ; 及
在 暑 假 期 间 接 受 聘 用 , 工 作 时 数 和 地 点 没 有 限 制 。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如 符 合 资 格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其 累 计 的 实 习 工 作 期 应 如 何 计 算 ?
六 个 月 的 期 限 是 以 一 星 期 为 计 算 单 位 , 而 不 论 该 星 期 的 实 际 实 习 工 作 日 数 ,
累 计 不 能 超 过 26 个 星 期 。 累 计26 个 星 期 的 期 限 并 不 需 为 连 续 的 时 间 。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能 否 从 事 实 习 工 作,于 校 园 担 任 兼 职 工 作 及 在 暑 假 期 间 接
受 聘 用 ?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只 可
从 事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的 实 习 工 作,但 须 符 合
交 换 生 能 否 从 事 实 习 工 作、于 校 园 担 任 兼 职 工 作 及
在 暑 假 期 间 接 受 聘 用 ?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交 换 生 ,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 便 可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但 不 能 于 校 园 担 任 兼 职 工 作 或 在
暑 假 期 间 接 受 聘 用。
在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和 暑 期 工 作 前 ,
我 是 否 需 要 递 交 申 请 ?
非 本 地 学 生 在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或 暑 期 工 作 前 ,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
获 批 准 来 港 就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合 资 格 学 生 ,
将 个 别 获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他 们 无 须 就 从 事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和 暑 期 工 作 另
行 申 请 , 而 院 校 须 书 面 通 知 入 境 处 有 关 学 生 是 否 有 需 要 从 事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的 实 习 工 作 。 从 事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和 暑 期 工 作 的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会 于 该 学
生 的 逗 留 期 限 内 及 仍 然 在 指 定 院 校 就 读 指 定 课 程 期 间 有 效。但 是 ,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的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一个学 年 , 而 该 学 生 须 在 同 一 院 校 修 读
同 一 课 程 。 如 有 需 要 , 学 生可 在 以 后 的 学 年 经 所 属 院 校 向 入 境 处 再 次 提 交 新 的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申 请 。
至 于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如 欲 申 请 从 事
强 制 性 及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的 实 习 工 作 , 须 在 开 始 按 注 册 课 程 在 香 港 上 课 之
后 , 经 院 校 向 本 处 递 交 申 请 表 SF/IM/2258 。 成 功 申 请 者 将 会 经 院 校 获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详 列 该 学 生 的 获 批 条 件 ,包 括 实 习 工 作 的 期 限 、 公 司 名 称 及 实
习 职 位。
给 予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的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有 效 期 为 一 个 学 年 , 我
是 否 需 要 每 年 提 出 申 请 ?
如 你 需 要 于 其 后 之 学 年 继 续 从 事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的 实 习 工 作 , 你 必 须 经 院
校 重 新 申 请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惟 你 的 实 习 工 作 仍 须 乎 合 有 关 条 件 , 即 (i) 实
习 工 作 必 须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而 且 须 经 学 生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 及 (ii)
实 习 工 作 为 期 最 长 一 个 学 年 , 或 有 关 全 日 制 学 术 课 程 正 常 修 业 期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间 , 两 者 之 中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
我 可 否 在 完 成 课 程 后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不 可 以 。 在 放 宽 措 施 下 , 非 本 地 学 生 在 正 式 注 册 为 院 校 的 学 生 并 开 始 按 注 册
课 程 在 香 港 上 课 之 前 , 或 已 修 足 毕 业 所 需 的 科 目 ╱ 学 分 后 ( 例 如 刚 修 毕 最 后
一 年 课 程 ) , 不 可 进 行 实 习 工 作 。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 是 甚 么 意 思 ?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 意 思 指 有 关 工 作 必 须 在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的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进
行 ( 只 包 括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院 校 的 校 园 , 不 包 括 院 校 本 身 的 任 何 附 属 及 有 关
连 机 构 或 其 自 资 部 门 的 校 园 ) ; 假 如 工 作 地 点 不 在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为 院 校 本 身 。
关 于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 我 是 否 可 以 受 聘 于 校 园 内 任
何 营 运 者 ?
不 可 以 。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上 指 明 , 合 资 格 学 生 只 能 受 聘 于 院 校 所 指 定 的 营
运 者 ( 即 指 定 营 运 者 ) 。 指 定 营 运 者 可 以 包 括 院 校 本 身 和 短 期 租 用 校 园 内 场
地 的 外 间 营 运 者 。 你 应 该 向 你 的 院 校 查 询 指 定 营 运 者 的 名 单 , 而 该 名 单 将 不
时 更 新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只 限 「 在 有 关 学 年 的 整 段 期 间 每 星
期 不 超 过 20 小 时 」 , 我 可 否 把 未 用 时 数 转 至 其 他 星 期 ?
合 资 格 学 生 不 得 把 某 一 星 期 的 未 用 时 数 转 至 另 一 星 期 , 至 于 「 星 期 」 的 意 思
指 由 星 期 日 至 星 期 六 为 期 七 天 的 期 间 。
我 可 否 担 任 多 份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
合 资 格 学 生 可 担 任 的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数 量 没 有 限 制 , 惟 累 计 工 作 时 数 每 星 期 不
得 超 过 20 小 时 。
暑 期 工 作 有 甚 么 限 制 ?
合 资 格 学 生 只 可 在 暑 假 期 间 从 事 暑 期 工 作 , 而 「 暑 假 期 间 」 是 指 由 六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首 尾 两 天 包 括 在 内 。 以 上 「 暑 假 期 间 」 的 定 义 会 在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上 指 明 , 合 资 格 学 生 不 得 在 该 段 期 间 外 从 事 暑 期 工 作 , 不 论 其 课 程
的 实 际 暑 假 期 。 工 作 时 数 和 地 点 则 没 有 限 制 。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是 否 在 我 的 课 程 的 整 个 修 业 期
内 有 效 ?
从 事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和 暑 期 工 作 的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的 有 效 期 会 与 学 生 的 逗 留
期 限 一 致 , 一 般 来 说 , 在 课 程 整 个 修 业 期 内 均 有 效 。 签 发 予 修 读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学 生 , 以 让 其 可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的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期 一 年 。 当 该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 如 有 需 要 , 学 生 可 经
所 属 院 校 向 入 境 处 再 次 提 交 申 请 。 至 于 签 发 予 修 读 副 学 士 学 位 程 度 课 程 学 生
的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其 有 效 日 期 会 因 个 别 个 案 而 不 同 。
当 我 转 读 其 他 课 程 后 ,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是 否 仍
然 有 效 ?
如 非 本 地 学 生 成 功 转 读 在 同 一 或 其 他 院 校 的 另 一 课 程 , 原 有 课 程 的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将 失 效 , 而 该 学 生 是 否 符 合 从 事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的 实 习 工 作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及 暑 期 工 作 的 资 格 将 被 重 新 审 核 。 如 适 用 , 学 生 将 会 获 重 新 签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如 果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已 遗 失 、损 坏 或 污 损 , 我 怎 样
来 自 内 地 持 有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的 学 生 可 向 入 境 处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要 求 免 缴 费 重 新 获 签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其 他 非 本 地 学 生 可 前 往 入 境
处 「 延 期 逗 留 组 」 办 理 相 同 手 续 。申 请 人 须 递 交 已 填 妥 的 ID 91 号 申 请 表 格 及
其 旅 行 证 件 以 显 示 最 近 期 的 香 港 入 境 盖 印 / 入 境 标 签 / 延 期 标 签 。
如 雇 主 不 接 纳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为 我 可 受 雇 的 证
明 , 我 怎 样 寻 求 协 助 ?
你 可 要 求 准 雇 主 向 签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的 组 别 查 询 。
我 未 获 签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但 后 来 我 发 现 我
需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我 应 该 怎 样 做 ?
你 应 该 得 到 你 的 院 校 保 证 , 并 向 入 境 处 申 请 预 先 批 准 , 方 可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如 果 我 希 望 从 事 较 长 时 间 的 实 习 工 作 , 例 如 在 三
年 修 业 期 内 从 事 超 过 一 年 的 实 习 工 作 , 我 应 怎 办 ?
非 本 地 学 生 如 欲 从 事 放 宽 措 施 范 围 以 外 的 实 习 ╱ 雇 佣 工 作 , 须 先 取 得 入 境 处
的 批 准 。 申 请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审 核 及 考 虑 。
如 我 不 受 惠 于 放 宽 措 施 , 我 可 否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自 愿 ╱ 慈 善 工 作 或 义 务 协 助 学 术 研 究 ?
如 果 我 不 遵 受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上 所 述 的 条 件 ,
会 有 甚 么 后 果 ?
未 经 入 境 处 批 准 , 获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的 合 资 格 学 生 不 可 以 受 雇 于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所 指 明 的 雇 佣 工 作 范 围 以 外 的 工 作 。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规 定 , 任
何 人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会 被 检 控 及 遣 离 香 港 。
修 读 完 毕 后 在 港 工 作
修 读 完 毕 后 , 我 可 否 申 请 到 香 港 工 作 ?
在 香 港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本 地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人 士 ,
可 根 据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详 情 请
。 其 他 非 本 地 学 生 在 修 读 完 毕 及 离 开 香 港 后 , 可 于 再 来 港 前 ,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适 用 于 内 地 学 生 ) 或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 适 用 于 其 他 非 本 地 学
生 ) 申 请 工 作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申 请 会 依 相 关 的 计 划 ╱ 政 策 的 资 格 审 核 。 例
如 申 请 人 需 拥 有 本 地 需 要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 以 及 获 聘 工 作 而 酬 金 须
相 当 于 市 值 薪 金 。
受 养 人 入 境 及 相 关 延 期 逗 留 安 排
学 生 来 港 就 读 可 否 携 同 家 眷 ?
获 准 来 港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人 士 ,
其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可 以 申 请 随 同 来 港 。 跟 随 学 生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不 能 在 港 工 作 。
怎 样 提 出 配 偶 及 子 女 来 港 的 申 请 ?
来 港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应 该 怎 样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来 港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将 首 先 获 批 准 来 港 逗 留 1 2 个 月 , 其 后 可 逐 年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有 关 延 期 逗 留 的 申 请 只 会 在 申 请 人 仍 然 符 合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 资 格 , 及 保 证 人 仍 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获 得 考 虑
。 申 请 人 须 递 交 已 填 妥 的
号 申 请 表 格 , 以 及 申 请 人 和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正 本 。 如 保 证 人 是 来 自 内 地 持
有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的 学 生 , 其 受 养 人 可 向 入 境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如 保 证 人 是 其 他 非 本 地 学 生 , 其 受 养 人 可 前 往 入 境 处
「 延 期 逗 留 组 」 办 理 相 同 手 续 。
遗 失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若 在 港 遗 失 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该 如 何 办 理
补 领 手 续 ?
有 关 安 排 如 下 : (i) 需 带 同 香 港 身 份 证 、 由 警 务 处 发 出 的 遗 失 证 明 及 由 院 校
签 发 的 证 明 文 件 到 入 境 处 「
」 办 理 手 续 ; (ii) 在 身 份 核 实 后 , 入 境 处 会 发 出 证
明 文 件 及 签 注 转 移 标 签 ; (iii) 申 请 人 须 带 同 上 述 由 入 境 处 发 出 的 文 件 及 标
签 到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办 理 补 发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出 境 签 注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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