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子女是否能私改自己子女的姓名。

父母离婚孩子改姓名_百度知道
父母离婚孩子改姓名
我今16岁.父母离婚我想随母性.已经母亲说.16岁能自改名.能需要父亲场.我苏州.需要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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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父母同意要改 据悉未孩判给母亲夫妻双必须公证处进行公证双都认更改姓名情况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户籍所派所提申请夫妻双必须同场
需要父母双方中的一位携带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或民政局办理。如果户口本在你母亲手里,你父亲就没必要到场了,看你的户口在哪一个监护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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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房产证的名字是母亲的,兄弟姐妹6人,房子是大儿子出钱买的,想把房产证的名字改成自己,怎么办
问题来自:上海
| 提问时间: 20:36
母亲过世前,找公证处做过录像公证,但是没有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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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之前做的是什么,如果没有公证说买房的钱是大儿子出的,协议也没有的话,需要做遗产公证到大儿子的名下,做,如果大儿子没有别的房子,是不用交遗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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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证处做遗产公正,然后让你其他五个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就行了
没有公证书是需要所有成年人都同意才可以的。
只要他们都同意就好办拿上一些材料就可以了
房子是以房产证名字为准的,只要产权人不同意,你也没有办法。
录像公证只能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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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女儿私自拿父母的房产证改名字,算犯法吗???
女儿私自拿父母的房产证改名字,算犯法吗???
因为房子要拆迁,统一修居民楼.就要户主去办些手续,但是我妈妈没有时间(房产证上的户主是我妈妈),我姐姐就去了,私自拿着我妈妈的房产证去把名字改成她的了,就变成了她是户主了,我家门前的那两间柴房写的就是我妈妈和我的名字......住的楼房就是她的名字,这是我妈妈辛辛苦苦盖的......她这样算犯法吗?????
还有,我姐姐是招的上门女婿......
我是家里的小女儿...
补充:但是我妈妈告诉我她去改了啊,我就不明白她是怎么改的了,是不是房产证改名字,就要户主本人去才行啊????
当然!事实上:
没有房产主人的授权,房产管理中心不可能给你更改的。必须双方到场,并备齐所有相关资料,才能办理。
如果房产管理部门,在双方没有到场下给办理,是违规操作。
如果你们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撤消违规行为。
法律规定,必定是双方到场才能办理。
你现在主要任务是收集所有证据,包括人证物证。
建议先请教律师,或聘请律师。
什么人证物证啊???
凡是可以证明你姐非法更改的证据,包括相关人员的证词,包括你妈没有授权更改的证词。再查 证一下房管中心的人是否收受利益,进行违规操作。
从你所说,如果房管中心的人没有收受利益的话,决不会冒此风险为你姐违规操作。
但是我只有我妈可以做证啊,因为那时候她正在上班,她根本就没去,是我姐去的.....
所以我也弄不明白她是怎么让那些人给她改的....
还有就是,我和我妈是一个户口本,她们一家人是一个户口本,本来户口就分开了,
我又在外地,我根本就不清楚当中的事.....
现在她又想把房子全占了,把我妈妈扔给我一个人,
我妈腿摔伤了,说好我出钱她出力,现在就把 我妈一个人扔在家,又不给她洗衣做饭,有不带她去医院换药.....
你现在要做的事:
1)请教律师
2)准备打官司
提问者 的感言:谢谢你,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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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父母离婚后子女可否擅自更改姓名-政策规定-济源市清风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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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可否擅自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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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有规定,孩子的姓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可以自己选择,决定权在孩子自己。
  另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权利是由法定来行使的。就是说由行使监护权的一方行使,后,一方可以给孩子更改姓名,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法律上的认定是代理孩子改姓。
  因为法律并无任何规定,这个姓什么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姓张、姓李、姓王、姓赵,父母并不拥有他姓什么的权利,没有这个规定。
  “没有经我同意,怎么能随意给我儿子改名字?”2003年5月,北京平谷区一对已经离异5年的夫妇因儿子的姓名争议对簿公堂。
  李某和张某1995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洋(化名)。1998年12月,由于感情问题,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洋由其母张某抚养。
  虽然离婚时小洋只有一岁多,但平日里被视为掌上明珠的宝贝一下子离开了这个家,李某一家人不免对小小洋日思夜挂,李某和父母每个月都要去看望一次孩子。李某82岁的奶奶一想起孩子就掉眼泪,有两次还忍不住一个人搭了辆三轮车去看孩子。后来,李某和张某都各自结婚,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张某再婚后李某一家就很少能看见孩子。
  今年4月,孩子的爷爷到幼儿园去看望孙子小洋,却发现自己的孙子已改名叫小乐(化名)了。老人心里非常难过,这事后来成了李某家人的一块心病。爷爷李刚说:“我平日爱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以前报道报过这方面的事儿,我相信法院会为我圆满地解决这件事。”2003年5月,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将孩子姓名恢复原始姓名。
  法庭上,小洋母亲张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更改孩子的姓名,有户口本为证。孩子父亲李某认为,幼儿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张某在社会上把孩子的姓名改了这是事实,并且拿出了幼儿园开具的证明信及写有家长和孩子签名的口述作文,上面署名小乐,并且分别有张某和孩子的义父倪某的签字。
  日,办案法官到小洋所在的幼儿园调查取证,证实幼儿园作业栏中小洋的作业的确署名小乐,而且有家长倪某签名。
  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二十二条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被告离婚后一方改变子女姓名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此案中双方所生之子小洋的名字是在其出生时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并且进行了户口登记。被告张某虽然没有更改孩子在户口本上登记的姓名,但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学校等公众场合擅自将孩子的称谓改为小乐,此所为欠妥。原告要求被告将孩子的姓名恢复原始姓名的主张合理;被告以自己没有更改户口登记,只是在生活中改变孩子的称谓不属于更改孩子的姓名的辩解,因小洋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孩子的称呼应当与户口登记姓名相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现实生活中将小乐的称呼恢复为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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