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展览工厂工厂违反劳动法

工厂上班没有星期休息日,算违反劳动法吗_百度知道
工厂上班没有星期休息日,算违反劳动法吗
在工厂里上班,没有休息的时间,一个月每天都要上班,这样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第四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第三十八条,在保障劳动者身份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第四十四条,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第三十七条,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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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早就违反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话。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为任务,用工时间每天是8小时,在星期六,可以要求加班。另外的话。并且加班的工资是平时工资的1,每周最多不超过44个小时,星期天加班的工资是平时工资的2倍,但是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希望这些可以帮到你,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每个星期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工程紧张等原因,工资是平时工资的3倍.5倍,劳动合同法规定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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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制衣厂上班那么长时间不违反劳动法吗?_百度知道
制衣厂上班那么长时间不违反劳动法吗?
而且没有星期假,只有每个星期去年去深圳玩!难道法律真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劳动法&吗;&&lt!
那些厂他们的要求不违反&lt,怎么就没有人管,看到那个地方的制衣厂要每天上班12个多小时,一天不加班,他那么普遍?如果违反
是跟本就没管,杀人是违法的!不是管不来,聚会,怎么不去遵守,除非老板不搞什么剥削了,那就是笑话了?说到劳动局管不过来!象你那样讲还需要法律吗,加班了,怎么没说,不是有宪法吗比喻要恰当啊!不过我就是想到了就随便问一下,他们不加班!问题有大小之分,也晓得有些问题是不能改变的,如果不加,那他们怎么活,人亦如此,他们去吃什么啊,中国当点小官的最会的就是开会,一个月才几百!
社会是无赖的
提问者采纳
只要大多数的人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这些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但是我们要知道,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也有可能是渎职行为,这里面既有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劳动者的工资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也有劳动部门失职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但是这种情况没有遭到处罚,而这些问题解决的时间早晚,就拿不到钱,所以劳动者容易受到欺骗,如果不加班的话,并且开始重视人的权利。总的来说,主要有三个原因。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可以处以罚款,而且行质很恶劣,存在并不一定就是合理的,通常都给加班费,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至少也应该受到劳动局的行政处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甚至不知道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既可能是收受了企业的好处而徇私舞弊,比如当地企业的发展能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通常这些人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欺骗劳动者,原因很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与我们每个人的法律意识都是息息相关的,都是要采取措施来解决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占了很大比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解答,当地政府当然睁只眼闭只眼了;三是当地劳动部门的不作为,情况也很严重;二是工厂经营管理者的欺骗和阻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而且这种加班:一个是劳动者缺乏保护的意识。也就是说,责令改正,每天工作12个小时肯定是违法的,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解决的程度如何,那么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的,如有人举报而不去处理,该做而不去做,所以就限制了劳动者去举报或者诉讼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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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管不过来当然违法,加班日是付加班费的,也没人去告
马路上那么多人乱穿马路 不是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吗 怎么不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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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新有路,企业人数达四百多人,主要生产电容器,年产值达亿元以上。  就是这样一家颇具现代规模的企业,居然视劳动法为儿戏。企业行政人事部以欺诈的手段与员工签订有“创格”风格的劳动合同,并且只有企业方一份,劳动者手中居然没有合同书。通知劳动方签字时,却不准他们阅读合同内容,只准在合同最后一页“签字栏”中签名确认。  这样操作是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有意而为之!好处有:一、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时,员工诉之却无凭;二、合同只有一份且掌控在公司手中,合同上没有加盖“齐缝章”,这样公司方可以为所欲为地篡改合同内容, 以此达到侵犯劳动者的利益,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还有发放工资时,员工没有工资条;员工加班时没有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辞退员工时从不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而是勒令员工立马走人、扣压工资不给。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珠三角还有这样的黑心企业,很不正常。不知地方劳动监管部门做什么去了!!
  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这样做的好处还有为以后的劳动纠纷的解决做好了充分准备(人(捏造了证据)——企业有“理”,劳动者无“理”  企业不是不懂劳动法,而是“精通了”劳动法。
  这样的黑心企业必须彻查,要重罚。
  还是早点关门吧
  呵呵,楼主们都太年轻了。现在这样的企业比比皆是。如果你就在佛山的话,不如就去北滘镇马龙工业区的鸿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看下,正宗的黑厂,不仅偷税漏税严重,而且还剥削了工人很多很多的钱。
  楼主真是幼稚得可笑,你去当地劳动局也是枉然。下面是一名网友发表在《网易》上的贴子,真的很无奈啊,天下乌鸦一般黑啊!  咱们外来工的维权“贴心人”-容桂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是一名来自四川的打工仔,在广东佛山顺德区容桂镇一企业工作三年了。我由于文化水平低,加之没有什么技术,所以在工厂里做最辛苦的活,工资是月薪一千三百元(含加班费在内),住宿自理。公司生意是好得不得了,我基本上天天晚上都要加班,每天工作十来个小时是常事,除了过年放几天假外,基本上没有什么节假日。我是农村人,工作苦点、累点、脏点都没有关系,只要能多赚点钱就行了。    工作三年了,但公司从来不与我簦订合同,也不给我买社保,让我很没有归属感。我三番五次向公司申请,都被拒绝。我买了一些劳动法规书籍看,得知我所在的工厂这样做是违法行为,于是我到顺德区容桂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并且向该局申请法律仲裁。    容桂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调解与仲裁的负责人极为傲慢,态度极为恶劣。她说,你这种情况,我见多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你以公司不与你签订合同而想索取赔偿金,还有什么所谓的加班费,都是很难的事。我争辩道:我所在的工厂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做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做为一名劳动法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怎么说出这种话呢?我这样一说,她才勉强接案。    经过多次去该局奔走催促,经过二十多天的苦苦行等待,终于结案了。仲裁书要求公司仅仅赔偿我三百元的经济损失。我证据确凿,但这样的仲裁结果很让我大失所望。    自新劳动法颁布以来,我们这些打工者无不拍手称快,认为找到了维权的“丈方宝剑”。但是做为对口职能部门的容桂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素质与服务意识都很差,甚至到了践踏打工者权利、纵容企业违法,为虎作伥的程度!    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好好地整顿一下容桂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在“维稳”是当地的首要政治任务,建议楼主员工集体行动,向公司施压。效果或许会更好些。这样才能引起社会的关注。
  千万不要幼稚地去与黑心企业去讲什么劳动法,合同、考勤、工资条都在企业手中,你拿什么去举证啊。
  如能找家媒体去曝光一下这家黑心企业那就最好不过了。
  楼主所说的“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按流行语来说应是“没有道德血液”的企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这种没有道德血液的企业简直是太给力了!!
  没有道德血液的企业注定是做不大、做不强的,赚来的钱迟早要赔进去的。  这种企业的无良老板是早晚要招报应的!!
  顺德的经济在全国是很有知名度的,但仅靠廉价劳动力、榨取他们的剩余价值,不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是没有多大的生存空间的。
  看来现在的打工的普通网友对这条贴不感兴趣,因为贴子“无图无真相”,如果贴子里面有“暧昧”的内容,或许一定会感兴趣的。哈哈!
  这样一家颇具现代规模的企业
          LZ这种工厂在佛山来说 真的算小规模的 小厂这种制度都很不健全,建议您找工作前还是要慎重选择~不过也应该也与老板的自身素质有关!
  所以“职业有风险,找厂要谨慎”,不良老板遍地都是,一不小心会上当受骗。
  地方劳动局要去调查处理才对啊。
  看了此贴,很有感慨。  做为一个县级行政区的顺德,其经济总量在全国是能排在前三甲的(县与县对比),在新劳动法颁布已有三年多的今天,内地省份的私有企业都“敬畏”劳动法,能按劳动合同法办事、尊重打工者的权利;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顺德的企业却背道而驰,肆无忌惮地侵犯劳动者的权利,靠这些不法手段榨取劳动者的价值而使企业发展壮大。真是丢尽了广东省的脸啊。
  假如是真的,这厂也太黑了吧。  也许我幸运,在这经过的这么多工厂内,从来都没有遇到过不发工资的黑工厂。
  19#楼主是幸运的,我也是幸运的。但我们还有很多的兄弟姐妹在那些不讲天良、不尊重劳动者权利的黑心企业里劳作。顺德区劳动执法部门监管缺失,真是严重失职啊!!!!!
  现在的私有企业主有几个是讲良心,有道德血液的?但是地方劳动监管部门不能与之同流合污、听之任之,否则就是犯罪!!
  现在的私有企业主有几个是讲良心,有道德血液的?但是地方劳动监管部门不能与之同流合污、听之任之,否则就是犯罪!!  ---------------------------------------------------------  你能咋样!!1
  联系人:孔令洁   称谓:女士   职位:市场部 | 网络营销   电话1:86-9   手机:   传真:86-0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新有东路7号   邮编:528305   
  报警!!!!!
  报警!!!!!  ------------------------------  报警是愚蠢的!对付坏人的最好办法是把他的家人绑上战车
  想问下25#楼主,孔令洁是什么人,有什么来头?上面是不是他或她的名片?
  有没有“创格公司”老板的电话号码?
  如果楼主所说属实,我将请我做记者的同学去创格公司采访。
  企业都这样。劳动局的那些人留的都是不道德的血。你找温总吧。
  顺德区劳动执法部门对发生在自己“地盘”的违法劳动法的企业必须采取高压打击措施,否则就是包庇,就是犯罪!
  找温总理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向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广东省暮劳动厅写信反映情况、求助。应当会有效果的。
  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孔星大人。
  真想不到孔子的后人做企业是这么心黑的。
  是不是啊?我以为是格创呢,创格,呵呵
  幸好他不要我,当时去面试的时候
      顺德区劳动执法部门对发生在自己“地盘”的违法劳动法的企业必须采取高压打击措施,否则就是包庇,就是犯罪!    ----------------------------------------------------------    顺德区公安执法部门对发生在自己“地盘”的劳动者维权,必须采取高压打击措施,否则就是包庇,就是犯罪!
  26#回复 作者:良心看社会也
回复日期: 8:39:00    想问下25#楼主,孔令洁是什么人,有什么来头?上面是不是他或她的名片  --------------------------------------------------------------------  麻烦你百度一下-----------顺德容桂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还是很有一套的,也有“特色”。  如公司行政人事部明文规定,公司招聘人员时(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一律不要河南与四川两省人(如有的话,基本上是借身份证混进来的)。为什么呢?这两个省份的人喜欢抱团,很不好管理;他们“维权”意识太强,动不动喜欢以《劳动合同法》与公司讨价还价,甚至是“集体行动”。很让公司管理层伤脑筋。所以公司大部分员工来自广西、贵州两省,还有部分广东人。广西与贵州两省人好管理,主要是“听话”,只要有活干,有工资收就心满意足了,从不奢谈什么“劳动法”。  
  顺德企业一直保持着每周工作6天的优良作风,从中可见一斑
  不耀眼的,猪三衲利蕞上罪底工孳息婊纯。
  瞎扯蛋!  我就是顺德一家企业的老板,现在生产成本那么高,如果我按劳动法来做,我早就关门了。我开厂十多年了,我从不与工仔签什么合同,也用不着给这些工仔买什么社保,他们一个月按三十天计算,工资是压两个月。至于炒人的话,我想什么时候炒就炒,在我的“势力范围”,我就是皇帝!  我不见劳动局来查过,有什么好查的?查也是没用。我每年为地方财政交了上百万税收。我们这些做企业的老板不出钱养他们,他们怎么活?地方政府与劳动局对我们是开一只眼闭一只眼,心肚自明 ,哈哈!!!
  瞧,这种无良老板有了几个臭钱就是这副嘴脸与德性!你那几吊钱除了你有点能耐外,最主要是靠榨取工仔而得来的,中国的大部分劳动密集企业均是如此。  企业想不断地发展,就必须以人为本,按劳动法办事、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应得的权利。
  顺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确实要担当起对所在企业的监管责任,不能让这些无法无天的企业妄为!
  创格电子公司的老板叫出孔星,与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同姓,儒家学说的核心思想是“以仁待人、双德治国”。看来这个叫孔星的家伙应当不是孔子真正的后人,可能他的先人是孔姓人家的私生子,或养子。因为他身上只有铜臭味,没有道德血液。
  其实,合同不合同都没什么所谓!准时发工资,反正大家进厂前说明了条件,能接受就进来,不能接受你可以不干!我在这个公司做了七八年了,开始三四年,还不是什么合同都没有,每个月只休息一天!现在制度相对完善些,一个月过后,就要签合同了!其实,合同都是废的!要炒人,还不是一样可以炒!工资一分不少算给人家就是了!所以,一般都不会有什么后患!
  合同是有“所谓”的,你打工的高姿态,不如此认为,但公司认为很有“所谓”,并且办理合同的手段极为“高明”。天底下的合同至少是一式两份,而创格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合同只有一份,且归公司独有。为什么这么做?这里面可是有玄机的,为以后的劳动争议抢得先机。  别的公司炒人首先是行政人事部先给当事人一个“说法”(瞎编都行),然后马上通知当事人到账务部结算工资,有时为息事宁人,按其工龄长短多给几个月工资以做补偿。而创格公司呢,却是先将当事人炒掉,却迟迟不通知当事人结算工资。  你就用不着为创格公司“涂金”了。
  创格公司为老板卖命的一帮行政人事管理人员是迟早会碰上“对手”的。
  这种“对手”就是有一定文化素养与法制水平的员工,他们的特点是敢碰硬、敢维权。
  只有这种员工多些,创格公司才能更好地沿着正确的田轨道向前发展;我们的社会才能进步与和谐!
  创格公司的老板是从小是吃草长大的,现在是靠汲取打工仔的血过着奢华生活。
  做老板的要有仁慈之心,一顿饭花上几千元舍得、嫖一个女人花成百上千元舍得、包一个二奶花上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也舍得,为什么该给员工的一点血汗钱却不舍得呢?很让人费解!这种人怎么不遭天收、遭雷劈呢!!
  人在做,天在看,创格公司的老板这样不厚道,早晚是要遭报应的!
  谁来关注弱势群体?全社会,首先是企业本身,其次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其实打工者赚个钱很不容易的,企业该给他们的钱还是要给,这也是企业的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之所在!
  呵呵,我也在创格做过,两年前就走了。工资太低了
  人是最凶恶的动物,事实证明,中国人是没有底线的,法律在强权和金钱面前形同虚设。要争得公平和正义,在漫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看只有用拳头。枪杆子里出政权,没有抢,一样可以闹革命,一样可以让无良者断子绝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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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伟雄,男,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新会市棠下镇天乡仓边村4号。  委托代理人汪长征,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丽翠,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勒流镇新荣喷粉厂,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新明四村。  负责人梁仕荣,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仕荣,男,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北区清凤街19号。系顺德市勒流镇新荣喷粉厂业主。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海星,广东世纪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伟雄因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日询问了上诉人谭伟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长征,被上诉人顺德市勒流镇新荣喷粉厂、梁仕荣的委托代理人冯海星。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新荣厂在2000年8月因厂房改建的原因,将有关搭棚工程发包给其厂内的员工谭某承包,双方约定由谭某自行招聘施工人员施工。日,谭某聘用原告进厂作业,双方约定给付原告每天40元工作报酬。2000年12月l0日,原告在进行搭棚作业时,不幸跌落地面身受重伤。之后原告被送往广东顺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救治,共住院502天(约l6.5个月)。日,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原告受伤事故为工伤的认定,日经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双方就工伤损害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纠纷经顺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处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有关工伤赔偿。  原审判决认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因工伤致残时,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证实原告受谭某的聘用在被告处进行搭棚作业,双方约定每天40元的工作报酬。故原告与谭某形成的是雇用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雇用合同期间遭受伤害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被告作为发包方,与原告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向被告请求有关工伤赔偿,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向有关责任人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认为与原告没有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负担有关工伤赔偿的答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谭伟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谭伟雄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2000年被上诉人进行厂房改建,自行聘用人员施工。该年10月17日,上诉人经被上诉人的员工谭柏强介绍,到被上诉人处做工,为被上诉人搭建车间顶棚。几天后,被上诉人为全厂员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德支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在投保单及所附的员工名册中,清楚记录了上诉人的情况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同年12月10日,上诉人在进行搭棚作业时,因被上诉人购买的劣质建材发生断裂,致上诉人不幸跌落地面身受重伤,被送顺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为推卸责任,竟然告诉上诉人该工程是承包给谭柏强的,要上诉人找谭柏强解决。纠纷发生后,经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了解,于日作出工伤认定,被上诉人对该认定未提出复议或诉讼,工伤认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日,被上诉人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上诉人进行工伤致残程度鉴定,结果评定为六级伤残。4月25日上诉人经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同年9月17日,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字(2002)第162号仲裁裁决。被上诉人对该裁决未提出异议,亦未提起诉讼。上诉人因该裁决少计算了部分赔偿项目而提起诉讼。根据以上事实,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错误:1、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仅仅出示了一份所谓的由几个人签名的承包合同,以此来否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上诉方当即指出:首先要对其真实性确认后才能对内容进行质证,但合同上的签名人都不在场,现对其真实性都无法确认,不同意质证。但原审法院当即对该合同予以全部认定,这是一种未对证据进行质证就作为定案依据的严重违法行为。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其他部门不能越权进行认定。被上诉人对于工伤认定及仲裁裁决都未表示异议,亦未循法定程序来撤销。原审法院却仅凭一个未经质证的承包合同就越权行使工伤认定权力,违反法律规定。3、一审存在严重违法不作为。无论被上诉人与其员工谭柏强是否在2000年8月签订了承包合同,同年10月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办理保险手续时,已确认了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这一行为已在事实上否认了承包合同。对于这一关系到案件定性的证据,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记录已充分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但因保险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认为只能提供给法院,致使上诉人无法取证。而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先后两次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均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原审法院的上述行为属违法不作为。4、—审判决违规对证据按需取舍,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日,被上诉人出具的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工伤评残的证明中,已再次清楚地表明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对这一事实亦完全承认。这一证据已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否认了承包合同的事实。但原审法院置此于不顾,径直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5、劳动部劳办发[号文《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作待遇。假如法庭认定的承包关系是真实的,承包关系也未在后来被改变,那么被上诉人也应对上诉人的工伤待遇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审判决是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被撤销。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顺德市勒流镇新荣喷粉厂、梁仕荣答辩认为:1、新荣喷粉厂从未雇请上诉人,上诉人是受雇于谭柏强到新荣喷粉厂作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新荣喷粉厂从未以厂的名义为上诉人买保险;3、关于法医鉴定,因当时上诉人不愿出院,要求做伤残鉴定,而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要求需单位委托才可鉴定,所以被上诉人才出具了介绍信;4、本案所涉发包项目依法无须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确认。  两被上诉人在二审答辩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在二审期间依上诉人申请调查了如下证据:  对叶惠莹的调查笔录。叶惠莹在笔录中陈述:顺德市勒流镇新荣喷粉厂并没有为谭伟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谭伟雄本人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质证,上诉人对该份笔录中叶惠莹所作的陈述有异议,认为叶惠莹的陈述与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提供的录音带的内容、被上诉人出具的介绍信相矛盾,且上诉人从来没有为自己投保。被上诉人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及反映的内容均无异议。  上诉后,经审查,上诉人对原审认定新荣厂将有关搭棚工程发包给谭某,并约定由谭某自行招聘施工人员施工,后谭某聘用了上诉人进厂作业的事实有异议。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对上诉人无异议的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谭某向被上诉人承包顺德市勒流镇新荣喷粉厂新建厂房的搭建瓦棚工程,并召集、组织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多名人员进行施工,有被上诉人与谭某签订的承包合同、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等书面材料证实,应予认定。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因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少计算了部分赔偿项目故而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上诉人对该裁决书中的事实查明部分是认可的,并不持有异议,只因对该裁决中的赔偿项目计付有异议故而诉至法院。而上述裁决书中已确认了新荣喷粉厂将搭建瓦棚工程发包给谭某,以及上诉人受聘于谭某进厂工作的事实。虽然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期间对上述事实又予以否认,但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可以认定,与上诉人形成实际劳务用工关系的是谭某,而非两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发包方,与上诉人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在施工期间遭受伤害,如果被上诉人对此有过错,双方间形成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对此定性准确。上诉人在本案中系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告知了上诉人可变更诉讼请求并为此重新指定了举证期限,其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充分行使释明权后,上诉人仍坚持其原来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均要求法院到中保人寿顺德支公司调取顺德市勒流镇新荣喷粉厂为上诉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证据材料,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经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德支公司调查,证实被上诉人从来没有为上诉人投保。上诉人称中保人寿公司顺德支公司作伪证,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上诉人亦未提供足以推翻调查笔录内容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份调查笔录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录音带,因不能准确反映所录取的内容,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录音者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正确,上诉人以此录音带佐证被上诉人有在中保人寿公司为上诉人投保,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谭伟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 罗 睿&&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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