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条例收费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4社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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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4社保100
10:41 发表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4 去社保100查询
1、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
2、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票据按**附处方明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
3、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
4、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报销基础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生育fu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
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为四部分,分别是门诊产检费、住院生产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关于费用具体报销情况以及需要的材料接下来会详细说明~~
产前门诊费
1、准备材料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给,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填写)
⑧《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2、结算形式、费用
①结算形:式为个人全额现金结算。要留好产检时候的收费单据哦~~
②费用: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在向单位提供产前检查收费单据时,费用总额要超过1400元,否则是拿不到这个钱数的。
住院生产费
住院生产费包括正常生育分娩住院费用外还有计划生育手术费。
1、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①社保卡直接网络结算
对于可以直接用社保卡进行网络结算的产妇,住院费用不用担心。除了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通常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在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个人负担。
②不能直接进行网络结算的
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直接进行网络结算的产妇,需要在出院后准备以下材料交由单位人事进行生育报销。
a.《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b.《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c. 原始收据;
d. 医疗费用明细单;
e. 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医院医保办开具);
f. 单位情况证明(未在本市医院网络结算的原因);
g. 医学诊断证明书(住院分娩当次)复印件;
h.《北京市生育fu务证》或外地户口《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fu务联系单》复印件;
i. 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①《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②《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③ 原始收据;
④ 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⑤ 检查、治疗明细单;
⑥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⑦ 单位开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产妇申请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交给单位人事,单位人事相关人员会于每月5号-25号到社保中心进行申办。
1、生育津贴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④《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⑤ 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一份,jun人应提供身.份.证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证明材料;
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⑦《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单位填写)
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后,当月5-25日必须申报《生表二》,否则将删除其申报的生育津贴信息,生育津贴不予支付。删除后,参保单位要重新按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办理。
注: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以上报表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表不得涂改。
2、晚育津贴
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生育险,则由男方或女方享受均可,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谁的保险缴费基数高就由谁享受,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晚育津贴申请的表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通过女方公司报销。如果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险,则只可以享受晚育津贴,这时,到男方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同样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返还男方人力资源部,男方申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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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收费有了新标准
&&&&来源:本网&&
【字体: 】【】【】【复制地址】
&&&&中新重庆网11月2日消息&&&&日前,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布了我市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新标准。即日起,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者,将按其年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标准规定,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分别对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消息来源:重庆日报记者&曾&立
【责任编辑:AD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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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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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 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全额入库,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七条 事业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计生事业经费和政策性专项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人口计生部门编报部门预算,按程序核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 第九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投向重点要向稳定低生育水平经常性工作项目倾斜、向县级以下基层计划生育单位倾斜、向国家和省级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倾斜。 &&& 省和县级的计生事业经费重点用于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队伍网络、计划生育信息网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以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政策性项目支出。 &&& 市级计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人口计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市(区)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机制、市辖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管理等项目支出。武汉市、鄂州市和恩施州本级的计生事业费要优先投向县级计生事业费重点支出。&&& &第十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支出范围: &&& (一)在编计划生育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 (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经费。主要指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的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含计划生育并发症治疗经费)、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检经费。 &&& (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经费。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经费、少生快富工程经费、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经费、关爱女孩专项经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奖励经费和节育手术保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经费(含工作补助经费)。 &&& (四)计划生育基础条件建设经费。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经费(包括服务站维修改造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网络建设经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干部培训经费和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补助费等。 &&& (五)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印制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经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抽样调查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费、人口规划与发展战略科学研究经费、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学会工作经费及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等支出。 &&& 第十一条 计生事业经费支出管理 &&& (一)计划生育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 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按编制人数核定,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足额安排到位;超编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不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公用经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分项目、分级别、按单位工作量分档次确定开支定额标准,按单位编制人数安排经费。公用经费标准控制在一定额度内,一般不得高于当地一般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 (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经费 &&& 1、农村计生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鄂计划生育委[2002]53号)规定的免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按例结算,不准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经费包干,杜绝向应免费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上级转移支付免费技术服务经费要与本级安排的免费服务经费捆绑使用,专款专用。 &&& 2、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检经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48号)的规定执行。 &&& (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经费 &&&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8号)、《关于确定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9号)的规定执行。 &&& 2、独生子女保健费。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要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有单位的,由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自行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主要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改转移支付资金、村(居)集体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试行,待国家和省级出台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 4、&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经费和节育措施奖励经费。实施&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对自愿放弃生育政策内二孩指标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落实节育措施的农村独女户、双女户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具体的奖励标准和范围由县(市、区)按当地实际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四)计划生育基础条件建设经费 &&& 1、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建设,国家安排的基本土建工程支出不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每年在编制预算时安排一定的房屋维修、设备购置维护费用,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县、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号)文件规定,制定医疗设备配备计划,逐年配备到位,并有计划更新,定期进行检查。 &&& 2、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信息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分析等方面支出。信息网络建设坚持综合开发、资源共享的原则,网络信息硬件建设由省级统筹规划,各级按规定的配置要求购置;全省计划生育系统综合性软件由省级统一开发,实行系统综合运用。村组服务管理信息员补贴经费由当地统筹解决。 &&& 3、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夫妇免费提供生殖健康、遗传咨询、优生监测等服务项目支出。具体项目和经费使用由省级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 4、干部培训费。重点用于省、市、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的进修培训,省级负责本级和市级、县级部分业务骨干的进修培训、市级负责本级和县级部分业务骨干的进修培训、县级负责本级和乡级业务骨干的进修培训;同时要加强对省、市、县、乡级行政干部人员的培训,县、乡两级注重加强对村级专干的培训工作。各级在每年9月份前列出下年度进修培训计划,做到有计划地组织计划生育专干和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进修培训。 &&& (五)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 &&& 1、宣传教育经费。宣传教育要根据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重点突出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的新时期生育文明建设,强化社会宣传职能。安排必要的宣传教育经费,用于报刊资料征订、宣传用品印刷、音像品的制作及报刊、电台、电视台计划生育宣传栏目和计划生育宣传剧作节目等宣传教育支出项目,支出规模控制在总支出的一定额度内。凡列入事业费支出的各类宣传资料和宣传教育的项目,均不得收取单位和个人费用。 &&&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其中的免费服务对象所需&三查四术&经费,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列入当地的部门预算支出。 &&& 3、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经费。主要用于孕情监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药品管理经费,以及&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查处经费。 &&& 4、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经费。除国家和省级统一划拨的购置避孕药具的经费外,各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应安排药具仓库维修改造费、正常运转经费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 5、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费。各级要将考核经费(考评规模、时间、次数、人数)编制在部门预算内,考核经费(包括食宿、交通、补助费用)由组织考核的单位承担,不允许转嫁给下级单位承担。考核人员补助标准按照组织考核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各级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党政线、人口计生线、相关部门线),按规定对表彰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其奖励经费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四章 转移支付补助 &&& 第十二条 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分配以&因素法&为主、&以奖代补&为辅,适当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共同测算后,通过转移支付直接补助到位。 &&& &因素法&,即按各地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独生子女数、双女户数等相关计划生育目标人群的数量、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各项政策的兑现率、有地方特色的奖励政策、争取各行业对计划生育家庭普惠优先政策措施的出台及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的资产管理的规范程度、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 &&& &以奖代补&应具备的条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创造性和成效显著、各项指标或单项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基础设施设备按国家和省级统一规定的标准按时配备到位、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县(市、区),给予资金上的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申报程序。各市(州)、县(市、区)按照省级制定的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每年6月份前由县级以上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 第五章 财务管理 &&&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责任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经费使用管理有章可循。 &&&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坚持综合财政预算,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做到强化预算管理,细化预算项目,硬化预算约束力,确保投入按标准足额落实,经费支出严格按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要求,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求,按时向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单独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统一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杜绝以拨代支。 &&&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对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 第十八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制定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明确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规范资产登记和处置程序,严格资产&非转经&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加强资产运用和效益的检查和评估,严禁资产随意处置、变卖、挪用和个人占有,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闲置和浪费。 &&& 第十九条 加强人口计划生育财务队伍建设。按照《会计法》规定和适应当前繁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任务的需要,市、县级计生部门应配备必需的专职财务人员,加强财务人员继续教育。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聚财、用财、管财的水平,建立完整的数据资料库,掌握和分析各项基础数据,当好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 &&&&&&&&&&&&&&&&&&&&&&&&&&&&&&&&&&&&&&&&&&&&&&&&&&&&&&&&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 第二十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采取直接和委托的方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跟踪问效。 &&&&&&&&&&&&&&&&&&&&&&&&&&&&&&&&&&&&&&&&&&&&&&&&&&&&&&&&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省级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地方计生事业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统一进行考核。对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到位、使用合理、管理规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及时推广其经验、并予以通报表彰,从政策性专项转移支付中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 (一)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二)擅自扩大工资、津补贴标准的; &&& (三)截留上级专项补助经费、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 &&& (四)不优先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支出的; &&& (五)农村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不按标准落实到位的; &&& (六)虚报、冒领、套取上级专项资金的; &&& (七)部门随意改变部门预算的; &&& (八)资金管理无计划、资金使用随意性大,造成资金浪费的; &&& (九)将计生事业费用于兴建办公楼、宿舍楼或购置小汽车的(不含计生工作用车); &&& (十)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变卖上级免费调拨物资,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 &&& (十一)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同时,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视情况减少、缓拨、暂停补助专款,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其上年补助专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出台的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此办法为准。 &&&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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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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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1月23日讯 据法制办网站消息,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共6章26条。
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这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二是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规定一致,有利于落实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三是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责任的理念,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生育保险筹资原则及缴费比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第五条)。根据近二十年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生育保险支出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情况,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规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为有效控制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缴费比例超过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六条)。
生育保险待遇和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一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个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对于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第十三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第十四条)。考虑到公共卫生服务已包含了部分孕产妇检查项目,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第十六条)。
明确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规范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障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十九条)。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第二十条)。为了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对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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