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科目目只选择了一项怎么修改?急呀...打...

  点击查看&&  一、报考条件  1.一级建造师报考对象有何要求?  答: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第二条规定,报考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应不同的学历档次,分别有不同的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以下几种人员不得报考:  (1)不从事以上专业工作的;  (2)专业工作年限不够的;  (3)在校在读无工作经历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2.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能否报考?  答: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3.不在境内就业的港、澳专业人员能否报考?  答: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凡符合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按照上述规定,不在境内就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凡符合一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也可参加考试。  4.所学专业哪些可以报考?  答:所学专业应与《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见我省一级建造师2014年度报名文件粤建注发〔2014〕14号附表)一致,表内没有的高职高专类专业可以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高职高专)》(见附件)进行报考。以上两个对照表均没有的专业人员请谨慎报考,责任自负。  5.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因工作年限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参加考试,成绩怎么处理?  答:①以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后的工作年限和施工管理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取得第一学历证书前的实习期不计入工作年限。②以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按取得前学历(中专或以上)证书后开始计算施工管理年限;无前学历(中专或以上)的,按取得报考学历证书后开始计算施工管理年限。非全日制学历,学习期间合并计入施工管理工作时间;全日制学历,学习期间不计入施工管理工作时间。  因工作年限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参加考试者(包括第一年工作年限达不到要求而第二年考试时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在考后审核中将被认定为不合格,国家报名管理系统会将此类考生全部成绩归于无效,无法取得证书。  6.报考条件中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怎么理解?  答:两个学位的专业都要求是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  7.部队学历能否报考?  答:按照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8.部分科目通过的外省考生转到广东省内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怎样办理?  答:今年因继续使用省级统一网报系统报名,需要把原考试档案转到我省,成绩才能合并。1.考生向原省级考试机构提出异地转考申请,申请材料含:①个人申请报告1份(含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名称,转入地所属省市名称,联系电话);②身份证复印件1份。2.考生持《报考人员异地转考证明》到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办理转考手续。  9.不诚信报考的后果会怎样?  答:报考不诚信的表现主要包括学历造假、资历造假、工作年限不实、所学专业不符、单位印章造假等情况。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和成绩;已取得证书的,将按照人社部12号令的规定,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3年内不得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程序  10.我省考试报名的网址和时间?  答:我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考后审核,报名网站: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日9:00-7月10日17:00,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和网上支付。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陆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具体要求见该网站通知。  11.考前是否要到现场交表审核、现场交费?  答:不用。考前只需要按照网站提示,自行对照报考条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按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准考证打印即可参加考试。考后全科成绩合格者按照“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通知要求到现场交表审核。  12.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想增考其他专业应进入哪个通道报名?报错通道如何解决?  答:增考专业应进入“报考‘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通道。如报错通道,可以新考生身份选择正确通道重新报考缴费。报名结束后不能修改报考通道。  13.港澳身份证网上如何填报?  答:为防止考生输错自己的身份证号,网上报名系统软件会对身份证号自动进行判别是否为15个字符或18个字符(内地身份证号码都是15位或18位)。因国外和港澳台的身份证号长度与内地不一致,所以当考生保存时系统会提示:  这时只要选择“取消”就可以保存。  14.现役军人网上如何填报?  答:现役军人除有军官证外,也有身份证号码,请使用身份证号报名参加考试。  15.为什么网上报名提交信息时提示“报名重复”?  答:这种情况出现是因为考生已经在网上报名系统里填报过考试信息,当再次提交报考信息时系统就会检测到重复身份证号,并提示身份证号重复无法保存,在这种情况下考生应从查询修改入口登陆系统修改原来的报名信息。  16.何为属地报名原则?“省直”包括哪些单位?  答:按照考试规定,报名按照就近原则,在所在的省直或市考区报名。各市市属单位人员请按属地原则,网上报名时选择所在市报名点进行报考。广州市属单位考生选择“广州市”报名点进行报考。属于省直或省属单位(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选择“省直”报名点进行报考。非在穗的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在所在市报名点进行报名。  17.如何正确选择报考级别?  答:一级建造师有3个报考级别:“考全科”、“免二科”、“增报专业”。  大部分考生应选择“考全科”,除非以下两种人员:  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条件应为:符合全科报考条件,并于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的人员。  选择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条件应为: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后可持核发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专业类别的依据。  如错选报考级别,会造成考后无法合并成绩,成绩无效。  18.老考生为什么无法修改报考级别和专业?  答:考生如果以老考生身份登陆报名,系统自动调用原有档案信息,报考级别和专业显示为灰色,不允许更改级别和专业。如果考生确实要更改报考级别或专业,必须以新考生身份登陆报名,这样上一年成绩不滚动,请慎重选择。  19.老考生身份证号如何升位?  答:考生如果以老考生身份登陆报名,填报完个人信息后,点击页面左边功能条最后有一项“身份证升位”,即可进行升位,如下图:  20.2013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今年需报考增项专业考试(即相应专业),但报名开始时仍未领到2013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怎么办?  答:截止2014年6月中旬,我省尚未收到国家下发的2013年一级建造师空白证书。考生在今年网上填报增项考试时,暂不填写“取得资格证书编号”、“资格证书管理号”、“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三栏,留待考后合格提交报名资料时再手写补充。  21.增考专业有数量限制吗?  答:增报相应专业数量不受限制。因考试时间安排限制,每年只能增报一个专业。  22.忘记打印报名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对未及时打印《报名表》者,后果自负。  23.过了缴费截止时间,能否补交考试费?  答:因系统设定了截止时间,超过缴费截止时间,考生无法再进行报名费补交。  24.报名后,有违纪违规行为被禁考,报名费可否退还?  答:考生报名一级建造师考试后,因参加其它专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被处予禁考的处理,其所报名的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刚好处于禁考期内,考生将不能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因考生缴交的报名费已按财政规定实时上交国库,且报名结束后已经预订试卷,报名费将无法退还,考生也不能参加考试,将按缺考处理。  25.如何开具缴费发票?  答:2014年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报名的考生,网上缴费后需要开具考试费票据的考生,必须在7月31日前登陆该网站填报考试费发票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开具票据后,将在网站发布领取通知。  26.准考证如何获取?  答: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式。请于日9:00-9月19日17:00登陆报名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资格审核  27.为什么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即启动资格预审工作?  答:因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在先,合格标准公布在后,这两个时间点一般相差1个月左右。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从今年的考试项目开始,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通知要求,试行成绩公布后立即启动考后提交报名资料预审的工作程序。即在2014年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前,参照2013年度考试合格标准进行预收表。合格标准公布后,若考生成绩低于当年合格标准,则不能取得资格证书。  28.全科成绩合格后如何提交材料审核?  答:在考试成绩公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要求,到指定地点提交报名材料接受资格审核,逾期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资格申请。  29.考后审核时需要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吗?对报考单位营业执照范围有要求吗?报考专业要求与单位营业执照范围一致吗?对报考单位性质有什么要求?考生需要提交哪些单位证明材料?  答:(1)考后审核时不需要提供单位资质证书。  (2)对报考单位营业执照范围无要求;报考专业可以与单位营业执照范围不一致。  (3)报考单位性质要求:①一般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驻粤部队基建部门等。②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但在广东承揽工程。  (4)考生提交单位证明材料要求:①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法人单位代码证;驻粤部队的基建部门提供考生在基建部门工作的岗位和业绩证明。②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但在广东承揽工程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  如有疑问,请咨询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电话:020-.  30.证书丢失,能否报考增项?  答:可以报考,但须提供发证机关出示的证书证明。  31.考后迟交报名资料审核,后果如何?  答:因证书是在按照国家下发的当年考试合格标准完成的考后资格审核结果基础上,向国家申请统一下发。对逾期不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资格申请,将无法获得证书。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计划安排,预计在日左右公布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请考生密切留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有关提交报名资料的通知。  四、考后事项  32.考后能否更改姓名、身份证号及上传的照片?  答:不行。按照国家规定,考生姓名、身份证号、个人照片考后不得更改。因此,考前网上报名时务必核对正确个人信息后才可打印报名表和进行网上缴费,考后审核时提交的照片必须与考前上传的照片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33.考后如何申请成绩复核?  答:请考生登录“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办理流程。  34.滚动考试项目成绩如何滚动计算?  答: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考试项目为例,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如一级建造师是滚动考试,一共有4个科目。考生若在2012年报考全部4科合格2科,2013年报考剩余2科合格1科,那么2014年报考时只能保留2013年的成绩,而2012年成绩无效。考生必须在连续2年全部4科合格才能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35.资格证书获得的条件是什么?  答:全科成绩合格+考后资格审核合格。  附件: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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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西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发布人:&&发布日期: 14:55&&共425人浏览
  内容提要: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4、15日举行。2013年广西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为日-6月19日;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日上午9∶00起至日下午17∶00止。非首次报考人员:日上午9∶00起至日下午17∶00止;准考证打印时间是9月7-15日。
  (广西)关于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5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0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0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且报名时携带证书方能报考。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报考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属首次报考人员。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年5月24日上午9∶00起至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6月17日至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⑴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⑵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除了第(1)条所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⑶报考&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及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6月17日上午9∶00起至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5月24日上午9∶00起至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专业知识考试费60元/科,综合知识考试费41元/科。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日-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3年9月7日上午10∶00起至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混合)4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三个月后考生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电话(114 服务热线或118114 服务热线)语音查询自己的成绩,不收取信息费。咨询电话:1。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7。
  十、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1: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附件2: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5日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 Constructor 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附件3: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29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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