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忘不了爱一个人怎么办办47

【可能会找骂】一个人有移情别恋的权利吗?一个人有爱名花有主的人的权利吗? | 人文咖啡馆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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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句,拍砖欢迎,但是不要辱骂不要戴高帽不要人身攻击,我只是来讨论的不是来吵架的。)第三者这个问题我和很多人讨论了很久了,个人是认为“第三者无罪、移情别恋无罪”的。反驳我的观点通常有如下几个:“1,第三者的插足,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导致了无过错配偶的痛苦”“2,移情别恋者背叛了自己曾经的诺言,是对无过错方配偶的伤害。”其实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一直也认为移情别恋是错的,因为大多数人说过:“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也觉得一辈子坚定地只爱一个人是很道德也很浪漫的一件事情。即使不再爱了,对一个为自己付出了青春的女人负责任到底也是道德的。促使我改变思想的原因是一个“前女(男)友”的问题。我曾经和一群人讨论过“如何对待前任”这个问题。我发现大多数人秉承的观念是这样的:“分手后前任死缠烂打是不道德的(干扰别人之后的生活是不道德的,爱着一个不爱自己的人是犯贱的),有了新欢之后还爱前任是不道德的(乃至会发展处诸如“怀念前任是不道德的”“留着前任的痕迹是不道德的”种种)”这种说法乍看上去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任何人只能同时爱一个人,但是仔细想一想,你会发现这里面有矛盾。首先:不可否认,前任曾经也是现任,“有了现任之后不能再爱前任”这句话实际上直接证否了:“要深爱一个人直到始终”这个说法;同样,大多数前任曾经同样被爱过,而且也同样为这段关系付出过,所以这也同时证否了“和原配离婚是伤害她,因为她为这段关系付出过”这个说法;最后,前任被甩后很痛苦,但是不许死缠烂打,理由是不被爱了就该放对方自由,爱一个不爱自己的人是犯贱(死缠烂打说明前任不情愿分手,如果前任没有明显的过错的话,那么可以认为是前任被甩了),那么同样会证否“不再爱一个深爱自己的人是种伤害”的说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忌讳前女友犹如忌讳小三的观念完全证否了:“对感情不忠的人都是见异思迁、喜新厌旧的人,一定是花心成性,根本不懂得忠诚(前女友何来的“喜新厌旧?”她明明是最旧的人)”——如果真的是如此,那么所有不是和初恋结婚并相伴到老的人都是不可信任的了——既然你可以忘记前任并爱上我,你为什么不可以忘记我爱上别人?所以大家实际的道德是:“你同时只能爱一个人,当一段关系结束时,之前的付出、不舍、牺牲都被清零,犹如从未发生过一样。不存在分手后仍然需要对某人之前的行为负责任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只有现在属于你,过去不属于你,未来也不属于你,不爱了,我们恩断义绝”ps:(其实我非常奇怪,为什么被第三者抢去恋人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痛苦来谴责别人,而那些毫无理由就被甩了还得眼睁睁看着别人幸福的人却只能自认活该,还必须祝福人家,否则就会被骂。他们的情况实际上是一样的:自己深爱的人不再爱自己而和别人在一起了。难道是仅仅用时间先后就能论定因果:前者是出轨者的行为导致了他的痛苦,而后者是他的错误导致了对方和别人在一起?)那么简单论证一下:认同“凡更爱前女友的人都是对现任的不道德”的人,也等于是认同了“身边人不是自己最爱的人的人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不是因为深爱你而和你在一起,你会觉得这是对你不公平的。由此可以推断出:“一个人爱上了另一个人,如果不能立即得到对方,要么继续等下去,要么自己停止爱对方。但是绝对不能和不爱的人在一起。”由此可知,那些深爱着前任却惨遭抛弃,不得不和不够爱的人在一起的人,也许确实不道德。他们最道德的行为是孤独终老,一直等下去,对于那些前任的现任而言,这就是属于第三者的行为了,因为他们无疑深爱着一个名花有主的人,并且不打算改变自己的行为。再看出轨的人,如果他真的爱上别人了,那么根据“身边的人不是自己最爱的人,这是不公平的”这条,他们只有两条路——要么停止爱别人,要么离开现任去和别人在一起。一旦他离开,他和前任的一切也一笔勾销了,不存在谁对不起谁了。如果他真的深爱后面那个人,他不赶快把钱留下卷铺盖滚蛋更待何时啊!所以,我得出的结论是:第三者最道德的做法是保持距离一直等下去;出轨者最道德的方法是立刻离开现任和自己爱的人在一起。(这里假定他们是真心相爱的,不要跟我说什么只有原配才是真爱,第三者绝对不可能是真爱之类的话)其实也是被那些大骂“忘不了前任的人渣”的女人搞醉了,那些男人痴情于前女友,是被前女友抛弃的,他当然不会更爱你。但是当一个男人真的深爱后面一个女人,甚至不惜为她离开前面一个人(这得多爱啊!)的时候,她们又要骂人。干嘛不让人和最爱的人走呢?那样最起码能成全两个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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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爱情是情感,而婚姻是契约……因此,楼主对于楼主的反对者们的论证是无效的……反驳了楼主的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能够树立起楼主自身的观点……“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迫使他人违约……此时因为违约而造成的伤害,是完全可以有插足的第三者的一份责任的……当然,个人认为对于违约者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于迫使他人违约的第三者,这种处理也助长了违约者肆意违约的风气……
事实上,如果我记得的没错的话,如果按照神经的角度来看,人可以爱多个人……但是,婚姻这种契约已经进行了规定——在契约被解除之前,契约的缔约者不得与第三方发生关系……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契约一开始就是由双方共同认可制定的……此时此刻,楼主对于移情别恋的看法或许依旧能站得住脚,但是对于有了婚姻关系的来说,恐怕就未必了……
引用 的话:婚约可解除=离婚不算违约婚约要求夫妻忠实=脚踏两只船有罪普遍来说大家无法接受配偶不爱自己=不爱了离婚也没有错爱上别人导致了我不爱原配了,契约未限制我“不爱了”的理由。于是结论如上: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问题在于……现在假定一个人因为爱上了别人而不爱他的伴侣了……那么,此时此刻,孰先孰后,他是先离婚的,还是先爱上了别人的……怎么想都是后者……那么,这个人在此时此刻是否能算是脚踏两条船呢?……这是个更严峻的问题……
引用 的话:其实我基本同意lz的观点,人当然有移情别恋的权利,也当然可以爱名花有主的人。像总有人骂小三,可是究竟什么是小三,这个问题细想想bug不要太多。但我反对有了现任还爱着前任,心里有块儿绿地可以,还深深爱着...我个人认为,婚姻本身是对感情的契约……它如果不约束感情反而成了问题……尽管似乎没有契约能直接限制人的感情,但是这项契约的目的如果就是“违约惩罚与补偿”的话,那就没有任何问题了……诚然,契约没有能力强迫两个人相爱,继续相爱,也没有能力强迫不可移情别恋……但是如果契约的目的本身就是“惩罚违约者,补偿违约者对对方造成的情感损失”的话……那么这个契约似乎依旧不是不能有……
引用 的话:你说的这段话我是承认的,所以我很喜欢大陆的婚姻法:外遇方与第三者会吃行政处罚,如果离婚的话,法律会让外遇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惩罚了出轨方与外遇方。但是司法解释里有一条明文规定:“不得以禁止离婚来惩罚有过...关于离婚问题……这取决于契约本身的规范究竟是如何的……婚姻这种契约并没有以类似于合同的形式明文规范其本质,所以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假定它有有一个脱离明文规范的“本质”,在这里,规范了婚姻的本质的正是婚姻法,在各地结婚的时候,定下的就是不同的契约,只不过是在移居的时候,又被重新换算了而已……关于两种痛苦……我要指出的是,在这里“本质”一词的意义存疑……我要指出的是,所有的痛苦都由大脑的同一部分进行处理,都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在这里,两种行为的不同点在于——一个违反了契约,另一个没有;一个让社会主体有干涉的必要,另一个没有;一个对于社会主体的秩序有危害,另一个没有……在这里,千万不要太把个人的感受当回事,因为重要的永远是社会群体的博弈……没有什么“应该”……关于你举的那个例子……的确,他的行为的确可能是社会主体不喜欢的,但是,却没有危害到社会主体的秩序,社会主体也没有必要去进行干涉,他遵守了他认可并且订立的契约……他的行为不是天经地义的,也不是不天经地义的,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本来“道德”也好,“天经地义”也好,就只是一个祈使句的代用词而不是一个用于描述的形容词——这两个词就没有这种用于形容的能力……关于责任问题……所有的责任都必然来源于强迫,没有强迫也就没有责任,现有的强迫机制就是来源于法律的,也就是说,现有的一切责任都来源于法律……责任来源于爱情而不是法律这种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应该”必须“可能”,这是一切伦理讨论的必备前提,否则的话,我们就可以讨论“你应该去把天上那颗织女星摘下来”这种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的问题……
引用 的话:你的观点实在太刻板了,就连法院的离婚判决都不会这样完全不顾及实际情况死扣法律条文的。都这样不顾现实情况判决,只会把情况搞得一团糟。不顾及任何人感受的法律,最后就是让大家都过得不好。至于那两种情况的区别...我不管这个女人是否觉得自己受到伤害,因为这根本无所谓……没有第三者随便解体一个家庭当然对社会秩序没有威胁……因为这与社会所试图维持的秩序毫无关系……社会契约里面又没规定这个,怎么跟社会秩序有关呢?……至于你说的那个“如果”……先不说它是否成立……实际上,法律还真可以指望女人不往上扑来惩罚这个男人,法律当然可以依靠这个来维系……毕竟,法律从来不在乎一两个与大局无关的极少数情况……如果真有那么一两个特例的话,与整个社会的稳定无太大影响,反而是改写自身对于社会的稳定影响更大一些……
引用 的话:这么说吧——“我曾经爱你,但是我现在不爱你了,我要离开你”,这个行为不算违约。在限制离婚主义 (过错离婚制)时代,这种行为也许还算违约,但是在自由离婚时代(单方面无过错离婚制)这种行为不可能是违约。出...首先……我不在意你说的什么时代不时代的……因为你仅仅是把规则归类成了两类……而没有做出任何逻辑上的阐明……难道你要否认另一种规则的可行性?……而我完全看不出来这种论证是如何可能的……的确……这里存在着界定“相爱”的困难……甚至对于是否真的存在着“一种”被称为“相爱”的现象,也存在着很多争议……但这不是任何否定社会规范的理由……因为社会规范从来都不是完全精确的,它从来都是带有着相当程度的模糊性的……
引用 的话:和你这种刻板到家的人简直没有办法沟通!!!!!!!!你还要我说多少遍?“禁止外遇”这个道德禁忌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也是维护家庭的稳定,禁止外遇只是手段而已。一个人没有第三者而离婚,这同样...是吗?……“禁止外遇”这个道德禁忌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也是维护家庭的稳定,禁止外遇只是手段而已——这是你说的,我可没承认过……一切道德禁忌,在根本上都不是保护任何一个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只是保护周围的旁观者的同情心与正义感……因此你的这个目的论是站不住脚的……过错离婚制和禁止离婚制在全世界都在急剧减少,我认为可以合理推定为:人们放弃了这种制度,更换了另一种大家更喜欢的制度(自由离婚)——这可不是一个合理推定,因为影响人类活动的因素实在是太多了,例如你这种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因素……这不是我在否定某种制度,而是社会事实在否认这种制度。——社会事实没有否认过任何一种制度,至少在任何一种制度消失之前都不会否认……一个规则必需是黑白分明的,规则不能给人留黑不黑白不白的灰色地带,否则执法者完全失去了公正执法的依据——同时完备并且自洽的规则在数学上是否能够存在都是存疑的,更何况还有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这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你居然要求规则必需是黑白分明的,真抱歉……如果它真的是“必需”的,那它要先是“可能”的……同时——执法者完全不需要“公正执法”的依据,执法者需要的只是“让不认可他的执法的人在各方面都占据绝对劣势”的依据即可……说白了,你一直在誓死捍卫规则的牢不可破性,但是你一直不知道规则要为社会服务——规则不是“要为”社会服务,规则根本不会有任何一丝这样的想法,规则只是博弈平衡的结果而已,它没有目的……能够让社会变得更好更有秩序,让人们活得更幸福的规则才是有用的规则——抱歉我不能理解你说的这句话——如果能通过规则的改变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幸福,那么在聪明人的博弈中,这一个规则肯定早就已经被改变了,因此任何一个规则的改变,尤其是经由某一少部分人的呼吁,还存在着不赞成者的规则改变,都一定不是能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幸福的那种……同时——什么叫能够让社会变得更好?……再以及——让社会更有秩序……这里唯独能够理解的只能是——更能执行自身的规则……而让一个规则“放弃执行自身”以换取另一个更能执行自身的规则?……这是一件很怪异的事情,任何一个规则发挥完自身的潜力以前,你是怎么知道另一个规则的潜力更丰厚的呢?……否则要规则干什么?——规则只是社会博弈平衡的结果而已,不是“要它做什么”,而是“它就在这里”,你爱怎么看怎么看,有本事就去让它的反对者力量足以撼动它(但你在这里使用这种论证方法的话,我是绝对不会答应的,你要先能阻止我才行)…我觉得无法给社会其他人带来更大幸福的惩罚是不道德的——我才不在意这些呢,我知道的是,规则本身就只是社会博弈平衡的结果而已,因此,它的执行本身就已经给很多人带来了更大的幸福,如果不是如此,规则本身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的,因为规则只是社会博弈平衡的结果而已,它才没有什么目的……
引用 的话:一切道德禁忌,在根本上都不是保护任何一个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只是保护周围的旁观者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这句话又是哪里冒出来的?来源请求?我说人们否认的制度,是指曾经在20世纪通行一时,目前还在台湾、韩...第一个的来源请求请查看休谟《人性论》,以及往后的例如《伦理学与语言》等专著,我此刻不再赘述。一个来源于双方自愿建立的关系,必然应该可以自愿地结束而不受对方和他人干涉。——这个说法不成立——任何合同契约都不是如此的,因此,并非是任何一个来源于双方自愿建立的关系都可以自愿地结束而不受对方和他人干涉,反例已经给出。有反对者不代表这个规则不对——抱歉,规则没有“对”或者“不对”的区分,只有“能执行”与“不能执行”想区分……我在这里指出的仅仅是——任何一个规则,只要有哪怕一个人反对,它就不是一个能让人们更幸福的规则,因为至少有一个人变得更不幸福了……对于这样的规则,如果执法者仍然让被审判者处于绝对劣势,那么这就是在滥用自由心证,简直是执法者拥有了“最终解释权”,他说什么是白的什么就是白的——请不要歪曲他人的论点,因为能让被审判者处于绝对劣势的从来都不是执法者(执法者做不到这一点)而是旁观的群众(只有旁观的群众才能做到决定是否让其中某一方成为劣势或者是绝对劣势),因此你这句话的说法与我之前的说法完全没有关系……执法者从不需要“公正执法”,他只需要“能让在他的执法中利益受损的人处在绝对劣势的执法”就可以了,而这需要的是围观群众的支持……最后,很抱歉地通知您,大陆已经是无过错离婚制了。——这与我的说法有什么关系吗?……我根本不在乎,我是在捍卫大陆的法律?我是在否认大陆的法律?抱歉,我根本不在乎……这一切社会现实,都与“应该如何”一点关系都没有,而所有的“应该如何”都是人们情感的独断,而你难道要说某一种情感独断是“错的”,而另一种情感独断是“对的”?……我觉得你这个情感独断也有点可笑了……“因为规则是大众博弈的产物,所以现在的规则必然是合理的,否则的话它早改变了”——现有的规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我之前已经得出了论证,而你似乎完全没有任何合格的反驳呢,既没有反例也没有论证反驳……推卸了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抱歉,没有所谓的“社会责任”,除非它被社会所要求执行……如果不站出来说几句话,这种社会博弈的逆转永远都不会发生——我从未否认过这种观点,事实上每个人都会说几句话,但是,如果他们把“他们自己的情感”与其他的东西相互混淆,那么我丝毫不介意秉承着我自己的蛋疼精神,依靠着我的所有学识,给他们一点教训……这就好像,你需要一个自由市场经济来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你只维护那些现在实质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利益和话语权,同时给新的竞争者设定超高的进入壁垒,然后说“市场本来就该是这样的”!抱歉,我觉得你在胡闹!——抱歉,帕累托最优不需要自由市场经济,我才懒得维护任何一个企业的利益和话语权,以及,你这个类比一点都不恰当,我要指出的是,如果你们试图宣传你们的观点的手段就仅仅是通过把自己的情感伪装成其他的东西的话,就不要怪我打脸了……
引用 的话:哦,对了,最后不会忘记提醒你一下——现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是我的观点,不是你的。而且这是国家法定的行政垄断。抱歉,我在这个领域没有观点——谁敢在这个领域宣扬自己的观点,都将会遭遇我的无情打压,这就是我的行为方式,就是这么任性。
引用 的话:再明确说明一点吧,我现在渴望的,是那些无过错离婚中,没有第三者的被抛弃者,也能在财产分配上得到补偿(目前我国婚姻法的执行方式,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然后在对方坚持再行起诉几次之后统一离婚。但是财产只会...用“你很赞同”来给“你很赞同”辩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另外,此时此刻你试图提到的“消极自由不容积极自由的侵犯”实际上在根本上是个伪命题——理由在于,对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实际上是个假区分——在任何一个决定论的体系中它都是个假区分,因为你每时每刻去做什么,都不是“不受决定的”,而且,正相反的是,它是“百分之百被决定”的……不能因为别人没有成全你的私欲,而指责别人自私——任何人在用这句话去形容他人的时候,也同样在用这句话去形容自己,因为——私欲是没有区别的,而这句话本身就代表着一个人的私欲……
引用 的话:再明确说明一点吧,我现在渴望的,是那些无过错离婚中,没有第三者的被抛弃者,也能在财产分配上得到补偿(目前我国婚姻法的执行方式,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然后在对方坚持再行起诉几次之后统一离婚。但是财产只会...多说一句——即使决定论不成立,对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依旧是一个假区分——因为被确定事件所决定和被随机事件所决定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因此此时此刻,如果一个人不被干涉,那这个人就必然会做某件事情;而一个人去做某件事情,那这个人必然在实现他去做这件事情的过程中没有收到干涉——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符合“积极自由”的事件也同时符合“消极自由”,任何一个符合“消极自由”的事件也同时符合“积极自由”,在此过程中已经不存在两种自由的让渡问题了……因此,你所提到的“消极自由不容积极自由的侵犯”是个毫无意义的伪命题……
引用 的话:如果你想攻击自由意志的存在,还是请移步吧。我觉得我们的讨论越来越偏离主题了。说来说去,我根本就没有看到你的观点,或者说你根本就不屑有观点。你的观点就是:“大众怎么说,社会就怎么办;社会怎么办的,社会就...我对此毫无观点——它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你说对了——我就是不屑于有观点……并且我在这里会破尽每一种观点——我才不在乎你们什么观点呢……那又怎么样呢?……因为——这里有的本来也不是一场对于一个有意义的问题的讨论……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对于讨论的帮助与否”的问题了……
引用 的话:你这句话的逻辑怎么这么奇怪呢。如果你对此毫无观点,那么”这里有的本来也不是一场对于一个有意义的问题的讨论“请问你这句话不叫观点什么叫观点?这是一种“元观点”,在这里我不试图回答X问题,我试图回答的是“提出和回答X问题的人是在试图提出和回答什么样的问题”,层次不同……
引用 的话:很明显签订契约的不是第三者和受害方,而是出轨者和受害方。接受违约惩罚的是出轨者而非第三者,除非你能证明第三者一开始就有主观故意,或者明知对方有家室还下手。而且就算是这样,做出违约决定的主体还是出轨者,...不,假定“由于A的行为而导致了B无法执行契约”,“B无法执行契约”这一事实是可以有A的连带责任的……(这里的“由于”“导致”被规定为——当且仅当“X事件不发生时Y事件不发生”,“由于X事件而导致了Y事件”……)
引用 的话:人家没有要证明自己的观点你非要逼着人家提供证据做什么? 他只不过是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询问大家的看法。并没有声明自己的观点正确与否。如果你要证明他的观点错误,不是仅仅指出他逻辑上的不严谨,更要补充或者提出...例如“完全不可离婚”、“只有一方有离婚权而另一方没有”也是一种可能的规则啊……这有何难……可以构造的反例多了去了……而且在历史上也不是没出现过类似的规则……
引用 的话:那么吧主先生何苦追到别的组里给我成心添乱?如果觉得没意义讨论,干嘛故意跟我作对?如果没有自己的观点,何苦长篇大论扯些没用的?我同时管理着两个小组……这个小组我也是管理员……不是追过来的……这个问题本身没有讨论的意义,但不代表这个问题的元问题“当我们问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究竟在试图问什么,又试图得到一种什么样的回答”是没有意义的,而根据我对这个元问题的回答,我理论上来说要跟每一个试图提出和回答这个问题本身的人作对一下,而你就撞到枪口上了……我对于这个问题本身没有自己的观点,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元问题却未必没有……我长篇大论也正是为此……每一个试图提出和回答这个问题本身的人,都在跟我作对……
引用 的话:我知道层次不同 你的观点是在楼主要求的观点之外,但是问题是,楼主要求参与者回复的是他希望的观点,没有要求在他要求之外的观点参与,那么请问,你这种不请自来的行为算什么?楼主没有要你回答“提出和回答X问...没有任何规定规定了“楼主认为不符合标准的人就不能来”——否则反转控底下将会都是反转,挺转底下将会都会是挺转,因此,不请自来没有任何问题……我在这里,是打算回复给所有想要回答,想要对这个问题找到一个标准答案的人看的——因为他们必然都在对这个元问题的回答上出了问题——任何一个在元问题上回答没出问题的人都不会想回答这个问题本身……因此,何来“恰当”与否的概念呢?……果壳目前为止没有楼主删帖的功能,以后我也不希望有……我的回复对于楼主的问题没有任何作用,但是本来楼主提出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有效的问题……引用 的话: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是从什么标准下得出的结论? 跟楼主所持有的标准一样吗?如果不一样,那么你如何证明你这个标准下得出的无意义结论适合楼主判断的标准?最后再问一个,为毛楼主问个问题必须...问题没有意义——当一个问题是把一种感情倾向,伪装成对于事物状态的描述的时候,这个问题必然是没有意义的,它本身并不能够通过描述得出任何判断……至于适合楼主判断的标准?——抱歉,楼主抱着他的那种理想——这里就没有任何标准……楼主问个问题可以没有意义,但是作为一个负责的旁观者,我想我阻止他问这个问题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因为这个问题不是有意义的问题,所以说这个问题根本就不会有一个有意义的答案,也就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回答这个问题,所有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人,都不能说清楚,他们回答的与提问的是否是同一个问题……引用 的话:我深刻同意"这个问题本身没有讨论的意义,但不代表这个问题的元问题“当我们问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究竟在试图问什么,又试图得到一种什么样的回答”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观点 但是请你能否在逻辑上阐述下,为什...这个元问题,代表着的是人们是以何种方式问出一个问题的,它是可以在描述和分析的基础上给出判断的,因此它是有意义的,但是这个问题本身不可以,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引用 的话:,假定“由于A的行为而导致了B无法执行契约”,“B无法执行契约”这一事实是可以有A的连带责任的……(这里的“由于”“导致”被规定为——当且仅当“X事件不发生时Y事件不发生”,“由于X事件而导致了Y事件...我在指的就是——此时此刻最后承担的总责任……也就是,多方追偿以后的状态……我不在乎中间的过程是直接要求,还是一种追偿,因为结果是一致的……这不是责任划分的对象的问题……毫无疑问的,这里追偿是可行的……结果就是,法律依旧是允许这里的第三方承担责任……
引用 的话:你这个简直是偷换概念。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楼主是把“一种感情倾向,伪装成对于事物状态的描述”楼主只不过是在描述一个道德现象的情况下掺杂了自己对于这个道德现象的困惑。我并没有说过“楼主认为不符合标准的人就不...——世界上根本就没有道德现象。(所有的“道德现象”都是“一种感情倾向伪装成的对于事物状态的描述”,恭喜你,你暴露了你自己的知识水平)你的质问毫无意义——什么叫“恰当”?这也不是任何一种歪楼。如果说取消一个问题叫做歪楼的话,那么90%以上的哲学学术讨论就是相互歪楼的过程,而显然不是如此。你的质问本身也是要被取消掉的内容……我也没有任何规则规定的义务去对你的质问给予解释……1. 它是无意义的 2. 规则没有要求我解释……任何人都可以阻止楼主——只要他们的论证能支持这个问题本身是无意义的,他们就可以阻止楼主去提问,无论是作为管理者还是作为普通用户,在学术讨论里面也是这样的,任何人都有权用“这是一个没有意义的伪问题”来对问题本身做出反驳,而不是去回答这个问题。楼主可以申请让任何人删除任何言论,但是如果对于这个帖子的这种回复,楼主的申请不会被批准,如果这种申请被批准的话,那么势必会让这里充满了对于无意义的问题的讨(胡)论(扯)——用“这是一个没有意义的伪问题”对问题的元问题作出回答,对问题本身做出反驳,是会被允许的,至少在目前的规范中,它不会被删除。
引用 的话:A和B之间 B是原告 A是被告 B和C之间 B是被告 C是原告 但是不代表A和C之前就有被告和原告的关系。A和C之间是完全没有责任关系的。在B和C违约的问题上 B负全责。 我刚回复中间那3句就是...请不要割裂A的行动与B的违约……在B与C之间B负担全责(目前的法律是这样),这并不代表着“对于B对C违约这个事件”B负全责……如果这种代表能够成立的话,那就不存在所谓的“追偿”了……正是因为“对于B对C违约这个事件”A可以负连带责任,才有“B有权对A要求追偿”的理由……
引用 的话:附上 律师们对第三方追责的法律解释,我百度了不少,大致一致。如果需要我可以贴网址。1、不行。合同具有相对性,约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请不要割裂A的行动与B的违约……在B与C之间B负担全责(目前的法律是这样),这并不代表着“对于B对C违约这个事件”B负全责……如果这种代表能够成立的话,那就不存在所谓的“追偿”了……正是因为“对于B对C违约这个事件”A可以负连带责任,才有“B有权对A要求追偿”的理由……
引用 的话:附上 律师们对第三方追责的法律解释,我百度了不少,大致一致。如果需要我可以贴网址。1、不行。合同具有相对性,约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在这里,负担“违约责任”的只是B,但却不代表对于“B违约”这一事件,负责任的就只是B,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请不要混为一谈……如果负责任的就只是B,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要求对A追偿的理由……
引用 的话:道德现象 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社会现象是指所有与人类共同体有关的活动----产生、存在和发展密切联系的现象。现象 人...这里的citation来源于《伦理学与语言》,在《语言、真理与理性》的第六章中也有表达。在这里——“善恶标准”这一概念本身就已经是对“道德现象”的循环定义了……这种定义真的有意义吗?……至于证明?……我说的可仅仅是“支持”而已……我没空把整本书或者一整个章节的内容堆上来给你看……你可以去给“善”和“恶”一个语义解读嘛……不依靠任何“道德”就存在的“善”和“恶”,与不依靠任何“善”和“恶”就存在的“道德”……你只要能给出哪怕一个来……这种论述就会当即崩溃……但是你给不出来嘛……
引用 的话:不好意思 是你不要混为一谈。 这里的对”b违约“这一事件负责人的就只是B B对A追偿的理由不是”B违约“而是 ”A的行为导致B受到了经济损失“ 这是两个不同的事件。我知道你可能说 导致B收到经济...这里你提到了“过错”……“过错”这个概念本身就代表着“对某事件承担责任”……这可不能这样循环定义……如果A不对某事件承担责任,A就不会有任何“过错”……显然这不能支持任何这样的法律判定……唯一的判定理由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A需要承担责任,而承担责任本身,的确是对“B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换句话说……A的确对这一事件负担责任……但承担“违约责任”的就只是B……你的逻辑还需要练练……
引用 的话:别逗了好么 = = 循环定义不是万能药,不要随便拿出来吃过错”这个概念本身就代表着“对某事件承担责任” 是这个词的外延,但是这个词语本意是对具体行为的描述。你要说我这里循环定义。 你必须证明我...好“过错”是对具体行为的描述……但是这里又回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上——什么样的描述的行为能称之为“过错”呢?……你定义得出来吗?……如果你用一个规则给出了定义的话……那么过错就必然代表着“对某事件承担责任”……你这就是循环定义啊……引用 的话:如果A不对某事件承担责任,A就不会有任何“过错”……显然这不能支持任何这样的法律判定拜托你不要玩把充分条件和结论换位置好吗A没有任何过错,A是不对某事件承担责任的。 这才是正确的逻辑谁告诉你这是充分必...噗……来,A有过错,但A不对任何事件承担责任……或者是A对某事件承担责任,但A无任何过错……你只要给出来就行了……反例呢?……反例呢?……引用 的话:行了行了, 夜深了,继续揭穿你这一套一套的诡辩也没意思。 人要有自知之明,你是什么人我也看出来了,继续这个话题我还不如继续和楼主讨论你所谓的”无意义"的问题。因为反对你,所以便是诡辩……但是问题在于,我都能指出你犯了什么逻辑错误……而你始终指出不了我的……这究竟是谁在诡辩?……
引用 的话:喷了, 我是从贴吧过来的,我不知道这里的讨论环境如何,但是你这种言论在我眼里简直亲切啊。冲着这份亲切我就认真的回复你这段。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或者过失在不同的法律...噗……233333……“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这可是你说的哦……当且仅当“A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要求承担责任”,“A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过错的”……结果就是说——绕到最后还是要以“承担责任”来判定过错与否……恭喜恭喜,自己承认了自己循环定义就好……如果你用某一规则对“过错”进行了定义(包括民法、刑法等),这就必然意味着这种行为按照这一套规则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当你回过头来重新说“有过错的才需要承担责任”这就等于什么都没说,恭喜恭喜……逻辑是不能这么绕圈子的啊……引用 的话:貌似我说你诡辩挺伤你自尊的?那么请你自己去看置顶帖 好好的科普一下可好。噗……看起来你也就只有这个水平了?……请问一下,这是不是应该你自己解释一下你自己的言论了?……
引用 的话:嗯嗯 来了啊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这可是你说的哦……当且仅当“A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要求承担责任”,“A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过错的”……你语文咋学的? 在法律上被要求承...行……不at人就直接这样回复了是吧……我现在才发现……“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当且仅当“A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要求承担责任”,“A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过错”……这不是完全一样的吗?……现在这里的“过错”是名词了……而它还是不能脱离具体的法律界定出来过错是什么,不是什么……结果你还是循环定义……
引用 的话:嗯嗯 来了啊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这可是你说的哦……当且仅当“A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要求承担责任”,“A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过错的”……你语文咋学的? 在法律上被要求承...当你贴出置顶帖的时候,你自己还是在试图歪曲他人的论述嘛……顺便,给你贴了一堆书,你能先回去看看书再出来说好吗……
引用 的话:嗯嗯 来了啊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这可是你说的哦……当且仅当“A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要求承担责任”,“A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过错的”……你语文咋学的? 在法律上被要求承...顺带……你的“道德现象”和“善恶标准”呢?……你之前的“道德现象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那么,“善恶标准”是什么?……敢给个中间没有“道德现象”的界定吗?……
引用 的话:嗯嗯 来了啊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这可是你说的哦……当且仅当“A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要求承担责任”,“A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过错的”……你语文咋学的? 在法律上被要求承...最后,麻烦你认真看一下消息来源……甚至哪怕是只看完第一章……你也能够明白我在说什么……《伦理学与语言》……你就这么喜欢凭空辩论凭空指责而不能去看两本书?……至少你要分清楚这里究竟是一种信念分歧还是态度分歧才行吧……
引用 的话:呵呵 改了啊? “A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过错” 提取下主干 “行为界定为过错” 跟“行为是过错”的主干一致? 一样? 你特么少点脑补行吗? 认认真真的引用别人的话行吗?哟哟哟 让我去看书呀...噗……原来有“不是过错却被界定为过错”“是过错却不被界定为过错”的奇妙逻辑啊……顺带……扣帽子也扣得新颖一点嘛……别挑不出来别人的错误然后就空口白话指责他人诡辩……
引用 的话:别逗好么,善恶是什么自己百度下,看看里面是不是带“道德现象” 我发出的定义主干是 “道德现象是社会现象” 善恶标准是界定社会现象的, 跟道德现象有个毛线的关系? 而道德现象 这是个组合词语,...别空口说白话……来个语义……来个语义……啥叫“善恶标准”?……啥叫“道德标准”?……
引用 的话:“噗……原来有“不是过错却被界定为过错”“是过错却不被界定为过错”的奇妙逻辑啊……” 这句话请你好好解释下呗 我没有扣帽子哦,因为我是根据事实来说的。这些语言事实可都是白纸黑字的记录在这里。至于新...行为被界定为过错=行为是过错……这不是很显然的吗?……这用人教?……
引用 的话:我还没有解释你的逻辑错误呢。 我现在是在指责你歪曲我的观点。 这是两回事 别逗。 你的逻辑水平能提高一点? 如果你觉得我逻辑有问题, 就老老实实的引用我原话来反驳我。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这里在“过错”的定义中已经隐含了“承担责任”对吧……如果第三方没有过错,是无须负责的——很好,这真是很好的循环……
引用 的话:在你说循环的时候能不能把你的循环封闭下?过错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 如果第三方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方是无需承担责任的。这句话哪里循环了? 没有产生责任的行为,自然是没有责任让你承担。这东...结果就是——到头来什么都没说……也根本没有对我的说法给出丝毫的反驳……我的说法是“法律可能会要求这个第三方承担责任(由违约方要求追偿),如果法律这么要求了,那么第三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结果呢?……你反对我的时候说了啥啊?……
引用 的话:哟 你这么说我也感到很莫名了啊 我什么时候反驳你这句话了?”如果法律这么要求了,那么第三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句话和 “如果法律没要求,那么第三方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是等价的那么判断命题真假 就是...不对啊……这个命题是真命题啊……因为在“如果……就……”的复合句中,是不依靠单独的简单句真假来判定真假的啊……如果整个命题为假的话,必须要“法律要求第三方承担责任,但第三方不需要承担责任”才能判定命题为假啊……
引用 的话:哟哟 终于承认“行为是过错”了嘛那么我就开始指责 你另一项歪曲事实的地方我的定义是 过错是什么什么样的 行为。 或者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过错 过错被行为界定 过错属于行为的一部分怎么到你这...你说对了啊……要定义当然要定义到“当且仅当满足一下条件时,符合词汇”……否则这怎么能叫一个合格的定义呢?……引用 的话:至于你说 B对A 的追责问题那个跟违约没有关系了啊。因为法律上对A追究的不是“违约责任”,因为A在“违约”这件事上不存在过错。A对B有没有责任,有没有这个“违约”,都成立。法律上对A追究的不是“违约责任”,不代表A在“B对C违约”这件事情上“没有责任”,这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A在“B对C违约”这件事情上“没有责任”,那么就不存在“B对A就‘因为A的行为导致B违约’要求追偿”这种可能……在这里即便是需要A的行为被界定为过错也是一样的……
引用 的话: 别逗。我下面那个是双重否定,跟你上面那个是等价的。我需要的是这个双重否定是真。 如果Q则P 或者是如果非Q则非P 是等价的。 但是现实中 只有非Q 所以我们只能得出结论 非P 你特么想证...现实中也没有给出非Q……恰恰相反的是……你最多只能说——当且仅当A导致B对C违约的行为被具体的法律界定为过错的时候,A被法律判定需要承担责任……你不能说在这种情况下A不承担责任……这是两回事……
引用 的话:你特么逗比呢法律上对A追究的不是“违约责任”,不代表A在“B对C违约”这件事情上“没有责任”,这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确实是不一样的概念,但是我从来没有说“法律上对A追究" 而是在说法律上A对”B...噗……法律仅仅要求了A对“过错”承担责任,如果这一“过错”正是“B对C违约”的原因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解释为A对这一事件负有责任……
引用 的话:睁眼说瞎话呢 - -。我都贴出来了 你选择性无视? 非Q已经给出来了《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于是乎你的条文解释就把自己的脸给打了……非常好……
引用 的话:您这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脸吗。“法律可能会要求这个第三方承担责任(由违约方要求追偿),如果法律这么要求了,那么第三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可是你的原话,我可从来没有反驳过这句话啊。 请问我在什么地方被打脸...引用 的话:于是你就在我发的一大段里 找到其中一种情况来反驳我? 请问 这种情况适用于我们讨论的情况吗?是否适用取决于法律如何规定,法律如何规定取决于立法者如何制定法律,立法者如何制定法律取决于群众的偏好……结果……我说了这么半天……你究竟理解我说什么了没?……
引用 的话:NONONO 是你理解我说了什么? 我从一开始就说了 在法律上 在法律上 谁管你说什么? 你要反驳我,就从法律上下手。 否则就承认 在法律上,我是对的。引用 的话:而你这种 试图用你自己理解的责任,去替代法律上的定义 这种完全就是偷换概念的诡辩行为。 我说你诡辩有问题?引用 的话:合同法是基于契约精神订立的。 你引用契约精神的时候 真的理解了什么叫契约精神吗?在法律上啊……原来在法律上“◇p,p→q”是可以用“?p”来反驳的啊……这什么逻辑……在法律上啊……原来在法律上没有存在过“p”成立的例子啊(结果你还偏偏给出来了一个p成立的例子),结果你想说此p非彼p然后绕过去啊……这什么逻辑……在法律上啊……在法律上什么时候规定了“一种可能的法”是什么样子了?……什么时候法律规定了“不可能有这样的法”了?……法律上你是对的?……你的“法律上”连问题的边都没沾到……现在是你在稻草人论证了……用我自己理解的责任……我什么时候规定了“责任”是什么了?……我根本就不管责任是什么……我只管“是否存在一个可能的法律,要求这一第三方承担责任”……而结果是——现实的合同法也有时会让第三方承担责任——你给的法律解释说明了这一点的成立……至于合同法基于什么精神订立的,这重要吗?……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我也根本没有引用什么契约精神……只要存在一个反例反驳一个全称命题,这个全称命题就是错的……这无需任何精神……
引用 的话:我只管“是否存在一个可能的法律,要求这一第三方承担责任”……而结果是——现实的合同法也有时会让第三方承担责任——你给的法律解释说明了这一点的成立……我从没有说 没可能啊 我什么时候说过? 我只...那么结果是……你在反驳什么呢?……可能存在一个法律使得第三方没有责任,也可能存在一个法律使得第三方有责任……这两种可能都没有被抹杀……其结果当然就是——此题无解……这正好是我要的……我说的一直都是说——婚姻法本身是否规定小三有责任我管不着,它可能没规定也可能有规定,但是在哪里就接受哪里的婚姻法,不喜欢的可以想办法去改,改成你自己不喜欢的那种也不是没可能……结果呢……你究竟在跟我扯什么呢?……“◇p,p→q” 那么 “?p→?q"这才是你的逻辑啊……恭喜你,你又一次暴露了你的逻辑水平……哪怕你不会赋值函数也好歹做个真值表对一下看看吧……什么时候“◇p,p→q”可以支持 “?p→?q"了?……虽然说对于这个特定的问题,我的确支持 “?p→?q",但是这里不能有这个“那么”……
引用 的话:你在打自己的脸吗。至于合同法基于什么精神订立的,这重要吗?……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我也根本没有引用什么契约精神……只要存在一个反例反驳一个全称命题,这个全称命题就是错的……这无需任何精神...你的法律解释就已经给出了一个反例了……还要我再拿出来你自己亮出来的法律解释给你看看吗?……《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原因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例如依照消费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出售商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制造商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受损害的消费者直接请求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应当赔偿。这个反例可是你自己给出来的……不是我给出来的……假定“由于A的行为而导致了B无法执行契约”,“B无法执行契约”这一事实是可以有A的连带责任的——这是我原先的说法。你的说法是——A有连带责任是不成立的,是你的个人臆想。对A有追责权的只有B 跟合同的另一方无关。A和C之间是完全没有责任关系的。在B和C违约的问题上 B负全责。(这些可都是你的原文)结果是谁打了谁的脸?……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
引用 的话:哦哦 哦 这确实是我的错。 我这里可以修正一下 “在充要条件下,◇p,?p→?q” 不好意思 您继续。我说的一直都是说——婚姻法本身是否规定小三有责任我管不着,它可能没规定也可能有规定,但是在...楼主认为“如果某一方之前出轨了”,类似于台湾的那种“受害方有权强制出轨方不得离婚”的婚姻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未来方向的”嘛……我反驳的一直是楼主这种拿着一部分地区的法,反驳另一部分地区的法的奇葩论点啊……
引用 的话: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提一下主干”法律规定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承担责任。“没错啊 我一直在申明,我从没有反驳这句话。所以打脸从何而来呢?由于A的...直接承担责任——承担直接责任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等同吗?……
引用 的话:不,假定“由于A的行为而导致了B无法执行契约”,“B无法执行契约”这一事实是可以有A的连带责任的……(这里的“由于”“导致”被规定为——当且仅当“X事件不发生时Y事件不发生”,“由于X事件而导致了Y事...这里的契约精神不重要啊……因为这里只需要法律即可了……“契约精神?”那是啥啊……引用 的话:嗯 不等同 那么请你证明这个责任是连带责任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可以是按照法律规定,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但违约方也承担责任……此时就构成了你所说的连带责任……
引用 的话:OK 连带责任 没问题。那么问题就回到了 更上一级你反驳我什么?我反驳你的以下内容:A有连带责任是不成立的,是你的个人臆想。对A有追责权的只有B 跟合同的另一方无关。A和C之间是完全没有责任关系的。在B和C违约的问题上 B负全责。(这些可都是你的原文……而且还被你自己给出的法律解释反驳了……)
引用 的话:根据你说的 那么结果是……你在反驳什么呢?……可能存在一个法律使得第三方没有责任,也可能存在一个法律使得第三方有责任……这两种可能都没有被抹杀……其结果当然就是——此题无解……这正好是我要的……我前面...那么,我现在要反驳你的“契约精神”了……至少在实证法体系当中……那些都是毫无意义的……只要有规定,那规定就在这里,如果没有规定,那规定就没在这里……就这么简单,因此不能有“根据契约精神,受害者追责的对象也只能是出轨者,具有主观意愿的小三最多也只是道德谴责的范畴。”也不能有“根据”契约精神“而言。这里的责任很明显是指”违约责任“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责任“ 因为小三接受的道德谴责就是对其责任的惩罚。”……这两者的讨论都是基于一个并不被法律本身承认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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