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单县地图的2009年春专业的三级士官,安置办把我...

请问99年入伍,到今年2009年,满十年不满三期的三级士官能否作转业安置?_百度知道
请问99年入伍,到今年2009年,满十年不满三期的三级士官能否作转业安置?
谢谢?请给予准确回答,今年满十年足,难道当年十年足的不算十年转业范围呢?我出具了父母身体患病,家庭急需劳动力为由的证明单找县武装部和民政局盖章,去武装部的时候,到今年2009年,不然不会给予安置?法律和兵役法不是规定满十年的就可以申请转业吗,请问这正确吗,但不满十二年,满十年不满三期的三级士官能否作转业安置,转业的士官必须满十年以上(不含满十年)的士官请问99年入伍,想提前转业,办事人员说
提问者采纳
跟你一样,少一天都不行,必须干满十年,提前转业,是整整十年!我是济南军区联勤9分部的,也是一个情况,比如我十年零6个月,我的给批了
提问者评价
哪年转业的,分配工作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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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送送礼吧,找找人按规定不能正常转业,10年的提出来就可以转业了。你现在这种情况,部队比地方好说。前两年部队裁军
三级士官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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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请求按照国家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申请
信件内容:
&&& 我九二年十二月由南郑县新集镇入伍,在部队期间由于专业技术以及工作表现突出,先后由义务兵转为专业军士、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二零零八年四级士官服役期满,二零零九年四月转业回县安置办报道,做转业安置,在部队服役共十七年。
&&&&&& 在部队期间,在一次军事实弹演习中受伤,导致左耳听力尽失,后经手术中又致左脸面瘫,经多方治疗,面瘫基本恢复,但听力无法恢复,甚至无法安装助听器,部队给评为八级伤残。又在自身伤残的情况下参加了二零零八年的抗震救灾,对党和部队的各项工作安排都任劳任怨,无怨无悔。
&& 自二零零八年转业直到现在,在这期间一直等待安置,又无工作,也没生活费,都是靠自己的转业费维持生计。&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但是在这三年多的待安置期间,只领了一年的生活费就停发了。
&&&&&&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但是安置时又强行让参加考试,如果不参加考试就按货币安置。却让在部队服役十七年的转业士官和服役两年的义务兵同时参加,年龄差距大,丢下书本近二十年和刚从学校出来两年的义务兵一起考。,而且二十年前的书本知识和现在的书本知识内容有很多不同,在此情况下,176名考生中我名列第四十二位,仅0.5分之差,被拒予安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608号
&&&& 第二十九条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各项法规都没有要求转业士官进行考试安置,服役满十年的转业士官和伤残军人都是重点安置对象。我既是十七年的四级转业士官,又是伤残军人,而在我幼年时父母先后因病去世,家境贫寒,几十年前的土房在零八年地震中早已坍塌,无法入住。现在却成了无工作,无住房,无固定住址在三无人员,在社会上成了非工非农非官非兵非商在闲散人。
&&& 十七年前,怀着满腔热血,报效祖国,建设国防的心情,无怨无悔的把青春献给了党和国防事业。十七年后怀着建设家乡服务人民的心情转业归来,却迟迟不给安置工作。如今三年多过去仍未安置,无住房无工作,身带伤残,转业费也早已用完,又带着一岁多的女儿,生活早已十分艰难,望党和政府能根据具国家的法律,法规给予安置。以解决我的生活困境,也为在部队保家卫国的战友一点希望,让祖国的钢铁长城后继有人。
信件编号:
写信时间:
回复单位:
南郑县政府
回复内容:
接到“市长信箱”,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现将问题回复如下:
发件人1992年12月由南郑应征入伍,2009年4月转业,在部队服役17年,系四期转业士官,八级因公伤残。家中有妻子和小孩。
南郑系兵源大县,每年应征入伍人数平均达到250人左右,但每年退伍的城镇安置对象,也有近100人,转业士官近20人左右,县上的国有企业全部已经改制,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受限,安置压力很大,基于这种形势,县政府从2004年起,在遵照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前提下,反复酝酿,最终研究决定,对退伍军人安置,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的办法进行,即:(一)通过文化考试,按25%的比例选拔一部分由县政府指令性安置到县内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工作;(二)向县内外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推荐安置一部分;(三)本人自愿到企业工作,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给予货币安置;但我县为了激励更多的退伍军人走自谋职业之路,将货币安置标准起点就定为4万元,每起期服役一年在加2000元,对立功者还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金额。
对于转业士官在考试中照顾政策,确定为一年兵龄加1分,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加2分,对考试入围者,分配单位时侧重照顾。
发件人在2012年11月参加县上组织的对2008年和2009年两个年度176名退伍安置对象(含转业士官)考试中,名列第43名,而当年政府指令性安置定为前40名(含1名孤儿免试),未能入围,属向企业推荐安置或货币安置对象。而发件人不情愿被推荐去企业工作,也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不断上访,反映他当兵时间长,因公伤残,家庭困难,要求政府给他指令性安置到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去工作,这显然无法办理,更何况,2004年至今,每年除一少部分安置对象通过考试,选拔安置而外,累计近400名考试未入围者,也都心存不甘,实属无法破例照顾安置。
至于发件人反映家庭困难问题,县上领导非常重视,责成民政局和安置办调查了解,帮助解决。我局已拿出处理意见:一是给发件人及妻子、小孩照顾落实城镇低保;二是适时从临时优抚金中照顾安排;三是如需廉租房,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四是如本人愿意去企业工作,我们积极给予推荐。
信件流水号:
1、是否及时处理
2、反应问题是否解释明确
3、办理意见是否满意
4、办理意见是否落实&&当前所在位置:&&
转业军人安置最新政策,2014新的退役士兵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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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和复原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
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转业军人安置最新政策: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市&)负责在本辖区内安置。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 第三条 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陕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各级政府、部门和接收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
& 第四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 省、地(市)两级可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承办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
& 【章名】 第二章 移交与接收&
&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和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 第六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 (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 (二)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三年以上;&
&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
& (五)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需要照顾;&
& (六)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七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转业军官及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军区或相当于大军区一级单位派出的移交组或委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向我省移交;&
&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 (五)省人事、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负责接收随调爱人中干部、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 【章名】 第三章 分配与安置&
& 第八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转业军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属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以下简称部属)驻西安地区单位安置的转业军官,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属、部属驻西安地区以外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分配。&
& 第九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达指令性计划,主要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 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推荐、选用等做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 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回避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和政法、金融系统。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在干部岗位尤其是领导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回避的方法是:亲属在党政机关的,不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安置;亲属在业务性质相近的系统的,实行交叉分配;亲属在同一大系统的,通过系统内部调整分配。&
& 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考虑的,要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 第十二条 在从严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则下,经我省接收的转业军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区安置(含省、部属驻西安单位和西安市属单位);&
& (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西安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 (二)配偶原籍西安,户口现在西安,结婚三年以上;&
& (三)配偶随军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体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六年以上;&
&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
&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户口现在西安,在西安无子女,需要照顾;&
& (六)个别在其它地市无法对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区对口安置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十三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照顾安置;&
& (一)在部队荣立二等以上军功的;&
& (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二等乙级荣誉军人;&
& (三)在边防、海岛从事飞行、潜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 照顾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爱人所在地区安置,其中获二等功以上人员可在地区(市)所在县(区)安置;②安排工作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照顾本人专长和志愿。&
&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市,可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和鼓励一部分转业军官从平原县到山区县工作。&
&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在不改变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适当工作。实行聘任制的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聘用转业军官。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官,分别享受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 第十六条 随调爱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 【章名】 第四章 定位与培训&
& 第十七条 各地、市和接收单位应在接受安置任务后两个月内,做好转业军官的定职定位工;暂时不能安排任务的,可只定位不定职。并应填写定职定位表一式三份,报省安置部门审查,由省安置部门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 第十八条 转业军官根据地方安置部门的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经省或地(市)军官转业安置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银行、教育等有关部门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应迅速落实转业军官的户口、粮食、工资和子女上学入托等问题。&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要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职工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军官的急需。&
& 第二十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转业军官离队报到后均应进行半年左右的专业培训。&
& 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条&和&块块&相结合,按专业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地、市和省、部属单位接收数量大的,分别按&块块&和&条条&组织培训;接收数量小的由省统筹安排。&
& 【章名】 第五章 奖惩&
& 第二十一条 对每年安置工作和培训工作完成任务好、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作如下处理:&
&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分配安置计划,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军官转业安置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完成安置计划。&
&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人员,视其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我省不予接收;接收后发现作假的退回原单位;&
&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安置部门应撤销分配计划,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 (三)各级从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人员违背组织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赌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014新的退役士兵安置:
2014年退役士兵报到须知
一、报到对象及时间:&
  1、义务兵、一、二级士官:报到从日起至日止。每个工作日的上午报到,下午审核档案。&
  2、转业士官:报到从日起至4月30日止。&
  3、2011年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含大学入伍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父母(配偶)单位有一方属中央、省属单位或市直单位的,到市民政局安置办报到;父母(配偶)单位属县(市)、区和属城区纯居民或原属中央、省属、市直单位的,但现已改制并移交社区管理,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报到;2011年在大学入伍的退役士兵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报到;2011年入伍的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报到。&
  二、报到须带证件:&
  1、义务兵、一、二级士官: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部队开出的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全家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
  2、转业士官:省民政厅开出的士官接收通知书、配偶的工资卡、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
  三、注意事项:&
  1、大力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凡符合政策安置条件要求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报到时拟写好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并盖好本人手印提交,由安置办按程序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
  2、退役士兵档案必须由所在部队干部送交或由部队用机密件邮寄。个人自带档案一律不予接收。&
  3、报到必须由本人到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由家长或他人代理。&
  4、报到时必须填写《退役士兵安置表》。所填内容必须真实、清楚,字迹规范,涂改无效。&
  5、根据市公安部门规定,入伍后户口已注销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凭安置办开出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重新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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