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发生土地纠纷调查报告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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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的山岭土地都没有山林册和山权土地证,发生山权纠纷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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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村有一山岭在联营场解散后,又被村委会改种果树后成了果园,继而在我们村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情况下村委会于1982年承包给了个人,并签了30年合同。现在有一邻村村民于该山建水泥结构住房,为此,我们村村民强烈抗议,要求该邻村村民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村委会提出要回该山山权。村委会以我们没有山权土地证为由,没有制止建房并拒绝归还该山山权。因此,我们村全体村民代表和各生产队队长找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并要求镇政府出面处理未果,县土地执法大队也于次日到达现场,但是仍然是不了了之。现在山权没有归还,房子又快建好,村委会支部书记给我们的答复是:你们无权干涉该山的管理和一切使用。但是该山从第一次土改,到1962年“四固定”都是我们村的,以后也没有重新分配。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村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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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我们村的山岭土地都没有山林册和山权土地证,发生山权纠纷我们该怎么办?”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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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县政府确权。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土地是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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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海网安备  发生土地纠纷怎么办: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土地纠纷起诉书:发生土地纠纷怎么办呀,找什么途径解决呀
  要看你纠纷的性质,如果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不能先起诉的。因为他属于行政处理前置,只有你对行政处理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认真研究,掌握真实可靠的权属资料是调处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
  一、土地纠纷的实质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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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 Email:&&村与村之间发生土地边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悬赏分:0  提问时间: 15:01:25
村与村之间发生土地边界纠纷应该如何:我镇老林村与涧溪村因为林地边界不清产生纠纷,请问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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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所属地区:四川-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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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以确定林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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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工作避免纠纷的发生
  做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工作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纠纷的主体
  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件的的主体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受户口管理的限制和传统婚俗观念的影响,婚后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其子女也难上城镇户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享受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及其他经济权利,到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村民小组款自然也就不分给他们;更多的情况是,出嫁女同样嫁到农村,故意不将户口迁出,甚至将其子女的户口上在本村,进而以户口仍在本村为由,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2、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入赘女婿,受农村风俗习气的影响,虽户口在本村,但绝大部分的村民小组通过&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规民约,拒绝将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
  3、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规民约以其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不分给农村超生子女征地补偿款,而超生子女则以其户口在本村为由,要求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
  4、镇办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有些镇办倒闭解散,对企业职工未作出善后处理,这些职工即没有退休养老金,也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和社保费,回到本村(户口也迁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村民小组不同意。
  5、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这些人迁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迁回居住时,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分给他们责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也没有分给他们。
  6、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有的村民虽然户口仍留在农村,人却常年在外务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镇生活,未在村里尽任何义务,当村上要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又回来请求其权利,这自然会引起村民不满,村民小组往往也会不同意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婴儿出生和村民死亡时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组以婴儿出生时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时村民已死亡为由拒不分给征地补偿款。
  二、争议的焦点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当前,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形,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们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比较混乱。比如,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组,而留村、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归谁所有,没征到的一分不给。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无户口、有户口无田等问题。
  三、处理方式
  1、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民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对于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而其关于入赘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定,恰恰违反了《宪法》、《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因此,入赘女婿也与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3、对于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下出生的,经行政机关处罚、审批后上户,具有村民身份。但是这种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导致超生子女作为村集体成员与其他村民应当有所区别。否则,如果不加区分地对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给予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无形中就成了对&超生行为&的鼓励。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数额的土地分配款影响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应当在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护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的行使,是否分给、分给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决定。
  4、对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这些&回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不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基本生活没有保障。而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他们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他们的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对于&回迁&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员,应当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
  5、对于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对于&迁出&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区分对待。
  平等不是平均。对于&迁出&人员,不能一味地适用户口属地原则: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应当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未尽村民义务的应当少分获不分。
  6、对于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份子,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在分配时婴儿已出生就应该分给。而村民在分配时已死亡,民事权利也随之灭失,其家属要求死亡人员继续享有民事权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规定,不应分给征地款。
  因此,新生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不予支持。
  四、建&议
  鉴于有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频繁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1、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从风俗习惯,以防止滥用自治权力现象的出现;
  2、组织成立联合督查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对征用土地工作各环节的社会监督;
  3、主动进村入户,指导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稳定农村社会;
  4、组织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寻找就业机会,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自谋职业、引导企业吸纳失地农民。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开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仅仅是其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中颇为突出的一个。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事关农民生活的保障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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