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港拆迁圆通为什么不发广西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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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纪委书记的血泪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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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纪委书记的血泪控诉 前注:宋振枢原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因抽调参与拆迁而陷入一起特大冤案,想不到有一天会有人用纪委的双规以其道还治其身,此血泪控诉难道不值得世人警醒?! 血泪控诉书 冤! 冤!冤枉啊! 一、 起因: 日,市纪委在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突然间对吴正德进行“双规”,一直进行到6月25日。在这13日里,不给吴休息,不给吴睡觉,并指名道姓地说吴正德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主要是打击宋振枢、吴艺,吴正德在受不了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虚构了我、吴艺、吴正德收受黄启胜30万元的事实,还说他受我和吴艺的指使,帮助沈鸿月、钟汉明加大龟鳖数量,他们2人送钱给我和吴艺。6月26日,市检察院开始对黄启胜进行拘留,并把他拉到柳州看守所。黄启胜受不了他们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承认送了30万元给我、吴正德、吴艺。并一直坚持说当时是在赛格旁边的农业银行取30万现金送给我们3人的。直到日,在检方的诱供下,才改口说是用备用金送给我们3人的。 二、审讯的情况 (一)日至7月18日,钦州市市纪委开始对我进行“双规”,在这4天3夜里,我没有任何一点交待材料,每天他们给我休息4小时,即每天凌晨2:00—6:00。 (二)日18时,市纪委把我移交给灵山县检察院。那晚,他们把我关押在灵山县检察院的审讯室里,不给休息,除了作简单的笔录外,我没有任何一点交待材料。 (三)日上午9:00—8月9日晚24:00,灵山县检察院反贪局把我拉到灵东水库灵东宾馆104号房对我进行指定监视居住。在这21天里,有10天给我休息,每晚给我休息2小时,即每天凌晨4:00 至6:00,其余11天不得睡觉,其中3天3夜不得休息一次,最后一次是从8月4日开始,直至8月9日审讯结束,5天5夜不给休息,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平均一天没有1小时的休息时间,全过程没有录音录像。 (四)灵山县检察院反贪局分为五个审讯小组,即韦兵一组,黄科伟一组、郭权荣一组,刘其品一组,黄锦桓一组,每组2人,每组审讯6小时,轮番进行,车轮战术。当时审讯的主要是针对收受符兆亮和黄启胜的钱而进行讯问的。我是在7月19日晚韦兵对我审讯时第一次听到黄启胜这个人的名字。我反复跟韦兵说,黄启胜这个人我不认识,又不与他有来往,怎能收他的钱呢?这些审讯都没有进行录音录像,也没有作任何笔录。 (五)从8月6日开始,市检察院反贪局开始介入我的案,和灵山县检察院反贪局一起,联合对我进行不分昼夜的审讯,市检察院反贪局参与的人员是禤副局长,阮伟和胡分田三人。 (六)从日开始直至8月9日晚24:00。在这5天5夜里,他们不给我任何一点休息,轮番进行、采用车轮战术,疲劳审讯。在8月5日凌晨2:00—8:00,是韦兵审讯;8:00—14:00,是黄锦桓审讯;14:00—20:00,是郭权荣审讯;在8月5日20:00—8月6日凌晨2:00,是刘其品审讯;2:00—8;00是黄科伟审讯:8:00—14:00,是郭权荣审讯;14:00—20:00,是黄锦桓审讯;20:00—22:00,是禤副和刘其品审讯;在8月6日22:00至8月7日凌晨4:00,是阮伟审讯;4:00—8:00,是刘其品审讯,8:00—14:00,是胡分田审讯;14:00—20:00,是禤副审讯;在8月7日20:00—8月8日凌晨4:00,是阮伟审讯;4:00—8;00,是胡分田审讯;在8月8日8:00—14:00,是禤副审讯,刘其品在场。当时我写有收吴正德、黄启胜的钱6万元,并签字。在8月8日14:00至20:00,是阮伟审讯;在8月8日晚20:00至8月9日凌晨2:00,是胡分田和灵山县检察院一个姓陈的法警审讯,当时我问胡分田,说上午我写的收受黄启胜的6万元是自首吗?胡分田跟我说,不是,数字不对,我后又问胡分田,那数额是多少?胡分田说是10万,然后我又写一张交待材料给胡分田,即收到黄启胜10万元,并签有字。在8月9日凌晨2:00——8:00,是郭权荣审讯,当时在场的有灵山县检察院法警韦队长和一个梧州籍的干部在场,当时郭权荣把沈鸿月和钟汉明的名字和数额写出来,叫我承认,这是我第一次听到沈鸿月、钟汉明的名字,我写有收沈鸿月、钟汉明各10万元,收受符兆亮6万元,并签有字。在8月9日8:00至9:00,市检察院反贪局禤副对我审讯,我写有收符兆亮10万元,同时还写有收黄启胜10万元、沈鸿月10万元、钟汉明10万元,符兆亮16万元的交待材料,并签有字。在8月9日9:00—14:00,韦兵、黄锦桓对审讯,我在收黄启胜、钟汉明、沈鸿月、符兆亮的材料上签有字,在8月9日14时至24时,在灵山县检察院审讯有录音录像,参与人员有黄科伟、黄锦桓、郭权荣。 (七)在日凌晨2:00—8:00,郭权荣对我进行诱供和骗供。在灵东宾馆104号房里,当时在场的有灵山县检察院的法警韦队长和一个梧州籍的干部在场。郭权荣对我说,今天上午,黄若萍来传达市委的决定了,说你和吴艺征了那么多的地,市委不想再查下去了,怕影响以后的征地,只要你配合,市委给个处分就结案了,并说吴艺、吴正德正在办理,我现在在帮你,让你早点回家。由于当时长时间不得睡觉,精神不能自控,分不清真伪,就答应配合他。1、他叫我承认黄启胜这案。我说我人都不认识,又不清楚,怎能承认?他说这没关系,你按我说的去说就行了。然后他把黄启胜的案情跟我说,并吩咐在录口供时一定要按他所说的那样去说,这样才能成案,还说,只有这样才能帮我。2、他列出沈鸿月、钟汉明的名字叫我承认收他们的钱,这是我第一次听到他们俩的名字,当时我对郭权荣说,这俩个人我都不认识,怎能承认?郭权荣对我说,你不承认,我也帮不了你,市委那边也过不了关。我说,那就承认收他们1万元吧,郭说,那太少。我又说,那就承认收他们2万元吧。郭说,那太少。我又说,那就承认收他们5万元吧。郭又说,那太少。我说,那承认收他们多少?郭说,收10万元吧。我说好吧。然后他在沈鸿月、钟汉明的名字后面写上各10万元叫我承认。3、郭权荣叫我承认收符兆亮的钱,我说我没有收过他的一分钱,怎能承认。郭说,吴艺已经承认了,你不承认,市委那边肯定过不了关。我说,那收多少,郭说,至少有5—6万元吧,我说那就承认收6万元吧,然后郭又在符兆亮的名字后面写上6万元叫我承认。到早上8:00—9:00,禤副来审讯我,对我说,符兆亮说不只送那么少钱给你。我说,那送多少?禤说,至少有10几万,后来我又在符兆亮的名字后面写上10万元,即后来录口供的16万元,同时我还写有收黄启胜、钟汉明、沈鸿月、符兆亮的46万元。 (八)灭绝人性,惨无人道的审讯。按照公安部2011年公安侦查工作条例的要求,对指定监视居住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具备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条件。②便于管理。③保证安全。同时还要求是公安机关执行的,但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全部是灵山县检察院人员,没有一名公安参与。他们在对我这21天暗无天日的审讯中,手段之残忍,丧尽天良。1、不给冲凉。在炎热的夏天里,身体臭到闻无可闻时,他们才允许我用毛巾擦身子。2、阮伟在对我的审讯中,连续超过6个小时以上,尿急了,他也不允许我上卫生间。等审讯结束才允许上卫生间,并说一大堆侮辱我人格和家属的话。3、在灵东水库灵东宾馆104号房这21天的审讯中,黄若萍共来3次,每一次来都要求办案人员对我的审讯要毫不留情,严加审讯。其中有一次,黄若萍召集办案人员开会,并对他们说,市委已经决定,对宋振枢的问题要彻底查清,不管用什么手段,出了事,市委负责。办案人员接到她的指令后,对我的审讯,手段更加残忍。特别是在8月4日至8月9日的审讯,困到想靠近墙打个盹,他们都不给。(黄若萍来作指示的话是办案人员戴奎、胡分田讲给我听的)4、在灵东水库灵东宾馆104号房这21天的审讯中,平均每天没有1个小时的休息,每天只能坐在一个圆形的塑料凳子上,没有背靠的,一坐就是22小时或者24小时,坐久了,屁股出现红肿和烂痛,并且每天还要回答他们永不休止的问话,精神超出了临界点,不能自控。因此我多次向办案人员要求去看守所,我多次对韦兵、黄科伟、黄锦桓,刘其品,郭权荣说,既然你们认为我有罪,把我送到看守所算了。在看守所,至少我还能得一丁点的休息时间,而在这里,你们如此这般折磨我,不让我睡觉,使我生不如死,受尽你们的凌辱。他们说,你不承认受贿,不可能去看守所。他们把我要求去看守所的话向李娟检察院长汇报了。5、李娟检察长有一次审讯我,在灵山县灵东水库灵东宾馆104号里,当时在场的有副检察长纪钧耀,反贪局副局长刘其品等人。李娟问我,宋振枢,你因什么问题来这里。我说我不清楚,可能是因征地工作出现一些失误吧。李娟说,若因征地出现失误,就要捉你来这里,钦州以后还有人敢征地吗?同时还问,听说你多次向办案人员要求去看守所,我答是。在这里你们的工作人员不给我睡觉,生不如死。李娟说,你不老实向我们交待问题,怎能去看守所。同时还向我提出,要我认清形势,并反复抄写有关零口供,自首和立功的材料,要求每天抄一百篇。6、灵山县检察院副检长纪钧耀,他当时是指定监视居住的现场负责人,他每天都要到灵东宾馆104号房检查我是否睡觉,每次去都对看护我的工作人员说,他(宋振枢)不承认受贿,不让他睡觉,困死他。工作人员接到他的指令后,变本加厉,有时困到想打磕睡都不给,直接过来推我。7、韦兵在灵东宾馆104号房里每次审讯我,都说,我们灵山县检察院反贪局办了20几年的经济案,从来没有办错一件,捉你宋振枢一千个不错,你不承认,我们有很多手段去对付你。有一次,他审讯结束后,这时天还未亮,他就直接叫司法警察过来看护我,逼我回答他的问题,并说了一大堆侮辱我和家人的话,我只能忍声吞气。这样一直折腾到交给下一班。8、黄科伟在第一次审讯我时,就对我说,黄若萍在把你移交给我们检察院时就对我们说,你们检察机关不是有个指定监视居住吗?跟我们纪委的“双规”一样,就用这种办法去对付宋振枢。在以后多次审讯中(在104号房里),对我说,你的案属于政治案,是黄若萍交待我们整死你的,你有什么能力去对抗市纪委和市检察院?领导叫我们整死你,我们就整死你,你不承认受贿,休想走出104号房半步。错是领导的错。你们纪委也是用这种办法来整死我们柳州市检察长的,不给他睡觉,最后他被逼承认。现在你的老板(黄若萍)把你交给我们,我们也要用这种办法整死你,都是跟你们纪委学的。在审讯中,有时困得受不了,他就大声喊,宋振枢,叫你来这里是交待问题,不是睡觉。9、刘其品在审讯中多次对我说,宋振枢,我们不用这种手段(指长期不给睡觉),你不可能说,并且我们是从你们纪委学的。我对刘其品说。若用这种手段去逼供,谁都可以是犯罪。10、黄锦桓在审讯中多次对我说,宋振枢,你的案属于政治案,是领导交待我们要整死你的,你不承认,到时我们加一条滥用职权罪,判你20年、整死你。我们检察院是干什么的,是专政机关,有很多手段去对付你,就是让你坐在这圆形塑料凳上,坐到你屁股烂去,你想去看守所,那是奢侈的事。11、阮伟每次审讯,都要对我、我的家人进行辱骂,侮辱人格之事极尽其所能。并说,你的案属于政治案,是领导叫我们踩你的。审讯结束后并叮嘱看护人员说,他不承认,不给睡觉。还说,宋振枢,你这么长时间不得睡觉,精气神耗尽了,脸色变苍白了,没有血色了,看你还能撑多久。我们办你的案,错是领导错,赔也是国家赔。12、8月13日,我在灵东水库104号房里写申诉书,黄科伟看见了说,你都承认了,为什么还要翻供?我说那是你们长时间不给我睡觉,并且是郭权荣把案情说给我听,叫我承认的,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黄科伟听后说,不管你写多少, 我们都不会放进案卷中,并当场把我写的申诉书拿到阳台上烧掉,至今应该还留有痕迹。当时在现场的有黄锦桓等人。13、8月14日上午在灵东水库灵东宾馆104号房里,当时在场的有黄科伟、黄锦桓、一个梧州籍的干部。这时刚好郭权荣进来。我当时就对黄科伟说,你们在8月9日所审的内容都是郭权荣说给我知,叫我承认的。郭权荣听后马上说,你都是成年人了,自己不会分辨吗?我当时就指着梧州籍的干部说,当时他在场。梧州籍的干部马上说,他们说什么我没有听见。14、从8月12日开始,直到进看守所,我每天都写申诉书,也写给李娟的信。但他们不理会。在日下午5:00,在灵山县看守所审讯室里,当时在场的有纪钧耀、刘其品、戴奎等人。李娟对我说,你写给我的信我看了,但与掌握的事实不相符。既然你都承认了,外面也知道了,为什么还要翻供?我说,我在8月9日所作的供述都是你们逼供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我没有收过任何人的一分钱,为什么不能申诉呢。李娟辩不过我,最后对我说,我们周信权检长(市里)说,你翻供也没用,照样判你的刑,并且重判。我说,那只能法庭上见。15、黄锦桓每次到贵港市看守所审讯我,都对我说,宋振枢,只要你承认了,我们检长说,给足你70﹪(即立功、自首和退钱),我对他说,你们办了冤假错案,还不认错,那只能在法庭上见。 (九)在8月9日在灵山县检察院录口供的情况,我们已在日下午、4月25日一整天,对当时的录音录像进行了质证。存在以下的问题:1、口供都是他们说得多,我只是承认是,是典型的指明问供。2、对重要的细节问题,如我说我是从银行取10万元打电话约吴艺到清华同方路边给吴艺,他们都不记录,像此类问题非常多。3、有一份口供中,我连黄启胜、沈鸿月、钟汉明的名字都记不清,是工作人员提示的。4、口供中前后矛盾,如在录收黄启胜的钱时,我说我见吴正德、黄启胜在场,而在最后一份口供中,我说只见吴正德一人,没有其他人。5、改变口供的内容,如我说我是在2011年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收钟汉明的钱的,而笔录中改为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所以笔录不是真实反映当时的问话情景。 (十)由于他们长时间不给我休息,体质非常虚弱,在炎热的夏天,每天我都要穿长裤、两件T恤,还感觉冷。在日,他们把我送到贵港市看守所,经体检,我的体重从原来的170斤的左右减至148斤,下降了20斤左右。同时也有7月19日的审讯录像和8月9日的录像为证,反差非常大。 (十一)在日上午,我用郭权荣的手机打电话给我大哥(因当时他们叫我叫家里人退钱才叫我打电话的),我对我大哥说,他们这20多天不给我睡觉,冤枉啊! 以上是我还未完全失去人身自由而被灵山县检察院对我审讯的真实反映,他们所得的口供完全是非法的,是疲劳审讯。 二、 指控的情况 (一)受贿方面:1、检方指控我和吴艺、吴正德为黄启胜加大龟鳖数量,为他加大36万元,他送30万元给我们3人。2、指控我、吴正德、吴艺为沈鸿月加大龟鳖数量,加大42万,送我10万元,送吴正德12万元,送吴艺10万元。3、指控我,吴艺、吴正德为钟汉明加大龟鳖数量,加大了56万,送我10万,吴正德16万。4、以上3人送的都是备用金。 (二)滥用职权方面,检方指控我和吴艺利用职权,明知不符合青苗种植而同意丁起就、符兆亮、符建南、符兆富抢种青苗套取国家资金,并违规签字拔钱造成212万多元的国家损失。 四、答辩的情况 (一)受贿方面的辩护 1.他们3人,我都不认识,名字、数额都是办这案人员提供的。 2.3个龟鳖场的搬迁是杨丙月、符兆亮负责的。 3.评估单位不是我们请的。钦州市中正房产评估公司是钦南国土分局请的,钦南水产技术推广站是钦南区拆迁办请的,并且他们是有资质的单位,与我们无利害关系。 4.评估的数据来源合法。当时带队去现场丈量和清点的是杨炳月,吴正德没有参与,业主、物价部门、拆迁工作人员、水产部门、中正房地产评估公司等五方人员在场,记录是水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房地产评估公司的人员,现场五方人员对数字也都认可。 5.评估报告真实合法。①数据来源合法。②他们是具有资质的合法单位。③他们是独立完成的,没有人叫他们加大(有他们的口供为证)。 6.吴正德为黄启胜加大36万,为钟汉明加大56万,为沈鸿月加大42万是虚构的。理由:①吴正德没有参与现场丈量和清点,没有数据,怎能加大?②评估报告是他们各自独立完成的(有他们的口供为证),没有人叫他们加大。如黄启胜的房产评估价是48万,水产的评估价是36万,这两个数字是他们现场丈量清点得出的结果。吴正德加大的36万加在什么地方?若吴正德加大的36万成立,则水产评估公司现场清点而得出的36万就没有了。(沈鸿月、钟汉明加大的道理以此类同) 7.违反逻辑。钟汉明的龟鳖损失评估报告的补偿金额190.2万元,实得97.627万元;沈鸿月龟鳖损失评估报告的补偿金额84.48万元,实得61.55万元;黄启胜龟鳖损失评估报告的补偿金额78.94万元,实得36.01万元。 8.我没有参与。沈鸿月、钟汉明、黄启胜的3个龟鳖场的征拆工作我没有参与,现场调查我没有参与,评估报告也没有我签字。其中钟汉明、黄启胜2人达成赔偿协议是日,而我在4月21日已调离钦南区了,是谁与他们商谈,我都不清楚。 9.黄启胜在沙埠居委会送钱给我和吴正德是虚构的。理由:①吴正德在口供说,他去沙埠居委会取钱时开白色的面包车去,其实吴正德不会开车,没有驾驶证,更没有白色的面包车。②工作组的成员,中午是统一在沙埠居委会吃中午饭的,我们回去取钱,肯定有人看见。10.我送给吴艺的10万元(黄启胜给的)的事情也是虚构的。在2011年我从来没有在银行取过10万元(我口供说是从银行取钱的)。 11.收受沈鸿月、钟汉明的各10万元的事情也是虚构的。因为在2011年1月份,当时正在修建望州大道到他们的龟鳖场边,埋设排污管,车辆去不了,周边都是田地,车辆也走不了。 12.收受钟汉明的钱时间对不上,我说的是2011年1月份,钟汉明说的是钱到位后,他的补偿款到位时间是5月20日,相差4个月,那时我已到钦北区工作了。 13.黄启胜、沈鸿月、钟汉明说用来行贿的钱都是备用金。备用金的来源没有合理的说明。与谁做生意?谁又在银行取过钱?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明。 14.沈鸿月、钟汉明、吴正德、吴艺在开庭时全部予以否认。 综上所述,受贿是不成立的。 (二)滥用职权方面的辩护 1.整个征地是没有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征地红线图的,是非法征地的(有我们工作人员和群众口供为证)。 2.征地红线图是我们在2010年12月叫测绘院帮测的。 3.涉案的338亩是林地,在我调离钦南区之时都还没有把林地变更为建设用地。 4.征地协议书是在日签订的。 5.种植青苗合法。因为没有征地公告,群众种植青苗是在2010年10月份,是在我们签订征地协议书之前,有他们的口供为证。 6.级级请示。涉案地块的338亩土地的业主钦廉林场的龚海燕、开投公司的周英明、河东工业园的吴晓华是知道他们种植青苗并同意的,也向市拆迁办的龙家魁汇报过,他也同意,高朴副市长也知道并同意的,市拆迁办的龙家魁和龙拔斌主持各开过一次协调会同意的。 7.没有违规签字。所有的请款都是经过区、市拆迁办和业主同意的,所有的征地拆迁赔偿款的支出都是经过区长一枝笔签字,我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批权。 8.没有造成国家损失。由于是非法征地,我们所取得的征地协议也是非法的。开投公司用非法的征地协议去国开行作抵押贷款,属于单位合同诈骗,用欺骗手段去套取银行的资金支付给群众,怎能说是造成国家损失?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是不成立的。 申冤人:宋振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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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港河疏浚公司认为,水利部门无偿将私有财产征占为公共设施,并对公司的生态养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而相应的主管部门钦州市钦江防洪堤管理处则无法提供出有效的书面协议,来证明征用海堤时经过了对方同意。
  那么水利部门在设计规划海堤时,为什么没有考虑到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如果预算中有补偿款,这些钱又用在哪里?
  港河疏浚公司认为,钦江防洪堤管理处设计建设的标准海堤,占用了其公司名下的封闭式虾塘海堤。这段长约2公里的海堤不仅是花费了1200万元的建设资金,而且还耗费了上千工人近一年的时间才得以建成。港河疏浚公司董事长张卫东说,水利部门轻易地就将私有财产占为公用,并且没有任何补偿,实在说不过去。
  张卫东:(这段海堤)是在国家确权给我们的、合法的、有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域上面,投资了1200多万元建成的。应该是我们公司的合法财产,如果国家真的需要(征用),我们没办法反对,但是你要补偿给我们的。我们就提出了补偿要求。还有,施工中必然对我们的养殖场生产造成严重的影响,也要赔偿我们损失。当时我们提出了这些要求。
  另外,张卫东还提出,钦江防洪堤管理处招标的建设单位在加建海堤时,对港河疏浚公司所属的虾塘水质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养殖的对虾在2010年和2011年大量死亡,损失数百万元之多。为此,港河疏浚公司曾单方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虾塘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的直接损失达650万元。
  而对于这份评估,水利局方面并不认可。钦江防洪堤管理处副主任吴锡强。
  吴锡强:自己去搞的评估,那让他去搞。按照我们这方,也不去跟他讨论。就是说如果你有死虾了,是这边施工造成的,那你肯定要权威机构来马上要处理这事,多方去取证。
  采访中,钦江防洪堤管理处的负责人同时承认,海堤的施工对虾塘是有部分影响。而这些影响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现在根本无法确定,也就没有做出任何赔偿。那么,没有赔偿的原因是什么?记者采访了相关主管部门。
  大田匡海堤建设工程是钦州市水利部门的重点工程,从2009年开始建设,总共建设长度为17公里。第一期工程的4公里零50米堤段目前已经基本建设完成。
  记者在大田匡海堤建设预算表中发现,其中有一项征地补偿款。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第一期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钦江防洪堤管理处向海堤涉及的个人和企业支付的补偿款并不多,像钦州港河疏浚公司这样被征用海堤的企业也是分文未付。钦江防洪堤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吴锡强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信息。
  记者:就是在修到他公司的海堤之前,那些都有建设补偿款吗?
  管理处:有。
  记者:那些虾塘、养殖户都有补偿吗?
  管理处:有,但很少,就是拆到二级平台搞了农田有一点(补偿),上堤路那里有一点。
  记者:那目前有没有给港河疏浚有限公司补偿?
  管理处:没有。
  那么,补偿预算具体是多大数额?目前又使用了多少?
  记者:那我们这个拆迁,征用,有补偿款这个预算吗?
  管理处:有。
  记者:这个的补偿预算是多少?
  管理处:补偿预算是整个,不是单一的预算。整个17公里的预算是1800万左右。
  记者:那咱们都补偿了吗?
  管理处:那肯定要补偿啊。
  1800万元的补偿款,对于17公里的海堤路来说并不算少。那这笔补偿款目前结余多少呢?记者继续追问,钦江防洪堤管理处的这位负责人却闪烁其词。
  记者:这个预算咱们用了多少?
  管理处:用了多少,那这个没有专门的数据。但是你现在还没完成啊,上次纪委也来要一个数字。
  采访过程中,记者多次向钦江防洪堤管理处提出关于补偿款明细的问题,但直到采访结束时,对方仍未提供详细数字。
  既然承认在修建标准海堤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造成了虾塘水质的恶化,那钦江防洪堤管理处为什么不就污染后果进行赔偿?原本计划的1800万元补偿预算又是如何处置的?是否如流言揣测的那样被挪作他用呢?有关事件的最新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陈振玺 实习记者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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