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厦门市仲裁委电信公司上班.不当人看.目前想申请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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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常海军 通讯员 胡晓牧)昨天上午,全市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现场会在湖里区殿前街道举行。导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底前,各区都要确定至少一个街(镇)、一个社区、一条商业街(楼宇)和8家小微企业作为创建示范点,开展由点到面的创建工作,并逐步往深度、广度拓展,努力探索适合街镇社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路子。
今后,厦门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重心将向基层延伸。近期,湖里区分别在殿前、江头两个街道试点设立驻街仲裁庭,每个仲裁庭派驻1名专职仲裁员与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员合理办案,这在福建全省尚属首创。
这意味着,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若发生劳动争议,在“家门口”就能申请调解仲裁了,真正实现了劳动维权零距离。
据悉,厦门将进一步将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量向基层街镇、社区延伸,加快在基层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室和劳动仲裁派出庭、组建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步伐,打造市、区、街道、社区、企业、行业的劳资纠纷立体处置体系,全面提高纠纷处置率和争议调解率,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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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时间: 18:01 来源:马尾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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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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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e网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热线:010-法律百宝箱导读:  一、基本案情  山西省电信公司所属的长治市分公司因改造长治火车站至湛上村段的电话线路而与郭某开办的长治市郊区某电线电缆安装工程队达成承揽工程协议,郭某在施工中于日雇佣了
  一、基本案情
  山西省电信公司所属的长治市分公司因改造长治火车站至湛上村段的电话线路而与郭某开办的长治市郊区某电线电缆安装工程队达成承揽工程协议,郭某在施工中于日雇佣了与其同村的翟某为打杂工,并反复告知与强调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但翟某于同月3日擅自蹬上电线杆并失手坠地而重伤。经长治市和平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5日死亡。翟某死后,其亲属数十人找郭某寻衅闹事。之后,在长治市郊区堠北庄乡堠南庄村委的主持下以及长治市法律服务中心的见证下,由双方及其亲属在场共同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规定:郭某除支付死者的全部安葬等费用8602元之外,再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35000元,其他互不追究。郭某当即履行了该协议。但翟妻却于日突然向长治市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山西省电信公司和郭某支付翟某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共计129195元。
  二、办案经过
  日,本人接受山西省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本人在充分地调查与了解有关案情后,于同年6月22日出庭应诉,并根据当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一、本案已超过了60日的仲裁申请时限;二、山西省电信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申诉人;三、申诉人已与郭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不可再申请仲裁;四、申诉人没有法定部门出具的工亡认定书,不能认定为工亡。仲裁庭经多次合议,认为本人的代理意见完全正确,遂在几经周折之后于日作出了长劳仲裁字(2002)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申诉人翟妻的仲裁申请。本方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本案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看死者与谁形成了劳动关系;二是看山西省电信公司与郭某之间是什么关系;三是看郭某与申请人翟妻所订立的&赔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四是看申请方有无工亡认定结论;五是看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时限。 通过本案的分析,可以明确:
  一、死者翟某与郭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为这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郭某为用工主体。
  二、山西省电信公司与郭某是承揽线路改造工程的合同关系。电信公司与死者无任何关系,故不应成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主体。
  三、郭某与翟妻所订立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理由有三:其一、我国《劳动法》第77条明确规定,用人主体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除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及起诉外,还可自行协商解决。其二、双方的&赔偿协议&完全是自愿签订的,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原则。其三、该协议的内容相对公平,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
  四、确认是否给予死者工亡待遇,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亡认定书。而申请人无此证据,故不能认定死者为工亡。
  五、本案的应从日起算60日内,即3月5日前必须提起书面仲裁申请,但申诉人于5月24日才递交仲裁。故申诉人已超过《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期间。 鉴于以上情况,理应驳回申诉人的仲裁申请。
  四、办案体会
  通过代理本案,使我得到以下体会:
  首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弄清楚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以及劳动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的区别;
  其次,必须掌握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处理规则;
  再次,必须正确引导或疏导各方当事人,尽可能调解解决,以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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