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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造成1死20余伤
  中新网阿克苏8月5日电(赵静思)8月5日13时12分许,位于新疆阿克苏往阿拉尔方向56公里处,一大巴客车与一辆空载大货车迎面相撞滑下路面,造成大巴车司机当场死亡,车上20余名乘客受不同程度轻伤。大货车司机被困驾驶室内。接到群众报警后,阿克苏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市水韵中队2车12人赶往现场营救。
  14时15分,消防官兵到达事故现场,此时受伤乘客已经被120急救送往医院,大货车司机仍然被困驾驶室。消防官兵现场侦查发现,大货车司机双腿被卡在方向盘下方无法动弹,身上有多处伤口,说话神智模糊,如不及时营救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
  了解清现场基本情况后,消防官兵立即用铁铤和液压剪扩钳将车门撬开实施救援。由于驾驶室被撞变形,空间狭小,消防官兵经过5分钟时间的努力,成功将方向盘向上撬开,被困司机卡住的腿被取出,立即送往了医院。
  据目击者称,事发当时两辆车迎面驶过,为相互躲避大巴车失去控制,大货车撞在大巴车身,两辆车相继滑下路面。
  目前,此次事故的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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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与艾麦提?奥斯曼、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春,男,汉族,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现住阿克苏市,系新N30708号车车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麦提·奥斯曼,男,维吾尔族,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乌什县,系新NA7052号车车主。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潘俊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小龙,该公司业务员。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负责人田荣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晶晶,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曹春因与被上诉人艾麦提·奥斯曼、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什县人民法院(2013)乌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曹春、被上诉人艾麦提·奥斯曼、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审理查明:日18时许,曹春的驾驶员杨某驾驶的新N30708重型货车行驶至省道S306线77公里+950米处时,与艾麦提·奥斯曼的驾驶员艾某驾驶的新NA7052低速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乌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日做出的第0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艾某无责任。新N30708号重型货车挂靠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N30708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分别于日至日投保了交强险、日至日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商业险中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因新NA7052号低速货车受损,送往乌什县某汽车修理部进行修理,经信访局领导和艾麦提·奥斯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协商后更换的驾驶室,从厂家发货,由于路途遥远,该驾驶室发到乌什县是2012年6月中旬,修理部于日修复完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于日向该修理部支付了定损后的修理费23595元,艾麦提·奥斯曼于日向修理部自付了驾驶室的费用3200元。新NA7052号系营运货车,经阿克苏地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停运期间的损失为28720元,收取鉴定费862元。原审判决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艾麦提·奥斯曼向修理部自付的3200元修理费,应由曹春承担给付责任;更换的驾驶室是保险公司同意更换的,保险公司辩称其已支付定损后的修理费,不再支付该笔修理费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间接损失及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赔偿,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不予赔付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停运损失费及鉴定费应由行为人赔付,故曹春不予赔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翻译和材料打印费200元无法律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曹春赔付艾麦提·奥斯曼修理费3200元。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曹春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范围内对曹春的赔偿承担给付责任。二、曹春赔付艾麦提·奥斯曼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28720元及鉴定费862元,共计29582元。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曹春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艾麦提·奥斯曼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11元(艾麦提·奥斯曼已交纳),由曹春承担。曹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在正常修理期间的费用我愿意赔偿,但停运期过长属艾麦提·奥斯曼人为原因造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艾麦提·奥斯曼答辩称:汽车修理的时间过长不是我的原因,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新N30708号车辆挂靠在我公司,但实际车主是曹春,车辆所产生的利益归曹春所有,因此由此车产生的损失也应由曹春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答辩称:事故发生后,艾麦提·奥斯曼要求换新车,在不能更换新车之后艾麦提·奥斯曼要求更换驾驶室,修理时间过长属于艾麦提·奥斯曼个人原因造成,因此责任应当由艾麦提·奥斯曼自行承担,请求二审依法判决。二审期间上诉人曹春、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无新证据提交。被上诉人艾麦提·奥斯曼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车辆损害情况照片。证明车辆的损害情况。上诉人曹春对该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当时的照片。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也证实车辆没有达到更换驾驶室的标准。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曹春所有的新N30708号重型货车与艾麦提·奥斯曼所有的新NA7052号低速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乌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春的驾驶员杨某负全部责任,艾麦提·奥斯曼的驾驶员艾某无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曹春应当赔偿艾麦提·奥斯曼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停运损失。根据艾麦提·奥斯曼在原审提交的乌什县某修理部证明可以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将新NA7052号送至修理厂修理,但因车主艾麦提·奥斯曼不同意修复,要求更换驾驶室,后经信访局、艾麦提奥斯曼、保险公司协商,艾麦提·奥斯曼于2012年5月同意更换驾驶室的事实。日至日、日至日期间的损失属正当合理的损失,应由曹春承担。日至日、日至日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因为艾麦提·奥斯曼的个人原因导致的扩大损失,该损失应由艾麦提·奥斯曼自行承担。一审判决认定停运期间损失有偏差,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乌什县人民法院(2013)乌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乌什县人民法院(2013)乌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曹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艾麦提·奥斯曼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10101.5元(89天×113.5元)及鉴定费862元,共计10963.5元。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曹春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艾麦提·奥斯曼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1元(艾麦提·奥斯曼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2元(曹春预交),合计933元,由曹春负担401.19元,艾麦提·奥斯曼负担531.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   世   敏审 判 员 克力比努尔·阿比孜代理审判员 赵   培   培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亚   昕翻译古丽加玛丽·阿不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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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虹桥那片的交通实在该好好管管了。收藏
日下午新疆阿克苏红桥发生一件交通事故,一人死忙。 那里啥车啥人都有。
阿克苏市虹桥交通持续非常混乱,每天都是载客的电动车、逛街的老乡、放学的学生、来来往往的机动车交织在一起,交通赌的没办法说。尤其是学生中午放学和下午8点以后到凌晨2点这两个时间段特别乱,根本就走不动。平均每个3天就有一桩交通事故,今天中午又有悲剧发生
日下午新疆阿克苏红桥发生一件交通事故,一人死忙。
那个地方还是环岛么?
没有信号灯 人多车多的~~~ 设置栏杆吧 可能好点
还有就是市民的交通意识也需加强
是的,还有人民市场那里的环境和交通也太令人担忧了,不安全因素多大,混乱状态政府要赶紧整治了
还有三角地,也是乱乱的,什么乱七八糟的车还有行人都混在一起,安全隐患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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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四人死亡一人受伤
  11月19日3时许,新疆某集团旅客运输公司驾驶人艾某驾驶一辆载有33名乘客的金龙客车在国道21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9公里加600米处时,碰撞上停驶在该路段的一辆重型货车左后部位,事故造成大客车内4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客受伤的严重后果。目前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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