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重庆青龙湖湖庙耳岗村什么时候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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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与沙志伶、张×2、李×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1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1,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志伶,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男,日出生。原审被告兼李×1之委托代理人张×2,男,日出生。原审被告李×1,女,日出生。上诉人张×1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6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4月,沙志伶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日,我与张×1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1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庙耳岗村×号房宅一处卖给我,价值33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我在购房后因故没有经常居住在该宅院。日水灾后,我去查看房宅受灾情况,发现张×1、张×2、李×1将我的2间东房拆除并在院内建二层楼,我制止遭到拒绝。综上,张×1、张×2、李×1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损失。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1、张×1、张×2、李×1返还购房款33000元;2、张×1、张×2、李×1以33000元为本金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日起至购房款返还清止;3、要求张×1、张×2、李×1赔偿我经济损失34596元;4、要求张×1、张×2、李×1赔偿我区位补偿价150003元;5、评估费3000元由张×1、张×2、李×1承担;6、诉讼费由张×1、张×2、李×1承担。张×2、李×1辩称:我们不同意沙志伶的诉讼请求。张×2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买被卖情况,本身就是受害人。张×1辩称:买卖合同无效是双方的错误造成的。沙志伶在没有审查是否符合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购买房屋,主要是由沙志伶的过错导致的。我同意退房款,但是沙志伶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计算依据,自己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我已经明确告诉沙志伶了,房屋不是我的,是我弟弟张×2的,沙志伶知道,卖是我卖的,沙志伶买了之后也没有在这居住过。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沙志伶与张×1于日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书》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造成《房屋转卖协议书》无效,沙志伶未谨慎审查张×1有无出卖房屋的资格,张×1未经张×2同意就将张×2的房屋转卖,故沙志伶与张×1对造成房屋买卖无效均存在一定过错。合同无效后,确给沙志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其对于合同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张×1除应当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补偿沙志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经济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以评估机构认定的数额为准。对于区位补偿价的数额,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平公正原则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为沙志伶占50%。由于沙志伶未实际居住使用诉争宅院,故沙志伶要求张×1、张×2、李×1赔偿房屋重置成新价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沙志伶要求的房价款的利息损失,由于利息损失已包含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评估价款中,故再沙志伶要求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张×2、李×1对于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无过错,故沙志伶要求张×2、李×1承担责任,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判决:一、张×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沙志伶房价款三万三千元;二、张×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沙志伶损失七万五千零一元五角;三、驳回沙志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张×1不服,以原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持原抗辩意见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沙志伶的该项诉讼请求。沙志伶同意原审判决。张×2、李×1不同意原审判决,同意张×1的上诉请求,但未上诉。经审理查明:张×1与张×2系兄弟关系,李×1系张×1、张×2之母。张×2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庙耳岗村×号有宅院一处,建有北房3间、东房2间。日,张×1与沙志伶在未经过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庙耳岗村村集体组织的同意下就签订了《房屋转卖协议书》,约定张×1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庙耳岗村×号院的房屋北房3间、东房2间卖给沙志伶,价款为33000元。张×1在《房屋转卖协议书》上签名并在张×2及其母亲李×1不在场的情况下代替张×2、李×1签名,张×1还在协议书上承诺“如以后国家占地与拆迁与卖主无关,如有反悔由张×1的房屋做抵押给沙志伶”。上述协议签订后,沙志伶向张×1交付了房价款33000元。此后,沙志伶未居住使用该房屋。2012年,张×2将庙耳岗村×号宅院上的东房2间拆除并占用部分宅院新建了房屋。现庙耳岗村北区28号宅院及北房3间由张×2占有。2013年4月,张×2曾起诉要求确认沙志伶与张×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日作出(2013)房民初字第08007号民事判决,确认沙志伶与张×1于日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书》无效。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沙志伶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庙耳岗村×号院房屋、院内附属物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作出的评估意见载明,上述院落价值总额为170761元,其中房屋及院内附属物重置成新总价为20758元(不含已拆除的东房2间),宅基地区位补偿总价为150003元。二审审理中,沙志伶认可其并非涉案宅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村民委员会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2013)房民初字第08007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应当受到尊重。(2013)房民初字第0800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确认沙志伶与张×1于日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书》无效。关于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张×1收取沙志伶的购房款应予退还,原审法院判令张×1返还给沙志伶房价款33000元,于法有据,且双方均未在二审中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关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及赔偿和补偿问题,一方面,沙志伶未谨慎审查张×1有无出卖房屋的资格,对于造成《房屋转卖协议书》无效的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张×1未经张×2同意就将张×2的房屋转卖,亦存在过错;此外,张×1和沙志伶作为买卖双方均应知晓,沙志伶并非涉案宅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其出售房屋违反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因此,沙志伶与张×1对造成房屋买卖无效均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平公正原则将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为各占一半,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审法院参照评估结果,判令张×1补偿沙志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经济损失,以保护沙志伶合理的信赖利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沙志伶要求的房价款的利息损失的请求以及要求张×2、李×1共同承担返还与赔偿责任的请求,原审法院均未予支持,沙志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张×1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609元,由沙志伶负担2351元(已交纳),由张×1负担2258元(沙志伶已预交,张×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沙志伶)。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张×1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国增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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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北京房山青龙湖何时拆迁_百度知道
北京房山青龙湖何时拆迁
现在时什么年代了?首都北京还有地方没有水吃北京房山的青龙湖有的村现在竟然连水都吃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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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怜了!我相信很快就会拆除的,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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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什么时候能拆迁_百度知道
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什么时候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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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边估计还要几年吧,现在房地产不景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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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政府涉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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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镇长鲍栋滥用职权违法拆迁责任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的大苑村,因京石二通道修建,多户村民宅基地房屋涉及拆迁,清登工作于2011年2月份开始,因补偿标准过低,不按事实作价,丢项落项太多。最重要的是没有任何有效的房宅安置措施,拆迁人员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口中的所谓的安置地,房山区国土局至今没有批复。而且拆迁工作依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也存在问题,青龙湖镇大苑村存在国有土体,但区住建委只颁发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而且颁发拆迁许可证依据文件中的国土局的土地审批文件只是房山区国土局的预审文件,鉴于法律上此次拆迁工作的不合法性和拆迁实施补偿的不合理性,因此至2013年3月15日没有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青龙湖镇政府人员带领黑恶势力人员连续两次黑拆:
3月18日凌晨12:,就在3月17日两会刚刚闭幕的当天晚上,镇政府工作人员带领100多人将大苑村剩余拆迁户围起来,带着推车铲车,公然将其中李永江和贾春梅两家宅院进行强拆,家中物品,大件的东西已经不翼而飞,家具被打砸!(有照片为证,有暴力强拆队伍视频)。
3月22日凌晨12:00,暴力强拆依旧进行,同样的人,同样的队伍,又再一次将两户房子进行强拆,其中包括吴文广家,当晚报警,青龙湖镇派出所以当事人不在为理由拒绝出警,第二天给派出所再次打电话,吴文广提出要与区建委等工作人员谈判,警察竟主动说出:所长出面不行吗,跟你们谈,你们有啥要求。更加证实了青龙湖镇政府及派出所,以及拆迁公司都是一体的,都有勾结。
被非法强拆后,我们到房山区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无人接待,又到北京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工作人员(207号)答复此行为是违法拆迁,我们先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中纪委、国务院信访等部门反映情况。
3月8日,首发集团对李永江和贾春梅两家下发房屋纠纷裁决申请书,3月13日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下发房屋拆迁纠纷调解通知书,通知注明于2013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房山区住建委504室进行调解,就在2013年3月17日夜间23时左右,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对李永江,贾春梅两家实施强行进入(录音照片为证),抢劫财物,室中财物全部损毁,对房屋进行非法强拆,毁灭证据,造成房山区住建委调解和裁决无法进行,使他们达到破坏现场的目的。2013年21日晚12点左右,这群不明身份人员又对吴文广和陈文明两家宅院进行非法强拆,我们于2013年3月20日在青龙湖镇派出所对丢失及损坏的财产进行登记,我们要求青龙湖镇派出所立案调查,出具接警回执单,派出所也没给出不予立案的书面理由。
3月18日上午李永江、贾春梅两家按时到房山区住建委504室进行调解,屋内有几位工作人员,还有首发集团的一位代表,首发集团代表称不知道房屋拆迁,在谈判过程中,房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只是按照程序走一下形式,在2013年4月17日我们要求了解裁决结果,其中一位工作人员称房屋已灭失,无法裁决,另一位工作人员却说首发已撤销裁决申请,在没有任何通知。
2013218110
201322020132212013322
依法追究违法人员责任:
依据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龙湖镇政府及黑恶势力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1、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受害家庭造成严重损失,当地政府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手段违法拆迁的黑恶势力人员须进行彻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刑事责任。
3、青龙湖镇政府解决拆迁补偿费用。
4、青龙湖镇政府解决强拆损失赔偿。
5、青龙湖镇政府解决拆迁安置问题。
依法处理(参见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办公厅通知)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指出,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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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尚未登录,请后进行评论北京市青龙湖镇政府率领200于众武装拆迁人员强闯民宅,殴打无辜百姓,该如何处理?
&img src=&/09ce0eaf4d43c8d134b893a2_b.jpg& data-rawwidth=&1836& data-rawheight=&3264&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836& data-original=&/09ce0eaf4d43c8d134b893a2_r.jpg&&&img src=&/d44a4d16bb1f11ba07e3bbd_b.jpg& data-rawwidth=&960& data-rawheight=&128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960& data-original=&/d44a4d16bb1f11ba07e3bbd_r.jpg&&&img src=&/132d5c0d03ffb4ef63a205eb2a8a5af1_b.jpg& data-rawwidth=&3264& data-rawheight=&1836&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3264& data-original=&/132d5c0d03ffb4ef63a205eb2a8a5af1_r.jpg&&&img src=&/05bfac5cbfadaf72c42e_b.jpg& data-rawwidth=&3264& data-rawheight=&1836&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3264& data-original=&/05bfac5cbfadaf72c42e_r.jpg&&受害者已被殴打入院,事发当场派出所警官袖手旁观,声称这事他们管不了,还有没有王法。我叫卢秀芬,是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的村民,日下午,我在家里刚把孙女哄睡觉,想去楼道拿拖布墩地,突然闯进十来个青年男子,穿着黑衣黑裤黑皮鞋,带着黑头盔,进了我家之后,上来就往外拉我。
&p&我说你们是干什么的。&/p&&p&他们不予理睬。我说你们怎么大白天的私闯民宅呀。&/p&&p&他们就动手打我,打了我几个耳光,其中几个人架着我往屋外抬,这过程中还有人用脚踹我,之后把我抬出我家,把我仍在了家门口的地上,这时我看到村民都在围观,村里派出所的人也都在旁边,他们把我放在地上把我围住,我躺在地上之后就晕倒了,这之后我再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p&&p&当我醒来时已在401医院,听说是120把我送来的,我身无分文,医院不收,又转到良乡医院,被诊断为肋骨骨折,半边身体不能动,头晕目眩,住进了医院。家里还有13岁的小儿子和2岁的小孙女已无人照料。&/p&&p&后来有个派出所的人来问我情况,我说为什么你们看见他们私闯民宅还打人却不管,民警说是青龙湖政府和拆迁办的人,他们管不了。&/p&&p&在此之前拆迁办曾送过一个通知书,我也不识字,想等我爱人回来再问他,我爱人最近出差在外,还没来得及说这事,他们就突然闯进来,把大门的锁剪断,还毒打我,我爱人辛辛苦苦经营了十几年的七千多平米的厂房被他们全部推到,我家煤厂有摄像头,他们也把门撬开,线都剪断,硬盘也偷走了。我大儿子在现场用手机录像,手机也被他们抢走,把我儿子打了一顿。我现住在医院也没人理会。只能向政府求救!希望政府给我这一家普通农民申冤!还老百姓一个公道!&/p&&p&还有一桩事情,也是青龙湖镇政府。2014年3月,青龙湖镇政府将一份名为《青龙湖森林公园土地流转及地上附属物清理拆除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到了农民手中,青龙湖镇东沟**先生家的几百亩土地成为第一期被征用的土地。按照青龙湖镇政府发的这份通知规定,每年的土地流转补助费用为1500元/亩,其中900元支付给承租方,600元留给村级组织 。也就是说镇政府截留了土地流转费。据我所知,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不允许任何单位截留土地流转费。土地被迫流转,农民失去土地
,政府还要克扣流转费,这让农民怎么活下去 。难道没有人管吗?&/p&&p&青龙湖镇坨里村**农民2000年开始在村西承包了几百亩土地,经过多年努力,这里成了北京农科院的芦笋育种育苗基地。2012年开始,村里大队就把原本属于该农民使用的专供农业用水、用电掐断,导致几百亩芦笋基地无法灌溉,损失惨重。至今已经2年多了,一直断水断电。该农民多次找镇政府、坨里村大队要求重新供水供电,但相关部门置之不理。并把水和电给了另一家做砂石料的,挖完砂石料后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污染土地。不知道这家做砂石料的和政府是什么关系,背后有什么样的背景!&img src=&/a077c080c821e87799dfd7_b.jpg& data-rawwidth=&3264& data-rawheight=&1836&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3264& data-original=&/a077c080c821e87799dfd7_r.jpg&&&img src=&/0bdeaedec95ca1d8e2a17_b.jpg& data-rawwidth=&3264& data-rawheight=&2448&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3264& data-original=&/0bdeaedec95ca1d8e2a17_r.jpg&&&/p&
你们不会去拆镇政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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