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北京挂靠一家旅行社,是旅行社挂靠不是导游证挂靠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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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承包挂靠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相关法律规制
  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旅游业发展进程,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旅游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几经变迁。这其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经营方式就是行业普遍存在的承包与挂靠经营。近年来,虽然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这一现象视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成效甚微。这种非常态的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也造成了旅游市场管理秩序的混乱,进而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日,在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国家旅游局邵琪伟局长指出:&质量、秩序是旅游业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的确,旅游业发展的质量和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旅游市场各个环节的质量和秩序,这其中就包括对作为市场基本主体的旅行社的质量和秩序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的现实状态入手,通过对旅行社承包挂靠的诱因分析,尝试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
  1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的现实状态1. 1承包挂靠经营现状2009年,我国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第11条和第47条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置以及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旅行社仍是置若阁闻。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旅游市场上的多数承包挂靠关系都是通过设立所谓的&服务网点&的形式建立起来的。某些&服务网点&虽然都在形式上履行了登记手续,但在实质上与旅行社却是承包挂靠关系。
  其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以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即门市部形式进行挂靠经营,旅行社为服务网点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使其取得非法人的营业执照,但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径渭分明。旅行社一般向承包挂靠经营者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有的每年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
  挂靠网点税收自负,盈亏自负。承包挂靠经营者与正规旅行社签有正式挂靠协议或合同。这是看上去最&名正言顺&的一种挂靠形式。
  (2)承包旅行社现有的经登记的服务网点,以该网点的名义进行经营,实际经营者非登记经营者,承包挂靠经营者业务自理,盈亏自负。如北京某假期旅游有限公司的&分部&,就是专门从事业务批发的挂靠机构。这家&分部&并非从事招徕和咨询服务,而是主要依靠朋友介绍业务,他们又作为中介,将客人移交给有经营资格的其他旅行社,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3)租赁旅行社现有服务网点房屋进行挂靠经营,如租赁现有网点的一间办公室或使用其电话的一个分机,与网点进行平行经营,双方在具体业务上互不相干。如北京市某自称&紫丁香之旅&的旅行社,只持有一张注册地在门头沟区的北京某假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便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海外组团旅游及代办出国签证等业务,并在组团中存在伪造公文证件的犯罪行为〔&)。
  (4)虚构网点,以经登记的旅行社的门市部名义进行经营。如北京市程锦旅行社是一家已被吊销营业资格的旅行社,通过挂靠协议现加人正式登记的北京明都腾达旅行社进行所谓的&连锁经营&,并以&明都腾达旅行社西城门市部&的名义开展业务,但在&明都腾达旅行社西城门市部&发放的广告中,同时还宣传着自己的前身程锦旅行社。在该&门市部&组织的八达岭长城、十三陵路线北京&一日游&
  中,全程出现了虚假宣传景点、无合同、多次购物消费等违规情况川。程锦旅行社与明都腾达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就是后者默许前者以自己并不存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挂靠经营。
  (5)不依托网点,而是采用打游击的方式,通过事先的约定由旅行社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固定的数额向对方收取所谓的&业务费&,旅行社默许对方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为对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如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注册地在朝阳区,其&分部&&大洋假日&设在东城区的一栋写字楼内,&分部&没有营业执照,但以&大洋假日&名义对外发布广告并直接承揽组团业务,他们每年向挂靠单位上缴一定的管理费,所用票据由该国际旅行社提供〔&」。
  1.2法律规避方式按照通常的标准,旅行社的服务应该做到&人员、财务、宣传和线路&的&四统一&,但是这种显规则对承包挂靠经营者来说并不难做到,他们往往通过相应的潜规则来规避这些显规则。其具体方式如下:(1)从人员上来讲,旅行社可以与承包挂靠经营者签订没有实际履行的聘任合同,也就是说,在他们之间存在一个阴阳合同,虽然在明示的合同中郑重其事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私下里双方另行约定承包挂靠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主要意义即是用来应付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
  (2)从财务上来讲,旅行社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为承包挂靠经营者&洗钱&的角色。一般来说,承包挂靠经营者的所有业务往来都由旅行社代为出具正式发票,并由承包挂靠经营者自己承担开展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无论哪种挂靠,在他们不公开的挂靠协议中大都包含代开发票内容的条款,这也是旅游者误认为承包挂靠经营者就是旅行社的内设机构的主要原因。
  (3)从宣传上来讲,承包挂靠经营者可以经旅行社同意以旅行社名义租赁经营场所,或者由旅行社租赁经营场所交由承包挂靠经营者使用,无论哪种情况,都是由承包挂靠经营者来缴纳租金。在这些被&正名&的场所内,承包挂靠经营者即可以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招徕、接待活动。
  (4)从线路上来讲,各大旅行社都会定期推出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每个旅游产品的服务都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通过承包挂靠,承包挂靠经营者往往也混在其中推出自己的产品,只不过为了赚回挂靠的成本和获取更多的利益,其服务内容和质量几乎都要大打折扣。
  在本质上,旅行社承包挂靠属于欺诈性交易行为。商业名称权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它不能被出借,由于名称出借这一事实并未向旅游者披露,因此,出借名称就构成了民事欺诈行为。同时,由于承包挂靠存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的不实登记,也构成了对监管部门的欺诈。
  2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的诱因分析在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内在诱因。这种诱因既包括历史的、外在的因素,也包括旅游行业内在的、特有的经营逻辑。
  2. 1历史根源有研究者认为,我国旅行社承包大约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初期,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刚起步,摸着石头过河,较规范,与目标责任制相似。
  二是中期,即发展期,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尝到甜头后迅速扩展,旅行社也放松了警惕和管理,出问题多在这段时期。这段时期的承包特点主要表现在卖牌子和挂靠。三是晚期,即整顿期,在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问题发生后都在解决、整顿、调整和反思,重点是在加强监管和防止风险,使其趋于完善[3]。
  的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旅游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就是从企业的转制开始的。到1992年以后,全国旅游市场逐步放开,很多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地竞相成立。在当时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多党政机关也涉足这一领域,由于这些部门掌握大量资金资源,很多领导干部又不熟悉旅行社的经营之道,就干脆将旅行社交由他人承包经营,并通过目标责任制来进行控制。同时,旅游行业投资少、技术性不强的大众化产业特点也决定了承包经营更容易较快收到经济效益。这样,很多大中型旅行社在成立之初就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定程度的分离,使得早期的旅行社业无形中被注人了承包制经营的基因。直到今天,这种市场运作模式形成的惯性依然发挥作用,乃至一提到旅行社的经营,人们就很自然地想到了承包挂靠,这是在旅游业等为数不多的几个行业中存在的一个特有现象。
  2. 2外力影响(1)激烈市场竞争和高昂运营成本在国内旅游市场上,任何一家旅行社几乎都面临严峻的竞争压力。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本来作为一项便民措施,可以广泛收集信息,扩大市场份额,对旅行社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但这需要较高的运营成本。目前,很多旅行社自营服务网点经营得并不理想,以至于人不敷出,如果网点不直接参与组团、接团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就很难生存下去。因此,旅行社干脆将这些网点承包出去,反倒能坐收渔利。
  (2)旅游行业准人门槛过低如果旅游行业是技术性很强的行业,那么承包挂靠就变得没那么容易,因为即便挂靠了,也没有能力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就没有人会做出这样的选择。而就中国旅游市场发育状况来看,旅行社行业仍属于对从业者资质要求较为低端的行业,在资金、设施和专业技能方面的要求都不算高,从而使得很多人对这一行业情有独钟。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旅游业的行业特点也决定了它容易成为承包挂靠经营的重灾区。
  (3)旅游者的不当消费心理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形态,使得旅游者在消费产品之前,并不能直观感受产品的具体情况,那么,产品最初对他们最有吸引力的地方就是价格。在这种心理的驱动下,对于同样的线路他们首先会选择价格更为便宜的旅行社。旅游者的这种盲从低价的心理,也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大型旅行社的名气和承包挂靠经营者的便宜价格在市场上的寻租和组合,从而使他们各取所需、各尽其能,通过承包挂靠获得客源,并在下一步的经营中伺机获利。
  2. 3内力马区动(1)市场主体的逐利动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对利益的狂热追逐使得他们往往突破规则,并千方百计通过规避法律来获利,这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问题。虽然我国《旅行社条例》放宽了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但是旅行社注册审批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且注册一家新的旅行社并使其成长起来在经营成本、品牌培育等方面都需要很大的投人,这使得很多人更倾向于另辟蹊径地找一家现成的旅行社来挂靠经营。
  (2)企业经营文化的固有缺陷虽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却没有相应地形成市场经济的法治文化。目前,投机经营已成为很多经营者的普遍心态。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一直是个重农抑商的社会,没有形成过法治意义上的工商社会。这样,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营视野上普遍短视,把商业经营活动看成是赚钱养家的基本手段,而不是当成一项事业来做。在这种心态下,大的旅行社不特别顾忌牺牲自己的名声,挂靠经营者则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做法也并不忌讳。两类群体在心态上的融合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承包挂靠行为的发生。目前,一些大型的旅游集团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但并没有衍生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文化,也没有建立起职业经理人队伍。许多旅行社的领导,在心理上仍然秉承的是过去作坊式的经营理念。如果这种想法不被摒弃,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旅游企业管理制度,那么,类似承包挂靠的乱象经营就很难根治。
  2. 4三角逻辑关系可以说,在旅游市场上,政府监管部门、旅行社和承包挂靠经营者三者一直在玩着猫和老鼠的游戏。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但这种行为仍旧屡禁不止;旅行社甘冒法律风险,对此仍乐此不疲;承包挂靠经营者更是狡兔三窟,欲罢不能。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三者的不同价值取向及目标,从而寻找问题的症结所在。
  (1)政府&自由与管制之间的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双重职能。
  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政府主管部门通常的治理模式是,根据市场运行状况,界定违法行为,并对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压,这其中当然包括对承包挂靠行为的打击。但这种治理方式的效果如何,梁智曾运用博弈论方法对此进行了专门的理论探讨,其研究表明:政府为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与旅行社及其挂靠合作伙伴实施挂靠活动的最优概率正相关。当政府部门实施市场监管的成本增加时,旅行社及其挂靠合作伙伴进行挂靠经营违法活动的概率必然会上升。所以,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必须设法采取更加科学和更加经济的手段降低监管的成本,以达到遏制挂靠经营现象的目的。另外,上级部门对失职的旅游管理部门的惩罚力度,也是制约挂靠经营违法活动一条有效途径。挂靠经营监管的博弈模型显示,政府部门因在监管挂靠经营方面失职而受到上级惩罚所付出的代价与旅行社及其挂靠合作伙伴的挂靠经营最优概率负相关。因此,当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挂靠经营活动的监管出现缺位或监管乏力时,其上级部门不能依法进行惩罚。这大概也是导致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旅行社挂靠经营活动监管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态度纵容和包庇,造成当地旅行社行业挂靠经营的违法活动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C47。可见,在治理承包挂靠问题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自身的执法力度上还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2)旅行社&名誉与利益间的选择可以说,我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治承包挂靠行为还是非常重视的,此前已经开展过多次的承包挂靠整治行动,但是这一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预期到因挂靠经营所蒙受的损失大大超过其进行挂靠经营的收益时,可能会对挂靠经营产生一种得不偿失的判断,从而减少甚至放弃进行挂靠经营的企图〔4]。而现有的情况说明,他们认为承包挂靠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风险,否则他们就有可能放弃这种做法,因为没有人会因为手指生疮而砍掉整个胳膊。如果直接执法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在监管上不到位的地方,承包挂靠的市场风险就会更低。因此,承包挂靠的整治还有赖于市场治理的有效性,使旅行社和承包挂靠经营者甘愿放弃采取这种形式进行经营的企图。
  (3)承包挂靠经营者&规则和利益间的选择承包挂靠经营者的隐蔽性,决定了实践中违法者责任分担的不尽合理。从民法的角度看,由于承包挂靠经营者是以旅行社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这决定了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往往是由旅行社来承担,承包挂靠经营者自己的责任容易被忽略。同时,由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规制对象也是旅行社,这样,在行政处罚上对于承包挂靠经营者往往有些无可奈何,使得承包挂靠经营者虽是违法经营行为最大的获利者,但却常常被游离在法律责任之外,这也是他们无所顾忌、特别青睐采用这种经营方式的内因所在。
  综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旅游市场的不规范承包即承包挂靠开始大量涌现,一方面,由于市场准人的限制,各地的旅游市场此前已形成相对固定的市场份额格局,中小从业者难以在市场上寻找到自己的合适位置,这样背靠大树好乘凉;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大中型旅游企业也面临较为严峻的生存问题,他们需要开拓更多的市场资源,而中小从业者又能够借一臂之力。在双方均有所需求的情况下,这种承包挂靠式的经营模式就应运而生了。
  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监管不到位或者方法不得当的问题,这种经营方式就会因为较小的违法成本而继续下去。
  3旅行杜承包挂靠问题的法律规制对于旅行社承包挂靠这一严重损害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一直非常重视。早在1995年11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对&旅行社搞私人承包或部门挂靠&重点专项治理。近年来,随着承包挂靠问题日趋严重,相关部门也不断出台一系列整治措施。2011年8月,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做好当前旅游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突出抓好整治挂靠承包行为。
  在国家旅游局的领导下,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实现整治目标,必须有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在整治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思路就是,既要止恶又要扬善,可采用疏、堵、压三管齐下的方法,以求获得最大实效。
  3. 1疏&引导旅行社守法经营在任何一个社会,真正能够制止违法的,从来都不是对惩罚的畏惧,而是人们的守法习惯。因此,对承包挂靠最好的治理状态应该是使旅行社自愿放弃这种饮鸽止渴的经营方式,这决定了一定的引导和激励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具体可采用以下做法:(1)将承包挂靠违法行为纳人等级评定否定性指标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尝试建立本地区的旅行社等级标准。如2007年北京市旅游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北京市《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对经营较好的旅行社给予3A}4A,SA级的等级评定。这方面,各地可考虑将诚信记录也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激励旅行社自主规范经营。如有学者提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各个旅行社建立诚信档案,一旦发现旅行社有违法转让资质的行为,就降低一个诚信档次,给予经济处罚并向社会通报。改革对旅行社的评价标准,除了以接待数量和营业收人为依据外,还要对旅行社的诚信状况、服务质量、游客投诉加以综合量化考核,以此作为旅行社行业排名的依据〔5]0(2)建立诚信责任承诺制度要明确旅行社在组织形式上规范经营的责任,使旅行社进一步明确对于承包挂靠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最终要由旅行社承担的严重后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层层落实,进一步细化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对门市部或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如制定旅行社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关系公示制度及其具体标准和要求。同时,可采用签订责任状的方法,由各旅行社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无承包挂靠行为的责任状,对于出现问题的旅行社一定要严格处罚,因为任何的放纵都会使以后的治理更加困难。
  (3)探索新的行业经营模式可借鉴住宿和餐饮行业加盟、连锁的经营模式,统一服务标准,要求各旅行社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服务标准,做出诚信承诺,便于旅游者监督。目前,国内旅行社进行连锁经营做得较好的是中青旅总社。2000年,中青旅率先将连锁经营概念引人中国旅行社业务经营范畴,构建了&中青旅连锁&服务模式,并在北京开设了全国第一批直营连锁店。目前,中青旅在全国12个城市设立了57家连锁店,所有门店全部为直营连锁店。其服务模式是统一形象、统一产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力求维护品牌美誉度,杜绝任何&加盟&或&挂牌&经营的模式「6〕。通过其官方网站,我们可以看到每家连锁店都有该店负责人的详细情况介绍,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甘冒风险明目张胆公布其承包挂靠经营者的可能性很小。此外,除直营连锁外,旅行社的特许经营模式也值得探讨,即由旅行社把自己开发的营业体系及旅游产品,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取得在规定区域内的营业权,加盟店在交纳营业权使用费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营义务。这种做法能够将旅行社经营权供求双方的&阴合同&变成&阳合同&,使他们之间的经营委托关系不再脱离法律的监管。但目前我国立法对旅行社特许经营模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这一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
  (4)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业的社会分工日趋鲜明,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因为行业协会的人员都是本行业的从业者,互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这样更容易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有学者认为,旅行社部门承包经营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及行业的有序竞争,协会可以用行业的自律条款及行业道德来约束,使旅行社部门承包经营为整个行业所唾弃;相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协会更容易获得有关承包的内幕信息,更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制裁措施川。这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律师等行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加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力度。
  (5)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旅行社对自己的名声其实也是很在意的,因为名声的败坏就意味着客源的急剧减少。对于规范经营的旅行社进行一定的表彰和推介,在进行诸如&百强社&等称号的评选时,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旅行社可以采取评优一票否决的方法,对于存在承包挂靠经营行为的旅行社,不得推荐参加全国&百强社&等荣誉的评选,不得获得各种层次和类型的荣誉称号。通过名誉损失的惩戒,可培养旅行社诚信经营的好习惯。同时,对于一直以来守法经营的旅行社,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使其更珍惜自己的荣誉。
  3. 2堵&促使违法双方无利可图承包挂靠的基本特征是暗箱操作,对于旅行社和承包挂靠经营者来说,他们不可能不担心这种幕后关系被披露。因此,堵住这种行为的关键性措施是把握住旅行社和承包挂靠经营者容易含糊其辞的各个环节,使其清晰明朗,被隐瞒的信息也能够得到及时披露。同时,在操作方法上,为降低监管成本,要注重现代网络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
  (1)建立旅游服务管理平台网络可通过建立相应的网路,要求本区域内的旅行社、导游、车辆、旅游者必须在统一的平台上完成交易。同时,建立旅行社门市部与导游员数据库网络管理平台,使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以了解旅行社指定的导游的资质和信用等级,对即将开始的旅游服务的所有要素尤其是履行本次合同的主体信息一览无余,这样既能保证旅行社诚信经营,又能保存以后查处承包挂靠行为的证据,最终使承包挂靠经营者逐渐失去市场客源。在技术处理上,可要求在旅游合同附件中出具本次旅游服务接待人员的工作情况信息确认单,交由旅游者保管和监督,这一单据不仅增加了承包挂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成本,也可以成为处理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证据。
  (2)增加《旅游合同范本》必要内容目前,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都出台过《旅游合同范本》。为整治承包挂靠,可考虑在旅游合同范本中增加主体资格诚信确认内容。如2009年北京市颁布了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第四条&组团社的义务&中虽规定了组团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
  &&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但是《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出具本次合同实际履行人确认的条款要求,这样,在这个环节承包挂靠经营者会有可乘之机。对此,可考虑增加信息披露的环节,如,各地可在本地区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组团社的义务&一条中加人如下内容:&组团社确保亲自履行合同内容,并选派本社具有资质的导游人员从事本次导游服务。&同时,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游合同当事人的组团旅行社名称下面,记载承接网点和导游人员身份信息,以备旅游者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3)引导消费心理举报违法行为旅行社搞承包挂靠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旅游者,因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多种措施使旅游者不要再甘心做沉默的羔羊。首先,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尽可能多地向受众提供信息,引导游客和居民正确消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采取措施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通过鼓励对承包挂靠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
  3. 3压&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者(1)强化执法责任在反复充分告知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存在承包挂靠经营、并肆意侵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旅行社,要进行依法处罚,并支持旅游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实践证明,每一次对违法者的纵容,都会极大地增加下一次执法的难度,长此以往甚至造成整个行业的集体失范,因为任何一次的下不为例都造成无数次的模仿。另外,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典型案例在业内起到示范效应。执法者的决心会使那些想以身试法者放弃违法的念头。
  (2)提高违法成本由于《立法法》及现有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律文件的限制,各地不可能出台较上述文件更为严格的规定,但是至少应该严格执行上述文件的规定。具体说来,对于挂靠经营的旅行社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其违法成本,如对于相应的违法行为可按照现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上限来处罚,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曝光公示,使旅行社不愿再越雷池。还可考虑建立旅行社诚信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者及时上榜公示,从而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
  (3)建立长效机制实践证明,运动式、阶段性的执法非但不能制止违法行为,而且会造成违法者对违法责任更不以为然,使他们对能够逃过此次违法产生较强的心理预期,造成类似的行为愈演愈烈。因此,要真正解决问题,必须建立起长效机制,使违法者看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打算彻底整治的决心。目前,我国旅行社的承包挂靠问题可谓积弊已久,在圈子内也认为这种做法是习以为常。因此,必须形成综合整治的制度体系,按部就班地去落实,形成常态的治理,当综合的执法措施形成普遍性的压力时,旅行社的守法经营就会成为习惯。
  4结语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旅行社行业承包挂靠这一积弊已久的顽症,必须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因地制宜地在疏、堵、压等多重措施之间做出科学的选择。总的来说,在对承包挂靠问题的法律规制上,堵和压能够治标,而疏才是治本,因此,以疏导为主的规范、激励措施及有效的市场执法的结合是根治这一难题的基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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