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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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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24月本人工资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本人工资9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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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就医原则是什么?  答: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治疗工伤所需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承担。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如何报销?   答: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人员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怎么支付?   答: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答: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1-4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5-6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7-10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其有哪些待遇?   答: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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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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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量多的> 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来源:上海工伤保险时间:工伤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此赔偿标准亦不相同。那你知道上海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吗?由谁支付吗?
上海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根据规定,上海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以下金额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问题解答
【问】:某单位一职员,被货物砸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但康复之后打算继续上班,不知可以获得赔偿金额多少?多少钱?
【答】:根据《》规定,上海十级伤残职员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7个月本人工资赔偿。本人工资是指职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问】:刘先生,上海某工厂职员,不幸遭遇工伤。经与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伤残。现打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休养一段时间。不知上海工伤十级必须赔偿多少钱?
【答】: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十级工伤职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如下金钱赔偿: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王某被鉴定为工伤十级,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但用人单位这部份赔偿迟迟为支付,不知怎么办?用人单位必须赔偿多少钱?
【答】:如用人单位迟迟未赔偿,工伤职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额,或者请求社保局帮助。根据,用人单位必须赔偿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由上海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上海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推荐最新问题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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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胜强律师,中华律师协会成员,1992年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至今已从事法律服务多年,主要致力于刑法、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在谈判技巧、个案处理、法庭辩论等方面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孙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不渝地坚持“铁肩担道义、肝胆照黎民”的信念,办理民事、刑事各类纠纷案件数起,为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很大努力。孙律师非常注重并提倡理论结合实践,侧重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相关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从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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