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郯城房价计划生育强逼外出打工妇女返乡一年两次...

山东临沂郯城计划生育强逼外出打工妇女返乡一年两次查环查孕,不回家查体就关押父母。在山东还有法吗?_百度知道
山东临沂郯城计划生育强逼外出打工妇女返乡一年两次查环查孕,不回家查体就关押父母。在山东还有法吗?
寄当地的《查环查孕单》郯城计生办是不行的,一定要回家查体
回家查体就关押父母,我感觉这个不合法,你回来配合检查不就行了吗?你可能是无辜的,但是.支持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你能保证每一个育龄妇女都没事吗?郯城苍山的超生这个都是有名的.如果都超生,将来社会就会出问题的.希望你能体谅国家的难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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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普查按时参加季服务普查是每个已婚育龄妇女应该的义务和责任。如你夫妇长期在外务工生活,请到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现居地查验,将普查结果按时寄回户籍地即可。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支持我国基本国策
山东哪来的法啊,没结婚都有两三个孩子的太多了,他们都不管,一年超生多少人口啊,检查妇女有什么用啊,tmd就是想打你钱的注意,现在年轻人都不结婚,生好几个在结婚,一个村书记一年光计划生育就得收入好几十万啊,你不知道为了一个村官都打的头破血流啊,中国在腐败走下坡路啊,不久的将来……
临沂都这样,,不光逮父母,亲戚也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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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日晚九点左右,发生在山东临沂郯城县杨集镇大泥湖村,当事人梁争文的妈乔长玲,又因为其女梁争文没有回山东老家进站妇检一事被抓;日晚九点,也是发生在山东临沂郯城县杨集大泥湖村,当事人也是梁争文的妈妈乔长玲,也是因为镇上的计生办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梁争文的母亲被抓。本人梁争文想了好久,气愤吧,为什么那些人无法无天呢,竟然无视中国的法律。我老妈被抓后,我刚刚给镇上的计生办孙厚祥孙主任打电话,说这我老妈被抓这件事,他说他听不懂我说的话,把我电话挂掉了,然后我又给镇上的党委书记房书记打电话,这次我吸取教训,低声下气的和他说话,让他开开恩放过我老妈,我又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我也没有偷生超生,只生一个孩子(女孩3岁),这次我可不敢说凭什么抓我老妈,凭什么?凭你不回山东老家进站检查,我不回家进站我犯法了吗?我是日在深圳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检查开的证明寄回山东老家,我是按照国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做的,我没有违法呀,原来听房书纪一席话,原来我是违反了地方法规,郯城县的计划生育就是这样的,规定六个月必须本人回家进站检查,如果不回后果就是今天晚上这样,把家里人给抓去,我真恨我生在山东,恨我生在临沂,恨我生在郯城县,恨我生在杨集镇,恨我自己吗?难道就因为我生错了地方,就必须让他们这样无法无天逼上梁山吗?于是我有一个想法,去告他们,我咨询了一下深圳这边的律师,告首先要有凭有据,我老妈也不认识那些抓人的那个家伙是谁呀?电话?什么都不知道,问镇计生办主任孙厚祥去抓人的那个到底是什么人,到底是谁,他说无可奉告,根本滴水不漏,一点信息都不知,党委的房书记也只是答应打电话告诉那些人尽快把我老妈给给放了,也根本不透漏半点信息,相信他都知道是谁,但是谁也不说,所以我去告谁呢?没有证据,无凭无据我去告谁呢,但是难道我老妈就这样被抓来抓去?我又看看临沂费县的那个计划生育受害者去告的案例,见识了费县人民法院门卫、立案厅工作人员、行政厅审判员、行政厅副厅长、行政厅厅长,他们中,“官”越大,脾气越大,对我们越不友好。不知道是脾气大、对老百姓态度恶劣的人容易升官还是升了官让他们脾气变坏、对老百姓态度恶劣了?但愿这只是巧合,否则不管如何回答上面的问题,都让人心惊胆战:我们在选择什么样的人作法官?我们的法官变成了什么样的人? 对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来说,调查中的种种**无法不激起他心中的悲愤和正义感。笔者在激愤之余想到的是这样一个在当代中国普遍存在着的现象: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在专政统治的实践中培养出来的很多官员从来都是“无法无天”的。临沂官员们在对待普通民众中所采用的酷刑、连坐和威逼等手段,充分显示了他们“上不敬天,下不守法”的暴徒本色。虽然我没有亲自接触过这些作为个体的人,不过从他们精心设计的种种圈套、令人发指的暴力行为以及肆意妄为的态度来看,我敢肯定,仍旧处于蒙昧状态的他们的心中已经没有了任何道德律令,当然也谈不上尊重人的个体生命和尊严。也许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论说,正是因为他们内心中除了自己的私欲外不再存在任何“敬畏之心”,他们已经遗弃了古代中国朴素的“爱民如子”的民本思想,更惶论“天”赋人权的现代普世价值。调查报告中的一个细节让我感到尤其震惊:他们居然威逼让家庭亲人之间互殴以示惩戒,这种作为甚至都践踏了生物界最基本的生存底线:虎毒不食子。我发现人类的语言已经无法形容这种匪夷所思的做法了。也许更重要的是,他们在“不敬天”的同时也彻底抛弃了世俗的法律。众所周知的是,这些官员们一般都成长于残酷的官场倾轧的背景之下,这样的生存经验告诉他们:只有强力和暴力才是“有效”的。因此,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他们的成本收益计算遵循的是现代版的血酬定律。不过,在后极权体制下,他们投入的不是自己的血,而是老百姓的血,而他们希望得到的报酬是上级对其政绩的认可以及美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在追求政绩和升官发财的原始冲动中,这种官僚从来都是把维护自己权利的民众视为  麻烦的制造者而非权利的天然拥有者。即使人权和财产权原则已经庄严地写入中国的宪法,在他们的眼中,所谓的宪法也许不过是一纸具文而已。他们对待其他法律的态度更是可想而知。因为这些临沂官员们的心中没有任何敬畏,同时又不受外在法律的约束,于是他们内在的最残酷的动物本能就毫无顾忌地释放出来。在强力机关的支持和参与下,他们的原始**和冲动具象化为血腥的恐怖专政。恣意胡来的专政力量酿成我们在调查报告中看到的一幕幕人间惨剧,并最终在临沂地区形成哀鸿遍野的凄惨局面。作为一个认同中国传统价值和人类普世价值的个体,我无法对此保持沉默。所以,最后请允许我个人以最悲愤的心情和最激烈的语言谴责这些暴徒!并请允许我以一位中国公民的名义要求对临沂官僚们无所不用其极的反人类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以及公正合法的处理!    我要去告他们,强烈的我要去告他们,有哪位好人帮帮我们这些老百姓,哪位律师愿为我们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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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计划生育的政策是对的,但是推动这亇政策的手段,方式方法卻是非常殘酷的...如果不即刻检讨,改变那些嚴重違規違法,踐踏&人权&的做法,势必引起民眾的反抗,流血抗爭导致官逼民反,那些殘暴的&官員&和走狗.帮兇,势必遭到&天遣&! 引致&天神人鬼&的共憤,遭到报应,死于非命...  試想想,设身处地,一家女兒出外打工,不能及时回来做&妇科检察&,这样的小事,怎能迁怒于她的妈妈呢?! 当今是什么年代,难道还会&誅連九族&!!!  这山東临沂都是一群狐假虎威的狗官,混帳的東西....  
  哪部法律规定可以株连,虽然累及上了年纪的父母?  超生没有犯罪,他们抓人才是犯罪行为  
   这就是沂蒙革命老区的特大“优惠”,让我们这些革命老区的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中。我们县里,派出所不管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抓人事件,县里的法院也不受理计划生育的起诉案件,焦点访谈也不愿给我们这样的受害者爆光。现在谁能来救我们这些受苦受难的老百姓,温总理,只有温总理,温总理如果你看到这些话,请联系我吧,我的QQ:,计划生育受害者群号:,邮箱:    
  命苦不能怨政府
只怨你朝中无人啊    现在这事,县派出所不管,县人民法院也不受理这种案件,焦点访谈也不给曝光,现在唯一办法就是去北京上访,打个条幅在中南海,那里等温家宝或者胡锦涛上下班栏路喊冤。  
  我也是想早摆脱计划生育的烦恼啊,好好求求他们放过我吧,甚至苦苦的哀求他们高抬贵手,可是还是不行啊,我答应五一回山东老家进站检查,他们才把我老妈给放回家,可怜我的老妈身体不好,有高血压和脑血管堵塞,子宫瘤刚动完手术,寒冬把我老妈给抓去,那些人怎么不怕遭天遣啊
  我打了山东省人口计生委电话:,答应帮我问问怎么解决这种事情的,如果不管用的话,我再打国家计生委电话:010-12356。农村这种计划生育受害者连诛的问题应该被高度的重视。应该有人出面来解决这种问题。有受害者请加我的QQ:
计划生育受害者群号:     
  计划生育请不要再危害我们这些无辜的老百姓了,我们犯了什么法?我们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给我们带来太多的烦恼和麻烦,更给我们太大的伤害,更多的受害者请加我的QQ:,计划生育受害者群号:,希望我们这些受害者将来能载入中国计划生育史册。我,梁争文,计划生育受害者之一,希望各界的朋友来关注我们这些受害者。
  最近计划生育的风尖好像又过去了,
  苟律师(goulvshi)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提供7*24小时免费法律咨询(周末、节假日照常开通),全年无休为各位人士服务!  
  山东省郯城县计生办日——7日来深圳,给在深圳打工的孕龄妇女妇检查环,    地址:深南中路晶都酒店1403房间(深圳大剧院和邓小平画像写对过)    电话:    争文() 08:45:57  请大家帮忙互相转告一下  争文() 08:46:07  我已通知所有我有电话号码的老乡,如果你也是山东省郯城县的计划生育受害者,也在深圳或者附近城市打工,如果有需要,请加我的QQ:,把手机号留给我,下次我会群发短信通知你们。
  山东省郯城县杨集镇计生办于日抵达深圳!    地址:布吉新乐路64—66号源丰酒店6楼618室
    电话:
时间:日—26日    对象:非免检的育龄妇女    请带上您的有效证件前往妇查。  
  山东省郯城县杨集镇计生办于日抵达深圳  山东省郯城县杨集镇计生办于日抵达深圳!    地址:布吉新乐路64—66号源丰酒店6楼618室
    电话:
时间:日—26日    对象:非免检的育龄妇女    请带上您的有效证件前往妇查。  
  是我们p民的杯具。
  煞笔.........
  最近风声小了。。。      
  计划生育何时休  我生或者不生  我就在那里  不慢不急  你抓或者不抓我  人就在那里  抓来抓去  你罚或者不罚我  钱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你查或者不查  B超机就是你的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这边查  但是  千万别让我回老家  否则  诅咒你家祖坟不冒青烟  断子绝孙  
  各位姐妹:计生风暴又来了!    
今天13.42分接到郯城县胜利乡计生办的电话又要求本人返乡妇检了!    我已经告知乡计生主任我们接受郯城县计生委杨集检查组在深圳布吉新乐路64—66号源丰酒店6楼618室
电话: 时间:日—26日  同时,在日在龙城街道榆园社区计生办妇检(检查报告已经寄回家,已由村委交给计生办),我质疑我的流动信息为什么不给在国家流动人口服务平台上确认信息!(我已经把这边的计生办电话、地址以群发的形式发给计生办主任)!是何用意???????????????      当说到这里时他们告诉我这个事情等候再说。。。。。。。  结果如何,我们大家请拭目以待!!      各位要做好思想准备哦!!      
      自日13:42时分要求返乡妇检的电话之后,    至今没有再接到要求返乡妇检的电话!!!。。。          
  大泥湖村民也会受这种气啊?再组织村民去县政府抓人啊!
  我是被精神病徐武,现24小时被监控,不能离开家怎么办?电话被也被监控,
  最近郯城又开始猖狂起来了  无法无天!  土匪!  找上级有什么用,那些暴徒都是上级默许的!
  截止到今日8:28分还是没有接到郯城县胜利乡计生办要求返乡妇检的电话。。。。    在日中午12:00左右  我们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愉园社区计生办的避孕节育检查报告单已经  被北新汪村书记拿走了,交到胜利乡政府了(当时随行的政府官员有胜利  乡党委书记朱书记、计生办陈主任等相关人员来到北新汪村)      我每天一个电话了解此事件的进展情况!!!!!  结果究竟如何??请敬请关注!!
  要求返乡妇检的事件进展情况:      尊敬的胜利乡计生办主任和管理区书记终于来电话了!  让我在深圳龙城街道上国家流动人口服务平台!!    我当即告诉他们,我们的信息已经在2011年3月之前就录入深圳龙城街道愉园社区计生办的国家流动人口服务平台,只是郯城那里没有确认我的信息!!!!  他们表示在查查,我告诉他们要好好的查查哦。      截止今日还未接到他们查到的何种结果电话!!    究竟如何??大家拭目以待。。。。。。
  顶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发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临港产业区一计生办主任受贿被判5年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 查看次数:9   
正义网山东8月4日电(通讯员朝阳)近日,由莒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临沂临港产业区坪上镇原计生办主任于某非法拘禁、受贿案,经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在任坪上镇计生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计划生育集中活动期间,组织、领导计生办及各工作区的工作人员对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超生户及其亲属,采用强制方法,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共计12人次,时间均超过24小时。自2003年3月份至2010年5月份,被告人于某在任坪上镇计生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65600元。     /show.asp?id=6469
  :8080/index.php?c=NjIy&type1=3096&sendId=22666    看看吧!这就是日的地方法规规定,  到年还在延续的使用????????????  就是这个规定让现在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有规定:  流动人口以现居地管理为主,户口所在地在得知现居地的查环查孕报告单情况后,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查环查孕。  且查环查孕报告单在两地均有效。    这个网址就是:郯计生组字[2007]13号  关于推进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字号:大 中 小]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动公开   二、任务要求   (三)落实村级自治措施,推进管理合同化  3、实行合约管理。每个村(街)都要通过《合同书》的形式,规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行为,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建立违约金制度,运用诉讼程序解决合同纠纷,并把各项权力、义务和责任落实到位。①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级实际,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民主制定《村规民约》。村委会本着精简、管用的原则,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通过《协议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落实学习、宣传、管理、服务、生育指标报批、节育措施落实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措施,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书》的形式确定下来。②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合同。对流出的育龄妇女进行登记,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与其分别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对经由劳务部门统一组织且有固定用工单位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委托用工单位管理,每三个月寄回一份孕检反馈单;对单独外出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固定用工单位的流出育龄妇女,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孕检反馈单,每年返回户籍地乡镇计生服务站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对流出县外既无确切联系地点又无固定务工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孕检反馈单,每半年返回乡镇参加一次健康检查。③签订孕期保健服务合同。落实孕情跟踪服务措施,村计生工作人员每月要对持《服务手册》、《生育证》人员进行一次孕情访视,了解其身体变化和生活情况,对未孕人员每月组织到所在乡镇计生服务站B超检查孕情。督促符合生育政策人员履行合同责任,在怀孕期间劝其不要外出,对确需流出的,外出前应详细检查孕情,并定期寄回孕情保健服务证明。对持《服务手册》、《生育证》未孕外出的育龄妇女,外出后每个月寄回流入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孕检证明,每半年返回到乡镇计生服务站检查一次孕情。同时,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④签订晚婚晚育合同。每年年初,在做好出生人口预测的基础上,村级于3、4月份集中开展未婚青年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引导其签订《晚婚晚育合同》,对已达到法定婚龄尚不到晚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实行联系户制度,定期上门搞好服务,监督其履行合同。   4、发挥民主监督。村民代表会议要定期听取计生工作汇报,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村民意见,接受建议、批评和监督。计生专职主任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对村民和村民代表提出的意见整改不力的,村民、村民代表可提出调整或罢免建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把干部、党员、会员本人及家人和联系户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作为村级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条件,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以上这个规定明显违背温总理在日签署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各位:  
趁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没有想社保一样,赶快去住房基金卡的所在银行的柜台申请退现金,理由1.交物业管理费2.租房。。。。。3个工作日可以在基金卡上提取现金!
  郯城县计生局杨集检查组来到深圳为期2天的计生服务:  地址:宝安区龙华梅龙路与民乐路交汇处维也纳酒店(民治店)  联系电话:  -11日进行检查!  11日下午5点过时不候,请带齐证件查体!
  紧急通知:  郯城县计生局杨集检查组来到深圳为期2天的计生服务:  地址:宝安区龙华 梅龙路与民乐路交汇处维也纳酒店(民治店)  联系电话:  10-11日进行检查!11日下午5点过时不候,请带齐证件查体!
  虽然现在来深圳给我们查环查孕,不抓我老妈了,但是每次都还是把我家上下搞精神紧张,把我老妈家,大妹家,弟家竭尽全部人都为了通知道给我打一次以一次电话,短信,每次让我们几个家庭都因为我的查环查孕不得安生啊!TMD计划生育真是害人不浅啊,请神容易送神难啊,计划生育何时休?
  紧急通知:  在深圳已婚和未婚育龄妇女,杨集计生办服务组于二月十四日夜十一点抵达深圳,服务时间至十六日晚六点!具体地点:罗湖区人民南路2011号,五楼联华大厦,如家快捷酒店。请带二代身份证,联系人王磊: 现在是未婚的女孩也要妇检!受害者都起来反抗吧!
  计划生育是挨骂的活,搞计生的都知道,要是上级不考核,不调度,不重点管理,谁TNN的想干这份工作;但愿党中央国务院早日下文废止计划生育政策,还普通农民大众,特别是外出打工的千万育龄妇女一自由身,还无数基层乡村干部一清白
  哈哈  深圳社保又增加缴费10年的期限了。。。  怎么也拼不过哈。。。
  陕西孕妇遭强制引产事件副县长等7人被处分  日02:40新京报我要评论(354) 字号:T|T  据新华社电 陕西省安康市昨日通报了对镇坪县妇女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这是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并对镇坪县相关干部进行了处理。  交4万保证金无依据  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  曾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动员冯建梅终止妊娠过程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产的责任事件。该事件暴露了一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意识淡薄,执行政策水平低,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7名相关责任人受处分  安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规定,决定对镇坪县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副县长于延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江能海镇坪县人口计生局局长职务;撤销主持曾家镇全面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抨印副书记及镇长职务;对曾家镇人大主席袁昌勤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曾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龙春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曾家镇干部张学松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镇坪县医院院长潘益山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责成镇坪县政府按规定对冯建梅给予生活补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安康市政府已责令镇坪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情况通报  大月份孕妇被强行送医院引产  根据安康市政府的调查,被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当事人冯建梅实际出生日期为日,非农业户口。而她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出生日期为日,农业户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2007年冯建梅17岁时就曾生育一女孩。2012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她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  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无果,直到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  期间,曾家镇工作人员曾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  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据新华社报道
  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报应啊!!  罪有应得。。。。
  互联网的威力还是大大得!
  有一种抢劫是“合法”的,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一种拐卖儿童是“合法”的,就是抱走“非法”生养的孩子再由福利院收费“送养”;  有一种杀人是合法的,就是堕掉如果剖腹产已可养活的胎儿,或者将强制引产下来的“超生”活婴按在水桶里淹死,名曰“补救措施”;  有一种非法拘禁是合法的,那叫计划生育学校;  有一种故意重伤是合法的 ,叫强制结扎。
  无德无才、无领导能力的个别人,就知道用违法的、暴力的、土匪一样的手段摧残老百姓!!!
    支持国货!!
  转发消息,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计生办又干出土匪勾当。。  9月25日早晨临沂坪上计生委十多个人(包括雇的社会痞子)在小坡村有关人员(包括村领导和十多个狗腿子)四点多钟就在村委集合,在天刚刚亮的时候5点多点就跑到张芳家门口大呼小叫让给开门,张芳就是不给开,他们就用脚踹,踹了有四五分钟,把左邻右舍都惊醒了出来看,最终把用木板装订在一条的大门给踹开了,他们破门而入,不由分说就上去把张芳按到,张芳还没有来的及穿衣服就被他们带走了,关到莒南县城某个小旅社,不让联系任何家人,不让任何家人见面,他们还威逼张芳,张芳不从,他们就动手打人,打的厉害后他们怕出人命,就送到莒南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要病人住院,坪上计生委做的事怕人,就不让张芳在县人民医院住院,到外面找了个小诊所给打点滴,还不让家人去见,只是通知家属拿件衣服通过小坡村书记张振刚去转交给张芳,到现在早已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而且还被打伤,这就是坪上计生委的非法行为,共产党的天下!还有法可以言吗!坪上计生委知法犯法为什么就一次次的没有人管!
  紧急通知:  郯城归昌查体组于日22:00到达深圳坂田五和路口国都宾馆509室,联系电话: 定于21日8:00返回。  请带齐证件查体!  (本人根据电话预约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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