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邦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法人代表是谁

刘砚来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刘砚来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7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环宇置地广场20号。
代表人陈敬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欣,该公司法务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砚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欣,被上诉人刘砚来的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津H×××××号维拉克斯牌客车为原告刘砚来所有,案外人张忟与刘砚来系朋友关系,发生事故时张忟经刘砚来允许驾驶该车。刘砚来于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处为津H×××××号维拉克斯牌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如约交付了全部保险费。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止。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4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止。日19时许,案外人张忟驾驶该车行至天津大道四里沽村附近时,不慎撞到路边电灯杆,造成车损、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时,刘砚来的保险车辆尚在承保期限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刘砚来及时向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报险。经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刘砚来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津H×××××号维拉克斯牌客车的车物损失为79030元、评估费1700元、灯杆损失费4950元、拖车费1200元、拆解费7900元。其中灯杆损失4950元,属第三者损失,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2000元,剩余款项由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在商业险承保范围内赔付。
另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在合法使用年限内,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张忟具备驾驶资格。
原审法院认为,刘砚来与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在承保范围内对刘砚来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砚来提交的车辆物品损失明细表,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具有客观真实性,该明细表足以证明被保险车辆及被撞灯杆的损失数额。刘砚来提交的施救费票据足以证明该费用的数额,该项费用是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刘砚来要求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该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刘砚来提交的评估费、拆解费票据,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刘砚来要求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该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被保险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交强险应赔偿损失数额为2000元,计算为50元。剩余数额为 50=92780元,应由商业险对上述数额进赔付。刘砚来主张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未就其不予赔偿拆解费、评估费、拖车费及诉讼费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刘砚来保险赔偿金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刘砚来保险赔偿金92780元,上述两项共计947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安邦保险公司赔偿刘砚来各项损失46180元,刘砚来承担本案上诉费。理由是受损车辆评估程序违法,安邦保险公司未参与评估,且价格过高;刘砚来未提交车辆维修费79030元发票,不能证明该项损失实际发生,拆解费、定损费不属于安邦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被上诉人刘砚来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庭审中,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受损车辆重新评估申请,刘砚来不同意重新评估。
本院认为,刘砚来与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当为有效。涉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产生经济损失,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应当向刘砚来承担投保车辆的合理经济损失。关于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所述未参与评估,受损车辆评估程序违法且评估价格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因该评估报告系由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作出,该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其作出的评估结论合法有效。二审期间,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提出对受损车辆重新评估的申请,然而其并未提供该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的证据,故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其要求重新评估的申请不予准许;关于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所述刘砚来未提交车辆维修费79030元发票,不能证明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该受损车辆维修费用已为评估结论所确认,且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并未提供刘砚来因车辆受损而获利的证据,故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另外,关于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所述拆解费、定损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之理由,因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该两项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且拆解费、定损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物的受损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该两项费用应由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承担,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上诉主张仅赔偿刘砚来受损车辆各项损失46180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您的浏览器不支持 video 标签。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学习啦【注册内资公司】 编辑:玉叶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保险行业综合性集团公司之一,下面小编带你了解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
  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成立于日,注册资本51亿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5层,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截止2009年3月,已累计实现保费160亿元,资产总额达到260多亿元;偿付能力达到477%,远远超过监管部门要求。累计为1100多万客户提供服务,做到了业务发展、偿付能力同步增长,是业内6家盈利的公司之一。 该公司在2012年注册基金变更为9,000,000,000元人民币。
  安邦资产
  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资产&)是2011年5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安邦资产是保险行业获批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第一家正式挂牌开业的公司,成为继国寿资产、平安资产、泰康资产等九家资产管理公司后的第十家资产管理公司。
  安邦资产坚持&以估值分析为核心&的价值投资理念,以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通过独具特色的&研究驱动投资(RDP)&的投研流程,把投资与研究紧密结合。安邦资产引入国际前沿的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对风险进行评价和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策略贯穿于公司管理的全过程,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寻找机会,为客户提供长期、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实现受托资产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安邦资产成立以后,已受托了安邦产险、安邦人寿和和谐健康保险三家公司的投资管理业务。
  安邦资产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高素质、国际化的精英投研团队,其一流的投资管理能力使得投资业绩一直领先于同行业。从2007年10月该团队组建(为原安邦产险投资事业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持续为投资人创造了丰厚的投资收益。
  安邦(香港)资产
  安邦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香港资管&)是2012年5月经香港证监会批准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2亿港元,从事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第9类牌照(资产管理)所允许的业务,包括:全权管理客户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公司自有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监管机构批准、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成为继人寿资产、平安资产、华泰资产、泰康资产和太保资产后的第六家中国保险集团在香港成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安邦保险集团全球化战略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安邦保险集团会跻身于全球投资平台,在全球市场上配置资产。
  除了继续坚守安邦资产管理的&以估值分析为核心&的价值投资理念和以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的基础上,安邦香港资管会成为安邦保险集团资产配置全球化战略的第一个平台,也利于引入更多海外产品,拓宽安邦保险的产品种类和服务类型。安邦香港资管目标客户包括: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母公司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属下的其他姊妹公司)、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获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投资者。
  安邦香港资管拥有一流的投资团队,有来自高盛、美林、法国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国内外知名投行的资深投资银行家,也有在集团内部成长起来的投资精英们。同时,还有一流的研究团队,具有坚实的研究基础,为投资团队提供研究支持。依据集团海外发展战略和布局,通过收购并控制具有业务协同效应的优质投资项目,加快安邦保险集团国际化的步伐。
  发展历程
  2016年
  日中国安邦保险公司同意以65亿美元的价格从美国投资公司黑石手中收购奢侈酒店集团Strategic Hotels & Resorts。[2]
  2015年
  12月18日,安邦保险扫2,287万股,连同在17日增持1.05亿股,共斥资约28.4亿元(人民币),持股量由5%增加到7.01%。[3]
  9月16日,韩国保险公司东洋人寿公布,公司正式与中国安邦保险公司签署出售合同,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任命新任董事。韩国国内排行第八的人寿保险公司东洋人寿变身安邦保险旗下的东洋人寿保险,安邦保险成为首家收购韩国保险公司的中国企业。[4]
  2月2日,中国安邦保险集团宣布,安邦集团正式完成了收购纽约华尔道夫酒店所有相关审批程序。[5]
  2月16日,安邦保险对外宣布,正式收购荷兰VIVAT保险公司。[6]
  2月17日,安邦保险宣布收购韩国东洋人寿并保持东洋人寿上市地位。[7]
  2014年
  安邦保险跃居民生银行银行第一大股东,还继续增持金融街。[8]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布100%股权收购比利时德尔塔&劳埃德银行。[9]
  安邦保险宣布收购比利时FIDEA保险公司,这是中国保险企业首次100%股权收购欧洲保险公司。[10]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19.5亿美元收购纽约华尔道夫酒店,该交易价格成为美国酒店业史上最高成交纪录。[11]
  2012年
  华尔道夫酒店大楼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11年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0亿人民币,跃居行业第二 保监会批准安邦产险进行集团化改组 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成立
  2010年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此,安邦保险已经拥有产险、寿险、健康险等多块牌照,安邦保险金融集团雏形已经基本形成 收购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1亿元人民币 累计保费突破200亿大关
  2008年
  保监会批准安邦产险在全国37家分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安邦产险是产险行业第一家获许同时在全国所有省份开展电话营销的企业
  2007年
  累计保费突破100亿大关 GPS系统工程顺利完成,实现全国范围的集中管理和调度
  2006年
  在全行业推行&见费出单&&零应收&等举措,受到保监会认可,推动了行业发展 天津、吉林等7家分公司陆续开业 ABCC俱乐部正式启动全国市场运营
  2005年
  与上海通用汽车、中国工商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保费收入突破10亿元 辽宁、福建等22家分公司开业,基本上完成了业务网络在全国范围内的铺设
  2004年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产险&)正式成立,并在北京开设第一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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