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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撤销、注销、吊销信息档案标题:&&&&&&&&&档案编号:ZF-672-档案性质:档案内容:经严格审核,该单位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特此公告。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附件下载(原始资料备查):关联企业名单:共2992家陕西立信资讯11315征信系统征信常识征信新闻征信动态陕西不合格产品北京不合格产品四川不合格产品新疆不合格产品内蒙不合格产品甘肃不合格产品河南不合格产品贵州不合格产品天津不合格产品湖南不合格产品安徽不合格产品福建不合格产品云南不合格产品广西不合格产品广东不合格产品山东不合格产品重庆不合格产品上海不合格产品湖北不合格产品江西不合格产品黑龙江不合格产品河北不合格产品辽宁不合格产品吉林不合格产品江苏不合格产品浙江不合格产品内蒙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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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未提交2011年度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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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企优惠政策汇总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企优惠政策汇总表 填表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表时间:2011年5月 类别 序号 优惠政策内容 政策制定机关(国家局/市政府/市局) 政策依据 (文件名和文号) 备注 审批类 1 1.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企优惠政策汇总表 填表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填表时间:2011年5月 类别 序号 优惠政策内容 政策制定机关(国家局/市政府/市局) 政策依据(文件名和文号) 备注 审批类 1 1.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2.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3.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4.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5.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国家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   2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无需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2.支持引进国内外、市内外知名企业。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经省级以上工商部门认定的知名字号(商号),其所有人在渝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可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商标文字或字号(商号),并可将商标文字或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域之前。对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申请不含行政区域的企业名称。3.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商标专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未清偿债权转为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实现对其所投资公司的增资。4.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属行业的,其最低注册资本由 1 亿元人民币降低至5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经济活动所属行业大类由5个以上减至3个以上。对于首期注册资本已经按期缴付,且一贯守法经营,确因临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长出资期限。5.鼓励依法组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其集团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5000 万元人民币降低至 3000 万元人民币或 500万美元,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人民币降低5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4。6.鼓励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境外知名企业来渝设立生产制造基地、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其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允许我市外商投资服务外包类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体现“服务外包”有关业务字样,提高国际国内竞争力。
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的通知》(渝办发[号)   3 1.对守法经营,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企业,依法允许延长出资期限。2.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放宽市场准入。已入境的外国(地区,港澳台除外)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无需提交经当地公证、认证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可凭身份证明作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香港地区投资者以第三地投资设立的公司名义来渝投资,其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可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协会进行公证。推行筹建登记制,对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企业,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行业外,允许先取得法人资格,待企业完善条件,取得许可、审批后,通过变更登记取得经营资格。3.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商号预保护工作。允许外国(地区)企业在决定来渝投资前申请商号预保护。在三年内本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不得核准与被保护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
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的通知》(渝办发[2009]54号)   4 1.根据台资企业的申请,允许其突出使用名称中的商(字)号,可将商(字)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后、组织形式之前。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投资性公司申请商(字)号预保护,商(字)号预保护的有效期为 3 年,3 年之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2.台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两个大类,且与同行政区域内已登记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3.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境内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台湾地区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视同经济组织,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4.对在重庆市已设立台资企业的台湾地区投资者来渝进行再投资的,其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在公证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之内,只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已收取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的证明复印件,无需再次办理公证手续。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渝投资的,允许其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经我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等直接办理登记,无需提交当地公证文件。4.鼓励和支持台商投资现代服务业。采用事前介入、全程跟踪、重点项目专人指导等措施,支持台湾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物流中心、仓储中心、采购中心、配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支持台商投资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业配送中心、专卖店等现代物流企业。经总部授权,允许配套基地、物流中心、采购中心、配送中心、连锁门店使用总部字号,冠用总部全称,使用“连锁”字样。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台资企业,除涉及危险化学品、客货运输等高危行业外,可以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核发标注有“经营筹备”字样的营业执照。新办台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半年开业。6.积极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引导和帮助台资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台资企业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适当延长台资企业出资期限。对己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允许台商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和审批部门批准,允许台商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允许台资企业股东以其现汇货币形式对该企业的债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办发[号)   5 1.凡在库区内新设立的企业,均可以直接冠以“重庆”市名,不受注册资本大小的限制;在经营范围的核定上,可根据申请人意愿,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核定。2.在库区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不含涉及公共安全和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工商部门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核准变更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3.落户库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不提交资信证明、合营合同、合作合同。库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暂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允许自然人作为库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库区产业发展和移民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工商发[2006]24号)   6 1.放宽在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申请条件,其中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2.日以前设立的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六个月内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股东以其他财产形式补足出资,变更公司出资形式;股东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又不能以其他形式补足出资的,公司应当减少注册资本。3.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或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企业的申请核定。在核定相关经营范围时,应当注意用语严谨,避免社会公众产生误认。4.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除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工商部门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核定为一年。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再核准变更其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确认其经营资格。5.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6.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06]37号)   7 1.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2.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3.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视为经济组织,可以在渝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来渝开办一人公司,不受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文名称无须核准,可自行翻译使用,但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且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6.外国(地区)企业可通过其在渝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商(字)号预保护。在三年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7.放宽外国投资者商(字)号的使用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外国投资者的商(字)号,并将其置于名称中行政区划之前,不受该企业外商投资者是否控股的限制。8.香港、澳门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自由关税区设立的离岸公司来渝投资,可不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而改由香港、澳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件。9.未建立公证制度的国家(地区)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可由当地登记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10.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11.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内外非货币财产出资。投资者以境外非货币财产出资,应由中国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由外国(地区)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中国评估机构审核。12.外商投资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期限可不表述为具体的期数和时间,首期出资除外。13.根据章程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如逾期出资,已出资部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5%的,公司可修改章程,并申请变更为股东分期缴付出资。1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可不提交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1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及审批机关辖区内的住所变更,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6.外国(地区)企业在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可于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再行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设立分公司,无须提交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文件。18.已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办事机构改设分公司的,可提交原办事处有效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19.试行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度分离的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可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企业,除涉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客货运输、采矿,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可先予登记,确认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工商发[2006]39号)   8 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限制。积极引导外国(地区)投资者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改造。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均允许外商投资经营(限制类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表述原则上采用大类行业用语,对于无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2.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主体限制。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视为经济组织,可以在渝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来渝开办一人公司,不受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3.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文名称无须核准,可自行翻译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可通过其在渝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商(字)号预保护,3年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外国投资者的商(字)号,并将其置于名称中行政区划之前,不受该企业外商投资者是否控股的限制。4.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内外实物、知识产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章程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如逾期出资,已出资部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5%的,公司可修改章程,并申请变更为股东分期缴付出资。5.鼓励引进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来渝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争取总局支持其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或不冠以行政区划;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申请条件,注册资本(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   9 1.放宽保税港区内外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支持保税港区引进国内外、市内外知名企业。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经省级以上工商部门认定的知名字号(商号)所有人在区内投资开办的内外资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商标文字或字号(商号),将商标文字或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对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属行业的,其最低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经济活动所属行业大类由5个以上减至3个以上;对落户保税港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争取总局放宽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国际”字样或不冠以行政区划的条件,并对由国家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个案授权方式授权重庆市局登记。2.放宽保税港区内外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住所(经营场所)设在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其购买或租用的办公场所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经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出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实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即可办理营业执照。3.放宽保税港区内外资企业投资主体和出资形式的限制。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商标专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设立公司;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在保税港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推动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基金组织、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来渝投资。4.降低保税港区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在保税港区开办一人公司,不受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外国(地区)自然人在保税港区投资设立公司,无需提交经当地公证、认证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可凭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作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香港地区投资者以第三国(地区)投资设立的公司的名义来渝投资,其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可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协会进行公证。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渝工商发[2009]27号)   10 1.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支持综合保税区引进国内外、市内外知名企业。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经省级以上工商部门认定的知名字号(商号),其所有人在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办内外资企业的,可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商标文字或字号(商号),并可将商标文字或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对落户综合保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200万美元,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放宽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国际”字样。2.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对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其购买或租用的办公场所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经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出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实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即可办理营业执照。3.放宽企业投资主体限制。支持以有限合伙形式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私募基金作为股东在综合保税区参股设立公司。中央企业在渝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授权,可以作为内资公司股东进行登记。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在综合保税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允许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基金组织、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来综合保税区投资。4.放宽企业出资形式限制。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商标专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设立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机关批准,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未清偿债权转为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实现对其所投资的公司的增资。5.降低外资企业准入门槛。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在综合保税区开办一人公司的,不受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外国(地区)自然人在保税区投资设立公司,可免予提交经当地公证、认证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一致后,可作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6.降低企业集团设立条件。对在综合保税区内组建的内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控股子公司数量由5个以上降低至3个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人民币降低至1000万元人民币。着力培育一批计算机主业突出、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外资企业集团。凡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600万美元的,允许依法申请组建外资企业集团。7.降低注册资本缴付要求。对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属行业的,其最低注册资本由1亿元人民币降低至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600万美元,经济活动所属行业大类由5个以上减至3个以上。对于首期注册资本已经按期缴付,且一贯守法经营,确因临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综合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长出资期限。8.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跨国公司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其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9.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业。允许计算机服务外包类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在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体现“服务外包”有关业务字样,提高综合保税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国内竞争力。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建设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6号)   11 1.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2.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两个大类,且与同辖区内已登记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3.允许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境外知名企业等在渝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现代物流”、“物流配送”、“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4.外国(地区)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投资性公司申请商(字)号预保护,商(字)号预保护的有效期为3年,在3年之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5.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渝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积极支持外国(地区)投资者与我市企业和个人共同举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6.对在重庆市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来渝进行再投资的,其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在公证认证或签章转递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之内,只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已收取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的证明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或者转递手续。7.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来渝投资的,持近期有入境记录的相关来往通行证、台胞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经登记机关核对后可直接办理登记,无需提交当地公证文件或签章转递文件。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涉及危险化学品、客货运输等高危行业外,可以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核发标注有“经营筹备”字样的营业执照。9.简化住所证明手续。凡入驻各类保税区、市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暂不能提供住所或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办理注册登记。10.允许外商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和审批部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以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11.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支持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1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在重庆市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名称可直接变更为“XX(集团)有限公司”或“XX集团有限公司”。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13号)   12 1.放宽名称核准。落户笔记本电脑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突出使用商(字)号,并可将商(字)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有意向落户笔记本电脑基地的企业可由相关管理部门向市局提供名单直接申请商(字)号预保护,预保护的有效期为3年,3年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2.放宽主体资格证明。对在国内已设立企业的投资者在重庆笔记本电脑基地进行再投资的,其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在公证认证或签章转递文件出具之日起一年之内的,可出具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的复印件,并提交原登记机关“已收取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证明,无须再次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或签章转递手续。3.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对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笔记本电脑基地内的企业,其购买或租用的办公场所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经园区管理机构出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实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即可办理营业执照。4.放宽出资期限。入驻笔记本电脑基地外商投资企业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可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5.支持品牌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支持世界品牌企业在笔记本电脑基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用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此类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6.支持企业集团化经营。支持入驻笔记本电脑基地企业举办投资性公司并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者简称。7.支持企业股权质押贷款。支持入驻笔记本电脑基地企业利用动产抵押、股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机关批准,允许笔记本电脑基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重庆笔记本电脑基地创新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11]14号)   13 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在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0号)   14 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1号)   15 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持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2号)   16 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3号)   17 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4号)   18 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可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5号)   19 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企业在成立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补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同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6号)   20 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合法经营的市场内的,可以凭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7号)   21 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与核名申报不一致的,只要申请人实际出资金额与《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出资金额”栏目所载明的一致,且“九类人群”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8号)   22 &已预先核准名称的微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因故需要修改名称或者改为申办普通企业的,可以报名称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名称,重新申报核名。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39号)   23 &微型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其中既有前置许可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并且前置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主要经营项目的,在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0号)   24 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记注册。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也可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1号)   25 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指导创业者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类型,协助创业者准备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受理当日核准办结。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2号)   26 允许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重庆”或“重庆市”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积极做好受理初审和协助申报工作,鼓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使用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3号)   27 对市内外知名民营企业投资开办的企业,允许将投资者名称中的“字号”或“字号+行业”置于被投资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4号)   28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以使用“实业”、“产业发展”、“企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表述所从属的行业,也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属的行业。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5号)   29 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登记为企业,原个体经营者作为新登记企业的主要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在不与其他企业重名的情况下,允许新登记的企业使用与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6号)   30 申请人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单位、工业园区(含开发区、保税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7号)   31 除从事食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等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行业外,允许若干微型企业注册在同一个办公场所内,由专门的服务机构集中提供文件收发、代账、纳税申报等商务秘书服务。申请人依法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申请注册登记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8号)   32 投资者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发展方向,依法自主选择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类型进行注册登记。对符合相应主体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不得干预。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49号)   33 引导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服务的机构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进行登记,强化执业责任,规范行业秩序。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类企业依法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50号)   34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可以依照企业的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行业中类中包含有许可审批项目的,可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加注必要的限制语。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51号)   35 投资人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新行业、新项目,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且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按照企业的申请或行业内习惯表述用语核定相关经营范围。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52号)   36 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53号)   37 民营企业因上市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评估值高于审计账面值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净资产评估值或审计账面值核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54号)   38 对投资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55号)   39 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支持民营公司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56号)   40 把培育发展微型企业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及时研究解决微型企业注册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微型企业办理各类登记提供有力指导。开辟微型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当日核准办结。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法【2010】57号)   41 例:1.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2.与所有权人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且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或许可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3.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商业零售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10个减少为5个,饮食服务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5个减少为3个。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06]37号)   收费类 1 1.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酌情减免工商年检费用; 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的通知》(渝办发[2009]54号)   2         3         4           1 1.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2.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完善登记服务体制,加强外资登记工作衔接,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3.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鼓励投资者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4.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5.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6.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7.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注册效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8.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及时汇总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加强对外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服务。9.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10.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11.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汇总报告制度,强化对年检信息的整理分析,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12.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竞争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制止擅自使用知名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3.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强化消保维权工作,认真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等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化解消费争议,自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14.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继续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渠道,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依法公正裁决涉外商标评审案件,切实维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对涉及有利于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商标评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审理。15.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创新机制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完善审批规定,建立备案制度,推行格式化审批,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支持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发展。16.积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促进广告业发展;引导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提升我国公益广告水平做贡献。继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17.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统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18.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服务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19.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外资授权登记和属地监管的双重优势,切实落实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20.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登记联络员协会等组织,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21.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国家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   2 1.在2010年进行的2009年度工商年检工作中,采取“减手续、宽期限、慎吊销”的政策,帮助企业平稳渡过“后危机时代”。 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的通知》(渝办发[号)   3 1.在2009年进行的2008年度工商年检工作中,采取“减手续、宽期限、免收费、不罚款、慎吊销”的特殊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免费培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针对外资企业登记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公平交易维权等问题,采取图片演示、动画模拟、案例评析等直观感性的方式,用五年时间对3000户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络员进行免费培训。3.构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体系,降低企业设立成本。推行远程登记工作制,在13个区县开通远程登记工作系统,实现企业在当地就近办理工商登记;争取工商总局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授予外资登记权。4.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实现“一次往返、当场办结”和“外资年检顺便做”,有效减少企业往返次数,节约企业年检成本。5.实施提示、警示制度,开展柔性监管。对企业登记事项变更、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年检逾期、经营行为违法等事项进行事前提示和事后警示,促使企业规范运作。&
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的通知》(渝办发[2009]54号)   4 1.利用台商协会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引导、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与我市企业或个人共同举办台资合伙企业。2.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资企业全面开放。鼓励和支持台商重点投向我市电子信息技术开发、高新科技制造业、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大力推介台湾地区农民、农业企业及其经济组织入驻我市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创业。积极承接沿海地区台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或新办企业等方式进行的产业转移,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3.实行台资企业年检免审制度。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经申请和批准后,允许其每两年免予年检审查一次。经批准年检免审的台资企业,由登记机关上报市工商局并在相应的工商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台资企业可凭登记机关的公告作为年检免审的凭证。4.进一步完善各被授权局和远程登记工作站(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简化审核环节。坚持“一审一核”制度,对台资企业申请办理如下简易登记事项的注册登记,试行“审核合一”制度:台资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登记;台资公司备案登记;台资公司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台湾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台资企业分支机构当年度年检。5.全市各被授权局和远程登记工作站(局)建立“台资企业绿色通道”,实现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上档提速。对重大的台商投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开展全程跟踪服务。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入驻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外资登记服务窗口,就近为台商、台资企业开展登记服务工作。6.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支持台商协会的发展,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台资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7.建立台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开展台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对设立后的台资企业进行定期回访,加强与台资企业的联系沟通,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给予有效帮助和指导。8.推行台资企业“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年检”、“上门年检”等工作方式,为台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登记管理服务。9.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提升台湾地方特色食品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支持台湾农产品拓展重庆市场。强化消保维权工作,积极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台湾农产品特别是台湾水果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台湾果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积极支持台资广告企业的发展,鼓励、推动渝台广告企业的合作与交流。11.积极开展对台资企业商标注册和保护途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大对台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和区县(自治县)“知名商标”的推荐和认定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台资企业商标专用权行为。12.积极培育、指导台资企业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提高台资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台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在渝台资企业的形象和市场竞争力。13.及时帮助解决台资企业经济纠纷。对涉及台资企业的经济纠纷,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政府引导、明晰产权、尊重历史”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切实维护台资企业合法权益。14.严厉打击行业垄断、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侵犯台资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强化执法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台资企业维权保护网络,大力营造台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办发[号)   5 1.鼓励投资者以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财产形式在库区投资设立各类企业,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2.在万州、涪陵、黔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远程登记工作站。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库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授权工作站核准。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库区产业发展和移民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工商发[2006]24号)   6 1.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二个月的,免予经济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二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2.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3.具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各区县局应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传市局,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市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名结果,各区县局应在收到市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严格实行“一审一核”和简易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制,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其中,企业登记的办结发照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的办结发照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6.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地址、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等简易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时,一律实行“审核合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发照。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06]37号)   7 1.完善网上办事平台,全面推进网上登记和年检。积极探索以电子签名为基础的网上登记和年检。2.增强网上互动交流,及时向企业提供帮助。开通网上交流平台,增强网上公示信息和示范文件的直观性。3.加快内部审查进程,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的范围。对不涉前置许可审批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年检,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由审查人员一人核准。4.扩大远程登记覆盖领域,尽力减少企业登记成本。凡具备一定数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县,均予开通远程登记系统。5.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权利,允许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自主权、选择权,大力推进服务规范化,提高登记效能。6.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的培训,提高企业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知晓度,降低企业的守法成本。7.建立提示、警示制度,加强行政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采取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开展以提示、警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工商发[2006]39号)   8 1.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市局委托直属局以市局名义对住所地在市高新区、经开区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在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等具备条件的区县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远程登记工作站,以市局名义受理住所地在其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并对市局规定范围内的登记事项进行核准。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   9 1.支持保税港区引进大型跨国公司。鼓励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知名企业到保税港区投资落户,建立与总局外资局的专项联系机制。凡保税港区的外资项目,涉及各部委外资并购联合审查的,实行定人定责制,专事专办,全力争取总局支持。2.建立保税港区招商引资工商登记快速通道。在保税港区成立专门的工商登记机构之前,凡落户区内的内外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一律由市工商局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对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发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3.在保税港区开展商标发展和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建立商标联络员制度,引导和帮助保税港区各类企业进行商标国内和国际注册,防止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4.鼓励和支持保税港区企业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对申报“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推荐,积极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品牌。5.加强保税港区企业维权保护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企业维权保护网络,严厉打击各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保税港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渝工商发[2009]27号)   10 1.建立工商登记快速通道。凡落户综合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一律由市局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按照“提前介入、上门办公、跟踪服务”的工作原则,在企业办理注册手续过程中,选派政治素质好、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负责政策解答、服务咨询、执照办理,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对企业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发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一旦符合条件当场核发营业执照。2.建立部市专项联系机制。凡综合保税区的外资项目,涉及各部委外资并购联合审查的,实行定人定责、专事专办的工作机制,全力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对应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市工商局登记。3.优化外资企业年检服务。在综合保税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网上年度年检申报成功的,定期派工作人员进驻园区上门进行年检书式审查,经核对申报材料无误的,当场确认通过企业年度年检。4.支持配套产业规划布局。按照市政府笔记本电脑配套产业规划布局,加强跨区县登记业务的交流与衔接,对在综合保税区外设立笔记本电脑配套企业的,防止恶性竞争,提供优质高效登记服务。5.开展商标发展和保护示范区建设。在综合保税区建立商标联络员制度,加强商标宣传,引导和帮助各类企业进行商标国内和国际注册,防止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6.支持企业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对申报“重庆市知名字号”、“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推荐,鼓励企业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提高发展质量。7.全面加强企业维权保护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企业维权保护网络,严厉打击各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综合保税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建设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6号)   11 1.加大对各被授权局和远程登记工作站局的授权力度。原则上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被授权局或远程登记工作站负责登记或核准。2.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县局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权登记,根据需要市局增设远程登记工作站,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注册。3.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坚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一审一核”制度,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简易登记事项的“审核合一”制度。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简易登记事项,凡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直接行使初审、核准职权,一人办结。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当年度年检。4.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鼓励外资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5.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引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己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6.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联系制度。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开展全程跟踪服务。7.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进入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外资登记服务窗口,就近开展登记服务工作。8.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全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免费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沟通,对联络员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给予有效帮助和指导。9.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外经委、国资委、外汇局、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交流相关信息,解决相关问题。10.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市局登记+ 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的登记模式,推动外资登记窗口前移;逐步推行“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等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登记工作效率。11.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强化公共服务效能,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12.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13.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和分类年检制度。全面实现“网上年检”;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建立守法经营奖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14.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定期回访,由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向外商投资企业预约后上门听取企业的需求,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15.强化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各种经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行业垄断、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6.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强化消保维权工作,积极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17.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和区县“知名商标”的推荐和认定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专用权行为,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18.加强广告监管,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展,深入开展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加大对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19.进一步加强合同帮扶工作。积极培育、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合同调解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做好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工作。要积极引进世界著名的法律、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来渝投资发展;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各种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21.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坚持以教育为主,及时提出行政规劝、行政提醒、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意见,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13号)   12 1.完善登记服务体系。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笔记本电脑基地设立登记服务窗口,凡落户笔记本电脑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一律由市局办理注册登记,市局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快事快办、特事特办。2.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市工商局加强与市经信委、市外经贸委、西永微电园、西永综合保税区等部门和园区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合作和互动,及时帮助解决基地建设和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3.提高年检工作效能。笔记本电脑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网上年检通过后,市工商局定期派人上门进行年检书式审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年检效能。4.服务配套工业园区。开展“走进园区,服务企业”活动,为落户笔记本电脑基地配套工业园区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5.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基地。建立笔记本电脑基地企业品牌保护名录,加强对笔记本电脑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为笔记本电脑基地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6.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行业垄断、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等侵犯笔记本电脑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7.强化消费维权。建立消费维权保护网络,切实加强对笔记本电脑企业和消费者的维权保护,严肃查处以旧翻新、以次充好等侵害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8.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在笔记本电脑基地广泛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外资企业“免费培训计划”,向广大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形成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重庆笔记本电脑基地创新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11]14号)     13 积极开展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服务,帮助投资者盘活股权资产、增强融资担保能力;积极探索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登记,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融资条件;积极指导民间资本依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推动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民营经济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28号) &   14 对民营企业参与文化、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或通过并购重组进行行业整合、产业升级的,要提前介入,全程指导企业完善重组方案、理顺产权关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并购重组依法实施、稳步推进。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民营经济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29号) &   15 1、凡在我市设立会计、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时,允许以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股权等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出资设立;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放宽外商投资中介服务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申请条件,注册资本由1亿元人民币降低至5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5个以上减少至3个;对首期注册资本已经按期缴付,且一贯守法经营,确因临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中介服务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延长出资期限。以创业带动就业,大力扶持微型企业中的中介企业发展,严格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2、鼓励会计、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企业组建集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内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低至5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低至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以上降低至3个以上。允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企业改制时,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不强行要求在新的名称中添加字号。积极服务全市引进国内外著名的中介服务企业来渝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支持著名中介服务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国际”字样或不冠以行政区划。鼓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渝设立外商合伙中介服务企业,增加中介服务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3、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会计、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直属局和远程登记工作站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现就近注册登记。对应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中介服务业机构,争取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市工商局进行登记。4、凡境外著名、知名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企业,有意来我市投资设立公司的,可在设立前向市工商局申请商(字)号预保护。被认定准予保护的商(字)号,由申请预保护的中介服务企业未来3年内在重庆投资时使用。非经申请人同意,本市中介服务企业和个人在3年内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本市各级登记机关也不得核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14号) &   16 凡进入我市的法律、会计、审计、咨询、标准、评估和认证等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机构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公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公司所从属的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机构名称。 市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引进和发展国内外著名中介机构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08〕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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