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川农村养老保险险--以前在企业工作过但不是正式职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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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研究安全生产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日 08:09&&来源: 四川日报&&
10月28日下午,四川省长魏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审议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今年6月以来,我省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处罚。会议强调,安全生产监管是政府法定职能,体现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职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统筹推进全面检查、特定时段检查、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检查、行业部门例行检查等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立足操作层面剖析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从硬件建设、机制完善等基础工作入手,系统研究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严格事故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痛处,并加大公开力度,增强警示效果。
会议审议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明年适当下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次性补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户籍地或从事灵活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未参保在职人员,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意见》还明确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行办法。“十二五”以来,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还存在部分减排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氮氧化物和氨氮新指标减排工作滞后等问题。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从落实减排工程措施、强力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严控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加强环保执法监督、严格减排考核问责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学习了专利法有关内容。(记者 胡彦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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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研究安全生产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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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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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今日共16版&&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1&&第22009期&&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出版&&日 星期二
& > 要闻(01版)
研究安全生产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明确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
&&&&本报讯&(记者&胡彦殊)10月28日下午,省长魏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审议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今年6月以来,我省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处罚。会议强调,安全生产监管是政府法定职能,体现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职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统筹推进全面检查、特定时段检查、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检查、行业部门例行检查等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立足操作层面剖析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从硬件建设、机制完善等基础工作入手,系统研究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严格事故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痛处,并加大公开力度,增强警示效果。&&&&会议审议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明年适当下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次性补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户籍地或从事灵活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未参保在职人员,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意见》还明确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行办法。“十二五”以来,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还存在部分减排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氮氧化物和氨氮新指标减排工作滞后等问题。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从落实减排工程措施、强力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严控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加强环保执法监督、严格减排考核问责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学习了专利法有关内容。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7-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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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7-3
是要做好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的统计;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经省政府
是要做好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的统计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的问趣。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争取领导支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抓好实施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接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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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营企业上班,是不是公司一定要给职工交养老保险?
  在私营企业上班,公司‍一定要给职工交养老保险的。  一、社保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给缴纳社保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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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的你好。企业不办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定要缴
其他3条回答
经仲裁,国家有这个规定:不给职工交费的。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不但要补给职工是的,而且会罚款2倍!
是的,一般公司也会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不给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补贴给员工自己在外参加养老保险。
劳动法规定,只要是年龄符合办理条件,一般是应该给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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