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儿童家具有对这些儿童进行管教的机构没有

全国妇联召开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发布会
_网上直播_中国网
全国妇联召开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发布会
   全国妇联定于日上午9:00—11:00在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二层大会议厅(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7号)召开全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抽样调查和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发布会。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哪里有问题孩子管教学校_问题少年教育机构_百度知道
哪里有问题孩子管教学校_问题少年教育机构
提问者采纳
班级中,总有些让你劳神伤脑的学生:有上课不专心听讲的,有作业不能完成的,有喜欢打打“小架”的,有喜欢搞搞破坏的,,有不爱动脑缺乏积极主动性的,有经常受到批评产生逆反心理的……因为有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他们便成了班级中的“问题学生”。他们中的大多数,无心向学,学习成绩差。那么,如何对这些“问题学生”进行教育呢?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每个孩子在思想观念、感情、感觉、快乐、不安、忧愁方面都是一个独特的世界,教师应当认清并熟悉自己学生的这个精神世界。”作为班主任,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这些问题学生产生“问题”的根源。
陕西冠美教育中心主要从事青少年行为习惯调整和矫治的研究与应用。是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问题青少年”科学研究与教育实践的专业学校,也是国内第一家将学习作为重点、全程跟踪辅导,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问题”的学校。
沉迷网络、抽烟、喝酒、打架、逃学、厌学、早恋、离家出走、对抗父母、夜不归宿、自闭、抑郁、心理交流障碍。
凡是有以上行为的孩子,凯翔承诺:通过系统化培训和心理教育必须让每个孩子懂得感恩、找回自信、树立目标、回归家庭、回归学校!
。为教育孩子,父母是需要学习的;陕西冠美教育为您提供亲子互动的平台,为您提供亲子沟通的平台,为您消除教育孩子的烦恼。学校实行全封闭、军事化教育训练,一对一辅导、赏识教育、快乐学习、教官与学员同吃同住,接受过冠美培训教育的孩子,他们比同龄的孩子懂得更多,更自信、更坚强、更聪明、更优秀、更健康,彻底改变他们以往不良行为和习惯,从而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陕西问题孩子教育学校 陕西西安问题少年管教学校 问题青少年教育中心
冠美教育建议家长: 要有信心教育问题孩子;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心理上指导,方法上引导; 对于每一个问题孩子都要说:“你能行”!从具体的行为习惯入手进行教育;最好的方式是与孩子做朋友。
陕西,山西,河南,河北,山东,甘肃,内蒙,新疆,宁夏,重庆,天津,北京,四川,贵州,云南,吉林,辽宁,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问题孩子管教学校,问题少年教育机构---陕西冠美问题孩子教育学校帮助您!
?筒蝗盟?钥啵?炊?呛⒆拥么缃?撸?孀拍炅涞某ご螅?⒆拥穆?阍竿?投约页さ囊?蠡嵩酱螅?⒆拥奈蘩砣∧质沟眉页な?治薏撸淮耸钡乃?遣坏?欢?母卸骱突乇ǎ?炊?裨购驮鸸旨页ぃ涣硗饩褪羌虻ゴ直┑姆椒ɡ垂芾砗⒆樱?佣?盟?切睦碛锌志甯小⑽肪甯 家长这样教育孩子,不但孩子变不好,从而给孩子的身体、生理成长带来危害;过于溺爱和简单粗暴都会造成孩子逆反心理和距离感,无法沟通,最终逃避现实,厌学逃学、离家出走或是迷恋网络,在自由的社会和虚拟的网络中放荡;其次,是学校对学生的‘性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人格教育’等不全面,不到位;学校和家长只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耽误了孩子的青春期教育和人格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模糊,从而,很容易使他们走上歪路;最后,是社会歌舞厅、迪厅、网吧、游戏厅、等一系列的诱惑和影响,因为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发育阶段,自控能力差,好奇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弱的特殊年龄段,在以上三种环境下很容易走极端,犯错误,甚至自闭、犯罪;当然,造成问题孩子的原因并非以上几种,孩子是千变万化的,思想、性格、反应、环境各有不同;因此,家长要细心观察,精心沟通,了解孩子,对症下药;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帮助身边的问题孩子和家庭.
其他类似问题
问题少年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无法找到该页
无法找到该页
您正在搜索的页面可能已经删除、更名或暂时不可用。
请尝试以下操作:
确保浏览器的地址栏中显示的网站地址的拼写和格式正确无误。
如果通过单击链接而到达了该网页,请与网站管理员联系,通知他们该链接的格式不正确。
单击按钮尝试另一个链接。
HTTP 错误 404 - 文件或目录未找到。Internet 信息服务 (IIS)
技术信息(为技术支持人员提供)
转到 并搜索包括&HTTP&和&404&的标题。
打开&IIS 帮助&(可在 IIS 管理器 (inetmgr) 中访问),然后搜索标题为&网站设置&、&常规管理任务&和&关于自定义错误消息&的主题。让我们的孩子在阳光下生活:中国防止虐待儿童的现状和困境 ...
查看: 423|
评论: 0|来自: NGOCN
摘要: 11月19日是世界防止儿童虐待日。2000年,非政府组织妇女世界首脑会议基金会决定将11月19日定为世界防止虐待儿童日,以此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儿童遭受虐待的问题的认识和给予更多的关注。2010年,超过400个组织在133个 ...
11月19日是&世界防止儿童虐待日&。2000年,非政府组织&妇女世界首脑会议基金会&决定将11月19日定为&世界防止虐待儿童日&,以此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儿童遭受虐待的问题的认识和给予更多的关注。2010年,超过400个组织在13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有关防止儿童虐待的纪念日活动。
本文摘录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关于中国儿童虐待现状分析,君诺对此进行深入探索,进一步提出中国儿童虐待现状的种种困境、立法层面的发展,为开展防止儿童虐待工作理清雾霾。
中国式儿童虐待现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表的《别让孩子在家暴的阴影下成长&&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于研究报》中:通过对2008年至2013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从施暴主体、暴力形式、案件发生地、受暴原因、受暴未成年人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持续时间、伤害后果、报案人员及案件处理结果十一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暴力主要来自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
调研发现697例案件中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4.75%,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04%;所有案件中父母单方施暴的案件更为常见,占76.47%。
在统计中发现,除了父母施暴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施暴的案件占12.05%,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多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由亲属抚养的留守儿童,对这类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和对事实监护人的监督应当引起重视;也有一些是因为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祖父母和父母共同选择了将其遗弃。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还有3.16%的案件施暴主体不详,从案情中推断施暴主体应为父母,由于新生儿有残疾或缺陷而将孩子秘密遗弃。
(二)城镇和农村都存在家暴,城镇被报道的案件比例明显超出农村
在发生地的统计中,不是以施暴人或受暴未成年人户籍地为标准,而是以家暴行为发生具体地点进行的统计。农村的统计包括村、乡,城镇的统计包括城市和镇。与2011年发布的数据(农村56.33%,非农村42%)相比,被报道的农村案件比例明显下降,城镇案件比例有所上升,至2013年底,农村案件比例下降至43.76%,城镇案件比例上升至50.22%,地点不详的6.02%。被报道的城镇的案件比例已经明显超出农村的案件。对发生地的统计不代表事实上发生在农村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肯定就少于城镇,只是农村中更多的家暴案件还未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三)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女童高于男童
调研发现,10周岁以下的受暴未成年人576人占82.64%,其中1岁以下的新生儿占33.68%,1-6周岁的占30.59%,7-10周岁的13.67%;而11周岁以上的只占17.19%,另外还有36例报道中没有显示年龄,占4.87%。可见,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 受害者,超过8成。
另外,在统计中发现,受暴女童占51.42%,受暴男童占45.20%,女童略高出男童。然而在2011年之前300例案件的统计数据中,受暴女童占55.33%,比男童高出10.56%,在2011年至2013年底的397例案件中,男童比例与女童比例的差距正在缩小,男童的比例在迅速上升(女童48.75%,男童45.56%)。
(四)家庭结构发生变化、非婚生家庭和流动、留守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成为家暴受害者
调研发现,生活地点、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和非婚家庭更易发生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有362例案件发生在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家庭和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以及非婚家庭,占51.94%。可见,流动留守儿童和非婚生子女以及单亲、继亲家庭等家庭背景发生变化的未成年人更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其中,21.38%是单亲、再婚或收养家庭的未成年人;13.06%是非婚生子女;17.50%受流动或留守的影响。这些家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生活压力大、家庭功能不健全等。
(五)未成年人遭受家暴原因复杂,因家庭矛盾拿孩子撒气和暴力管教为主要
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最高,达25.82%;错误的管教观念也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占11.05%;其他原因还有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具体情况为:
1、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最高,达25.82%,如因婚外恋、夫妻感情不和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发生矛盾而拿孩子撒气、报复。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的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人,而是当成了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
2、错误的管教观念导致对孩子施暴的占11.05%,主要体现在因孩子不听话、撒谎、顶撞父母或怀疑孩子偷拿家里钱财和督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暴力管教或管教失手,这些案件中,当邻居制止或公安人员介入时,施暴父母多数表示出&打自己的孩子,别人管不着&&打他也是为教育他&的错误观念。
3、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等原因导致的家庭暴力不在少数,如在67例家庭性侵害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的主要原因是施暴人有恶习、一时性冲动、还有迷信等原因,不顾父母子女关系对孩子做出乱伦行为甚至性暴力,更有甚者强奸后强迫孩子进行卖淫行为,占9.61%。再如,在90件出卖孩子的案件中,64例(占71.11%)的原因是父母为还赌债、换取赌资、换钱挥霍等目的,占所有案件的9.18%。另外,父母吸毒导致的家庭暴力案件也需要引起重视,如2013年备受关注的南京饿童案,母亲外出将孩子锁在家里,多日不回从而导致两名年幼的儿童被饿死。
4、孩子病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另一个因素,占7.75%,这类案件的暴力形式主要表现为对孩子虐待、遗弃和杀害案件。其中在调研的92例遗弃案件中,除无法判断原因的29例案件外,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孩子病残,占到了52.38%。
5、父母精神心理异常也是引发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一个因素,占10.47%。这显示出,对于监护人精神、心理有异常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重要,其中因为母亲患有产后抑郁症而导致的施暴现象需要引起重视。
6、由于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青少年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导致的对孩子施暴、遗弃或杀害的案件占到12.96%。根据案情分析,这类案件中的父母真正由于生存不下去了的原因还是极少的,主要是由于超生、多子女或未婚先育而缺少抚养条件,如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已有两个儿子又生一子,无力抚养便将孩子送人换钱。再如一起案件,两名青年未婚先育,双方都没有工作,没钱打胎,便商量先生下孩子来再遗弃或杀害减少负担。还有一些未婚先育的青少年担心名誉受损或被发现而遗弃、杀害新生儿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占5.16%。
7、除67例针对女童的性侵害案件外,因重男轻女意识而对女童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有12例,占1.27%。其中,8例因厌恶孩子是女孩而实施的身体暴力、2例遗弃案件和2例出卖案件。
(六)多种形式的家暴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重视
社会大众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一般为对儿童做出针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这与国际社会对儿童暴力的界定有偏差,国际社会对儿童暴力的界定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忽视,本次统计未发现有对儿童精神暴力和忽视的报道,这可能与国内对暴力范围的理解还不深入以及国内对儿童的精神暴力与忽视还没有引起广泛关注有关。
报道中,虐待、遗弃、拐卖、性侵害等形式的暴力不在少数。从暴力形式的统计看,主要还是针对未成年人身体的伤害,占64.28%,遗弃不养、家庭拐卖和性侵害的比例相差不多,分别占13.20%、12.91%、9.61%,这三种形式的暴力虽然不是直接做出针对未成年人身体的殴打伤害行为,也可能没有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严重受伤的结果,但应该属于极为恶劣的暴力,是对未成年人极端的伤害,在统计中超过三成。有的案件中可能多种形式的暴力并存。
(七)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组织报案率不高
一般情况下,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发生后,未成年人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极少对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在统计中只占1.87%。其他家庭成员、村委会、居委会也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一般也不报案。非施暴方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报案的案件虽然占到32%,但大多数是出现了特别严重后果的极端或残忍杀害、强奸和家庭拐卖案件,相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总数来说,家庭成员报案率并不算高。
调研发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和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对暴力的报告意识正在逐渐形成,邻居、市民、村民等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报案的占32.85%,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占10.61%。这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实践基础。
另外,有112例占16.07%的案件由于报道内容简单不能判断报案人员的信息,希望今后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案件时能够注意这些线索,这对研究和建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有很大价值。
(八)家暴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没有引起重视
从案件报道的施暴方式、结果、次数看,都是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或犯罪案件,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359例,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其余的是家庭拐卖和强奸案件。从家暴持续时间看,22.67%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受到侵害,持续时间最长的达14年之久才被发现。例如,贵州金沙县年仅11岁的女童小丽遭受亲生父亲虐待超过5年,经常被用木棍吊打、缝衣针穿手指手臂、不给饭吃、开水烫头等,导致多处软组织受伤、营养不良、头顶大部分毛发不生。只遭受一次侵害的案件大部分结果是未成年人受暴致死或被拐卖。从案件报道的内容看,施暴方式也都是较为严重的手段,主要有针对身体的虐待、故意伤害、性暴力、遗弃和出卖。可见,目前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是一般的家庭暴力行为和没有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比较隐蔽,还没有被公众关注,也没有引起重视和公开的讨论。
(九)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除后果严重的进行刑事处罚外,对一般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从案件报道的内容分析,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出现死亡或特别严重的后果,案件才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施暴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44例,占63.70%,犯罪类型涉及极端或残忍杀害、故意伤害、虐待、遗弃、强奸和出卖子女,其中包括286例身体暴力案件,74例性侵害案件、22例遗弃案件和71例出卖子女的案件,这些案件中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就有260例,其余的也基本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
除上述刑事处罚的案件外,在其余253例案件中也有很多是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施暴人本应受到追究和惩戒,但由于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和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很多施暴父母却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罚,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长对未成年人施暴的行为。
从以上触目惊心的数据分析,不难看出虐待儿童行为正在严重地危害着祖国未来的健康成长!
我认为中国式的儿童虐待,还折射出以下困惑:
(一)传统思想的误区纵容着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
父母并没有将未成年人当成享有平等权利的人来对待,往往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随便处置,一些父母把孩子当做赚钱工具,将孩子出卖、出租或携带、强迫孩子乞讨,还有很多父母动不动就对孩子施加打骂。
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准确,很多父母并不认为打孩子是家庭暴力,往往认为程度严重的伤害才是家庭暴力,为了孩子好的施暴动机也让很多家长合理化了一些暴力行为,如有的家长在事后&后悔打重了&孩子,有的家长说&偶尔打不算虐待&,有的家长认为&只是轻微教训一下孩子&,甚至有的家长在遗弃或杀害孩子后认为&是为了解脱孩子的痛苦&&&这些家长并没有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
如何扭转传统的对于虐待儿童的观念,成为我们将来一大挑战!
(二)基于职务和其他关系中的儿童虐待没有得到关注和保护
基于教育、看护、医疗等职务关系中的虐待行为,没有得到关注和保护。如福建温岭虐童事件,幼儿园老师将揪起其幼儿园班级的男童,拍照并散播在网络上,受侵害男童和家庭在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是由于虐待罪没有基于职务的犯罪主体的规定,因此事件最后无法追究老师的责任,不了了之。在发展中的中国,存在着大量未成年的童工,同样会引发虐待儿童现象的普遍存在,立法上须要补强。
(三)负有特殊职责群体缺乏强制报告义务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以及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的村委会、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未能及时有效地履行强制报告责任,以致于有可能发现家暴、虐待的个案没有及时得到有效保护。上述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和有关部门,都是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案件发生的,那么如何将保护儿童的责任有机地链接,也同样应该在立法上和实务加以落实。
(四)缺乏专门儿童保护的行政部门介入
尽管法律规定了,儿童权利被侵害时公检法司以及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共同做好未成年的保护工作。但是每当发现儿童虐待案件,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部门牵头处理,导致要么各部门互相推诿,要么多方介入而导致保护工作无序进行。全国各地都已经陆续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政府是否应当由未保委统一对儿童虐待案件进行维权和保护,将更多的资源建立在同一平台,从而到达更有效的保护机制。
(五)应急联动机制和常态化的保护机制的建立
确立儿童保护的专门行政部门,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迅速地建立个案的应急机制和常态化的保护机制。当个案发生后,未成年保护的行政机构可以第一时间联动公安机关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组织包括社工、心理、法援、医疗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者的全面介入,切实从优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去维护其权益。另外常态化的保护机制应当包括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者常态化构建,赋予他们专业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用专业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去服务这一特殊保护群体。
(六)监护不当的监护权转移问题
在儿童保护中最大的困境往往是,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侵害其权益时监护权剥离的问题。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第33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相信年底即将出台的两高和民政部、公安部制定的《监护权转移意见》将切实解决这难题。
中国防止虐待儿童的立法发展
改革开发后,中国越来越注重儿童保护,尤其是防止儿童虐待方面:
(一)国际法层面
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国际公约》。
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日对中国生效。
其中《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要求,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二)国内立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款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日通过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日批准,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层面
必须指出的是,施暴者对于儿童虐待因为不同施暴主体和不同的情节对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由于虐待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儿童本身无法提起自诉而其他人认为孩子是父母私产,大量的体罚甚至是虐待罪行无法被追究。
例如虐待罪主体的缺失,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学生耳朵个案,由于刑法中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必须是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被体罚小孩并未构成轻伤,因此无法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
来自教育、劳动关系和拐卖犯罪中的虐待,如果超过了轻伤程度可能涉及的罪名。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尽管法律对于虐待儿童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我们的传统思想,以及我们对于体罚危害性的认知上的不足,往往令我们的儿童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三、防止虐待儿童的曙光
(一)两会后对于儿童保护的重视
18大4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
虐童无&罪&?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同时呼吁相关法律空白要尽快填补。虐童事件,令人发指。而令人尴尬的是,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虐待儿童设置的法律。有学者指出,法律在虐童罪上的空白,一定意义上纵容了儿童暴力案件的频发。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出,适时修订刑法,确保&虐待儿童从重处罚&,真正体现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刑法修改案九关于虐待罪的修正意见
在现行刑法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追究刑责的情况下,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增加基于职务侵害的犯罪主体。
(三)监护权转移司法实务
福建仙游监护权转移案件的启示
尘封27年的僵尸条文《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后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6月13日,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法院最终指定村委会担任林某监护人。
该案件为儿童受到侵害时监护权转移提供了司法实务上的经验。
(四)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所称&监护失当未成年人&是指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或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利用、纵容乞讨的未成年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建立监护失当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实现行政干预与司法裁判的有效对接。
强制报告义务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救助、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或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形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公安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侵害行为、迅速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临时监护和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处于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护送至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处照料或护送至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予以临时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
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并进行伤情鉴定,同时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将监护失当未成年人护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案件侦办材料。
保护机构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监护照料情况、监护人悔过改正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公安机关案件侦办情况和监护人接受监护教育指导情况,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人身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个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者听证认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的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向临时监护人提出带离未成年人的要求;
2、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
3、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未成年人的住处、学校以及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
4、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5、为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监护人安全的其他措施。
监护权撤销诉讼
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代表监护失当未成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民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社会团体;(草案中对于是否删除这一条有争议?)
6、其他依法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7、依法对未成年人父母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监护权撤销后的监护问题
1、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有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由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2、确无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所属儿童福利院担任监护人。
监护权恢复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恢复监护能力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监护资格。
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恢复监护资格:
1、性侵害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或者多次遗弃、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并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
3、申请人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社会力量介入
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积极动员引导和鼓励支持专业法律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公益组织、公益律师、志愿者团队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监护失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监护照料情况、监护人悔过改正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通过爱心家庭寄养、机构代养等方式做好监护失当未成年人临时照料工作,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4、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适当的社会人士担任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并可以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组织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诉讼,为未成年人和当事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干预服务。
尽管上述的《监护权转移意见》尚未最终敲定,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国家作为儿童最终监护人,&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对于未成年人进行优先、特殊保护的理念的具体举措。
未来的儿童权益保护,我们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防止虐待儿童工作,任重而道远,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爱心人士和社会力量可以加入到保护儿童的行列中来。用我们的爱和我们的执着去保护我们亲爱的孩子,让我们的孩子在阳光下健康生活!
※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君诺KingPromise】,作者&郑子殷&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
上一篇:下一篇: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东儿童家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