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社保卡挂失2011年年检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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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企业2011年成都社保年检代理事宜
&&& 根据国务院《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3号令)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现将成都市行政区内所有用人单位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公示如下:
一、年检时间:2012年3月至4月30日止。
二、年检对象:成都市行政境内企事业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合法成立的事务所机构。
三、年检内容:2011年度各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参加等情况。
四、年检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工作点,亦可在本司代理年检执行。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参加年检时须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文本、社保缴费凭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用人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劳动保障年检手册》,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隐匿、毁灭有关材料。年检完毕后要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2、用人单位未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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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株劳社通1115号)
株劳社通〔2011〕15号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42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年审对象
株洲市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含在城市四区劳动保障部门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和年审时间、地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时间为日起至3月31日止(参保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于日前完成申报和年审工作)。参加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办理。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基数
1、企业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也不作为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申报,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申报应不低于本单位及职工申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5、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2011年度应缴数额。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和年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已准确录入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工资花名册(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4、2010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乡镇企业、私营单位无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的需提供2010年6月、9月和12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2010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帐及明细帐,《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帐(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帐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机关单位提供多发一个月奖励工资的明细表(可免5、6项资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5项改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6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
2、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应保持一致(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重复参保;
3、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上年度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核算个人月缴费基数,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4、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的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审
(一)登记及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二)登记及年审资料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身份证件。
五、监督检查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全的单位,将列为今年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审计(稽核)对象。
4、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没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2011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及年审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基金应收尽收,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年审期间联系电话:
企业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社保登记:
附件: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登记证年审办事流程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收件清单
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
登记证年审办事流程
一、拷回数据
参保单位自备U盘,到各险种柜台拷回上月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数据(养老保险为36号柜台、医疗和生育保险为10号柜台、失业为32号柜台、工伤保险为33号柜台)。
二、工资审核
提供工资基数申报资料(附件4及其上所列资料)交基数审核处(设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查询柜员机旁)审核。
三、系统录入
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和录入新工资基数的U盘,交各险种进行系统数据录入(依次到10号柜台—36号柜台—32号柜台—33号柜台办理)。
四、登记证年审
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交社保登记处(设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查询柜员机旁),完成基数申报和登记证年审工作。
五、特别提示
拷回的U盘数据只能更改工资一栏数据,不能对其他信息和文件格式进行更改和调整,如有人员增减变化、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等现象,须按正常程序及时到相应柜台办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元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法人代表(签字):
在职职工总人数:
劳资经办人:&&& &&&电话:&&& 手机:
退休人员总人数:
2010年单位劳资年报工资总额:
上年单位缴费基数(年)
新申报个人月平均工资之和(月)
新人均月缴费基数水平
劳动部门填写
初审后单位年工资总额:
养 老 保 险:&&&&&&& &&&&&&&&&&审核人: &&&&&&&录入复核:
医疗生育保险:&&&&&&&&&&&& &&&&审核人:&& &&&&&录入复核:
失 业 保 险:&&&&&&&&&&&& &&&&&审核人:&& &&&&&录入复核:
工 伤 保 险:&&&&&&&&&&&& &&&&&审核人:&& &&&&&录入复核:
社保登记证年审处: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附件2留社保登记年审处,附件5返还参保单位。此表数据为初审数,待社平工资颁布后,电脑系统根据政策保底封顶后确定最终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可到各险种拷回相关数据。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就2011年单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
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应保尽保,并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保证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已告知本单位职工,如有不实,愿为此承担可能引发的一切责任;
三、严格按照湘政发[1997]43号和湘政发[2006]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现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认定,除补缴外,愿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作出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法人代表(签字):
二O一一年&& 月&& 日
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制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收件清单
单位名称(章):&&&&&&&&&&&&&&& 报送日期:2011年& 月& 日
申报人:&&&&&&&&&&&&&&&&&&&&&& 收件承办人: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已准确录入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工资花名册;
4、2010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乡镇企业、私营单位无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的需提供2010年6月、9月和12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2010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
6、《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帐及明细帐,《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帐;
7、机关单位提供多发一个月奖励工资的明细表(可免5、6项资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5项改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6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元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法人代表(签字):
在职职工总人数:
劳资经办人:&&& &&&电话:&&& 手机:
退休人员总人数:
2010年单位劳资年报工资总额:
上年单位缴费基数(年)
新申报个人月平均工资之和(月)
新人均月缴费基数水平
劳动部门填写
初审后单位年工资总额:
养 老 保 险:&&&&&&&&&&&& &&&&&审核人: &&&&&&&录入复核:
医疗生育保险:&&&&&&&&&&&& &&&&审核人:&& &&&&&录入复核:
失 业 保 险:&&&&&&&&&&&& &&&&&审核人:&& &&&&&录入复核:
工 伤 保 险:&&&&&&&&&&&& &&&&&审核人:&& &&&&&录入复核:
社保登记证年审处: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附件2留社保登记年审处,附件5返还参保单位。此表数据为初审数,待社平工资颁布后,电脑系统根据政策保底封顶后确定最终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可到各险种拷回相关数据。
版权所有: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湖南长信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政策咨询电话:企业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33&&
工伤保险&&&
职业介绍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 医疗监管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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