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11赣州手足口病申请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开始申请,流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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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1年申请的千岛湖经济适用房名单什么时候出来啊
提问者:| 浏览次数:706次 |问题来自:葫芦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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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其他问题就是明年三月份。
估计要到明年的三月份出来的!
明年三月份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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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2011经济适用房在哪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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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绍兴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推出,申请条件说怎么样的?我要申请要去哪个相关部门申请?
提问者:| 浏览次数:7888次 |问题来自:绍兴
2012年绍兴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推出,申请条件说怎么样的?我要申请要去哪个相关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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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要4 5月份开始申报,以下是去年的。本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均可提出申请: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3年以上(含符合绍兴县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撤村建居”的家庭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含)或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 4、2010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32223元以下。
房天下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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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网友
今年据说在4、5月份,以下是去年的本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均可提出申请: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3年以上(含符合绍兴县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撤村建居”的家庭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含)或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 4、2010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32223元以下。
这个您要去问问居委会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他们比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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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及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后,将房源情况及销售价格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
  什么是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答:所谓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有关部门按照“四带”(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
  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手续。
  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怎样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资格的认定?
  答:购买人的资格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申请人户籍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簿记载为准,认定其户籍所在区。
  (二)家庭年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以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四)他处有住房的认定。即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同户籍家庭其他成员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七个程序。
  (一)告示。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面积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部门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二)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三)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四)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五)审核。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将要件原件退还本人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七)权属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经济适用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答:按照《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我市相关规定,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其它面向非拆迁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购买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居民?
  答: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给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主管部门设置了三道“关口”。
  一是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房管局严格按照受理条件,开具《购房证明》,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与核对;
  二是开发单位严把销售关。销售单位负责查验购房证明,购买人与购房证明姓名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拒绝向其出售;姓名一致的,签定合同后要收回购房证明留存备查。主管部门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罚。
  三是把好产权办证关。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
  如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市有关部门从三个方面对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一是住房“入市”的监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时就明确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单位据此,按照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市房管局核发销售许可证后在网上公布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
  二是销售过程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网上销售,市房管局通过网络系统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即时监督。
  三是购房人的监督。购房人可以及时便捷的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发现所购住房违反公布价格,可以随时进行举报。主管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天津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
  一、办事依据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延长《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有效期的通知;关于加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申请管理。
  二、办事须知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自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之日起半年内,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
  4、《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1、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2、区房管局公示,公示期10日。
  3、审核并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工作时限5日。
  天津经济适用房相关管理部门各单位联系方式
市国土房管局
和平区湖北路80号
南开区苍穹道1号
和平区南京路131号
12358(举报)&
河西区苏州道35号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和平区香港路港澳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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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赣州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那些流程?
赣州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那些流程?
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13号)、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07年首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的复函》(赣建房[2007]47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军人 下岗工人 农民 残疾人 妇女 老年人 办理条件 (一)申请范围:户籍在章贡区(赣江、解放、南外、东外街道办事处,水南镇)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章贡区(赣江、解放、南外、东外街道办事处,水南镇)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2007年,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871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为人均15平方米以下。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市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购。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申办材料 申请人应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社区居委会(村)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 2、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及时进行审查并组织本社区居委会(村)居民、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村)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所属街道办事处(镇)。 第一次公示时间:日—日。 (二)街道办事处(镇)初审 1、初审时间:日—8月30日。 2、街道办事处(镇)收到社区居委会(村)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表》。 3、由街道办事处(镇)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或相关媒体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市房管局。 第二次公示时间:日—日。 (三)联合复审 1、复审时间:日—日。 2、市房管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镇)移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章贡区政府、监察、公安、民政、各街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 3、经复核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和相关媒体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进行登记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次公示时间:日—日。 (四)政府审批 1、审批时间:日—日。 2、市政府对市房管局呈报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进行审批后,向申请人核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通知单》,即申请人取得申购资格。 上述负责审查的单位(部门)应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调查人对调查确定的情况负责,提供相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对其出具的材料负责。 三、申购、摇号 (一)每一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的户型原则上为: 1、现有家庭人口1人的,一居室; 2、现有家庭人口2-3人的,二居室; 3、现有家庭人口4人(含本数)以上的,三居室。 4、符合申购大户型条件的可以申购小户型。 (二)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大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一次性确定购买人和所购买房号,并摇号确定中签数的15%为轮候购买家庭。 (三)在市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采取电视现场直播公开摇号方式,按不同申购户型分别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购买房号。 (四)取得申购资格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以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有优先购买权,其他申购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 (五)摇号时间安排: 1、第一批742套定于9月29日公开摇号。具体位置为章江新城区赣江源大道J17-2地块;户型情况:一居室约14套,建筑面积42.77㎡—58㎡;二居室约364套,建筑面积72.18㎡—84.7㎡;三居室约364套,建筑面积87㎡—89.9㎡。 2、第二批1225套拟定摇号时间为2007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另定,具体位置为章江新城区赣江源大道J22-7、J16-2地块。户型情况:一居室约60套,建筑面积42.77㎡—58㎡;二居室约576套,建筑面积72.18㎡—84.7㎡;三居室约589套,建筑面积87㎡—89.9㎡。 (六)摇号确定购买人及购买房号后,由市房管局向摇号确定的购买人核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购买人应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七)凡承租直管公房的购买人,在办理好购房手续,新房交付使用1个月内必须腾退承租的直管公房,否则不予办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同时依法终止直管公房的租赁合同。 (八)摇号落选的申购家庭,今后仍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年内无需重新审核,直接参加公示和摇号;两年内不再提交相关资料,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公示和摇号。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立即取消申购资格。 (九)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如确需出售,由政府按届时同地段、同品质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回购。 四、购买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后2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追回经济适用住房,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理。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经查实后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举报电话:、8391364)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无承办机构 社区居委会(村)首先接收到申请材料后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详见当年市政府公告 联系方式 具体见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 监督电话 举报电话:、839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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