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到四川女嫁入四川男方父母双亡生育有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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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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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3号教育综合大厦607室 邮编:518172 电话:3 主管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主办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教育信息中心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计生利益导向有关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二)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三)具体解释。
1.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2.夫妻中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3.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纳入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一方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奖励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奖励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5.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个人申报及变更退出时间。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三)具体解释。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在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纳入。
2.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男女双方纳入;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纳入。
3.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时纳入。
4.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再婚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一方符合特别扶助范围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特别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特别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特别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特别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5.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或依法收养了一个三级及以上残疾子女的纳入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三级及以上的残疾子女,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后又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纳入特别扶助。
6.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妻,符合收养实质要件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7.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如果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不再纳入特别扶助,自其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次年起,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8.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独生子女死亡后户口未注销的暂不纳入;待户口注销后纳入。
9.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申请特别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特别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10.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及变更退出时间,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申报特别扶助可延长至4月1日以前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三)具体解释。
1.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条件的,必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
2.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3.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个人申报及变更退出时间,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四、农村独生女报考重庆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2.本人为独生女;
3.本人父母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优惠政策。
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三)具体解释。
1.再婚家庭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以独生女本人和再婚家庭中生父(母)的户口界定。
2.单亲家庭,以独生女本人和抚养方家长的户口界定,其子女数按抚养方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现只存活一个女孩的可纳入申报范围。
4.转户居民从办理城镇社会保障待遇之年起,给予5年享受报考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的过渡期。独生女父母“一城一农”(不包括转户居民)的不能享受报考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
5.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农村独生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在父母户籍地进行申报,单亲家庭在抚养方户籍地申报,父母双亡的农村独生女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6.依法收养的女孩,其收养父母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报考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
7.符合条件的考生,按照市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到报名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或报名点领取《申报表》。考生如实填写后将申报表交户籍地村(社区),村(社区)初审后及时将申报表交所在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县,区县审批后将申报表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将审核通过的申报表按区县分类交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输机采集特征信息后将申报表返回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五、有关政策解释
(一)适用生育政策界定。
1.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必须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范围。
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双方现已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生育的纳入扶助范围。
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外的人员发生生育行为的属违法生育,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5.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据政策生育的农村双女户,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日至日,执行川革发〔1979〕14号文件;日至日,执行川府发〔号文件;日至日,执行原重庆市办〔1985〕85号规定。对于原区县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未取得再生育指标生育的双女户和日《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经动员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生育,当时被认定为计划外生育的双女户,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户口界定。
1.对有退休工资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农业户口等视为城镇户口。
2.申请人有多种户口状况的,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口状况并注销其它户口。未申请认定和注销的,按户口待定处理,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子女数界定。
1.夫妻现存子女数包括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双胞胎、多胞胎子女按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2.审查子女数时,只审查现存活子女数,不审查其子女是否生育和子女之间是否见面。
3.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若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
4.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口界定,子女数以单亲前夫妻双方的子女数计算。单亲家庭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子女数按本人实际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5.单身男女收养子女后又结婚生育子女,子女数合并计算。
6.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的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夫妻现存子女数。
7.日《收养法》实施前所捡养子女视为事实收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不计入收养人现存子女数。
8.夫妻一方(不包括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的,子女数按下落不明前双方生育子女数认定。下落不明方返回后重新确认双方资格。
9.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为死亡。
(四)年龄界定。
1.扶助对象的年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从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办理身份证后再申报。
2.年满60周岁或年满49周岁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满60岁或49周岁。
(五)转户居民享受过渡期的界定。
1.日以前,转户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因成建制地变更户口性质等政府行为成为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因结婚、购买房屋等个人行为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不按转户居民对待。从日起,所有转户居民视为成建制农转城。“成建制”不一定以整村整社为单位,也包括一个社的某个区域。
2.转户居民从首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从领取安置费(直接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办理投保单(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首次发放生活费(将补偿费、安置费划拨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生活费)等实际安置和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时间。农业户口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对待。
3.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的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扶助政策(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过渡期届满的次年不再纳入扶助范围并作退出处理。以前已取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转户居民不再恢复。
4.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委派到国家参股企业、控股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即由政府任命到企业任职人员)。
5.转户居民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按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对待。
(六)迁移户口的办理。
1.本区县内迁移户口,迁移前及迁移当年已确认为扶助对象的,迁移后其资格确认手续不重新办理;迁移后才申报的,在户籍地申请办理。
2.跨区县迁移户口,迁移前及迁移当年已被迁出地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在户口迁移的次年,由户口迁入地区县凭迁出地区县移交的证明材料重新确认;迁移后才符合条件的,由户口迁入区县申请办理。
3.户口迁出区县负责当年已在本区县申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迁出人员办理审核手续,在每年12月为已纳入扶助对象的迁出转户居民办理退出手续;每年1月由专人向户口迁入区县移交上年迁出转户居民的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档案资料。
(七)其它界定。
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视为事实婚姻。
2.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实婚姻除外),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3.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扶助范围,已纳入的暂时取消,刑满释放后恢复。如其配偶符合扶助条件的纳入。
4.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本通知未规定的特殊个案,由区县人口计生委书面报市人口计生委认定。
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口径的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有关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口径的相关规定废止。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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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政策的妈妈怎么休产假呢?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生育“单独两孩”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
孕妈妈焦虑:
怀着二胎产假会不会“缩水”?
今年3月20日,“单独两孩”政策在四川正式实施。4月5日,四川首个“单独两孩”宝宝就在德阳出生。市民陈女士特别想给儿子再生一个弟弟或妹妹,免得孩子孤独,也有利于孩子成长。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她和老公终于下定决心再生一个。第二个宝宝在肚中一天天长大,两口子已经做了各种迎接准备。然而,“生二胎是不是一样地休假?”这个疑问却影响着两口子对未来时间的规划。
同样怀上了第二个孩子的刘女士也有点焦虑,她认为生育两孩应该和生育一孩一样休产假,但是却听说生两孩的假期要少很多。32岁的刘女士觉得,怀第二胎的时候感觉比第一胎更累,这也许跟年龄渐长有关,等孩子生下来后,她的恢复可能更慢一些,她希望,“如果生第二胎能延长产假那就最好了”。而一家妇产医院的工作人员表示,产妇能休多长时间的产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来执行。
湖南:湖南省人社厅介绍,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但生育“单独两孩”夫妇不能享受晚育假和男方看护假。
深圳:深圳市卫计委解释,按现行政策规定,生育“单独两孩”的夫妇,不能享受30天晚育假,也不能享受男方10天看护假。
福建:福建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合法生育“二孩”不再享受晚育假。
江苏: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重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能享受增加晚育产假(20个工作日)的待遇。
生育“单独两孩”无法享受晚育假
女职工产假假期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实施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生育“单独两孩”的夫妻,可以享受上述国家规定的产假,但无法享受晚育假、男方护理假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政策规定,符合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女方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所以,生育两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自然就不能享受晚育假的政策了。
如果女职工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难产、纯母乳喂养,可以休产假大约173天。如果在30周岁后获准再生育子女、单胎、难产、纯母乳喂养,最多休产假约143天;如果单胎、顺产、不是纯母乳喂养,就只能休产假98天。
产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应照发,这方面生育一孩和两孩没有区别。根据政策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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