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职工后续治疗想到山东省就医的工伤医药费怎么报销报不报...

工伤申报对单位的影响
经常有同行咨询:企业里员工发生工伤之后,是否申报工伤的依据是什么?如果申报对单位的影响是什么?如果单位不想申报对员工的影响是什么?HR如何处理方能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以妥善解决工伤理赔争议?
工伤申报的考虑因素及实务操作
工伤发生后,是否申报工伤应考虑二个方面:一是保证工伤员工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二是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申报工伤应考虑员工和企业利益的结合点。
一、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因素:
1、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2、工伤保险费使用金额
3、工伤发生率
二、员工享受工伤待遇,涉及费用的支付分单位承担和社会保险工伤基金支付二部分:
1.企业支付的项目有:
&①工伤医疗费的社保工伤基金未报支部分
&②停工留薪期工资
&③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企业未派人护理)
&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社会保险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 &⑧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从上述二个方面,可以看出公司申报工伤后,既有有利的一面,即社保基金承担一部分工伤赔偿费用;也有不利的一面,即企业一方面要承担工伤赔偿公司支付部分,还要承受工伤费率上调的可能。
三、工伤申报的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在一个月内企业未予申报、一年内员工也未申报工伤(剔除特殊个例),则超过了申报的时效
,无法认定工伤,直接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极易引发劳资关系的恶化,影响和谐劳动关系,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社会声誉。
四、实务操作:
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尽快就工伤治疗后的可能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判定可能的医疗费金额及是否达到相应的伤残等级,进而从最有利于企业和员工的角度确定是否申报工伤。
&在我司,一般员工的受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且工伤医疗费不超过1000元的,则不申报工伤,公司承担所有的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如此公司虽然承担了一些费用,但公司的工伤费率一直处于最低档。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员工发生工伤但企业未申报,员工自行申报被认定为工伤的,则企业要承担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及可能产生的其他争议费用,所以在实际操作时应注意:
一、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部分材料暂时无法提供的,可以采用先申报后补充的方式,以免超过一个月的申报期;如交通事故类工伤,申报工伤时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交警部门往往在一个月内不能提供,在此情况下,建议先申报工伤,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拿到后提交给工伤认定部门。
二、医药费不多且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建议不要申报工伤,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等由公司承担即可。如果工伤次数多(即便费用不多)或工伤发生后社会保险工伤基金支付的金额较多时,均有工伤费率上调的可能,所以企业HR对此应心中有数,不可因小失大。
三、工伤业务操作的二个误区:
1.注重是否构成工伤而忽略工伤案例的整体管控
2.注重工伤理赔金额而忽略工伤理赔风险的管控及各种保险的合理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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