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置地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是什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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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部】营运现场管理
地点:天津地理位置
行业:其他行业
性质:其它性质
学历:大专
规模:51-200 职员
月薪:面议
任职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
2、二年以上大型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3、掌握行业内相关法律法规;
4、有快速的应变能力,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5、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积极主动性工作热情。
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招聘简章天津小白楼朗香街由天津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现诚聘以下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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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2 位人脉
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88号音乐厅地下
*提醒: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请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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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爱丽思欧玛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099号原告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88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卫,系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湾16栋-6-4号。法定代表人大山晃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明炎,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日签订了租赁期为3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和平区的×商铺,用于经营爱丽思品牌家居用品。2013年11月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自行停止正常营业。我方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拒绝执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条款,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场地。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因违约支付原告三个月的租金71258元作为违约金,扣除已付的履约保证金23573元,被告应付违约金47685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3325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1、小白楼朗香街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和平区政府会议纪要;3、天津市标准地名证书;4、产权证5、被告日给原告的函等复印件为证。被告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我方因违约支付三个月的租金71258元作为违约金,于法无据。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12.2条规定,我方提前终止合同,所交保证金充当违约金,该保证金在合同4.2条中规定为23753元。2、原告要求我方支付日至12月31日租金于法无据。我方在此前多次与原告沟通该店铺的关闭移交问题,而且在日已经将店铺的钥匙通过顺风快递交还了原告,早已归还了场地,原告不能把商铺未能出租的责任让我方承担。3、被告就自己的下属机构“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建设路店”的租金、续约、闭店的事宜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被告从注册至今一直是正常经营,合法纳税,根本不存在合同12.6条规定的情况。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交1、原告于日给被告的函;2、顺丰快递单存根;3、保证金及装修押金来往收据三份等复印件为证。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和平区×商铺,用于经营爱丽思品牌家居用品等品类商品。该商铺使用面积191.4平方米。双方应于日前完成场地交接。租赁期限为3年,自日至日。本合同的租金包括商铺租赁费和服务管理费,其中日至日期间租金为570066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签订本合同7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3753元。被告提前退租或终止合同,所交保证金充当违约金,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被告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自行解散、破产、歇业等自身经营困难终止营业活动,以致影响被告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同被告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与3个月租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被告放弃或空置场地达15天以上等条件下,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被告商铺,被告向原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3753元。被告承租上述商铺后,由于经营亏损曾两次发函给原告,要求终止合同、撤场。为此,双方于日签订补充协议,将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应付的租金变更为83135元。未尽事宜仍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执行。由于经营亏损问题日被告再次发函给原告,表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返还押金。原告于同年9月16日回函,表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将给原告造成直接及间接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三个月租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原告已给予被告的各项优惠(包括减免租金)不再追究,明确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执行。被告接函后未提出异议,并继续经营至日,且支付原告租金至同年10月31日。日被告以快递的方式将所承租的和平区×商铺钥匙交还原告,商铺内留有办公桌椅、电脑及货架等物品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和平区×商铺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问题。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若被告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原告。本协议将在原告同意后提前终止”,日被告发给原告的书面函件中明确了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在9月16日的回函中,虽未表示同意终止合同,但提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被告在原告回函后继续经营至日的事实,说明被告发函和原告回函后,双方没有立即解除合同,被告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原告的义务,故应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在日后的三个月期间届满时终止。关于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及按照何等标准支付违约金问题。基于被告在日发函给原告,明确表示因经营亏损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以及日停止经营的事实,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如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自行解散、破产、歇业等自身经营困难终止营业活动,以致影响被告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同被告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与3个月租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的约定,故被告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标准已变更为83135元,故每月租金应为16627元。日原告虽已表示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得到被告的认可。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三个月的租金49881元作为违约金。依据双方租赁合同中“被告提前退租或终止合同,所交保证金充当违约金。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被告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现原告要求扣除被告已交付的23753元履约保证金后再支付剩余部分的违约金以弥补其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付原告违约金26128元。被告应否给付原告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问题。被告在日停止经营后,虽然没有及时将租赁的商铺交还原告收回并存有货架等物品,但在同年11月23日被告交还商铺钥匙给原告的事实,表明被告对其在商铺内的物品已经抛弃,且庭审中也表示了商铺内的物品同意交由原告自行处理。虽然被告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然占用商铺,造成原告无法继续出租该商铺,但其在日的回函中,已明确要求被告承担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足以弥补合同终止后原告未能出租该商铺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12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负担512元、被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驶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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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1) 根据公司营销战略,制定招商计划,并进行目标分解;2) 开展招商工作,储备各类商家客户资源,积极开发客户;3) 维护与客户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保持公司品牌形象;4) 定期对具有竞争力的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做好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并及时反馈;5) 定期拜访、回访客户,客户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任职条件: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了解行业市场发展状况;2) 3年以上商业招商工作经验,熟悉商业的招商流程,具有丰富的招商渠道和营销网络资源;3) 对商业招商工作有深度的见解,富创新意识,能提出具操作性的招商策略建议;4) 能快速开展招商的实际执行工作;5)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人际洞察力,富团队意识,善于沟通与协作。
“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是由天津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大通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的。本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主要负责小白楼朗香街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项目总投资达两亿六千万人民币。
朗香街项目为天津地铁一号线沿线核心地标商业之一,是海河综合开发的重要节点,是天津最具影响力的景观工程。项目位于南京路、建设路、浙江路、开封道、徐州道五条道路交汇点,毗邻起士林西餐厅、滨江万丽大酒店、滨江购物中心和凯旋门百货,地处天津市中心,北临金融贸易区及市级行政办公区,西临五大道风情建筑区。地下商场占地面积约13588平方米,东西向最大跨度239米,南北向最大跨度68米。
项目整体由新建音乐厅、法式花园广场、朗香街地下商场及停车场四部分组成,朗香街地下商场分为地铁层和广场层,为集购物、休闲、美食、文化为一体的SHOPPINGMALL购物中心。地下三层存车场为24小时收费停车场,可容纳机动车位约260个。
天津地铁置地商贸有限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是建立在公平及具有市场竞争力基础上的,通过各种不同的报酬形式与员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以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我公司和激励内部员工。
公司所提供薪酬福利如下:
1、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资待遇;
2、“五险一金”;
员工是公司及股东价值的创造者,是构成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要素。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成长,认为员工的成长与公司的成长是互为基础、互相促进的。我们欣赏踏实肯干的人,更欣赏勇于创新的人。我们希望我们的员工是发自内心地认同我们的文化,热爱我们的工作,激情投入,不断创造辉煌。
我们为你提供的不仅仅是一份工作,而是一份事业,一个能让你充分发挥特长、才智和创造力的舞台。
以上职位要求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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