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家鑫的思想写作业时偷懒小游戏,因为忙 没有时间想 想偷懒下 希望...

咋一看以为你是上帝派来的“观战”的使者,左一声暴民右一声暴民,叫得那个欢,再仔细一看,原来还是兜售用钱买命,不过换个说法而已。  -------------------------------------------------------------  对啊,我们怎么就成暴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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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父是军人,药从小就在军营里长大。      军人对待生与死,在自由与死亡的选择上,与普通人是有很大区别的。    好死不如赖活,是卑微的想法。  --------------------------------  药家鑫就是个卑微的小人,在法庭上又哭又跪,还不是为了活命?
  药家鑫案一审昨日已经宣判,网上有叫好的,也有遗憾的。本人阐述下自己的看法。楼主并不认识药家鑫方和张妙方的任何一方,也不是水军,只是一名普通网民。
首先药家鑫是一罪还是数罪,网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的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一罪。这对这个问题,根据刑法罪数形态和交通肇事罪转化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只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其实说穿了,定几罪实则对量刑没什么影响。
那么既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的量刑是怎样的呢。《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楼主认为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所以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的问题,这也是法官一个重要的权利,也是应当享有的权利。
根据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其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有自首情节,有的网友认为其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那么自首的动机其实是不论的。刑法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是“可以”情节,而不是“应当”情节,所以并不是法院一定要对其从轻处罚,只是可以从轻处罚,但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到底该不该从轻处罚,其实也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还存在被害人谅解程度的问题,当然最主要的是其犯罪本身的情节问题。综合全案,法院不对其从轻处罚也并无不当,死刑判决合法正当。
但人们过分的将眼球集中在刑事判决部分,相对来说民事部分关注的没有刑事部分多,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药家鑫赔偿4万5,是少得可怜的数字。首先我不理解被害方及其聘请的诉讼代理人为什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求,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日后也不能再单独提出该请求。而另一种方法,就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能获得的赔偿额肯定比刑事附带民事要多。
自古杀人偿命,这是我们国家从古的一种观念,在民间深入人心,被害方也如此,所以坚决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这个可以理解,也理所应当!但是,在这样药家鑫被判死刑的情况下,能得到的赔偿必然不多,而且因药是成人,以其个人财产赔偿为限,即使法院判了40万,药家鑫有这么多财产吗?而其父母自然也不会愿意代为赔偿,因为儿子都背叛死刑了,他们何必再拿钱出来?但是案件其实还能有另外一个发展方向的,药家鑫的家人和被害者家属达成协议:被害者家属获得大额甚至巨额赔偿,由被害者家属向合议庭出具谅解书,请求不判药家鑫死刑,最后药来个死缓,求条活路,我认为这是皆大欢喜的局面。(1)在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下,该案存在死缓的可能性,死缓判决也合法合理。(2)药家鑫被处死其实对谁都没什么好处,被害方没能获得真正的赔偿,药家鑫的父母也将悲痛无绝。(3)药家鑫主观恶性深,但也不是十恶不赦,属于一时脑子发热犯下的超级大错,比起预谋杀人来说情节显然要轻。(4)如果判了死缓,经历了这么个人生大劫难后,相信药家鑫会变老实,夹着尾巴做人,用一生去赎罪,他的一生也不可能过得好,过的幸福了,让他用他的劳动去一生弥补受害者家庭。
最后,对于我国主刑设置提出楼主的建议:全国人大可以考虑设置真正的无期徒刑,即不得假释,不得减刑,不得保外就医的终身监禁。因为事实和数据已经证明过:死刑并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而取消死刑在我们国家也是必然,只是时间问题。
总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并无不妥,合法合理,但是如果二审改判死缓,也无不妥,合法合理。  
请其他网民发表自己的看法,但谢绝人身攻击,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看法是正常的。
  自己沙发
  “请求不判药家鑫死刑,最后药来个死缓,求条活路,我认为这是皆大欢喜的局面。”      =======================================================================    “皆大欢喜”,谁欢喜?  你问过张家了?
  一个如此事实清楚的案件居然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实在匪夷所思!声称要给他一个机会的人,我想问你们:给他一个神马机会?给他一个撞伤你老妈,再给她补上八刀,让她在痛苦和无助中血尽而死,而后他潇洒的离去的机会么?!!不久前的山东泰安案还未远去,如果不是几十年前,特权(对不起,我不想侮辱法律)给了他们一次机会,几十年后的今天,那几个警察会遭此横祸吗?!遇难警察的父母妻小该向谁申冤?!!
  药八刀怎么没有赔偿能力?可以打靶后趁热卖他的肝肾角膜,怎么也能卖个几十万,够赔了    反正也是一把火烧掉,干嘛不卖了赔偿受害人家属,顺带还能挽救几个病人的生命,这也是药八刀那条狗命能赎罪的地方
  如此恶劣的故意杀人,杀头是平民愤、儆百者,正常不过。
  死刑,太正常了,因为杀人吗?对不对.如果不判死刑,那么这个死刑的刑罚是给谁定的?  难道大额赔偿就不用死刑了吗?难道死刑这个刑罚,只是给穷的杀人犯定的?难道有钱的杀人犯就不用死刑?
这什么逻辑呀?
哪条宪法说:有钱的杀人犯就可以免于死刑了.      大额赔偿,药家能拿出来吗?不是说只是工人家庭吗? 能拿出来吗?    给被害人捐款.,也是不错的.  我捐.  如果留下这个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对我们群从的安全是不是一种威胁呢?  被判了死刑,药家的父母也应该大额赔偿被害人,(看来,还是没有反省好呀,太自私了)  难道判死刑,就不想赔钱了.
自私的性格,还不改.哈哈哈.  就这么做人,
难怪教育出这么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出来.
  作者:wzc1517 回复日期: 17:40:10  回复
      如此恶劣的故意杀人,杀头是平民愤、儆百者,正常不过=============如果只是为了平民愤,儆百者,是法律的悲哀
  就这4.5万,我觉着药家鑫都赔不起。  ls哪位说卖器官的不靠谱,如果药家鑫不同意,执行死刑后谁也不能卖人家的器官。
  药家鑫案第一次战役总结提纲    [[[名词解释]]]
第一次战役:特指自案发至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期间内原告与被告双方力量为影响判决结果而遂行的一切行为的总合。    =================================================================    第一、被告方在初始阶段较成功地控制住了信息传播范围,为己方后续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被告方被暂时的成功所麻痹,头脑发昏误判形势,以为己方已经彻底掌控了全局,随后的补救工作消极懈怠;    第三、张显的加盟,使得原告方作战实力有了本质性的提升,被告方未能及时发现和研判该事件对今后作战所产生的影响;    第四、原告方预计本方提出的赔偿要求难以实现,决定主动扩大事态,冒险选择使用网络暴民作为武器;    第五、网络暴民在使用中失控,完全左右了局面;    第六、为更好发挥网络暴民的作用,原告方说话办事用力过猛,导致待暴民失控后,双方腾挪空间被极度压缩;    第七、官府着眼长远效果,本欲引导双方相互妥协。眼见势态完全失控,只得选择最安全处理方式,原计划落空;    第八、最终结果是:勾兑无果,一拍两散。人财俱失,双方傻眼。官府长叹,暴民狂欢。。。    总之,这一仗打得很杯具,参与方表现得都很差。被告方盲目乐观,错失良机;原告方用力过猛,冒险盲动;官府方感觉迟钝,消极无为。最终形成的是最坏的结果:原告没拿到钱,被告没保住人,官府被暴民裹挟,造成工作被动。    比较而言,原告方在这次战役中的表现更加失败。比较好的做法应该是威胁使用网络暴民籍此迫使被告方积极赔偿,而不是上来就把大杀器直接投放出去而造成死局。最终判给原告方的民事赔偿数额较小,从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官府对其随意使用网络暴民这种不负责任举动的惩处。
  (2)药家鑫被处死其实对谁都没什么好处,被害方没能获得真正的赔偿,药家鑫的父母也将悲痛无绝。(3)药家鑫主观恶性深,但也不是十恶不赦,属于一时脑子发热犯下的超级大错,比起预谋杀人来说情节显然要轻。(4)如果判了死缓,经历了这么个人生大劫难后,相信药家鑫会变老实,夹着尾巴做人,用一生去赎罪,他的一生也不可能过得好,过的幸福了,让他用他的劳动去一生弥补受害者家庭    ---------------------------------------------------------  楼主的有些话不敢苟同:&药可能是属于一时脑子发热犯下的超级大错&! 这点不认同,不反对!
但是,如果药不判死刑,那么中国的弱势群体将是人人自危!因为此先例一开,不管是车祸,还是其它人为之祸事,都可以先将受害人先灭了!然后再花点小钱了事,如果是楼主您在以后碰到这样的事,请问你将如何处理???  
  楼上,您说的东东,即使是有钱人,我想他也一定不愿意去监狱蹲个十几二十几年啊,您说是吧!  
在这个案件中,药家鑫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这样的情况下,判死缓是有理由的,当然判死刑也没什么不妥。
  一个如此事实清楚的案件居然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实在匪夷所思!声称要给他一个机会的人,我想问你们:给他一个神马机会?给他一个撞伤你老妈,再给她补上八刀,让她在痛苦和无助中血尽而死,而后他潇洒的离去的机会么?!!不久前的山东泰安案还未远去,如果不是几十年前,特权(对不起,我不想侮辱法律)给了他们一次机会,几十年后的今天,那几个警察会遭此横祸吗?!遇难警察的父母妻小该向谁申冤?!!    
  作者:JIANG137 回复日期: 18:38:04  回复
      一个如此事实清楚的案件居然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实在匪夷所思!声称要给他一个机会的人,我想问你们:给他一个神马机会?给他一个撞伤你老妈,再给她补上八刀=================这种人身攻击的话劝你还是收敛一点。
  @JIANG137
@吓死人不偿命   一个如此事实清楚的案件居然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实在匪夷所思!声称要给他一个机会的人,我想问你们:给他一个神马机会?给他一个撞伤你老妈,再给她补上八刀=================这种人身攻击的话劝你还是收敛一点。大家就一个事物发表不同的看法是很正常的事情,你还要求每个人都同意你的看法么?可以有不同意见,这是正常的,但是你这样攻击你就很有水平么?
  药家没钱???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刑事判决和民事赔偿是两个领域的不同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会造成刑分贵贱,减轻了刑法的公平,公正性,我国的刑事受害人的保障国家应当承担的一部分责任没建立起来,是我们的悲哀
  楼主的意思是,赔多点钱就能免死么?  法律说白了就是道德的底线,如果事事不能依法处置,这个社会就失去了底线,到时候遭殃的将是全体民众,你也包括在内。其实这个案件就是一起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按照正常的程序,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是要判处死刑。
  楼上的想法很好,目前是亟须建立这样一个由政府,社会共同的受害人基金。
  @JIANG137  18:38:04  一个如此事实清楚的案件居然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实在匪夷所思!声称要给他一个机会的人,我想问你们:给他一个神马机会?给他一个撞伤你老妈,再给她补上八刀,让她在痛苦和无助中血尽而死,而后他潇洒的离去的机会么?!!不久前的山东泰安案还未远去,如果不是几十年前,特权(对不起,我不想侮辱法律)给了他们一次机会,几十年后的今天,那几个警察会遭此横祸吗?!遇难警察的父母妻小该向谁申冤?!!  -----------------------------  说的好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有的朋友并不知道,法律的体系是由宪法、法律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的各种解释、意见构成的,而最高法2007年《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自首正是法定从轻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现在一审的死刑,不是一般了,不一般在哪里,可能很大原因在媒体上,在于网民,当然其中也包括了我。  
  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忽视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补偿,虽然惩戒了罪犯,警告了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却未必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一方面,罪犯可能认为处罚过重而不愿认罪伏法,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因没有得到补偿而对处理结果不满,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   
我认为,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成为量刑中的酌定情节。    
一、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被害方谅解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被害人不是作为公诉机关的附庸存在,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主体。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而不是像有的国家那样作为证人出现。我国刑法对于自诉案件尤其是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更使得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既然是诉讼当事人,那么就享有诉讼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与之相匹配,被害方的意见与要求当然应该进入法庭在量刑裁判中的视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害方对于判决结果是否接受、对被告人谅解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的进程与结果是必然的。      二、刑罚的安抚补偿功能决定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的合理存在。      刑罚的适用,一方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一方面是对社会大众的教育,还有一方面就是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补偿。我国刑法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或是给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规定类似民事诉讼的程序,都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害一方的权利,给予被害一方合理主张的自由。对被害人合理主张的保障,目的就是为了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因为犯罪侵害而受到的经济、精神创伤以及由此引起的愤恨情绪,以免矛盾转化,酿成新的犯罪。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已经得到被害方的谅解,那么刑罚就可以在适用的最小限度内实现安抚补偿功能,这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社会而言,都是有益无害的。因此,承认“被害方的谅解是量刑情节”是刑罚安抚补偿功能的具体体现,是与我国当前的和谐与法治精神相统一的。      三、将被害方谅解列为量刑情节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似乎就被打上了“严刑峻罚”的烙印。但是,刑法的“谦抑”又是与“严峻”共生的。所以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罚适用的领域从来都不是无限扩张而是尽量内敛的,刑罚也是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无论是从历史的传统还是现实的经验来看,刑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来都不只是冰冷而严厉的,甚至很多时候,我们可以感受到它的“温情脉脉”。      《秦律》规定,年八十以上者,不适用刑罚。在今天看来,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对于八十岁以上的人不适用刑罚是无论如何也解释不通的。那么,在刑事法律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对于年老体弱的人,是不是毫无特殊规定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快速办理,可见,“年长”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切有利于主张和实现“人性”与“人权”、有利于社会有序管理与和谐发展的因素均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而导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被害方谅解”也不例外。      对“被害人谅解是量刑情节”持否定论者十分强调刑法的严格性与逻辑性。笔者认同法律应当是一个逻辑架构,但是,在实践中运用法律却不可拘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笔者的这一观点。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按照刑法理论的逻辑,凡是“应当”,就是必须;只有“可以”,才是“可以”或者“可以不”,那么对于“应当”逮捕的人,为什么还要考虑例外情况而“可以不”逮捕呢?这种逻辑上的不通恰恰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可见,一味追求逻辑的完美而忽视现实的因素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的,有很多刑法问题,尽管我们可以在逻辑上给予一个完满的论证,但是在实践中,难免行不通,因为赋予法律生命与活力的是执法思想,不是条文。毕竟,“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布斯语)。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操作肯定了被害方谅解对于刑事诉讼的影响作用。      在笔者从事检察工作实践的体验中,已经多次遇到因“被害人谅解”因素而完满结案的例证,事实说明其具有积极意义。而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来看,亦作如是观。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在这里,被害方谅解不仅仅成为量刑情节,甚至成为构罪要素。无独有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考量。例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针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台了《部分常见审查逮捕案件适用‘没有逮捕必要’的参考标准》。其中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就规定,“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的交通肇事案件(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除外),且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的,适用“没有逮捕必要”。在此,被害人的谅解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有无逮捕必要”。由此可见,被害方的态度与主张,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是已经明确了的具有相当作用与影响力的要素。      最后,笔者注意到,持否定论者认为,将被害人谅解列为量刑情节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性与不确定性,直至影响公正裁判。对此,笔者认为,量刑情节的确认,只是在基本事实与基本法律原则上对法律裁判的一个修正,不可能影响到基本的界定。而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性,恰恰反映出对司法人员的正当裁量权问题与素质问题的需要。不能因为存在困难,难以确认,可能引起涉法上访等社会问题,就因噎废食,放弃对这一因素的考量,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具体到本案的判决,也可例证笔者的观点。总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法治背景下,被害方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在理论上有依据,在法律上有渊源,在实践中有需要,它不仅是法治日臻完善的象征,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体现。    
  好一句&赔偿&!如果没有那么多公关工作,也许民愤没那么大,既然民愤强烈了,那社会影响就是极其恶劣了。立法执法的的精神是什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死刑不是目的,确实震慑犯罪,震慑那些漠视生命的人都一种办法。  药该死,只有他死,可以平民愤,可以惊醒世人,这或者也是一种贡献。  至于经济上的补偿,我认为少一点多一点都无妨,对受害人家属来说,心理上的慰藉或者更有用。失去亲人的家庭,要多少年才能走出阴影呢?  受害人是无辜的,对死者家属对社会舆论来说,死刑是最好的办法。  中国一直是个佛教国家,杀人偿命是社会共识。至于宽恕等等,对于国人来说却是很难做到。
    作者:妾本多情 回复日期: 20:11:14  回复
      好一句&赔偿&!如果没有那么多公关工作,也许民愤没那么大,既然民愤强烈了,那社会影响就是极其恶劣了。立法执法的的精神是什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死刑不是目的,确实震慑犯罪,震慑那些漠视生命的人都一种办法。    药该死,只有他死,可以平民愤,可以惊醒世人,这或者也是一种贡献。    至于经济上的补偿,我认为少一点多一点都无妨,对受害人家属来说,心理上的慰藉或者更有用。失去亲人的家庭,要多少年才能走出阴影呢?    受害人是无辜的,对死者家属对社会舆论来说,死刑是最好的办法。    中国一直是个佛教国家,杀人偿命是社会共识。至于宽恕等等,对于国人来说却是很难做到。    =============================  顶帖是美德~~~~
  为药家鑫辩护的都是什么人        药案发生以后 特别是李叫兽的专家意见出来后 网上关于这件事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 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是 也有一小撮为药家鑫激情辩护 我个人揣测 这一小撮主要包括: 1 药家的亲朋好友 2 药家花钱雇佣的网络水军         3 无心无脑分不清饭和屎的叛逆青年 如李颖之类 4 和药家鑫处于同一阶层官二代 富二代及他们利益的代言人 如李玫瑾之流 5为博得心理满足 故意发些挨砖贴 的心理失衡者 6 抢占道德制高点 宣传博爱宽恕的伪精英 伪法律工作者 7 接受西方大国指使 故意在我国制造分裂和思想混乱的汉奸内鬼(和前面的网络水军有部分重合) 8 极少的伪善宗教人士(例如基督 天主什么的)   楼猪属于哪一类呢
  没有什么皆大欢喜,人家王辉说啦他不要药家的钱,怕孩子长大以后骂他不要脸。受害人不是没有给药家机会,是药家自做孽。
  但是案件其实还能有另外一个发展方向的,药家鑫的家人和被害者家属达成协议:被害者家属获得大额甚至巨额赔偿,由被害者家属向合议庭出具谅解书,请求不判药家鑫死刑,最后药来个死缓,求条活路,我认为这是皆大欢喜的局面。    ======================================================================    如果 这个案子没有揭露出来 ,而 受害者家属 和 犯罪嫌疑人家属达成一    致 ,那 还情有可原 ,毕竟 受害者家属都已经谅解了 ,判处死缓 也不会有    过多的人 关注。    可是 现在万众瞩目 ,如果这样做其
本质 就是 用钱 买刑 ,带来严重的后    果 非常严重。      现在说什么都晚了 ,药家鑫 该死 ,其家人 也该赔钱 ,而且要足额的配。
又一位替要加薪开脱的    为啥药水们在帖子里都会写上有自首情节  你虽然说 有的网友认为其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那么自首的动机其实是不论的    但最后话锋一转变成了 在这个案件中,药家鑫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这样的情况下,判死缓是有理由的,当然判死刑也没什么不妥    哈哈 LZ你可真有意思  偶犯???什么意思??偶尔的犯罪吗??初犯??第一次犯罪吗??  那是不是第一次杀人的都可以被原谅?是不是偶尔杀杀人没事了就??  中国人的生命就这么被你藐视了    你说你不是药水我都不信!  啊!对了!刚才有个文章就说 要加薪是初犯  你跟他怎么这么相似!  稍微有点是非观的人 都不会因为他第一次杀人而原谅他!!  LZ五毛做的不高明啊!!
  呵呵 又一位替要加薪开脱的        为啥药水们在帖子里都会写上有自首情节    你虽然说 有的网友认为其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那么自首的动机其实是不论的        但最后话锋一转变成了 在这个案件中,药家鑫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这样的情况下,判死缓是有理由的,当然判死刑也没什么不妥        哈哈 LZ你可真有意思    偶犯???什么意思??偶尔的犯罪吗??初犯??第一次犯罪吗??    那是不是第一次杀人的都可以被原谅?是不是偶尔杀杀人没事了就??    中国人的生命就这么被你藐视了        你说你不是药水我都不信!    啊!对了!刚才有个文章就说 要加薪是初犯    你跟他怎么这么相似!    稍微有点是非观的人 都不会因为他第一次杀人而原谅他!!    LZ五毛做的不高明啊
  作者:杯酒祭前尘 回复日期: 20:29:50  回复
      没有什么皆大欢喜,人家王辉说啦他不要药家的钱,怕孩子长大以后骂他不要脸。受害人不是没有给药家机会,是药家自做孽。    ================可一审宣判后,他不是说赔偿少了么,考虑上诉么
  建议斑竹把此类弱智贴删了吧
  凶手们以后一定会后悔的 、你们都是人、你们都捍卫法律 、你们都是正义使者 、掌握着别人的生死大权、那么请你们好好看下本案案情、该整理一下网络了 、不能继续无知 无耻下去、...
  @浅谜梓  作者:浅谜梓 回复日期: 20:39:55  回复
      呵呵 又一位替要加薪开脱的            为啥药水们在帖子里都会写上有自首情节      你虽然说 有的网友认为其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那么自首的动机其实是不论的            但最后话锋一转变成了 在这个案件中,药家鑫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这样的情况下,判死缓是有理由的,当然判死刑也没什么不妥            哈哈 LZ你可真有意思      偶犯???什么意思??偶尔的犯罪吗??初犯??第一次犯罪吗??      那是不是第一次杀人的都可以被原谅?是不是偶尔杀杀人没事了就??      中国人的生命就这么被你藐视了            你说你不是药水我都不信!      啊!对了!刚才有个文章就说 要加薪是初犯      你跟他怎么这么相似!      稍微有点是非观的人 都不会因为他第一次杀人而原谅他!!      LZ五毛做的不高明啊===========================初犯,偶犯都是量刑可以的酌定情节,我的意思是不缓的死刑和死缓都是可以的结果,只是我内心更倾向死缓。你的观点当时也有道理,因为现在我国国民的主流思想即如此。可以很负责人的告诉你,我和药家鑫和张妙方都无任何关系。
  现在的网络暴民足以改变舆论导向,头脑发热,外加污秽的言语搞人身攻击,也就这么点本事。
  药家兴事件保险公司是最大的祸根!药家兴事件保险公司是最大的祸根!
  “药家鑫若不死,那就是苍天已死”将作为本人的QQ签名一直到行刑结果公布。
  如果仅仅寄希望药家鑫的死来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在可笑!中国有数不清的贪官污吏,灭门案、焚尸案、奸杀案凶手至今法外逍遥,他们对大众的危害不是一个药家鑫能比的,有能耐去整这些个人伏法交待,咬着一个学生不放算什么本事
  看看一些暴民的逻辑:药家鑫不死,没有人敢上街,万一撞了被捅死咋办;药家鑫不死,穷人就没法活了。典型的拙劣卑鄙思维,哄你家孩子玩吧。
  面对死刑判决,送儿去自首的药家鑫母亲将情何以堪!   在此,我不想对西安中院一审药案作何评论,毕竟死刑判决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我想说的是,作为药家鑫的母亲,当您决定送儿子去自首的时候,可否想过这一结局呢?    古代尚且有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汉宣帝时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这是多么符合人性的呀。就是现代西方民主法治国家也确立了亲属间没有作证的义务,特别是父母子女夫妻等至亲。怎么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却成了大义灭亲光荣呢。当然,您在送儿自首的时候也是希望能够取得从轻、减轻的量刑效果,可是万万没有想到,却将儿子送上了不归路。不知道您现在是否后悔,是否痛心?药家鑫的那首传奇是否就是他人生最后的绝唱呢?    本人也无意揣测药死刑判决的示范效果,这究竟是警示后人不要无辜杀人,否则死路一条,还是警示后人,杀人后自首更是死得其所?
  4月22日,药家鑫判死刑的消息传来,举国额手称庆。杀人者当诛,合法、合理、合情,实乃大快人心之举。然而今天打开“天涯杂谈”,发现药家仍在做困兽之争,能量之大让人咋舌。药家水军以铺天盖地之势,占据版面要地,在二审尘埃还未落定之际,这一场关系网与英特网的黑白双网之战斗,还在向纵深发展继续!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这是一场金钱、权力与良心、正义的战斗!  
看看药家水军的题目吧,《药家鑫不是死于法律,而是死于严重的阶级对立和愚蠢的危机公关》、《我认为药家鑫不应该被死刑》、《我是加鑫的堂姐,我求大家放他一马》、《是你想让药家鑫死,还是药家鑫真的该死?》、《果然难缠,张妙的老公后悔了!》、《从国际准则上看:药家鑫不应该死。受害方家属也许和大家想的不一样》、《坚决反对药家鑫死刑,为药家鑫说句良心话》、《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后我要说的一些话》等等,太多太多了。我本资深潜水员,但稍看几篇,不由头发上指、目眦尽裂!一件案情并不复杂的故意杀人案,为何有这么多的专家、悲天悯人者、爱心泛滥者的似是而非,不断偷换概念的言论?  
药家鑫撞倒张妙是不是事实?  
张妙被撞时只受轻伤是不是事实?  
药家鑫下车连捅张妙8刀致其死亡是不是事实?  
药家鑫行为是故意杀人是不是事实?  
广大药家水军们,但凡你还有一点点人性尚存,请你们回答上述问题!别再跳梁小丑般耍弄废除死刑论、钢琴论、网络暴力论,冤假错案论等混淆视听、转移视线、浑水摸鱼的伎俩了。  
我再正告药家水军的幕后操纵者:你们很神秘,你们从头到尾都隐藏幕后,4月22日那天你们还不出现我就一下子明白两件事——第一你们还未放弃,第二你们身份是一个大身份!如果说前面你们的公关是偷鸡不成蚀把米,那么在一审与二审的空隙,你们率领庞大的药家水军要给死缓造势,最终将暴露出你们的全部身份和面目!到那时,就让你们药家成为点燃一个炸药桶的导火索吧!!!  
向所有正义的有良心的兄弟们致敬!你们是中国的脊梁,你们是中国不死的希望!
  如果二审改判药家鑫为死缓,那就有些遗憾了。因为在中国,唯有死刑立执才能震慑住犯罪。死缓和无期还有有期徒刑根本就没有什么区别。改判死缓就等于纵容了药家鑫,违背了民意。这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缺失。不尊重民意或者干脆违背民意的法律不是好法律,那叫“专制”和“独裁”,是极其危险的信号,如果长此以往下去会把社会的治安拉入崩盘的危机边缘。就目前的中国治安状况看,还不宜取消“死刑”。当然本人也希望取消死刑,但绝对不是现在这个时候。
  流浪列车,你还是继续去流浪吧。在这里没有人会欢迎你的。你说的那些俺们都懂。法律是什么?是用来惩治犯罪的,不是有钱人用来捞人的工具?如果不判药家鑫死刑,社会才不稳定呢。
        拿着早就准备好的刀去查看被撞的人,说明他早就想过,发生交通事故,就要杀人灭口。  第二次撞人,则是故意而为,其目的是要掩盖第一次撞人的痕迹。                              
  被害者家属获得大额甚至巨额赔偿,由被害者家属向合议庭出具谅解书,请求不判药家鑫死刑,最后药来个死缓,求条活路,我认为这是皆大欢喜的局面    从此以后,那些有经济实力的人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杀人了,反正也不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而那些没有经济实力的被害者由于丧失了法律的庇护,也可能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报仇雪恨,整个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这就是你希望的皆大欢喜的局面?
  这种头不敢开!枪毙具有震慑作用!
  没有死刑会使整个社会混乱无序?那么现在取消死刑的国家都混论无序么?
  如果我和楼主有仇的话,把你全家都干掉,我的仇也报了,你家也死光光了,我还终身活着,这样皆大欢喜了!
  LZ问你 那些贪污上亿的贪官判了死缓的和判了无期的,                    会终身监禁吗??          
中国有无期徒刑吗? 有终身监禁吗??        制度搞健全了再来谈取消死刑的问题吧            现在取消死刑只能加深制度进入下一个恶性循环  
  药一定要死,如此凶残不死全中国人民是不会答应的。法律层面更不用说了,其实最好结局,药死了了,他家人仍然赔偿张妙家多一些(比法院判决的多),为他儿子赎罪。这老二口还能受到大家的肯定,当然判决药的赔偿四万多,这是正常的,药本人也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这方面父母是不可能连带滴,药家老二口想通了,这是对自己对社会都好的一结局,
  小孩子都知道中国的无期就是糊弄人的,如药不死,几年后一样在社会上逍遥,如果他的背景真大,那么作恶更多,你可以想象一个随身带刀的人的品性如何,连扎8刀当弹琴,改,骗鬼吧!就看这次扯这么多花样也看出其人其家的不折手段,当真不死,他只会更坏。
  现在来统计下 到底有多少水军在不辨是非的满嘴喷粪         药家鑫的死刑判决------重判!张家煽风点火式的 charies778(编)          药家鑫的死刑判决--舆论操纵下的判决还公正吗? charies778 (接着编)         坚决反对药家鑫死刑,为药家鑫说句良心话 仁慈的机器          药家鑫被判死,我却同情了 complicatedd          中国一定要去除死刑,如果药家薪死了,那肯定会发生很多无辜人死亡! dodobo36          民意杀人,无关正义,法律之耻! 白色灰熊         对药家鑫,一定要判死刑么? 红尘道人子尧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后我要说的一些话 流浪的列车         果然难缠,张妙的老公后悔了! 一片冰心在冰箱         面对死刑判决,送儿去自首的药家鑫母亲将情何以堪! 健瑜         是你想让药家鑫死,还是药家鑫真的该死? 云绕东坡             呵呵 这些人在帖子里虽然每句话都不相同 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为了给药开脱 胡编乱造 什么初犯?什么偶犯?强盗理论表露无遗    如果不是拿钱的写手 就是不辨是非同情心泛滥的圣父圣母    要不就是NC儿 不过我相信NC是不会上天涯的    因为他们压根就不知道这俩字咋写!  
  楼主有很深的刑事法律功底,我喜欢你这样理性的法律人。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实践的终极目标。所谓的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对受害人的,也是对被告人而言的。  具体到药案,在当今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下,判处死刑,确实有点偏重。药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又系初犯,偶犯,留一条生路,也未尝不可。  药随为刚满18岁的成年人,但从他出事后处理事故的能力来看,属心智不成熟者,只是简单的一起交通事故,发展到故意杀人的地步,实属不应该。静心反思我们的教育,是不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药八刀该死,但可能死不了。权、钱的力量还是巨大的。。。。
  坚定地顶到药死
  谢谢楼上!
  谢谢黄河百塔山!
  楼主说的轻松,你知道关押一个罪犯得花多少钱,监狱已经不堪.  杀杀也好,现在对八类暴力案件还玩死刑,其他财产罪基本不适用死刑了,已经在减少死刑,但有些罪大恶极的如药同学这样的还是得杀.
  LZ故作公允的说了以大堆    最后还是露出了狐狸尾巴    无非就是想为药说好话    (1)在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下,该案存在死缓的可能性,死缓判决也合法合理。
政策?少杀慎杀的为什么一定要是药某,而不是别人?    (2)药家鑫被处死其实对谁都没什么好处,被害方没能获得真正的赔偿,药家鑫的父母也将悲痛无绝。
父母悲痛无绝?张的家人不悲痛?悲痛能成为法律制裁的挡箭牌?法律为个人情感让步就是你所谓的法律精神?    (3)药家鑫主观恶性深,但也不是十恶不赦,属于一时脑子发热犯下的超级大错,比起预谋杀人来说情节显然要轻。
这世上有几多人杀人的时候是大脑清醒的?别的杀人犯都是职业杀手或刽子手?    (4)如果判了死缓,经历了这么个人生大劫难后,相信药家鑫会变老实,夹着尾巴做人,用一生去赎罪,他的一生也不可能过得好,过的幸福了,让他用他的劳动去一生弥补受害者家庭。
你凭什么相信他能变好?这世上死不悔改的人还少吗?就为了所谓的“你相信”就给杀人犯亮起绿灯?  
    作者:愚民之一 回复日期: 22:45:47  回复
      楼主说的轻松,你知道关押一个罪犯得花多少钱,监狱已经不堪.    杀杀也好,现在对八类暴力案件还玩死刑,其他财产罪基本不适用死刑了,已经在减少死刑,但有些罪大恶极的如药同学这样的还是得杀.=====================不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在监狱应当劳动,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
  等到有不得缓刑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的无期徒刑时,楼主再来讨论被害人家属刑事谅解的事会更有意义一些。
  草泥马,药水死绝1户口本
  本人 实在看不下去药家的水军在天涯虚伪的讲什么“仁义道德”了,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药家鑫活下来!!        请看一个有良心的作者写的吧:                  法院破天荒地进行现场问卷测试,在凶手母校——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占绝对优势的旁听人群中咨询民意,结果还用问吗?                    与此同时,央视在自己王牌节目中把药家鑫推向前台,他口述自己上进的过去,特意穿插一段父母强迫弹钢琴的讲述,被心理学专家李玫瑾锐利地发现:这孩子原来是教育不当,心里委屈,把人当钢琴一样刺杀了。                    “这孩子——”“唉,这孩子!”                    女专家和女主持人的母性大放光辉。观众在媒体充溢的人性之河面前,绝望地呻吟。                    在这样的煽情面前,死者一家背负沉重的道德包袱:你能忍心让这么一个心理受害者,因教育和社会失职而犯错误的孩子去死吗?                    舆论又杀死了一次张妙。这次是在道德上——你的死让刺死你的人难堪。                    媒体和法院对同情心的运用令人叹为观止。一方面诱导人们忘记死者的苦难,尽快把生命和精神损失转化为看得见的人民币;另一方面,苦心引导大众同情行凶者,忘记他是一个残忍的罪犯,要把他作为一个犯了错误的孩子加以体谅。“错误”“孩子”,一个二十三岁的刽子手摇身一变成了无辜的弱者。                    当下的心理学分析,已经成为和谐社会的得力助手,由于它的频繁参与,人们迷糊了,不知道该同情罪犯,还是该同情可怜的死者。“有种感觉,所有的犯罪,沾了心理学,就都是有道理的了。”网友“着急的妈咪”说,“关键是,这个很少被弱势群体用,却更多的为强势群体服务。”                    这些霹雳手段本来是有效果的。自“杭州七十码”以降,人们已经原谅了多少暴虐的凶手。但这一次,大家不想再滥用同情心了,并非是因为有药家鑫同窗女生李颖为之辩护的无耻之词:“我要是他,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而是大家从心底感到恐惧,觉得那把匕首就将捅向自己,强势人群一旦觉你不顺眼,刺死你时,更加没有顾忌,还有那更加可怕的黑手,越过法律的挡箭牌,直接把“特立独行”的你弄走。                    他们害怕这个社会真的被丛林法则主宰,弱者彻底丧失了法律的庇护。他们是良民,在还不想或不敢做暴民的时候,难以自保。                    不能退了!这已经成为不是底线的底线。药家鑫不死,法律、正义全死。                    所以,那些主张宽容的学者,惊愕于自己的碰壁:我们是不主张以暴易暴的啊!废除死刑促进社会和谐。                    人们斩钉截铁地回答:即使废除死刑,也不应自药家鑫始!                    药家鑫在法庭上痛苦流涕,一副怕死求生的可怜样。对此,我只有鄙夷,并不愿使用我所剩无多的怜悯心。在你连续刺向张妙时,你怀着一丝侥幸,正是那丝侥幸,促使你无视受害人求生的恳求:别杀我,我有孩子!在那一刻,你已经不可饶恕。上帝已经判了你死刑。                    你背后的势力再大,也大不过民心。这一次,法院将被迫站在正义一边,那是他们本应履行的神圣职责。                    唯一的出路是,做一次好汉,承受你该承受的命运:别人能死,你也死得。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有建议与批评请与作者联系:)                    /story/?page=2
  这几天药家放出的杂狗们上串下跳,龇牙咧嘴,极尽歪曲之本领,须不知,药的家人聪明反被聪明误。  如果药家一开始就能诚心忏悔,而不是用阴暗卑鄙的手段来来扭曲和干扰案件,混淆视听,或许还不至于激起这么大的民愤,这是愚蠢之一;在激起民愤之后还知道收敛,却放出更多的疯狗来犬吠,公然与民意为敌,试图扭转民意,这是愚蠢之二。民心不可违,正义自在人心,这是历史趋势,你等小丑只能被历史车轮碾碎。其三,药家太高估了你们的关系网,闹到现在,已经全国皆知,这已经不是地方某些权势部门能左右的事,而是上升到社会稳定的层次。所以地方某些ZF部门救不了,你们在军队的关系也救不了。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是高层要考虑的问题了。奉劝药家和药家的疯狗们放弃吧,不要再在这里做无用的挣扎了。  
  最后那句可以,无期,但在中国这种贪污腐化的环境里,真正的无期是不5可能的
  现在挣五毛要打这么多字啊。。累
  WUMAO们就是一个比一个苍白。
  讨论这些已经没有意义,从维稳的角度讲,他都必须死了!何况本来就是犯罪性质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如果这次药不死的话,以后会有很多的药出现~如果是一个有正义为整个社会稳定着想的人,是不会有这种论的
  没有真正的正义
  这“药八刀”药劲真是猛呀!以至于:让AV黄了;让叫兽倒了;让走狗恼了;让一些记者成妓者了;让“5角”贼心虚了;让药师妹火了;让网民惊醒了;让看守所成KTV所了;让法院初审靠问卷,终审看币面了......让药父母连续机械动作烧冥币般烧真钞了!
  六个月了,我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延宕六个月,“药家鑫杀人案”终于告一段落。昨天上午,走出西安市中院的被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眼含热泪,对在法院外等候的媒体和当地群众数次鞠躬。“六个月了,我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王辉说。        不给药家鑫任何机会    之前有网友留言,称药家鑫在学校表现很好,还利用业余时间代课挣学费。部分网友也表示很同情药家鑫,希望可以给他一个机会,从轻判决。    对此,王辉态度坚决,表示不可能,“我坚决要求判他死刑,而且要立即执行。”王辉说,自己这样坚决并不完全是想一命偿一命,“他(药家鑫)歧视农民,我这样做是为了给广大农民、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王辉说,在审判现场,药家鑫的父母一直没有出现。而药家鑫自始至终一直表现冷淡,“就是听到宣判结果,他也面无表情。”说到这里,王辉更是情绪激动地说,“我真恨不得上去揍他。”    提到儿子,王辉的声音有些哽咽,他说孩子一直吵着要找妈妈。更让王辉难过的是,仅仅两岁半的儿子有一天突然问他:“妈妈是不是让别人杀了?”      22日,西安音乐学院在其学校网站上发表名为《我院师生坚决拥护法院对药家鑫案的公正判决》的文章。    真心弃暗投明?作秀供水军发挥?想起小师妹“受害人太不要脸了.....&反差太大了      @作业本:药家鑫死刑,我就是觉得高兴,真的,我就是高兴了,真的,我用不着掩饰,我就是高兴,我是个普通人,有喜怒哀乐,我有权利表达我此时的心情,我高兴的不是他终于判了死刑,我高兴的是这起码是对张妙的公平,一命还一命,让他们去装逼吧,让他们去紧锁眉头吧,我舒展笑颜,负责高兴,嗯,一命还一命。      有网友表示,药家鑫确实应该判死刑。不过,他卑劣和凶残的人格,把自己21岁才开始的美好生命断送了,世界上多了两个伤透心的母亲和一个没有母亲的孩子。    
  楼猪怎么能保证如果药家鑫不判死刑以后会夹着尾巴做人?楼猪说什么药是一时头脑发热杀人,我问你:药平时带着30CM管制刀具也是提时头脑发热现场制造的?这种人如不杀,一后犯罪的几率高达90%。2010年12月山东泰安事件杀了4个警察的刘建军就是20年前杀人没判死刑,后来放出来了,结果是去年再次杀人,警察去抓他时被他杀了4人,制造了4个烈士。和药一样的家庭,刘建军父亲也是副师级离休干部。  如果药不杀,将来造成只要有钱就可以杀人,陈光标其不是可以杀无数人?人家有钱啊,200万杀一个陈光标一次捐款2亿可以杀100人了,如果那样造成的社会后果是及其严重的。  药家鑫被判死刑,药的父母肯定很伤心,假设药不是他们的儿子,相信他们也会支持对杀人凶手的死刑。
  看得出是这一篇有水平的文章,最起码是出自法律界人士之手的。我不是学法律的。法官依法量刑,无可厚非。但在一定范围之内如何合法全理,相应这是广大民众所聚集的。如何在公平与正义的天平下维持平衡,真正做到惩戒个体,威慑群体,维持法律的威严与威信,这应当也是二审之中法庭所应当重视的一点吧。
  狗日的楼主!
  楼主实乃傻逼之人,吾等实在不能追赶
  总之,这一仗打得很杯具,参与方表现得都很差。被告方盲目乐观,错失良机;原告方用力过猛,冒险盲动;官府方感觉迟钝,消极无为。最终形成的是最坏的结果:原告没拿到钱,被告没保住人,官府被暴民裹挟,造成工作被动。        比较而言,原告方在这次战役中的表现更加失败。比较好的做法应该是威胁使用网络暴民籍此迫使被告方积极赔偿,而不是上来就把大杀器直接投放出去而造成死局。最终判给原告方的民事赔偿数额较小,从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官府对其随意使用网络暴民这种不负责任举动的惩处。  --------------------------------------------------------------  咋一看以为你是上帝派来的“观战”的使者,左一声暴民右一声暴民,叫得那个欢,再仔细一看,原来还是兜售用钱买命,不过换个说法而已。  
  刑事案件应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由国家先行赔偿,然后向被告人追偿。这样才能避免由金钱交易引起的法律不公。
  副师级干部,还是军代表这种肥缺,谁要说他老人家沒钱那就是污辱我们的军队。药家处理事错就错在太狂汪,各路神仙都打点到了,自认为完全能内部摆平,所以才对张家极其傲慢,一副大爷的样子。
  @流浪的列车
17:01:00   药家鑫案一审昨日已经宣判,网上有叫好的,也有遗憾的。本人阐述下自己的看法。楼主并不认识药家鑫方和张妙方的任何一方,也不是水军,只是一名普通网民。  首先药家鑫是一罪还是数罪,网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的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一罪。这对这个问题,根据刑法罪数形态和交通肇事罪转化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只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其实说穿了,定几罪实则对量刑没什么影响。  那么既然...........  -----------------------------  你是不是平时无论做什么事,都要算一下折合多少人民币呢?如果这样,我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你在必要的情况下,连你父母子女的命都可以去换钱?
  花钱能够买命的先例一开,国将不国
  中国的死刑不可能废除!!!除非制定法律的脑壳灌水,只能慎杀!!!废除死刑还不如允许公民携带枪支!!!你脑壳有包!!!真正破坏法律的就是你这种人渣,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也是你这种人渣,你说改就改吗?你算老几?快滚回你母亲肚子里去,别在这儿显洋相了!!!
  处决药家鑫
  我是一个千万富翁,我正在计算,如果一个农一百万,我能杀几个。  再问一下,官二和富二多少钱一个?
  药父是军人,药从小就在军营里长大。    军人对待生与死,在自由与死亡的选择上,与普通人是有很大区别的。  好死不如赖活,是卑微的想法。    面对十几年的囚禁与瞬间的死亡,我会选择死去,我不会狗一样的活着。
  无论楼主怎么说,怎么认为,都请设身处地想想张妙,假如张妙是你的至亲之人,首先被撞,然后被八刀毙命。我估计楼主会比我们当中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淡定。不要说你能保持淡定,那样我会瞧不起你,应为你很虚伪。
  罪该万死
  你說的一切可能,從葯家和葯八刀的表現看,那是絕對沒有可能的,可能的是葯八刀不死,它們以及它們這個階層回更囂張,更猖獗,更沒有人性!      看看葯家的表現,葯八刀失誤撞人在先,惡意故意殺人再后,葯家父母多摸牛比,葯家自始至終沒有見到向受害者做過真誠的懺悔和實際的補償行動,只見到了無數五毛水軍的搖旗吶喊,可見葯家之獸性,可見這個階層的獸性!(它們已經不配再講人性了)        故意惡意殺人犯葯八刀不死,大家永遠不能放棄,永遠關注,抗議!
  现在有死刑还那么多杀人的呢,可想而知如果没有死刑了会怎么样,监狱肯定会不够用的了,不要拿中国和国外比,你的文明程度还没到人家那地步。。。。
  提示下你LZ  别上来就表明不是水军!不是推手!  做5毛的大忌!  懂?  叔也知道你不容易!  你继续  悲催的!     ★ 发自天涯iPhone客户端-百读不倦
    作者:keivenzgc 回复日期: 07:18:46  回复
      中国的死刑不可能废除!!!除非制定法律的脑壳灌水,只能慎杀!!!废除死刑还不如允许公民携带枪支!!!你脑壳有包!!!真正破坏法律的就是你这种人渣,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也是你这种人渣,你说改就改吗?你算老几?快滚回你母亲肚子里去,别在这儿显洋相了!!!================请注意你的言辞!一个搞人身攻击的人是一个怎样的人?一个容不下不同意见,不允许人家表达观点的人是一个怎样的人?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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