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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42
来自: 北京 通州)
有公婆帮忙带孩子,咱们应该心存感激,若公婆不带,那就发挥发挥老公的主观能动性吧。
千百年来,婆媳矛盾从未停止过,可谓是生命不息,斗争不止,关系堪比钉子户与开发商,尖锐程度不逊色于巴以冲突。特别是孩子的降生,更使两者如履薄冰的关系一触即发,轻则唇枪舌战,重则舞枪弄棒,岂是一个热闹了得。
孩子的降生导致矛盾升级的根源就在于带孩子是公婆的义务还是责任问题,是义务的就可带可不带,是责任那就必须带,这是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关于这个问题,因为自己也曾经处于矛盾中,所以,和身边的一些朋友聊过,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童燕的孩子今年3岁,下个月就可以去幼儿园了,婆婆的使命也算是完成了。自从孩子出生,婆婆就过来帮忙照顾,一直到现在。虽然在照顾孩子方面,婆媳之间会偶尔产生一些小摩擦,但总体下来还是有惊无险,童燕打心眼里感激婆婆。
童燕是个女强人,是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平时工作很忙,为了不影响工作,童燕直到快临产的时候才休息,生完孩子一个月后,就火速上班了,所以,孩子交给了婆婆。她认为婆婆带孙子是合情合理的,是婆婆应当承担的责任。
她说夫妻俩最困难的时候,就是有孩子的时候,大多数夫妻都是工薪阶层,靠拿工资养活一大家子人,有了孩子,开销更大了,如果一方再不工作,拿什么养孩子。婆婆是孩子的奶奶,夫妻忙不过来的时候,帮个忙、搭个手,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当然,只要是老人帮忙带孩子,儿媳妇就应该心存感激,带好带不好,那是另一回事。
同童燕不同的是,倪晨自从生了孩子之后,就做起家庭主妇,一心照顾孩子。关于公婆带孩子的问题,倪晨让他的老公跟两位老人私下里沟通过,老人认为,自己生活在农村,来到大城市有诸多不适应,想在老家安度晚年,如果儿子、儿媳非要求的话,老人也可以勉为其难,带一段时间。倪晨听出了老人话里话外的意思,就辞退了工作来带孩子。
倪晨认为公婆带孩子是义务,而不是必须承担的责任,是否带孩子是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思,而不能因为我们有了孩子而剥夺了老人安度晚年幸福生活的权利,因为公婆毕竟不是孩子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父母有责任把孩子照顾好,而不应该找任何理由来推卸责任。
另外,就公婆带孩子该不该给予一定的报酬,姐妹们观点也各不相同,有人觉得应该给,毕竟老人辛勤付出了,假若照顾孩子的不是自己的公婆,请保姆能不给钱吗?
也有人认为不应该给,正因为公婆是亲人才不给,不然就会显得生分了,再说了,对中国大多数的家庭来说,不依然是养儿为防老嘛,公婆老了,最终还不是儿子、儿媳赡养吗?
还有人认为给不给要看实际情况,如果经济状况允许,可以适当地给,如果不允许,作为公婆也应该理解,现在的年轻人压力大,养个孩子就很不容易了。
看来公婆该不该带孩子,带孩子该不该收取一定的报酬,真是说不清,理还乱,国内一家门户网站就曾就这两个问题进行过一次调查,调查显示:65.6%的老人一直在帮子女带孩子,没帮儿女带过孩子的老人仅占17.2%,并且有八成在带孩子的问题上与子女间产生了分歧,而出现分歧后,只有50%的家庭通过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不过,不论是年轻父母还是老人,均有超过88.1%的受访者承认&老人带孩子不是义务&,但仍有59.8%的受访者声称,家中老人主动提出过希望把孩子交给他们照顾。
看来,这个问题是没有真理可言的,要不怎么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呢,就我而言,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首先我承认公婆没这个义务帮忙带孩子,但是我不愿意接受这种观点。可能你会觉得我说这话很矫情,那就听听我的理由吧。
对于大多数80后来说,事业尚处在发展阶段,积蓄不多,生活在一个高消费的大城市里,光靠一个人养家糊口,实在是有些为难,更何况大多数人还是房奴,有了孩子,经济上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老人能够心甘情愿地过来帮忙照顾,对小两口来说,是非常荣幸的事情,至少家里可以多一份收入。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能力非凡,月收入个五、六位数,辛苦点,自己带,当然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但这毕竟是少数。
另外一点,从女性的角度而言,现在的社会对女人的要求是上得厅堂下得厨房,家里家外都是一把好手,跟以前女主内男主外的情况不同,如今女人和男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此外,恐怕家务也是女人的分内之事吧。
所以,我认为有公婆帮忙带孩子,咱们应该心存感激,如果人家不愿意,咱也不能埋怨,毕竟人家没这个义务,那就多发挥发挥老公的主观能动性吧,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嘛,养大一个孩子又算得了什么呢?
有一颗感恩的心,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多一些沟通,矛盾就可以少一些,家庭就会和睦一些,生活就会幸福一些。
说到公婆帮忙带孩子问题,其矛盾多如牛毛,公婆说儿媳的罪行累累,儿媳说公婆罄竹难书,总之是给子女带孩子有矛盾,不给带也有矛盾。给子女带孩子吧,生活中磕磕碰碰的事情太多,不给带吧,子女又不高兴,认为老人不愿意帮忙。
当下,与大多数年轻小夫妻希望老人帮忙带孩子不同的是,有些小夫妻不希望老人帮忙带孩子,而老人却觉得带孩子是我的责任,我必须要带,就此家庭大战再次爆发,我老公的一位同学孟珍和婆婆的矛盾就是因此引发的。
孟珍的婆婆是个好强之人,也算个教子有方之人,子女三人中,一个是研究生,一个是本科生,在南方一个小小的农村,这算得上是轰动全村的大事,村里人每每提起她的两个儿子,都佩服地竖起大拇指。
几年前,两个儿子相继在北京成了家,两位老人也随之搬了过来,不久,孟珍有了孩子,老人自然而然地承担起照顾孩子的重任,并且自认为这是她不可推卸的责任,照顾好孙子,就是功臣一个。
起初,孟珍也非常乐意将孩子交给老人,但是时间长了,问题就来了,在孩子的衣食住行上,两人经常发生口角,比如,婆婆认为冲奶粉要用开水,否则很难冲化,冲完之后,孩子要趁热喝;而孟珍认为用开水冲奶粉会破坏掉里面的营养成分,还容易烫坏孩子;又比如孩子的穿衣服问题,老人觉得孩子应该穿得比大人多,孟珍却认为孩子应该穿得比大人少,于是,就出现了这个穿,那个脱的情况,最后孩子感冒了,婆媳大战爆发了。
就这样,矛盾越积越多,从最初的口舌之争,发展到老人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老人一出走,问题就严重了,这妈不是一个儿子的呀,孟珍的大伯哥找上门来,不问青红皂白,把她和老公教训了一顿,随着参战人员的增加,矛盾进一步升级,好在婆婆最后安然无恙的回来了。
从那以后,孟珍就提出不要婆婆来带孩子,要自己亲自带,这下把婆婆惹恼了,&他是我孙子,为什么不让我带?我是他奶奶,我还会害他不成。&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从此,家里永无宁日。
教育方式的不同是继公婆该不该带孩子之后,引发家庭矛盾的又一导火索,国内门户网站的调查数字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有八成的老人在带孩子的问题上与子女间产生了分歧,而出现分歧后,只有50%的家庭通过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见,这个问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是相当普遍的问题。
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不让公婆带孩子,影响工作,影响家庭创收,而且公婆不一定会愿意,让公婆帮忙带孩子,又怕带不好,真是左右为难。俗话说,方法总比问题多,矛盾产生了,还是要想办法解决的,不然矛盾越聚愈多,会引发核聚变,到时候就无法收场了。
第一点,让老人感到自己是受欢迎的。
其实,很多老人还是愿意牺牲自己的时间,帮忙带孩子的,但是,他们常常会有顾虑,&儿媳没有说让我去帮忙,我怕去了,她会不高兴&、&我不知道能不能带好孩子&、&万一发生矛盾了怎么办&&&所以,如果你希望老人来帮你带孩子,应该主动邀请他们,并告诉他们非常希望得到您的帮助,你们带孩子我们放心。
第二点,多倾听老人的想法。
同是年轻人在教育孩子方面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何况是隔代人,当教育方式不一致时,不要急着让老人改正,花一点时间听听他们是怎么想的,不一定别人的方法就是错误的,听听又何妨。
第三点,与老人分享育儿的快乐。
不管老人与年轻人的教育方式有何不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他们和你一样爱孩子,希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孩子的每一个小小的进步,在让他们感到高兴的时候,也会很欣慰,所以,当孩子学会新本领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地告诉老人,让老人体验这种幸福、快乐,对于增进彼此的感情是非常有帮助的。
第四点,让老人陪孩子一起成长。
老人可能在教育孩子方面没有年轻人更科学,那你可以帮助老人同孩子一起成长,你可以买一些玩具,交给老人,让老人陪孩子一起玩,或者介绍一些亲子游戏,告诉他们哪些运动对孩子的成长发育有好处,只要交流方法得当,老人会很愿意接受的。
以上介绍的方法仅仅提供一种思路,教育没有千篇一律,只要符合自己的孩子就是最好的,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告诉大家,理解和沟通是化干戈为玉帛的基础。另外,作为子女,我们应该心存感恩,老人辛辛苦苦带孩子,也不容易,有一颗感恩的心,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多一些沟通,矛盾就可以少一些,家庭就会和睦一些,生活就会幸福一些。
【幸福宣言】
爱,是化解矛盾的金钥匙,老人和我们一样都是爱孩子的,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既然如此,为何不让孩子多享受一分关爱,多享受一分幸福呢?家庭也会因为孩子的快乐而充满欢声笑语。
#2&&|&& 15:00
来自: 江苏 淮安)
显然既不是义务,也不是责任
自己的孩子,自己带是义务,也是责任
公婆帮忙带要感恩,不帮忙带,那也是权利。
#3&&|&& 15:06
来自: 北京 通州)
飘花无影 在第2楼写到
显然既不是义务,也不是责任
自己的孩子,自己带是义务,也是责任
公婆帮忙带要感恩,不帮忙带,那也是权利。
看来还挺理性,呵呵
#4&&|&& 20:07
来自: 江苏 苏州)
该帖只允许注册用户阅读。,或者。
#5&&|&& 01:29
来自: 福建 福州)
肯定两者都不是了,法律上不也这么说的么
#6&&|&& 07:37
来自: 广东 广州)
飘花无影 在第2楼写到
显然既不是义务,也不是责任
自己的孩子,自己带是义务,也是责任
公婆帮忙带要感恩,不帮忙带,那也是权利。
同意飘花的。。
#8&&|&& 13:57
来自: 北京 通州)
看来这是一个很多人关注的话题,呵呵
#9&&|&& 15:19
来自: 云南 丽江)
她想带,我感激。她不想带,她的自由。
但我不愿意她来带,这是我的主观意愿,客观上我有能力和精力自己带,所以孩子是由我自己带。
#10&&|&& 14:12
来自: 北京 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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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7:45
来自: 海外 美国)
她不带不要叫我快生 结婚前说我现在还有气力可以帮忙带生了后说我的孩子难带。我生4个没这个这么难带这是什么意思我都不需要你带。我自己一个都ok
还一个字爽不是义务不义务。你不帮忙带还要我生多个宝宝满月天说一个也是这样带两个也一样带我说你都说难带还生多个。你做妈妈更要这样啦谁谁也是自己带两个。我后悔死。我应该等妈妈移民来帮我带。一个近的不愿意带远的想带都没来到不是义务不义务。责任不责任。你帮带我感恩不要给说话我听。讲到这个问题想发泄下。呵呵。
#12&&|&& 22:37
来自: 北京 丰台)
敬瑞瑞 在第6楼写到
飘花无影 在第2楼写到
显然既不是义务,也不是责任
自己的孩子,自己带是义务,也是责任
公婆帮忙带要感恩,不帮忙带,那也是权利。
同意飘花的。。
同意,确实如此
#13&&|&& 11:10
来自: 上海 浦东)
就标题而言,不是义务也不是责任.带了就感激,不带私下埋怨一下下也是乎合我国国情的
#14&&|&& 10:59
来自: 北京 通州)
看来是中国特色哦
#15&&|&& 16:00
来自: 浙江 台州)
既不是义务,也不是责任
#16&&|&& 16:39
来自: 新疆 乌鲁木齐)
带孩子是婆婆公公的责任还是义务&&&& 孝敬老人是儿媳妇的责任还是义务& 大家都讨论一下如果婆婆公公在身体安好的时候都不帮媳妇带孩子,等他们老了身体不行了,凭什么要求儿媳妇要孝敬伺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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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人一直处于义务多权利少的不平衡状态。《通则》第十八条及最高人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等法律条文规定了的多项,但对监护人享有哪些权利却没有明文规定。正是由于监护人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使得成了“吃力不讨好”的负担,还可能有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之虞,导致实践中监护人难找,监护人不尽职的老大难问题,最终影响监护制度应有的作用。因此,在重新整合监护制度之机,应适当增加监护人的利益,使监护人在承担义务之机享有对应的权利,以此为驱动监护人履行的动力。
    (一) 规定监护人有获酬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 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二)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1)年满六十五周岁(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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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义务】浅谈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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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夫妻义务以及浅谈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夫妻义务】浅谈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一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配偶一方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实,不管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伦理角度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均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权利与内容。虽然夫妻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夫妻忠实义务一般是针对狭义而言,通常是指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要互相尊重,互守贞操并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与排他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后无过错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从而使夫妻间违反忠实义务的现象相当普遍,以至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为维护家庭稳定乃至社会和谐,有必要对此现象和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理由。
  据有关学者考证,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不应该介入,特别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除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特别约定外(一般较少,因为我国传统的观念均认为夫妻在结婚时就对婚姻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难免会影响夫妻双方婚后的感情与生活),一般均采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在这种共同财产制且夫妻不离婚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夫妻间的侵权予以损害赔偿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在这种财产制度下无论将夫妻共同财产判给夫妻任何一方都是白搭(同样是共同所有)。甚至认为即使规定夫妻间违反忠实义务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将无法对财产予以执行,其理由是难以厘清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到底哪些为过错方所有并可执行给无过错方。
  认真分析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也不难看出其潜在的另一面,即不予受理并不等于不予赔偿或不应该赔偿,因为该规定只是不予受理,受理了也应驳回。因此,涉及该规定的二个理由就显得有些牵强,笔者也认为这二个理由有些不尽正确。
  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不尽之处。
  首先是有违设立婚姻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依法学基础理论而言,设立婚姻制度就是为了限制和规范自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间的感情冲动。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处于一种不干涉、不介入的无为态度,从而才有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面世。夫妻忠实义务既是夫妻二人的感情问题与伦理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在伦理完全丧失与道德的内在自觉约束失灵的情形下,充分发挥婚姻法的外在调整和约束作用便显得更为必要,从而引导人们的性爱与感情回归到合法婚姻的轨道。其实,在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尚有挽救可能的情形下,我国婚姻法理应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设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条款,赋予无过错的配偶一定的救济权利,明确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起到挽救那些尚未走到尽头的婚姻关系的作用,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这既是设立婚姻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也是我国社会客观现实的必需。
  其次,有违我国《宪法》精神并与《民法通则》不协调。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一条款同时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4条中得到体现。这说明关注和保障婚姻、家庭、妇女与儿童平等权利的原则和精神是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这一精神应当体现在我国每一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原则的要求。然而,我国《婚姻法》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却只字未提。这不仅不符合我国《宪法》精神,而且与《民法通则》不协调。
  再次是有违伦理道德且不利于社会和谐。正因为法律放纵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追究,使得包二奶的现象司空见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或者婚外情层出不穷,嫖娼卖淫更是猖獗之极,导致涉及伦理道德所调整的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被否定。据上海市的调查,因婚外恋导致的离婚已占离婚案件的40%--50%,受害人(绝大多数为女性)要求严惩婚外恋的呼声很高。有资料显示,贪污受贿案件的案犯大都有情妇或情夫,社会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数都与家庭破裂有关,而且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案件正呈上升趋势,不利于社会和谐并非空谈。
  最后是有违国际惯例并有失国际信誉。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被写进了《欧洲人权宪章》。在被称为世界上最浪漫的国家--法国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此观念持肯定态度的人占87%。据《欧洲时报》日的报道,绝大部分夫妻赞同保留“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可作为判决离婚或赔偿的理由”的法律规定。我国已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行动纲领》等国际条约,就应该以实际行动来对待向国际上作出的承诺。如果说我国《婚姻法》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涉及,以致造成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为不予追究的趋势的话,笔者不说是有意纵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或者搞婚外情以至包二奶、包三奶,我国就没有资格谈什么与国际接轨或国际惯例了,更不用说我国在国际上的信誉。
  三、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理由之分析。其实,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内容实质上是明确强调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双方就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就是违法。违法的一方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说明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理由之一不成立。因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就有点违法之嫌。当然,最高院这样规定也有她的难言之隐,其主要原因还在于类似案件判决有配偶的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理由是执行了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难以执行(即难以厘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夫妻双方采用财产分别制的情形本文不作阐述)。我们首先要认识设立这种侵权损害赔偿的积极与现实意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后果主要是对合法婚姻(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除了为恢复损害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外,最重要的是对配偶在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精神上的损害。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由于精神与物质在性质上的迥异,故这种损害与赔偿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也不在于追求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的等量代换,而是通过物质上的赔偿,或多或少地给受害人一定的抚慰。所以,在无过错的配偶方不主张离婚而仅要求有过错的配偶方予以损害赔偿时,即使人民法院考虑到过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确定较低的数额,,但有过错的配偶方毕竟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为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承担了一定的不利后果。这有利于在尚有可能挽回的婚姻关系中,使过错方充分认识到自已的过错,重修旧好。这相对于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来说,除精神上获得了抚慰外,更重要的是达到了其提出请求的目的。更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而促进社会和谐。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前提条件(违法行为),即配偶间必须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奸、姘居、婚外恋、重婚等等婚外性活动。二是必要条件,必须是基于夫妻间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请求,要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配偶给予损害赔偿。建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目的是为无过错的一方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以防状告无门,但其是否愿意寻求法律救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三是限度条件(即损害后果),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予以法律救济。这主要表现在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对配偶造成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四是因果关系,即无过错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是因有过错配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造成。五是主观条件(主观过错),要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过错方明知自已的行为会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却仍然实施的,无过错方才能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其实,凡是实施婚外性行为的配偶,均属于不忠于婚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意的范畴。
  综上所述,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确有不尽之处,应予修正。笔者认为,《婚姻法》有必要赋予无过错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配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既完善了《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也不会造成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乱诉,因为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配偶是否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还取决于无过错的配偶的意思。同时也可以较好地协调私法的意思自治与公法介入之间的冲突,并有效地促进家庭稳定和保障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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