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有哪些太原经济适用房交易?

摘要:据了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需按照下列6个程序进行: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由街道办事处、城区房产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城区房产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城区房产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城区房产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合,符合条件的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市房地产信息网站或报纸上予以公布。城区房地产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市区共享。
  经审核公式通过的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需紧张时,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备案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摇号中签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和购房顺序;或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拔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按照同时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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