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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勤,恒宝利(南京)服装有限公司,亨百利(南京)制衣有限公司,恒宝利(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百玛士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芦彩华,岳欣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苏商外终字第0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玛士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五里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胜利,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苏聪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一勤,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戴建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宝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芦彩华,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审被告岳欣禹,男,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
原审被告恒宝利(南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华路50号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承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亨百利(南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城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承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亚美(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恒宝利(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俊巍,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郭明燕,女,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代理人戴建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宝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玛士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玛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一勤,原审被告芦彩华、岳欣禹、恒宝利(南京)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利服装公司)、亨百利(南京)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百利公司)、亚美(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公司),原审第三人郭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外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玛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胜利、苏聪聪,朱一勤、郭明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建军,亚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俊巍到庭参加诉讼。芦彩华、岳欣禹、恒宝利服装公司、亨百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一勤一审诉称:日,恒宝利服装公司与第三人郭明燕订立借款合同,约定:郭明燕同意借给恒宝利服装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整,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率为19.44%/年。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于日和郭明燕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订立后,郭明燕按约履行了向恒宝利服装公司提供借款的义务,但恒宝利服装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且自日至今的利息也未能支付。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日,郭明燕将对恒宝利服装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朱一勤。请求法院判令:一、恒宝利服装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恒宝利服装公司按照年利率19.44%的标准支付自日至实际支付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三、恒宝利服装公司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四、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对上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恒宝利服装公司、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岳欣禹一审辩称:我们认可与郭明燕订立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本金以及担保事实,但借款和还款一直都由芦彩华负责,目前已归还了多少本金和利息我们不清楚。
百玛士公司一审辩称:一、郭明燕与恒宝利服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不能以恒宝利服装公司的自认作为依据。朱一勤向法院提供的本票上所记载的收款人都是郭明燕,无法体现本票项下的款项已经实际支付给了恒宝利服装公司,郭明燕与该公司没有实际发生款项往来。二、我方没有为恒宝利服装公司借款提供担保。首创集团自2011年3月之后成为百玛士公司的母公司香港新环保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准备接收百玛士公司。在准备阶段及交接百玛士公司时我方曾问过丁介平等多人,得到的回答是百玛士公司没有对外担保。三、如果我方进行了担保,也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为郭明燕与恒宝利服装公司没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双方变更了主合同。四、主合同双方存在串通欺诈情况,我方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五、本案朱一勤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综上,朱一勤向我方主张权利没有依据,请求驳回朱一勤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芦彩华一审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郭明燕一审述称:认可朱一勤陈述的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日,郭明燕与恒宝利服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00416A),约定:郭明燕同意借给恒宝利服装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从日起至日止;借款用途为归还银行贷款;借款年利率为19.44%;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借款合同落款处有借款人恒宝利服装公司加盖的公章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承俊的签字,并有出借人郭明燕的签字。
同日,恒宝利服装公司与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以及郭明燕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00416B),约定:为确保恒宝利服装公司与郭明燕签订的100416A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自愿为恒宝利服装公司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借款合同导致恒宝利服装公司对郭明燕产生的全部债务,及主合同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引起的郭明燕的一切损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形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恒宝利服装公司为履行上述主合同所支付的全部款项,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利息、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用、律师服务费等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担保期限为二年,自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该担保合同落款处,有保证人亨百利公司加盖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王承俊签字、百玛士公司加盖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丁介平印章、亚美公司加盖的公章、芦彩华签字、岳欣禹盖章及签字,以及借款人恒宝利服装公司加盖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承俊的签字,出借人郭明燕的签字。
就上述借款、担保事宜,借款人、保证人同时出具了各自的董事会决议。恒宝利服装公司董事会决议载明该公司同意向郭明燕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企业归还贷款,该决议落款处有与会董事王承俊、芦彩华的签字以及丁介平的印章。百玛士公司董事会决议载明:经过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公司同意为恒宝利服装公司向郭明燕借款1000万元作担保,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该决议落款处有与会董事丁介平加盖的印章以及董事唐志斌、滕若平的签字。亨百利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与百玛士公司董事会决议相同,并有与会董事岳欣禹、邓翠仪、王承俊的签字。亚美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与百玛士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相同,并有与会董事岳欣禹签名盖章、丁介平盖章以及王承俊的签字。
日,郭明燕向恒宝利服装公司会计孙玉娟交付了票号分别为BB、BB、EB、DB、GB、GB,共计金额1000万元的本票六张,孙玉娟签收了上述本票,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确认收到借款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该收据落款处加盖有恒宝利服装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王承俊印章,并有孙玉娟的签字。
借款期限届满后,恒宝利服装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日,恒宝利服装公司与郭明燕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1、双方确认:恒宝利服装公司尚欠郭明燕借款本金1000万元,自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利息未能支付。2、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日前还款200万元,日前还款400万元,日前还款400万元,日前结清剩余本息。3、如恒宝利服装公司未能按照上述任一期限如期偿还借款本息,郭明燕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要求偿还未能归还的全部本息。之后,恒宝利服装公司未按该还款计划书约定还款。
日,郭明燕、朱一勤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明燕向朱一勤转让100416A号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并提供上述债权的相关证据原件,由朱一勤负责将债权转让的相关情况通知主债务人及保证人。该协议落款处有郭明燕、朱一勤的签字。日,郭明燕、朱一勤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公告债权转让事宜,同时要求债务人恒宝利服装公司直接向朱一勤偿还欠款本息,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直接向朱一勤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解付行江苏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提供的背书资料记载,本案所涉六张本票项下款项1000万元已付至曼克斯公司帐上。
另查明,百玛士公司系香港百玛士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2月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丁介平,董事丁介平、唐志斌、滕若平。日,香港百玛士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重新委派徐进军担任百玛士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委派徐进军、王炜、胡再春为百玛士公司董事,委派闫胜利为百玛士公司监事。日,百玛士公司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说明,内容为:我公司投资方香港百玛士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岳欣禹已经离任,新任董事曹国宪可代表投资方对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具有法律效力。同日,百玛士公司换领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又查明,岳欣禹曾先后担任恒宝利服装公司、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岳欣禹、丁介平、王承俊三人曾先后担任恒宝利服装公司、亨百利公司、恒宝利(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百玛士公司董事长、董事。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丁介平同时担任百玛士公司董事长、恒宝利服装公司董事、亚美公司董事。曼克斯公司的股东为沈永平、陈杏芳,两人各持股50%,其中陈杏芳身份证上的住址与王承俊原身份证上的住址相同。曼克斯公司留存在银行的票据印鉴章为&南京曼克斯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丁介平印&。裘咏洁、张静、彭烨频三人曾先后代理恒宝利服装公司、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曼克斯公司办理多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再查明,日,恒宝利(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亚美(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丁介平变更为蔡诗维,现又变更为孙厚明。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一、借款合同效力及郭明燕是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问题;二、担保合同效力以及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三、债权转让效力以及时效问题。四、债务人、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因岳欣禹为香港居民,本案系涉港案件,应比照涉外案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但各方在庭审中同意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一审法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一、关于借款合同效力及郭明燕是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郭明燕与恒宝利服装公司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理应按约履行。郭明燕向恒宝利服装公司会计孙玉娟交付金额共计为1000万元的六张银行本票后,孙玉娟予以签字确认,恒宝利服装公司同时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之后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恒宝利服装公司再次确认已经收到1000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本案审理中,恒宝利服装公司也对收到郭明燕1000万元借款本金没有异议。银行本票为流通证券,百玛士公司关于本票记载的收款人为郭明燕、不能证明其已向恒宝利服装公司交付1000万元借款本金的主张,于法无据。同样,基于本票的流通性,案涉六张本票背书转让给曼克斯公司,并不能以此推定郭明燕未向恒宝利服装公司出借1000万元款项。百玛士公司关于郭明燕与主债务人恒宝利服装公司恶意串通、借款事实未发生的主张,无证据支持。相反,案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及履行期间,丁介平同时兼任主债务人恒宝利服装公司董事、担保人百玛士公司董事长、担保人亚美公司的董事,结合曼克斯公司的股东陈杏芳与主债务人恒宝利服装公司董事长王承俊身份证上住址相同以及曼克斯公司的票据印鉴章为丁介平印等事实,说明当时百玛士公司与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以及曼克斯公司均互为关联公司。因此,对于郭明燕已经按约履行出借1000万元本金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关于担保合同效力以及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担保合同内容明确完整,担保合同落款处有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的盖章、签字确认。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岳欣禹对于签订担保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芦彩华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权利。百玛士公司以担保合同上加盖的百玛士公章作伪为由申请鉴定,后又拒绝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人未出具鉴定结论,对此百玛士公司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担保合同应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签订时,担保人亨百利公司、恒宝利(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百玛士公司与主债务人恒宝利服装公司互为关联公司,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分别出具了董事会决议,同意为恒宝利服装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应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恒宝利服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系其单方行为,且未因此而增加担保人的责任,百玛士公司以借款用途变更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三、关于债权转让效力以及时效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郭明燕与朱一勤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通知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朱一勤取代郭明燕成为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日。日朱一勤公告通知债权转让事宜的同时,向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催收债权,系在保证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百玛士公司关于朱一勤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问题。
涉案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朱一勤要求恒宝利服装公司、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19.44%标准从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禁止性规定,予以支持。朱一勤要求偿还的借款本息属于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本案案件受理费也在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因此,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应对恒宝利服装公司应负的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案件受理费责任,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朱一勤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恒宝利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一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44%标准自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二、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对恒宝利服装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89981元,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三、亨百利公司、亚美公司、百玛士公司、芦彩华、岳欣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恒宝利服装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81元,由恒宝利服装公司承担。
百玛士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郭明燕住所地法院。二、百玛士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1、担保合同上百玛士公司的印章不真实;2、本案借款并未真实发生;3、即使借款真实发生,但并未如借款合同约定用于银行还款。因此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朱一勤对百玛士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朱一勤、郭明燕当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亚美公司当庭答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并愿意履行担保责任。对百玛士公司上诉理由不予认可。
恒宝利服装公司、亨百利公司、芦彩华、岳欣禹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百玛士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百玛士公司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百玛士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二、百玛士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郭明燕是通过出具银行本票的形式履行其出借款项义务的,虽然本票上载明的收款人是郭明燕,但郭明燕将票据交付恒宝利服装公司会计孙玉娟之后,孙玉娟予以签字确认,恒宝利服装公司同时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之后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恒宝利服装公司再次确认已经收到1000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借款事实已经发生,并无不当。虽然涉案本票经背书转让,票据上款项最终进入曼克斯公司账户,但由于本票的流通性及恒宝利服装公司、百玛士公司、曼克斯公司互为关联公司,因此,不能据此否定郭明燕出借款项给恒宝利服装公司的事实。故百玛士公司关于涉案借款并未发生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百玛士公司还称,即使借款实际发生,由于担保合同上百玛士公司公章是伪造的,且涉案借款并未按约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其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虽然百玛士公司主张担保合同上百玛士公司公章是伪造的,并在一审期间申请鉴定,但由于其拒绝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应视为百玛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担保合同上百玛士公司公章系伪造。百玛士公司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百玛士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百玛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8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94981元,由百玛士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天红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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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份文档香港卫视跨境投资疑云 借文化产业之名运作商业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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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卫视”这家无论是中国香港还是中国内地观众皆极为陌生的电视台,近年来以境外媒体身份频繁参与到各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中,以文化产业投资之名,行商业地产开发之实。
“香港卫视”的名称和台标设计,均刻意强化了“官方”烙印。如果不深究其实际控制人,普通大众很容易将其误认为代表中央政府意志在香港地区成立的官办电视台。
然而,这只不过是注册于香港地区的一家背景极为普通的私营电视台。香港卫视大肆与各地方政府签订系列“投资框架协议”的背后,笼罩的是其实际控制人高洪星以“空手套”方式进行商业地产运作之疑云。
最新消息 6月14日 08:19
其中,短期贷款增加91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263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3249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386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184亿元,票据融资增加568亿元。外币贷款余额4981亿美元,同比增长21.2%;当月外币贷款增加130亿美元,同比多增146亿美元。
)& 夫妇创办的香港阳光卫视开播。日,澳门中华卫视健康综合台开播;日,香港中华卫视神州台开播。这两个分属澳门、香港地区的电视频道,皆为深圳地产商大中华国际(00141.HK)实际控制人黄世再所属。日,香港潮商卫视开播,其为深圳友和医药连锁实际控制人詹玉湘所属。性质类似的还有香港红星卫视、澳门莲花卫视等。
在这波内地商人跨境设立私人电视台的大潮中,香港卫视的设立显得尤为“特殊”。其实际控制人高洪星,通过“出口转内销”的方式,以港商身份与中国内地各地方政府签订系列“投资框架协议”,挥之不去的却是其以“空手套”方式进行商业地产运作之疑云。
颇具迷惑性的身份
公开资料显示,香港卫视全称为“香港卫视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在香港地区注册,日正式开播。2011年,香港特区政府广播事务管理局向其颁发了6个卫星频道的电视牌照。
“香港卫视”的名称,酷似国内公众认知中的国资背景的省级电视台;紫荆花的台标,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图案极为相似,更加强化了“官方”烙印。如果不深究其实际控制人,普通大众很容易将其误认为代表中央政府意志在香港地区成立的官办电视台。
然而,这只不过是注册于香港的一家背景极为普通的私营电视台,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综合信息系统网上查册中心的信息显示,香港卫视的公司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于中国内地,在香港地区办一家电视台是一件甚为简单的事情,没有注册资本和股东身份的限制,只要播出内容不涉及色情、血腥、暴力,就很容易通过香港广播事务管理局的批准。但是,该局通常只授出以普通话及外语播出的电视牌照,粤语频道的牌照则受到严格限制。
香港卫视宣称其“以24小时开路不加密的方式,通过亚太5号、亚太6号、亚太7号三颗卫星双波段播出,已经覆盖亚太、北美、欧洲、中东、非洲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是其实际的收视人群远未达到理论上的传播覆盖面。
普通话播出的香港卫视在香港本土基本无人观看,因为香港居民绝大多数皆观看香港亚视及香港无线的粤语频道,而香港卫视在香港地区并未拿到粤语频道的牌照。即便是凤凰卫视,也是在开台15年之后的2011年,方才拿到港府颁发的粤语频道牌照。
而在中国内地,香港卫视至今仍未能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拿下任何省市的落地批文。在香港地区及内地尚且如此,在其他非大中华地区的收视人群更是可想而知了。
为了强化香港卫视的认可度,高洪星还曾于创办之初将凤凰卫视的名主持杨锦麟挖角过去,出任执行台长。不可否认,杨锦麟的加盟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香港卫视在内地的知名度。但好景不长,杨锦麟加盟香港卫视不足一年半即告离去。
高洪星财富之谜
迥异于其他在港澳地区创办电视台的内地富豪(比如创办中华卫视的黄世再,旗下拥有地产业务大中华国际;创办潮商卫视的詹玉湘,旗下拥有连锁药店友和医药),身为香港卫视创办人及董事局主席的高洪星,此前并未涉足实业,因此其所积累的财富也相当有限。
高洪星生于1962年,系浙江衢州人,创办香港卫视之前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和华林证券。
在创办香港卫视之前的履历中,高洪星最乐于向外界宣传的便是其一手组建华林证券的历史。2003年,江门证券进行重组,总部从广东江门迁往深圳并更名为华林证券。高洪星主持了整个华林证券的重组、迁址和更名事宜,之后出任董事长兼总裁。他曾宣称创办华林证券“创造了无数个亿万富翁”。
然而,高洪星并非华林证券的股东。华林证券实乃由深圳立业集团收购江门证券并将其更名而来,高洪星只是立业集团掌门林立为此桩收购而聘请的职业经理人。2005年,高洪星即从华林证券离职。
因此,华林证券的职业履历,实际并未给高洪星带来可观的财富增量。
高洪星另一个乐于对外津津乐道的身份是《新京报》的第二大股东,其实这种说法也有误导之嫌。
工商资料显示,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440万元,其中新京报社为第一大股东,出资额1830万元(占股75%);杭州中证大道瑞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364万元(占股14.92%),为第二大股东;杭州中证大道金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79万元(占股3.2%),为第四大股东。
分列新京报传媒第二和第四大股东的两只有限合伙基金,系浙江中证大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中证大道”)所管理的两只基金。工商资料显示,浙江中证大道成立于2008年1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深圳市金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九投资”)控股,而金九投资的注册资本为1112万元,上层股东为四位自然人郭小燕、高照、高洪星、高洪水,分别持股54.68%、31.9%、10.42%、3%。
金九投资的三位高姓自然人股东,可能为亲属关系,高洪星与其或为兄弟,或为父子。而高洪星与郭小燕疑似为夫妻关系。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曾刊载一份“遗失声明”:高洪星遗失第二代身份证证号12XXXX声明作废;郭小燕遗失第二代身份证证号11XXXX声明作废。两人的身份证同时遗失,至少说明二者关系亲密。从身份证号来看,两人出生地相同、年龄接近,不排除夫妻的可能性。此外,郭小燕的公开身份除了是浙江中证大道的董事长之外,还是香港卫视董事局主席特别助理。
虽然浙江中证大道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投资了新京报,但并不代表高洪星是其股东,因为浙江中证大道的合伙基金主要来自于第三方LP(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而非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浙江中证大道只是扮演代客理财的角色。浙江中证大道所管理的几只有明确投向的有限合伙基金,其中大部分都是由一对名为荆炜国及荆涛的父子作为出资人。
在浙江中证大道的官网上,其宣称旗下基金所投资的已上市项目有奥飞动漫(002292)、星辉车模(300043,现名互动娱乐)、潮宏基(002345)、东华软件(002065)、长城集团(300089)和勤上光电(002638)。但新财富查证之后发现,其投资的已上市项目仅有长城集团及勤上光电两家。
那么,浙江中证大道作为GP(管理合伙人),又能从这些已上市项目中获得多少收益呢?
日,中证大道旗下基金以4.85元/股的价格,从第三方受让了长城集团408万股股票,总耗资1978.8万元。月,中证大道完成减持,减持价格为10-12元/股,套现总额约为4500万元。该投资扣除投资成本之后的纯收益约为2500万元,按照行业惯例,作为GP的浙江中证大道大约可以分得其中20%,即500万元。
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中证大道旗下两只基金先后入股勤上光电,总投资5400万元,勤上光电上市后其持有的股票总数为1060万股。月,中证大道完成减持,期间股价区间为10-12元/股,据此计算其总计套现约1.116亿元。该笔投资扣除投资成本之后的纯收益约为5760万元,作为GP的浙江中证大道大约可分得其中的20%,即1152万元。
据此计算,高洪星所设立的浙江中证大道,为其家族带来的财富增量不及2000万元。而香港卫视的实缴股本为10亿港元,高洪星作为创办人及实际控制人,何来此数额的资金完成出资呢?
因香港卫视是在香港地区注册的私人公司,无法获悉其详细的股权结构及高洪星的准确持股比例。有媒体报道称,浙江法派集团曾入股香港卫视2.57亿元,获得10%股权。
投资项目疑云
即便香港卫视存在资金实力方面的疑问,但在高洪星巧妙的“包装”之下,似乎并不影响其以“红顶港商”的身份,成为内地各地方政府的座上宾。
在香港卫视的官方网站上,各地方要员会见高洪星的“新闻”数量众多,除了省会城市及地市级一把手之外,也不乏省级高官。
高洪星高频率与各地方政府官员会面的背后,是其寻求各种商业机会的图谋。自2010年以来,香港卫视以外资身份参与到各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据新财富不完全统计,香港卫视至今与十余个地方政府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
这些计划的投资项目,几乎每个都堪称大手笔,累计金额更是超百亿元。从名称来看,这些遍布各地的投资项目都与文化相关,实则是以文化产业投资之名义,从地方政府那里拿地从事商业地产运作。
令人生疑的是,以其有限的财富积累,高洪星如何能撬动过总计逾百亿的地产投资?
新财富进一步查证获知,高洪星以香港卫视的名义签下的这些项目,基本都是意向性的协议,至今并无项目实质落地或者开工。
资金实力不足的高洪星,或许其设想的路径是,先从地方政府拿到土地批文,再以批文进行融资交纳土地出让金,接下来将土地抵押融资进行后续开发,或者直接转手倒卖土地。但由于近几年地产行业趋冷,特别是香港卫视拟投资的项目大部分地处二三线非发达城市,又是非住宅的商业地产项目,即便高洪星与地方政府签署了框架协议,也难以找到愿意出资的合作方。于是,各投资项目形成虎头蛇尾或者有头无尾的局面。
香港卫视对外宣传最多也是高洪星耗费最多精力的商业地产项目―香港卫视深圳前海运营总部,自2010年12月与深圳前海管理局签署框架协议以来,至今未有着落。
香港卫视内部项目人员曾对外透露,其前海总部大楼的规划前后三易方案,从2010年最早规划占地1020亩,2012年变更规划为占地300亩,2013年再次变更规划压缩至占地8亩,总投资额也压缩至5-6亿元。
在“投融界”网站上,一条发布于日的《香港卫视国际传媒深圳前海房地产项目寻求融资5亿》显示:“香港卫视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找资金,第一期5亿,第二期12-18亿,拿地做建设,项目在深圳前海,股权债权都可以。”
但是在前海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至今没有发布香港卫视拿到土地批文的公示信息。土地批文还未有着落,就已经先行寻求融资,空手套白狼乎?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在香港卫视与各地方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湖北省占据相当分量,其先后与湖北孝感、荆州和红安三地政府签署意向协议。
日,荆州市政府与香港卫视共同发起的《三国?荆州》电影项目在北京举办了隆重的启动仪式,时任荆州市委书记的应代明专程前往出席。根据当时《荆州日报》的报道,“影片计划投资2.5亿元,预计2011年4月左右开机,2012 年底前与观众见面”,“还计划在荆州搭建影视基地‘荆州城’”。
然而,《三国?荆州》拍摄事宜中途屡生变数,遭遇导演更换、剧本改变、新的合作方加入等系列变故。2012年10月,香港卫视携欧洲传媒集团在北京举办3D技术展示会,并且共同宣布《三国?荆州》将正式启动,采用3D技术拍摄,导演也由高希希更换为张黎,剧本根据3D拍摄做相应调整。
可是,公开宣布了两次“正式启动”,《三国?荆州》却至今未能开拍,而其所宣称要在荆州投资建设的影视基地更是未见踪影。
官方资料显示,《三国?荆州》的承办方为深圳市港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港视投资发展”)。新财富进行工商查询获悉,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香江文化传播”)持股99%。进一步查询香江文化传播,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由高洪星持股99.9%。
港视投资发展除了承担《三国?荆州》的运作,再无其他公开的商业活动。而香江文化传播,则是香港卫视在境内的运营主体,香港卫视在国内的招聘广告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发布。
香江文化传播除了下辖港视投资发展,另外还持有一家“深圳市港视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为香港卫视下属的“港视网”之运营平台。
不难看出,香港卫视与香江文化传播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参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时,高洪星以境外媒体、港商的身份示人,实际在境内的运营,则以内资企业为平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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