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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地方税务局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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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设在平谷区主管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工作的派出机构。地&&&&区平谷区类&&&&型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在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及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的总体部署,平谷区地方税务局于日正式成立,负责本辖区内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根据市地税局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依法实施征管范围内各种税、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纳税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并对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实施本辖区内税收政策咨询和纳税服务工作。
承办市地税局交办的其他事项[1]。(一)机关科室的设置及职能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宣传、信访、议案、提案、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系统内外接待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2.法制科(国际税务管理科)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本单位税收相关工作的法律支持和服务;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协调应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组织协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税务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3.税政管理一科
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分析预测有关税收收入,监控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分管税费的税收减免、退税的政策性审核或备案及其他具体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费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反馈工作。
4.税政管理二科
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分析预测有关税收收入,监控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分管税费的税收减免、退税的政策性审核或备案及其他具体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费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反馈工作。
5.征收管理科
负责税务登记、申报征收、欠税、委托代征等事项的管理;负责发票管理;负责发票及涉税过程中相关票据的管理;负责缓缴税款审批、退税流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综合协调私人出租房屋涉税事项,落实账簿管理等制度;承担涉税过程中使用的表、证、单、书的管理工作;负责业务档案归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收入核算科
负责地方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分析,编制并分解落实年度税收计划;负责税收会计、税收统计及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监督检查税款征缴退库情况。
7.纳税评估科
负责执行有关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税收征收情况、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税费及涉税事项的评估;负责税务函告、约谈、实地调查核实和日常检查工作。
8.纳税服务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纳税服务承诺、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操作规程及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纳税服务投诉受理、税收争议调解;负责办税服务大厅、12366热线、网站等纳税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纳税服务考核评价工作;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后续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9.科技信息科
拟订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开发、评估和验收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培训工作;负责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管理工作。
10.计划财务科
编制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经费和重大专项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负责机关财务核算及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税收事务经费和财务、基建、装备、资产的管理工作;落实手续费预算管理和支付工作;负责服装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品配备、办公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11.基层工作科(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党务、共青团和工会工作;负责献血和计划生育工作。
12.人事教育科(保卫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外事等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3.审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拟定本局内部审计办法,接受和开展本局财务政策执行、财务收支、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签约合同审计监督,对本局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协调和落实外部审计部门开展对本局的审计监督。
14.监察科
负责监督检查本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组织开展行政监察、行风评议和内部审计工作;受理、调查、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本单位廉政制度建设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着装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稽查局
负责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落实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及办法;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及专项整治;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承办全国涉税案件的协查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重大涉税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和国际税收专项情报核查工作;负责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涉税案件的移送工作;落实市局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完善本局制度建设。
1.立案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负责承办涉税举报案件;对所有的检查案件进行立案;负责反避税调查和税务情报交换;行政综合管理等工作。
2.检查一科
负责辖区内涉税案件的检查、执行等工作;负责偷抗税案件的移送等工作。
3.检查二科
负责辖区内涉税案件的检查、执行等工作;负责偷抗税案件的移送等工作。
4.检查三科
负责辖区内涉税案件的检查、执行等工作;负责偷抗税案件的移送等工作。
负责对本局所有检查案件的审理等工作。
(三)基层税务所的设置及职能
1.第一税务所
负责本辖区内纳税咨询、发票销售;发票兑奖;代开发票(零散税源);零散税款征收;私车车船使用税征收; 负责12366远程坐席;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办理相关各税退税手续及其他相关涉税事项服务及政策咨询。
2.第二税务所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税务登记工作;契税的征管;负责个人销售房地产所涉及的税种的征管;负责未在本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销售房地产所涉及的税种的征管。负责税收政策的咨询、办理各税减免税手续、打印开具二手房发票、办理相关各税退税手续及其他相关涉税事项服务及政策咨询。
3.第三税务所
负责城关镇辖区内集贸市场及个人合伙、个人独资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4.开发区税务所
负责平谷区范围内涉外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兴谷开发区、滨河工业开发区所属企业和平谷区辖区内区(含区级)以上所属企业以及城关地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信息的采集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负责查找漏征漏管户、催报催缴等工作;负责监控税源户变化情况;负责企业办税人员的日常咨询辅导;负责对非正常纳税户的函告、约谈工作;负责发票核查;负责具体办理纳税清算工作;负责税收减免缓退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5.城关税务所
负责城关镇范围内(除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及集贸市场)所有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信息的采集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负责查找漏征漏管户、催报催缴等工作;负责监控税源户变化情况;负责企业办税人员的日常咨询辅导;负责对非正常纳税户的函告、约谈工作;负责发票核查;负责具体办理纳税清算工作;负责税收减免缓退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6.新平税务所
负责东高村镇、山东庄镇、王辛庄镇、夏各庄镇范围内所有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信息的采集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负责查找漏征漏管户、催报催缴等工作;负责监控税源户变化情况;负责企业办税人员的日常咨询辅导;负责对非正常纳税户的函告、约谈工作;负责发票核查;负责具体办理纳税清算工作;负责税收减免缓退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7.马坊税务所
负责马坊镇、马昌营镇范围内所有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信息的采集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负责查找漏征漏管户、催报催缴等工作;负责监控税源户变化情况;负责企业办税人员的日常咨询辅导;负责对非正常纳税户的函告、约谈工作;负责发票核查;负责具体办理纳税清算工作;负责税收减免缓退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8.峪口税务所
负责峪口镇、大兴庄镇范围内所有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信息的采集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负责查找漏征漏管户、催报催缴等工作;负责监控税源户变化情况;负责企业办税人员的日常咨询辅导;负责对非正常纳税户的函告、约谈工作;负责发票核查;负责具体办理纳税清算工作;负责税收减免缓退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9.大华山税务所
负责大华山镇、刘家店镇、镇罗营镇、熊尔寨乡范围内所有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信息的采集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负责查找漏征漏管户、催报催缴等工作;负责监控税源户变化情况;负责企业办税人员的日常咨询辅导;负责对非正常纳税户的函告、约谈工作;负责发票核查;负责具体办理纳税清算工作;负责税收减免缓退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10.金海湖税务所
负责金海湖镇、南独乐河镇、黄松峪乡范围内所有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信息的采集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负责查找漏征漏管户、催报催缴等工作;负责监控税源户变化情况;负责企业办税人员的日常咨询辅导;负责对非正常纳税户的函告、约谈工作;负责发票核查;负责具体办理纳税清算工作;负责税收减免缓退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办公用房、职工用房、集体宿舍的物业管理;车辆管理、食堂管理及交通安全工作;负责协助办公室做好系统内外接待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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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第一学区,位于平谷区马坊镇,有教学班18个,是一所下辖三所完全小学的校区。类&&&&别小学理&&&&念基础教育要服务于学生的全面成长
几年来,在学区张山校长的带领下,我学区着眼于“基础教育要服务于学生的全面成长”的理念,紧紧扼住学校工作的“命脉”——教学,课堂教学,开展了“会诊课堂教学”、“研训一体”、“天天读,课课说,日日写”校本课程、“周清月测”等系列教学研究活动,使课堂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成为学生全面发展的乐园,成为教师播种希望、收获果实的良田。
今后在我学区党政工齐心协力下,紧紧抓住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关键问题认真剖析,精心运作,使学校、教师、学生面貌焕然一新,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提升,得到了上级领导、学生家长的一致首肯。近年来,我校先后荣获北京市文明礼仪示范校、市级课间操评比优秀校、区级教学管理优秀校等称号,开展的各项活动多次被市区级媒体报道,有百余名学生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作品,在2008年六年级毕业生区级质量检测中我校荣获全区第6名,在2009年六年级毕业生区级质量检测中我校荣获全区第5名,获得“教学质量标兵校”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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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始建于1970年,分东西两个校区,占地49亩,建筑面积11444.9平米,其中绿地面积约1163平米。学校现有标准化教室39个,理化生实验室体育器材室各2个、教学准备室、仪器室、音乐专用教室、美术专用教室、劳技专有教室、图书室、师生阅览室、档案室、文印室、卫生室、心理咨询室、计算机教室、体育测试室各一个,学校藏书40000余册,标准篮球场四个,200米塑胶田径场一个。 始建于1970年藏&&&&书40000余册
学校现有教职工98人,其中中层以上干部7人:具有高级职称7人。其中专任教师79人:具有高级职称20人,中级职称28人,初级职称29人,2人未评职称;工人12人。其中有市级骨干1人,区级骨干5人。
我校现有个9教学班,共221名在校生,其中初一80人,分三个班,初二50人,分2个班,初三91人,分4个班进行教学。多年来,我校秉承先进的教育理念,立足实际,坚持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是硬道理”的学校发展观,坚持以“让学生成长、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为最高办学宗旨,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人文化”的管理理念,求真务实,以学习型学校建设为载体,以师德建设为基础,在团结、求实、创新、发展为校训的全面指导下,形成以生为本、注重课堂、启发探究、精讲多练的教风;惜时、勤奋、多思、善问、比学赶帮超;用严谨治学的精神鞭策自己,用勤奋灵活的学习证明自己,用优异的学习成绩展示自己的良好学风;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以班主任生活指导课为主渠道,以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为有效载体,加强德育建设和德育研究,运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育人机制,增强德育的实效性;立足课堂教学,加强课堂教学改革的力度,全面推进洋思办学经验,践行我校学生自主学习的新模式;锻造名学科工程,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及管理能力明显提升,教学质量显著提高。
我校充分利用本地和学校的课程资源,积极的进行校本课程研发,开设《平谷人民的抗日战争》和《轩辕黄帝传说》等特色课程,以“传统底蕴,现代色彩” 以文化建设目标,立足和服务于学校独有的文化传统、教育特色、社区特色、人文景观和师生特色,体现出学校独特的办学宗旨和发展方向,努力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和今后的生活与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近年来我校取得的荣誉有:
2007年被评为工会工作先进单位
2007年被评为200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
2007年平谷区“十五”时期校本培训先进单位
2007年平谷区迎奥运“体之杰”杯中小学生运动会初中团体总分第八名
2007年平谷区迎奥运“体之杰”杯中小学生运动会高中团体总分第五名
2007年社会生活指导课实践探索荣获首届中小学生德育课提名奖
2007年在平谷区教育系统青年教师才艺展示大赛中荣获优秀组织奖
2007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中荣获组织工作先进集体奖
2007年在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决定》知识竞赛中荣获三等奖
2007年在平谷区第二十七届中学生“瞭望杯”时事竞赛中荣获优秀组织奖
2007年北京市中小学小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
2008年工会工作先进单位
2008年荣获2007年党建研究工作先建单位
2008年北京市文明礼仪师范学校
2008年教育系统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
2008年平谷区“迎奥运”中小学生跳绳、踢毽比赛中获中学组团体总分第二名
2008年平谷区“奥运礼仪”知识竞赛中荣获优秀组织奖
2008年在平谷区第二十六届学生科技节被评为先进集体
2009年平谷区中小学生跳绳、踢毽比赛中获中学组团体总分第三名
2009年平谷区中小学生春季田径运动会初中组团体总分第六名
2009年平谷区中小学长跑比赛初中女子组团体第二名
我校的发展目标是: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学习型学校建设为载体,以初中建设工程为推动力,把我校建成同类校中的先进校,农村中学的窗口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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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桥与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14)平行初字第4号
原告江桥,男,195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兰,北京平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马思亿,女,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俊,女,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范玉华,男,1961年出生。
原告江桥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东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因范玉华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江桥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兰、被告山东庄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马思亿、委托代理人赵华、韩俊、第三人范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桥诉称:日,因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村村民无人承包荒山荒坡,山东庄镇政府进行对外招商引资,原告与江&、江&1、江&2、江&3五人承包了&村2600亩荒山荒地,其中耕地50亩,山坡地2550亩。四至范围为:北至&村北山边界;南至南沟沿;东至佛峪沟东边界;西至&村西山边界,分水为界。在进行招商洽谈时,被告提供了平谷区统一的承包合同文本,但原告看过后提出因荒山荒坡面积较大,原告等五承包人不是平谷本地人,需雇佣人员开发荒山荒坡,雇佣人员需要房屋居住,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房屋存放,农作物需要储存、晾晒,故应当准许原告建筑房屋等农业附属设施。时任山东庄镇政府党委书记周福林与&村党支部书记刘&也表示认可和理解,同意原告等五人的请求。故将《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的不准许承包方私自进行的项目中&建房&二字划掉,并加盖了山东庄镇政府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投资近1000万,修临时设施包括水泥路1公里左右、土路4公里、桥1座、新修路基1公里、临时性用房、整地、种植果木50亩、中药材130亩、水窖1口、电缆线2000米、临时水窖基础3或4个。2011年11月,因原有的临时性用房年久失修,无法使用,为了扩大种植中药材、果树等其他农作物,需要有办公、实验、科研、培养树苗、幼苗等场所,原告在承包荒山地上建筑了简易的房屋,临时使用。日,被告强行拆除了原告投资兴建的农业附属设施,造成原告巨大损失。被告以原告无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强制拆除原告的农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无合法根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一、原告在自己承包的荒山荒地内兴建的用于生产经营必需的管理、办公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设施属于生产附属农业设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告承包的荒山荒地面积约2600多亩,所建筑的用于生产农业设施面积不足0.3亩,没有超过国家的规定,属于合法农业设施用地,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承包的土地属于农业用地,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应适用农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不适用《城乡规划法》,不需要办理规划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据此,只有建设用地需要规划许可,农用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城乡建设规划许可。三、被告在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盖章,并在划掉&建房&处盖章,代表被告认可原告在承包土地上建房,且被告及&村时任领导均同意原告建筑房屋,现被告却熟视无睹,对以前的具体行政行为视而不顾,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原告在承包地上建筑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是经过被告许可的,为合法农业设施。四、被告强制拆除程序违法。被告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没有提前告知原告,也没有告知原告应该享有的权利。五、原告承包的山地达2600多亩,原告本人并非平谷区人,建筑经营性用房用于自己与雇佣人员在生产季节临时性居住,存放农具、肥料等生产资料,晾晒、存储农作物,办公、科研等,原告所建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农用附属设施是符合农业生产尤其是荒山荒坡地生产实际需求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建设农业设施损失5189178元以及画卷损失912万元,共计万元。
被告山东庄镇政府辩称:一、原告并非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不是行政赔偿的适格主体。原告所诉强制拆除决定的相对人是范玉华,并非原告。被告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范玉华履行了调查、勘验等程序,确定所建房屋系违法建设,属于被举报人范玉华所有,故此对范玉华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并向其送达了决定书,被告拆除被举报人范玉华违法建设的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范玉华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所作的强制拆除决定已生效。二、原告请求赔偿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国家保护的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拆除房屋系违法建设,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用以证明因被告违法强制拆除给其造成损失:1、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在复议期间承认原告为行政相对人,承认拆除的是原告的房屋,说明被告在强拆时知道被拆除的房屋是原告的,复议机关也认定原告为行政相对人,被告未起诉,原告为本案适格原告;2、土地承包合同书、范玉华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为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在承包合同中划掉的不准许建房处盖章,表明被告同意原告建房,且原告承包的土地系农用地,不是建设用地;3、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我院审理的(2013)平民初字第04718号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江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谈话笔录,证明原&村委会书记刘&及被告原书记均同意原告建房;4、收条、收据205张,证明原告建设被拆房屋的人工伙食损失费用39080元;5、收条、收据、工资表127张,证明原告建设被拆房屋的工人工资3086442元;6、收条、收据35张,证明建设被拆房屋所用水泥款96588元;7、收条、收据74张,证明建设被拆房屋所用石头款122260元;8、收条、收据25张,证明建设被拆房屋所用砖款114412元;9、收条收据22张,证明原告盖房时开支的挖掘机款145580元;10、收条、收据27张,证明原告盖房时开支的钢筋款112873元;11、发票63张,证明原告盖房时开支的油款84398元;12、收据、收条37张,证明木材款元;13、收据、收条、发票512张,证明建材配件款元;14、收条、收据74张,证明沙子款76442.6元;15、照片,证明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未依法登记提存,造成原告收藏的画卷丢失,画损失。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依法行使职权,未给原告造成损失:1、立案审批表、案件呈批表,证明被告接到举报后,依法立案;2、对郭&&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向村委会调查了解违法建设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登记表,证明被告立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并对现场证据予以登记;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回函,证明被告通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协查,涉案建设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对范玉华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向被举报人范玉华进行询问,调查违法建设情况,范玉华自认由其建设涉案建筑,江桥并非本案适格原告。6、限期拆除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责令范玉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范玉华未限期拆除,被告履行了催告职责,限拆及催告程序合法;7、强制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强制拆除公告,证明被告组织工作人员决定对被举报人范玉华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并对其进行送达,程序合法;8、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范玉华未对违法建设自行拆除,被告再次对其催告;9、证明及光盘,证明被告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履行了录像程序,并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放置于车库内,有村干部为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本院已在(2014)平行初字第3号、33号行政判决中均予以认证,证据1不能证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能够证明江桥系涉案建筑所在地的承包人,江桥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但不能证明涉案建筑合法,对此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系合法建筑,本院不予采纳;证据4-14均不能证明相应费用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5不能证明涉案建筑内存有相关画卷,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在(2014)平行初字第3号、33行政判决中均予以认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其执法过程中形成、收集,能够证明被告在进行强制拆除前履行了法定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涉案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认定涉案建筑系范玉华所建以及被告所作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并根据本院(2014)平行初字第3号、33号行政判决,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日,原告江桥与江&、江&1、江&2、江&3五人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
2012年8月,被告经群众举报后发现&村北山西沟有两处砖混结构房屋。日被告向&村委会人员郭&&进行调查,于日进行立案并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照,经被告测量,两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469.2平方米、148.5平方米。后被告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出案件协查通知书,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回函称上述两处房屋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日,被告对范玉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针对两处涉案建筑,被告对范玉华依次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并于2013年7月对两处涉案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江桥对被告的强拆行为不服,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在一并审理的(2014)平行初字第3号、33号行政案件中,分别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469.2平方米涉案建筑以及148.5平方米涉案建筑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3年8月,&村委会以江桥为被告,以范玉华为第三人起诉,诉讼请求为:一、解除村委会与江桥的土地承包合同,二、判令江桥支付违约金4000元。理由为江桥违反合同规定将土地转包给范玉华并进行破坏性经营,破坏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砍伐树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承包地的承包亩数有争议,对于江桥是否将土地转包给范玉华有争议。&村委会因需要追加被告而撤诉,后又起诉至法院,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一并审理的(2014)平行初字第3号、33号行政案件中,本院已经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469.2平方米和148.5平方米的两处涉案建筑在建设前均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被告认定两处涉案建设系违法建设应予拆除,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用于建设两处涉案建筑的5189178元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据此,原告需要就被告强制拆除过程中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画卷在被告强制拆除当天存放于涉案建筑内,且被告提供的现场录像中亦未显示涉案建筑内有画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失画卷912万元损失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桥要求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赔偿一千四百三十万九千一百七十八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丽颖代理审判员郝玉洁人民陪审员王爱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关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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