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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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簿业务
1.申请对账簿的条件?
答:对账簿是我中心系统上线后重新为职工发放的用于查询、对账的凭证。个人信息齐全、缴存状态为&正常&且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才可制簿,制好的对账簿由制簿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后发到职工本人手中。对于目前仍有部分职工未能领取到对账簿的,主要是因为职工个人信息不全或账户状态为&封存&或一人存在多个账户的情况而导致无法制簿。因此,尚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我中心经办网点查询,查看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存在信息不全、多个账户等情况。若个人信息不全的,需先按&个人信息变更&的程序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后再由单位为职工申请制簿;若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待恢复&正常&缴存状态后由单位申请制簿;若职工一人存在多个账户的,需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后再由单位为职工申请制簿。
2.未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可以。暂时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并不影响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只需按要求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应的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即可。
3.已领取的对账簿如何打印缴存记录?
答: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持对账簿到发簿银行的自助终端(打簿机)中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记录。
4.遗失对账簿的,如何补办?
答:职工遗失对账簿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原发簿银行申请重新发簿,申请时需按银行的规定交纳相关的工本费用。新的对账簿制好后,由制簿网点通知单位经办人员领取并发放到职工本人手中。
5.职工账户销户的,对账簿是否要收回?
答:要。职工符合销户条件需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时需将对账簿交回中心经办网点。
转移、合并业务
1.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到本市?
答: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本市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转入单位在本市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②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转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开具缴存证明,非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开具缴存证明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③职工将缴存证明交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需告知转出单位应将转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在转移凭证明予以注明。
④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接收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其中转移通知书中&转出单位登记号&填&999999&,&转出单位名称&填&封存部&,转移职工账号可先不填,到网点前台确认后再填写。
⑤转移后合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接收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持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
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集中封存户转移至新单位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中无须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只需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在集中封存户的账户能否直接转移到广铁分中心?
答:能。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集中封存户的职工,需将账户转移到广铁分中心的,先到广铁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然后持缴存证明及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4.原单位已注销但未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职工可到工商部门打印该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拿到注销证明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将单位及所属职工账户转到集中封存户托管的手续。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按现行提取文件的规定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5.如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答:(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由转出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办理。转出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不能办理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已填妥并加盖了转出单位公章的,可由接收单位经办办理。(2)在集中封存户托管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或接收单位经办持上述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该如何解决?
答:原单位不肯为符合转移条件的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持投诉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我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督促单位履行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义务。
7.职工多个账户如何办理合并手续?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按规定进行账户合并。合并时,职工账户信息如有不全或错误的,需按个人信息变更的流程更正个人信息后,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
1.如何变更单位信息?
答:单位信息需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填妥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联)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表中带&*&号的项目需变更的,需同时提供变更项目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如何变更个人信息?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有错漏不全的,可通过&个人信息变更&流程进行更正。由职工本人办理的,持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需变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1.宅基地房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宅基地房产证中的产权人如为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且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时可按现行提取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提取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增大面积的费用。
2.信用卡可否用于提取转账?
答:职工符合条件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现行提取文件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四间银行之一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卡或折)用于提取转账之用,信用卡不能用于转账。
3.租房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职工以租房条件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4.购房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如何办理?
答:职工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的,应到相应的售房单位复印购房发票(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或到房地产档案馆查档后,再持现行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5.花都、增城、从化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现行提取文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花都、增城、从化隶属于广州市行政区域,不属于非本市户口范围,因此,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待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办理提取手续。
6.职工原在异地缴存、在异地购房且办理了提取手续,之后账户转回到本市继续缴存,其提取资格可否延续?
答:可以。但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计算职工提取申请的时限,由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广州后起算。
&&&&二、职工在转移至广州前必须在缴存地就申请提取的房屋已经正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须提供在异地的提取记录明细并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四、职工在异地有提取的,在转移到广州后按广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定的可提取金额总额中减掉职工在异地已提取金额确定为该职工实际可提取金额总额。
7.职工是否每次提取均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答: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6号文件规定,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购买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项项购房行为而产生的提取资格将自动丧失,且每次提取均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自2011年1月18日起,职工首次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现有文件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在中心系统上线前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在承办银行申请了提取,系统上线后首次办理提取的,也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已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只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供核对,无须再提供复印件。
8.职工姓名中有生僻字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转账提取,不能提取现金。当天所提款项于次日内到账,职工可持个人储蓄账户到转账银行查询。次日内未到账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经办网点查询未到账的原因。
10.职工在人力资源公司缴交公积金但离职证明却为用人单位出具,导致提取申请表与离职证明加盖的单位公章不一致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属于此情况的,人力资源公司需在职工的离职证明中加盖人力资源公司公章,职工再持该证明及现行提取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1.职工提取转账不成功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答:职工已按要求提供提取资料且已办理了提取手续,后因个人储蓄账户的问题导致无法转账成功的,无需重新提供提取资料,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与中心系统个人信息一致的本人储蓄账户原件、复印件一份到网点办理确认手续即可。
12.以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提供的发票或收据金额大于账户实际可提余额的,如何处理?
答: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时,职工提供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修缮发票金额大于个人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的,按职工申请当天账户内的余额提取一次。
查询、打印、咨询业务
1.单位经办人可否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
答:可以。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的,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需查询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非单位经办人代为打印个人明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2.查询职工个人缴存明细或开具缴存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①职工本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
②由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来办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需开具证明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由非单位经办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③配偶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
3.职工打印个人缴存明细的,需持什么资料?
答:职工需打印个人缴存明细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查询打印。
4.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已在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查询、打印;非单位经办人来查询打印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汇补缴业务
1.个人缴存额填报错误的,如何更正?
答:单位办理了年度调整后,因当时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个别职工缴存额填报错误需更正的,单位持书面情况说明及填妥的《个人缴存额调整清册》到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2.单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如何反映?
答: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与单位签订的历年劳动合同、社保中心打印的社保缴费记录、身份证、单位工商注册信息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若与原单位尚在劳动仲裁期间的,需待仲裁终审完毕后持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证明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为职工进行补缴。
3、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当天可否办理职工账户的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
答:不能。由于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后,可能会出现业务冲账的情况,因此,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不能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以免业务办理错误冲账后职工的资金无法挂账的情况发生。
4.变更委托扣款账号的,如何办理?
答:单位已办理了委托扣款进行汇补缴业务,日后若单位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需持填妥的《委托扣款信息变更(注销)表》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委扣账户变更手续。
5.汇补缴时,汇缴书与付款凭证上的单位名称是否可以不一致?
答:可以。
6.单位应何时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件》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因此,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尽量避免一次性汇缴多个月公积金的情况,以减少网点业务操作错误的机率。汇缴时,单位应选择就近的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汇缴业务,交换支票和汇缴业务应在同一网点办理。
7.单位可以以主动汇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单位以主动汇款方式(汇款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应在款项成功入账后及时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该笔款项的汇缴业务,尽量避免跨月办理汇缴业务的情况发生。
8.以支票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单位通过支票方式进行汇补缴的,可持支票和汇缴书等相关材料直接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汇补缴业务;
②单位通过支票方式进行汇补缴的,请确保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支票所盖印鉴应清晰且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对于单位因签发空头支票被人民银行处以行政处罚的,中心将不出具谅解书。
9.办理委托扣款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委托扣款方式办理汇补缴业务,可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避免票据遗失、退票、到账时间长等问题的发生。单位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四间银行开设了单位对公账户的,可持填妥的《委托扣款协议(公积金专用)》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办理委托扣款签约登记手续。(《委托扣款协议(公积金专用)》可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索取;委托扣款为足额扣款,需分次划款办理汇补缴业务的,不属委托扣款业务的受理范围)
定期转账业务
&&&1.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是否可以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市区定期转账只受理纯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的职工,这部分职工就算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也可以申请定期转账。
2.商业贷款能否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以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时不能申请定期转账。
3.符合什么条件才可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纯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才可申请定期转账。申请时符合提取条件的同一房屋所有产权人需同时到场且所有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是&正常&缴存状态的才可申请定期转账,若其中有一个申请人的账户是&封存&状态的,其他申请人均不能申请定期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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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收藏
……唉,没房子相亲总失败啊,我现在想用公积金买个房子,留着以后结婚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去那里办理。吧里大神一定有懂的,给我写的具体一点呗,比如去那个银行,需要什么手续。这样我心里有数,能少走点弯路。先谢过各位了
电话留下。我告诉你具体流程。留本地移动
进入绥化公积金网站有详细说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具备的条件:
(1)预售楼盘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房新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二手房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相同条件是:①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在黑龙江省内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增开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并且6个月内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②贷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贷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没有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2)预售楼盘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其他条件:首先职工选定楼盘的开发公司应具备住房公积金预售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售集中贷款的具体要求;其次职工自有不少于购房屋总价30%的首付资金;再者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按规定办理抵押。
(3)新房新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其他条件:贷款申请人需提供建筑时间3年之内的所购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该房屋的不动产发票、契税票据和最初购房合同、房款票据等,而且房产证取得时间不超过1年。(如购房合同、房款票据丢失此房屋应进行评估)。
(4)二手房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其他条件:职工所购的二手房要经过房产部门交易过户后方能申请,申请人应携带过户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发票、契税票据和买卖双方协议书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抵押房屋需进行评估。
申请住房公积金各类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总清单:序号
原件/复印件 1/3
户口和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3 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双方各三份 
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
原件/复印件 1/3 证件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
原件/复印件 1/3 预售集中贷款提供
首期付款收据
原件/复印件 1/3
预售集中贷款提供不少于购房总价30%收据
原件/复印件 1/3 二手房或新房新照贷款提供
房屋土地使用证
原件/复印件 1/3
二手房或新房新照贷款提供
不动产发票
原件/复印件 1/3
二手房或新房新照贷款提供
原件/复印件 1/3
二手房或新房新照贷款提供
近期一寸照片
2 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双方各一张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1)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程序:
第一步、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携带购房手续,经公积金评定合格后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借款申请书》填写完整后,交由公积金受理。如是预售楼盘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开发公司整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统一报送公积金。
第二步、初审:申请人携带《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及全部申请资料到公积金初审。贷款初审人除了查看资料外,还要看实物。初审合格后,借款申请人持“借款申请书”一份及抵押物产权证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需要评估的抵押物,领取抵押物评估委托通知单,申请人持通知单到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第三步、贷款审批:申请人持《抵押物评估报告书》返回公积金,公积金审批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
第四步、房屋抵押: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本人携带近期一寸照片到“公积金”领取“审批书”并接受公积金信贷人员贷款谈话调查后,持银行“个人结算户”存折到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注:抵押物产权人夫妻双方及申请人本人须同时到场),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步、贷款发放:公积金收齐所有资料,审查后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放款;申请人凭“存折”取款后于次月开始逐月将当期还款资金存入存折用于偿还贷款。
(2)预售楼盘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程序:
预售楼盘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购买开发商新建住宅,在交纳首期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后,以预售房屋作为抵押,由开发商负责贷款受理,代为收集贷款资料,统一报送公积金审批的贷款。
职工办理此种贷款以所购房屋抵押,开发商集中申报资料,公积金统一审批,各相关部门一站式办公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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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常见问题问答
作者:省直公积金 发布日期:
公积金归集常用问题问答
  1、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地址?
  中心地址:凤起路619号(人民大会堂南,花中城宴会厅斜对面)。
  2、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附近有哪些公交站点?
  答:公交凤起路站:1路、26路、355路、199路、25路、12路
  凤起路保俶路口:78路、73路
  十四中站(省府大楼东):45路、49路
  省府路站:25路、73路
  3、业务办理时间?
  答:业务受理时间:每月1-25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4、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开户所需文件如下:
1).浙江集中代收付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2).浙江省省直单位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
3).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补缴清册
  4).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如果单位人数较多,可由新增单位制作电子表格文件,统一进行数据导入。
  5、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答:&(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装修自住住房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申请贷款,也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7、个人和单位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方式?
  答:客户可通过电话和网站的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
  电话查询:
  &&&网站查询:&
  个人用户:登录个人查询登录,
  &&&&或者,先进行注册。注册时必须填写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和个人客户号(12位)。
  &&&&已申请办理CA注册的单位用户:按培训时提供的网址进行操作。
  &&&&未申请CA但原已开通的单位用户:按原来的操作路径和方法进行操作,但只能查询上一个工作日为止的数据。
  8、个人12位客户号可如何获取?
  答:中心系统升级后,个人客户号由原来的7位升至12位。各公积金缴存人员,可以从单位经办人员或收到的个人对帐单中获取12位的个人客户号。也可以本人凭身份证件到办事大厅查询。
  9、公积金短信提醒服务如何订制?
  答:个人开通办法:携带有效证件到业务大厅办理。
  公积金短信提醒服务也可由单位经办人至中心柜台统一办理。
  10、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将公积金余额由省直公积金中心转至杭州市公积金中心或外地公积金中心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将其公积金余额转至其他公积金中心的,可办理公积金转出业务:
  (1)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一式四联),加盖转出单位公章。
  (2)提供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确认书或其他证明原件,要求包含: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转入单位名称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等并加盖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章。
  11、职工如何办理缴存证明?是否可代办?
  答: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中心柜台办理;代理人持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中心柜台办理;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单位及职工公积金证明。
  职工至中心大厅办理缴存证明时,无需取号排队,可直接至大堂经理处办理。
  12、提取公积金是否必须本人办理?
  答: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或经由单位备案的公积金经办人办理。
  13、职工一年可以取公积金的次数?
  答:以自然年度为准,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4、单位注销后,无法盖章,如何办理公积金业务?
  答: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已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封存户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未办理封存户手册的职工,另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15、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哪些证明材料?
答:职工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公章;封存户职工不需盖公章,另提供封存户手册;单位注销无法盖公章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提供支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
大修住房的,提供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房合同(要求房屋共有权人共同签署)、地税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在租赁期内提取承租人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支取人的身份证外,应当同时提供购建房人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薄等有效的亲属证明。购建房人公积金账户未设在本中心的,需提供其公积金缴存证明。购建房人未婚的,另需提供其单身证明。
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证明材料(一)或证明材料(二)中所需购房或住房按揭材料。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一)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和与死亡人关系证明以及涉及住房公积金的遗产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司法证明。
  1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其中,房款一次付清的,可提取到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的公积金余额;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提取到签订购、建房合同的上一个月为止的公积金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构、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总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可提取到贷款结清的上一个月为止的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在租赁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如购、建房人或贷款人、租赁人本人无公积金账户,除配偶外,其余直系亲属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问题3&中申请条件(四)-(十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即销户)。
  17、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公积金一般以银行定活两便存单的方式提取。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凭提取证明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活两便存单。
  18、2012年公积金年度调整缴存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高控低保&政策规定,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1310元(2011年度杭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缴存基数按1310元确定;高于13602元(2011年度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408元/12&3倍)的,缴存基数按13602元确定。调整前缴存基数达到13602元,不超过22670元的,可暂不下调。
  19、每年公积金年度调整业务的办理时限?
  答:每年根据公积金调整文件执行。
  20、未收到公积金年度调整文件的单位该如何办理调整业务?
  答:未收到调整文件的单位可在网站上下载调整文件,或至中心大厅重新领取调整文件,并自带U盘,拷贝电子版调整清册。
  21、公积金年度调整是否一定要进行调整和补缴?可否调低,可否负补缴?
  答: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进行调整。月缴额基数不变的单位,无需办理调整业务。上调单位,补缴以单位自愿为原则。调低单位,调整当月以新基数计算,但中心不做差额补退。
22、哪些贷款可办理公积金按月转账支取业务?
  答:目前,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可办理公积金按月转账支取业务。职工可持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贷款银行办理。
  商业贷款按月转账业务仅限于与省直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合同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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