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产是什么新的计划生育规定是什么样的? 没结婚,没办结婚证,...

山东临沂新婚姻法,计划生育对于双女户是怎么实行的领过结婚证了,而第一个孩子没上户口,现在已经怀了_百度知道
山东临沂新婚姻法,计划生育对于双女户是怎么实行的领过结婚证了,而第一个孩子没上户口,现在已经怀了
二胎,请问可以身二胎吗
这种情况在山东省是不批准生育二胎的。请参阅《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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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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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和老婆领结婚证后2个月孩子出生,没有办理准生证,违反山东计划生育法吗?, 我和老婆领结婚证后2个月孩子出
我和老婆领结婚证后2个月孩子出生,没有办理准生证,违反山东计划生育法吗? 问题补充:
医院给办了出生证明,孩子都两周岁了,户口不给落,说是没有准生证。济南落户口还要准生证吗? fshm45 我和老婆领结婚证后2个月孩子出生,没有办理准生证,违反山东计划生育法吗?
山东落户必须要准生证,没有办理按照抢生处罚
你交不交罚款都能上怕嘛,你可以直接投诉到上级公安局,还不要钱的。和计生是两回事。公安现在的户口政策是只要有医院的“出生证”或者村里面的出生证明都可以办理户口登记。反正我们这边都是这样的政策。要是派出所不让上
不违法的,只要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就属于合法的。我生我女儿的时候,也没有准生证这一说,医院也没让出示,后来就直接报户口去了。
违反。但是可以去医院办理。一般没事。
违反,可能户口没办法落实,大医院不让你生。
违反,不过赶紧去补办啊,应该没问题的!我们没有结婚证,但有小孩了,我女朋友是外省市的,怎么要在我们这进计生办吗?_百度宝宝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目录一、法律责任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四、技术服务五、流动人口六、证件办理七、奖励政策 八、优待政策九、保障扶助政策十、惩处政策&&&&&&&&&&一、法律责任1、社会抚养费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女子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2、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主体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的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除外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社会抚养费。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如下:(1)调查取证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但应当有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如当事人对告知事项进行陈述或申辩的,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3)作出决定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市)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②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③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④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⑤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4)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执行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收费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须由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并签订延期或分期缴纳合同后,方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要及时全部上缴国库。&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主体和程序是什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是市人口计生委、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称简处罚机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是:(1)调查取证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3)作出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4)送达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执行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罚款及所加处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5、什么是计划生育行政赔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含市人口计生委、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享有获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权利。&6、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是什么?根据《国家赔偿法》,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程序是:(1)申请和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2)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3)向受害人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或方式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向责任人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吗?&&&&不可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该行政行为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执行申请书;(2)被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书(副本5份)。(3)证明该决定合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5)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有银行存款的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8、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9、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何时生效?可以分期缴纳吗?《山东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0、当事人应到哪里去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索要何种收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11、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要承担什么后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目前枣庄市[1999]19号文件规定为&双开&。&13、收养子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依法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的,不追究法律责任, 无《收养证》的,视为违法生育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4、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哪些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3、公民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4、农村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应当承担哪些责任?(1)农村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凡违法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纵容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造成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3)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强迫违法生育户外迁户口,强行注销户口或瞒报出生人口,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部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骗取的荣誉、奖励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4)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村出生人口大量漏报或者造成本村严重违法生育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部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是什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确认程序是什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是指什么?《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34号)文件规定如下:(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3)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4)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乡镇,在未了解其户口性质和真实生育史的情况下,双方均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户口性质和生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户口在本乡镇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户口所在村民委会登记申报。(6)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合同制人员仍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7)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第一,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 &城镇居民户口&的;第二,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第三,夫妻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5、关于&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如何理解?《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34号)文件规定如下:(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第一,1973 年8 月28 日之前生育的,按照1964 年11 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为依据进行界定。生育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视为合法生育。生育三个子女,但子女育有后代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第二,1973 年8 月28 日至1979 年4 月13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委会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第三,1979 年4 月13 日至1980 年3 月31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生育间隔时间至少三年。第四,1980 年3 月31 日至1982 年7 月29 日期间生育的,以《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第五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依据进行界定,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合法生育,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残疾外,不再安排生育。第五,1982 年7 月29 日年至1984 年5 月10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计生局制定的《关于掌握二胎生育问题的通知》为依据进行界定,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条&、农村&七条&生育且生育间隔4 年以上的为合法生育。第六,1984 年5 月10 日至1988 年7 月23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委《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十六条&生育且生育间隔4 年以上的为合法生育。1986 年2 月13 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定》颁布后,凡农村独女户,母亲年满30 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第七,1988 年7 月23 日至1996 年10 月14 日期间生育的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依据进行界定。第八,1996 年10 月14 日至2002 年9 月28 日期间生育的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依据进行界定。第九,2002 年9 月28 日以后生育的,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依据进行界定。(3)省革委会1979 年4 月13 日颁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提出生育间隔的规定。因此,1979年4 月13 日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3 年的,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1979 年4 月13 日至1980 年2 月13 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3 年的,也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4)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81 年1 月1 日之前结婚生育的,以1950 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 年1 月1 日之后结婚生育的,以1981 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0 年3 月31 日《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实施后生育的,必须依法登记结婚,持结婚证生育。2002 年9 月28 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合法生育。(5)1992 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我省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视为合法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6、如何理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2)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曾生育子女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 年4 月1 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④再婚夫妻再婚前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⑤结婚后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3)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5)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7、关于&年满60 周岁&如何界定?(1)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按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本人出生于1933 年1 月1 日之后,到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年度12 月31 日之前年满60 周岁。(3)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4)年龄已经超过60 周岁的,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8、奖励扶助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出?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4)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9、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5)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 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做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6)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7)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1、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需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是:山东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山东省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扶助标准是什么?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具体扶助标准如下: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3、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是什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4、 鲁人口发[2008]40号文对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有哪些重新界定?关于基本条件,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一般应在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5、如何理解&一般应在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和&女方年满49 周岁&?(1)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 年1 月1 日后出生。<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 年1 月1 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须年满49 周岁,获得批准后,则夫妻双方同时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不论男方年龄)。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 周岁。&(3)特别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6、如何理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办证生育子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补办结婚登记、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女方初育不满25 周岁或女方再育不满30周岁生育二孩等情况。非婚生育一孩后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暂不纳入扶助范围。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条件,则随另一方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7、如何理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1)&现无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现无子女。(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经残疾鉴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为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8、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1)基本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2)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 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④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9、扶助对象是如何审核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0、扶助金从何时开始发放?特别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 周岁开始发放,已经超过49 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11、扶助对象何时办理退出手续?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发放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扶助手续:(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2)伤病残的独生子女康复的。(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外省的。(4)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特别扶助金的,应依法追回其领取的特别扶助金。四、技术服务1、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哪些证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生育子女之后必须放环或者结扎吗?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目前枣庄市实行节育奖,对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重奖。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哪些?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4、查体是自愿的吗?还收费吗?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如何解决?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的、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5、何谓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作出能否生育的指导意见。6、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鉴定、复鉴定机关分别是什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7、什么人可以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background: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18日颁布实施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8、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程序是什么?<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background: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18日颁布实施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9、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background: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18日颁布实施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第十九条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10、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共70元。五、流动人口1、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收哪个部门负责征收?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现居住地征收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后,户籍地是否可以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3、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什么计划生育方面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离开户籍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离开户籍所在地;(2)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5、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什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6、流动人口必须回户籍地查体吗?可以寄回避孕节育情况,然后不用返回查体。7、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到哪里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生育证明材料。8、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应由谁来支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予以支付,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9、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1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有哪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如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是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机关是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为是行政证明行为。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10号令),出具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是:(1)当事人提出要求拟离开户口所在区(市)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公民,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和下列证件、证明:①居民身份证;②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2)户口所在地管理机关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成年育龄公民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3)现居住地管理机关审验成年育龄公民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审验结果、注明审验日期,并加盖审验机关印章。六、证件办理1、如何领取一孩生育《服务手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一孩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程序如下: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本和双方单位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经审核后,当日免费领取《服务手册》;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60日内补办结婚证,然后,持上述有关证件在7日内到生育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发《服务手册》。(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补发)对不符合法定婚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服务手册》,按违法生育上报出生。待其补办结婚证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补发《服务手册》。同时要向夫妻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发《服务手册》发放联系函。2、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行政许可?二孩生育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机关是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其具体程序是:(1)申请和审核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①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②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③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④生育二孩申请书。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2)决定和送达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决定许可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生育条件如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如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以单独申领。其程序是:(1)申请和受理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②户口证明;③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④统一格式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予以受理。(2)决定和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决定制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送达当事人。(3)告知和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送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其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七、奖励政策1.晚婚晚育奖励男女双方晚婚的(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除法定婚假(一至三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十四日外,再增加婚假七日。女方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法定产假(九十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六十日外,再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在享受护理假七日的基础上,再增加三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以及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实行晚婚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未晚婚但实行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既晚婚又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一百元的现金奖励。奖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负责兑现,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额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2.节育奖励(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夫妇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随工资发放;农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市)、乡镇财政统筹解决,每半年发放一次;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2)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奖励。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经夫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合同并公证后,发给2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接,所需资金由区(市)政府统筹解决。(3)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奖励。对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女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办理不低于2000元的保险或给予同等数额的一次性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市)、乡镇(街办)共同负担;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月起,女方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接,所需资金由区(市)政府统筹解决。3.工作奖励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经考核,连任期间村(居)无违法生育、无私自终止妊娠现象、无重大恶性案件的,由区(市)党委、政府授予个人&人口计生工作特别贡献奖&,并给予每人不少于1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村(居)计生专职主任,实行绩效工资制、特岗津贴制、退休保障制,享受村(居)党支部书记工资待遇的80%;凡达不到党支部书记工资待遇80%的,给予每月60元的特别补助,所需资金均由区(市)、乡镇(街办)统筹解决。八、优待政策1.政治优待(1)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征青年在征兵时优先入伍。(2)招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先录(聘)用、安置。(3)各级各单位评选劳动模范、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各类先进个人,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4)优先把申请入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党员培养对象。(5)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6)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代表、工商联执委候选人。2.普惠优待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推进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普惠性政策时,如按人均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如按户均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3.生育节育优待(1)卫生部门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并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补助。(2)已婚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2天;剖宫产同时结扎输卵管,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11天;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享受医师规定的休假时间。以上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私自摘取节育环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者除外。(3)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区(市)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孕情环情监测、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所需费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担;属农村和城镇居民、特困企业职工的,由区(市)财政负担。4.教育优待(1)教育部门为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总成绩加5分。普通高中招考改革后,其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可由本人任选一科提高一个等次,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2)教育部门对报考市内中等职业学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3)教育部门鼓励大中专学生积极参加&生育关怀行动&,自愿与空巢家庭亲情联手,给独生子女夭亡或独生子女参军家庭提供关心和服务。(4)劳动保障部门在全市各级各类技工学校组织招考新生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在组织技能扶贫招生时,凡符合资助条件的,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并减免其学费。(5)共青团在实施&希望工程&时,优先对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中、小学生进行救助。(6)妇联在实施&春蕾计划&时,优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失学女童进行救助。(7)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困本科新生,在一般特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救助金额。(8)市、区(市)利用人口关爱公益金对贫困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本科新生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5.生产优待(1)农业部门优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科技、信息、生产指导、培训等服务和帮扶,优先扶持建设沼气池。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立项扶持,免费进行产业技术培训,无偿提供信息服务。(2)农机部门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3)林业部门在林业经营方面,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办理《林木采伐证》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免收工本费),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提供林业技术培训和林业信息服务;在林业扶贫项目开发投资过程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考虑。(4)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小额贷款项目中,优先给予安排,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5)涉农部门、科技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安排项目,优先办理手续,优先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按人均落实惠农政策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对待。(6)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提供市场咨询。(7)税务部门为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办理税务登记,优先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服务。(8)广电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经营广告、安装有线电视等给予优先优惠。(9)共青团在实施&希望工程&、&青年农民致富工程&、&青春创业行动&、&救助失学儿童&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10)妇联在评选&五好家庭&、&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好媳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家庭。(11)乡镇、村级对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要在招工用工时优先考虑;村级在兴办公益事业和集体组织耕种、收获、灌溉等生产活动时,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6.生活优待(1)各级政府在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优先对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实施有关优惠政策;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时,对计划生育家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2)水利和渔业部门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减免户负担部分的20%以上;在征收农业灌溉水费时,对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惠15%以上。(3)司法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免除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关费用。(4)工会优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依法维护计划生育职工家庭的合法权益。(5)劳动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免费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对参加就业培训的独生子女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免费进行职业转换能力培训,优先推荐再就业;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参加&一网四联&劳务输出机构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办理全民养老保险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农村独女、合法生育双女绝育家庭给予保险补贴。(6)劳动保障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均下岗的,优先安排一方就业;企业在招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优先录(聘)用。(7)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为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划分宅基地,免收发证工本费;对经商办企业从事民营经济的用地户,优先报批,优先供地。(8)卫生部门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咨询,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基层,传播生育保健知识,提供优质生殖保健服务。(9)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指导基层开展&送温暖结对帮扶&、&亲情联手&等活动,为群众参加&生育关怀行动&搭建平台。(10)村(居)在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时,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分配,农村两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分配。男到女家落户的优先安排宅基地。7.医疗优待(1)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咨询服务。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免收挂号费,免费诊治育龄群众节育手术并发症。(2)在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区(市)政府统筹解决。(3)卫生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普通挂号费(不含工本费)。九、保障扶助政策1.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父母,按照政府支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实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市)、乡镇财政给予补助。2.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年满60周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3.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企业已破产、倒闭或濒临破产、倒闭,确实无能力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核查摸底,经法院、国资、财政、审计、人口计生和企业主管部门集体认定后,由同级政府统筹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其中市直企业退休的,由市财政解决;区(市)直企业退休的,由区(市)财政解决;乡镇(街办)集体企业退休的,由乡镇(街办)财政解决,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无主管部门(民营、外资)企业退休的,由区(市)政府统筹解决。4.民政部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在一般贫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救助金额。5.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享受特别扶助金。其中子女伤残的,每月发放夫妇各80元的特别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月发放夫妇各100元的特别扶助金。6.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在农村,可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7.民政部门优先把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困难家庭增发不低于保障线标准10%以上的生活保障金。8.职工加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的,在发放困难救助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原有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救助金。9.启动政府救助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采取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等形式,以市、区(市)为主体,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市、区(市)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用于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支出要达到70%以上。10.市、区(市)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拨款不少于30万元,区(市)财政每年拨款不少于10万元,所需资金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解决,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市&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每年救助帮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不少于1000户。十、惩处政策1.政治方面(1)1988年7月20日至2002年9月28日期间违法生育而至今隐瞒不报没有落实相应党政纪处理,或者2002年9月28日以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按上限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夫妻双方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共产党员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2)1991年5月12日以后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员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的候选人。(3)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被录(聘)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4)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怀孕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5)2000年3月2日以后本人或子女违法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的,不能担任村(居)两委干部。(6)对持有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对男女双方落实相应的党政纪处分。2.经济方面(1)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2)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基数的党员干部和民营企业主等特殊人员违法生育的,依法按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按征收标准的上限确定征收金额。(3)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及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5)将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工资收入、违法生育情形、应征社会抚养费数额、已征社会抚养费数额、是否分期缴纳、是否及时履行缴纳义务、党政纪处分等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6)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的工作奖励要严格标准和条件。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取消所有奖励,除追还资金奖励外,还要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追还利息。&
信息发布人:市人口计生委-卞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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