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李安旭 狗尾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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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由于家里经济不算很好,从小我被培养勤俭节约的习惯,喜欢存钱不喜欢花钱。从高中开始到现在自己做一些小项目挣到的一些钱、每年的红包钱等我都会存起来,不舍得花。但是有同学提出,大学正是个花钱的好时期,因为大学这个阶段你还基本无忧吃住工作家庭孩子,你现在花钱不需要有太多的顾虑,过几年就不一样了,你现在生活费也就几百块,就算怎么节约也省不下来多少钱(在广州),即便你大学4年省下来几千块可能你以后工作一个月就挣回来了。另外有同学补充大学生阶段你花10块带来的快乐可能在以后花100块都买不回来的。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回答虽认真,可太宽泛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还有点跑题 (今天
-一般人,三十歲前都賺不到大錢。三十歲後要賺大錢,前題是,要看你三十歲前「投資自己」了沒有?你都不願投資自己,你的上司,你的員工,更不可能看好你,把他們珍貴的資源,投資在你身上。若是如此,三十歲之後,你就會真切地體會到,「人生開始走下坡」的滋味。你會後悔你省下來的「毛毛錢」。但,千萬切記,錢花了,不一定就能賺回來,旨在「投資自己」的花錢,才有回收的機會。ps:有人問道,什麼叫「投資自己」,我的意見如下:學習未知的學問。鍛練欠缺的技能。見識陌生的世界。以及,結交比你更好的人。 更重要的,給自己犯錯的機會。說到底,也就是一句話,犯錯。人不犯錯,不能長進。三十歲前,要把所有的荒唐,固執,勇敢,夢想,幼稚,非理性,無邏輯,熱血澎湃,一意孤行,不畏人言,一切一切可能的「瘋狂」給實現了,即使不能實現,就算慘敗了,你還能平地而起,還能打翻身仗。三十歲之後,你就不是為自己活了,是為你的老板,為你的員工,為你老婆孩子,為你年邁的雙親而活。在我眼中看到的世界裏,三十歲之後,絕大多數的人,就開始沒有自己了。也許有些人還能「繼續犯錯」,但,種種羈跘會不請自來,躲都躲不掉。重要的是,犯錯。三十歲,是道坎,因為你知道有這道坎,所以,三十歲前的你,會「雖千萬人,而吾往矣」。一定要「雖千萬人,而吾往矣」。一定要撞牆。不撞牆,你的人生,會失去很多意義,有一天,你總會後悔。你會對年輕時的自己,失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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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安旭因与被上诉人李祖才、张育知及原审第三人吴清全、赵佰平债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旭,男,生于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小厂乡马驴村2组。身份证号:303770。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祖才(又名李才),男,生于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小厂乡马驴村2组。身份证号:25375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育知,女,生于日,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小厂乡马驴村2组。身份证号:173786。
&&&&&&原审第三人:吴清全,男,生于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太极乡李子村2组。身份证号:278510。
&&&&&&原审第三人:赵佰平(又名赵平),男,生于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钟溪村5组。身份证号:268673。
&&&&&& 上诉人李安旭因与被上诉人李祖才、张育知及原审第三人吴清全、赵佰平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彭法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安旭及其委托代理人严伟,被上诉人李祖才及原审第三人吴清全、赵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安旭与本案的第三人吴清全、赵佰平于2008年合伙在小厂乡马驴村及黔江区白土乡长岭村租土种烤烟,原告李安旭只投资10000元,其余是由吴清全、赵佰平投资的,当时双方写了合伙协议,由吴清全在白土乡烟草点签了种植200亩的烤烟合同,并按每亩260元的标准配齐了肥料(其中复合肥100斤、钾肥30斤、油枯l5斤、销铵5斤、地膜6斤,计人民币260元),共计200亩的烤烟肥料。后来原告李安旭给吴清全说,李祖才种烟27亩需要肥料,吴清全又到太极烟草点开了20亩,山塘烟草点开了15亩的烤烟肥料,这些肥料是吴清全用自己车子运到租的罗秀菊的房子里。由于吴清全不认识李祖才,就要李安旭作担保将肥料款收回,吩咐要李祖才出据27亩肥料款的欠条,这样李祖才就给李安旭出具了7020元的肥料款的欠条。同时刘兵还种了6亩。烤烟出来后所有的烤烟都卖在黔江,售烟款均上在吴清全的烟折子上的。烟卖结束后,李祖才、刘兵于日与吴清全结帐时,吴清全就扣除了李祖才及刘兵的肥料款8580元,并给李祖才出具了收条:“今收到李安旭代发给李材烟草复合肥叁拾叁亩,每亩折款贰佰陆拾元,总计币捌仟伍佰捌拾元(8580元)。此据,收款人吴清全,目,备注:原李材写给李安旭的肥料欠条作废。”由于种植的烤烟亏损了,李安旭多次要求退还投资款10000元,吴清全后来同意他退伙,但要求他带上给他出的10000元投资款收条以及李祖才写给他的欠条,才能退这10000元投资款。李安旭去领款时,说欠条忘记带来了,只带的收条,当时李安旭的妻子说,我们不会要二次,请你相信我们。这样吴清全才把10000元投资款退给了他,后来吴清全没有去收回李祖才的欠条。吴清全赊烟草站的肥料款已全结清的。事后,原告李安旭持欠条去找李祖才收款,李祖才说钱已偿还吴清全,并给他出具了收条,原告要求村民委员会解决,村民委员会于日调解未果,酿成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安旭与吴清全、赵佰平于2008年合伙租土种烤烟,原告李安旭投资10000元,后来李安旭退回10000元。被告李祖才于200 8年4月2 2日向原告李安旭出具的欠肥料款7020元的欠条事实,原、被告、第三人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李安旭是用现钱找吴清全买来肥料赊给被告李祖才,还是从吴清全处赊肥料来赊给李祖才。2、被告李祖才的肥料欠款7020元,是否应还给李安旭,吴清全扣回李祖才的欠款是否合理。3、原告李安旭是否开有赊购烤烟肥料经销点。在本案依法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李祖才种烟的肥料是吴清全从黔江太极、山塘烟草点赊来的肥料,由于吴清全对被告李祖才不认识,因原、被告属本地人,由原告李安旭担保收回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李安旭在本案中诉称用8580元的现钱找吴清全购33亩的烤烟肥料来赊给被告李祖才,从欠条上看没有约定利息且没有什么附加协议。原告李安旭从银行贷款来买肥料赊给被告且不讲什么条件,不符合情理。从本案来看,肥料是吴清全赊来的,肥料属于吴清全,原告只是起一个担保的作用,这符合客观事实。原告既没有证据来证明肥料属其用现钱8580元从吴清全处购来,也不能举证说明肥料由其自烟草点赊购来作经营,前后说法自相矛盾,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被告李祖才的肥料欠款7020元显然应该归还与肥料所有人吴清全,吴清全收回该笔欠款后,应当将李祖才写给李安旭的欠条收回,或者是将其作废,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未能收回,但已经在其写给李祖才的领条上注明该欠条作废,这是理应得到支持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安旭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安旭负担。
&&&&&& 宣判后,李安旭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祖才偿还李安旭欠款7020元,并承担自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同期贷款利息,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认定事实错误,包括:1、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签定了《合伙协议》的事实错误。2、认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担保的事实错误。3、认定上诉人之妻同意归还第三人吴清全《欠条》的事实错误。4、认定上诉人开有肥料经销点的事实错误。5、认定上诉人没有以8580元的现钱找吴清全购买33亩肥料的事实错误。(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举证不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李祖才答辩称:08年吴清全、李安旭、赵佰平合伙种烟,吴清全叫李安旭作担保赊了7020元的肥料,一审判决正确。
&&&&&& 吴清全述称:我们三人合伙种烟,33亩肥料中在太极开的20亩,山塘15亩,李祖才拿了27亩,刘兵6亩。一审判决正确。
&&&&&& 赵佰平述称:李安旭、吴清全和我确实是合伙关系,赊给李祖才的肥料不是李安旭的。李安旭退伙时,我和吴清全将10000元退还给他了,并收回了收条,但李祖才的肥料欠条李安旭没有归还给我们,当时李安旭之妻说一定会把李安旭的欠条拿给吴清全。一审判决正确。
&&&&&& 在二审中,吴清全提交了三份证据。
&&&&&& 1、土地租赁合同23份(日)。拟证明三人合伙种烟的事实。
&&&&&& 2、《收条》1份(日)。拟证明李安旭交1万元投资款的事实。
&&&&&& 3、《烤棚协议》(日)。拟证明三人合伙种烟的事实。
&&&&&& 李安旭质证认为,证据1上他的签名有部分不真实,证据2真实,证据3真实。李祖才、赵佰平均质证认为该3份合同真实。本院认为,证据1中李安旭认可的部分和证据2真实合法,但其所证明的事实已为一审确认,故不作为二审新证据采信,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清全扣除李祖才的7020元肥料款是否可以消灭李祖才给李安旭出具的欠条上的债务。李安旭提出,其用向信用社贷款的8580元从吴清全处购买了33亩的肥料后将其中27亩的肥料赊给了李祖才,然后取得了李祖才出具的欠条。首先,对于李祖才曾于日出具7020元欠条的事实,各方均无争议。其次,李安旭于日从银行贷款10000元(旧贷5000元合计15000元),用其中的8580元从吴清全处以260元/亩购来肥料再以260元/亩卖给李祖才,这不符合基本情理,原因在于:李安旭、吴清全、赵佰平三人当时合伙种烟,肥料系吴清全从烟草点赊购的,李安旭不可能也没必要以260元买入再以相同价卖出,况且该款还是从银行借贷而来。故李安旭的说法不具有可信性,李祖才赊购的肥料是吴清全的,而不是李安旭的,吴清全扣除李祖才7020元欠款(注明本案所涉欠条作废)可以消灭李祖才给李安旭出具的欠条上的债务,李祖才不应再向李安旭偿还7020元。综上,李安旭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安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红梅
&&&&&&&&&&&&&&&&&&&&&&&&&&&&&&&&&&&&&&&&&&&&&&&&&&代理审判员 何&&玉
&&&&&&&&&&&&&&&&&&&&&&&&&&&&&&&&&&&&&&&&&&&&&&&&&&代理审判员 彭劲荣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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