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有没有地铁回收旧书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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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离校系列活动】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我院毕业班旧书回收活动顺利开展
发布者:学生工作&&发布时间: 15:05:02 &&浏览量:
&&& 为了实现图书资源的重复利用,6月12日,我院2010级毕业班积极配合院青协展开了以&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为主题的旧书回收活动,向学弟学妹捐赠旧课外书、学习工具书等。
&&&&本次收书活动分为前期倡议书宣传、走访宿舍收书以及设点收书三个环节。活动期间,院青协的志愿者们身披绶带到访各毕业生宿舍传达活动意义以及活动开展方式,他们的倡议立即受到广大毕业生的大力支持。不少毕业生纷纷翻箱倒柜地将教科书,文学杂志、时尚刊物、英语学习工具书等毫不吝啬悉数捐赠给青协。能让更多人有书可读,也是学长学姐毕业前的心愿。最后,青协的志愿者们将收到的各类书籍进行整理,对学弟学妹有参考价值的书堆放在8号楼5楼活动室的书柜上,供同学们借阅。另一部分将捐赠给贫困山区的孩子们,做到资源的高效分配。
&&&&捐助是发自内心真诚的善举,学习资源的合理利用、重复利用也是毕业生文明离校的重要举措,一直为院校所提倡。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希望本次旧书回收活动能够感染更多同学,让更多人行动起来,使旧物物有所值!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地区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邮编: 3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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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现在还有没有哪里有回收旧书的地方。。有很多初高中的教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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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很多小区楼下都会叫喊收废旧的东西。或者宁化小区那边有
可是那些都是把书按照收废品来卖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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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台政征〔2013〕5号
因福州市北江滨上东二环匝道工程用地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连江中路(北江滨路-鳌峰、排尾路口段)鳌峰大桥北引桥两侧范围内的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签约期限:二○一三年十月八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附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北江滨上东二环匝道工程用地项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完善区域路网,改善交通环境,因福州市北江滨上东二环匝道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北江滨上东二环匝道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房产租赁凭证作为征收补偿和计户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第二条第5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型为60O、75O、90O、105O,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按期搬迁奖励、旧房补偿、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应项目)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
  3、营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
&&&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 (2)被征收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产权登记机关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按营业性店面予以货币补助作为按期签约奖励,以此计算货币补助金额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按营业性店面面积的三倍,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助,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助,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③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助,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4、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 5、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 ①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 6、被征收房屋属历史遗留私租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
7、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4)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5)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8、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私房、单位房: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2)国有公房:以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或计租面积×1.3。
三、宣传及签约期限:
自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起40天:
宣传动员期10天(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0月7日),
正式签约期30天(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1月6日)。
四、安置地点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地点:
(1)异地:福湾新城,现房;首山丽景,期房;
(2)就近:新港苑,期房。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O(按安置房标准房型为基数计算)。
4、过渡期限:本地块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13年11月 6日起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过渡费发放期限以拟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拟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拟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费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拟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一)、计价补偿办法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①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8518元/O+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②国有公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8518元/O+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700元/O)。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①沿连江中路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23357元/O+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②沿连江中路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23357元/O+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3、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
4、杂物间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5、装修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附件三规定的单价进行补偿。
6、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备注: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
1、异地:福湾新城,对接价5250元/O;首山丽景,对接价7163元/O。
2、就近:新港苑,对接价9142元/O。
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福湾新城增房价格按5775元/O,首山丽景增房价格按7879元/O,新港苑增房价格按10056元/O。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等同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5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征收部门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向征收部门补交购房款。
(三)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按852元/O;沿连江中路营业性用房按2336元/O;办公类非住宅按852元/O。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若选择福湾新城、首山丽景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52元/O的异地安置奖励。
3、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确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4、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住宅按1704元/O;沿连江中路营业性用房按1168元/O;办公类非住宅按426元/O。
5、对拥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将杂物间面积按50%进行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6、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房且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20元/O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六、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
七、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O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O;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O;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过渡费标准为:每月10元/O,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过渡费按30平方米计算。现房过渡时间暂按3个月计算,期房过渡时间暂按36个月计算(以上过渡时间均以实际过渡时间按实结算)。
5、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九、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并经村(社区)、街道(镇)盖章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另给予300元/O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O自行搬迁补助。
十、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依照本细则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在2013年10月22日前搬迁的,于次日(2013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征收指挥部抽取选房顺序号;从2013年10月23日起改为每三天(10月26日、10月29日、11月1日、11月4日、11月7日)上午9时在征收指挥部抽取选房顺序号。
5、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十天内付清货币款项。
6、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二、该实施细则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关于《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立法说明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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