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厦门海沧实验中学新阳医院篡改员工的劳动协议,不按协议给工...

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扣发奖金, 企业将上述规定用协议形式与职工签协议。职工赵某的奖金被扣发,他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的获取 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以企业与其签定的协议为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诉讼。赵某能否胜诉? 案例2 某偏僻乡村,陈某娶妻李某,多年无子。经检查陈某无生育能力,多年治疗仍无效果。他认为“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一
日,陈某与邻居甲一同赶集,甲因家境贫寒一直未娶妻,看着甲,陈某有了主意, 以后甲就成了陈某家的客人。一日,陈某请甲喝酒提出思虑已久的计划:请甲代为生子。甲经不住 陈某苦求,不得已答应,但提出要李某也答应。李某被迫答应。三人达成了如下协议:李某生子, 甲可得到2000元,但不得与继续来往,否则赔偿陈某5000元。后来,李某怀孕、生子。但 在此期间甲、李二人感情日渐加深,难分难舍。陈发现后,大怒。无奈,李某、离婚。陈要求甲赔 偿5000元。请分析该案例。 案例3 曲某(女)和陈某(男)原是对恋人,但经常因琐事吵天翻。于是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陈某不但不 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的家里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 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于 陈某提出:“分手可以,必须付我8万元的两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无奈之下只得给陈 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 拿到欠条后,陈某放曲某回家。2005年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 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 法院认为: 1、陈某据以起诉曲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2、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 爱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3、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 持原判。 案例: 2002年2月,市某工商局投资兴办新兴农贸市场,向进入该市场的350户个体户收取两年管理费和摊位 费。当年7月,因该市场消防不合格,350户摊位被移到市场旁边,后来因交警部门干预,于当年12 月又转移到不属于该局的希望市场。为此350户与工商局发生纠纷。350户个体户起诉到法院,要求 工商局返还摊位费,并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350户个体户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收 取的摊位费是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工商局的观点对不对? 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特征,分清行政管理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差异。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合同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合意性和目的性等特征,本案被告工商局具有 双重身份,当它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时是以行政管理机关身份出现,不受合同法调整;当它以市场 主体身份出现时,则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收取摊位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 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合同的成立(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订立)案例: ? 甲在某大学教学楼中厅设一冷饮自动贩卖机,乙投入2元硬币,乙取一杯可乐饮之。甲与乙之间形成的 是何种法律关系?假如乙投入硬币后,因已售毕,没有流出冷饮,或贩卖机故障,硬币不能退出, 乙可向甲提出何种主张? 案例1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案例2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问:哪个案例构成要约? 案例3 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XXX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 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供应。” 案例4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 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在案例4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回答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 案例5 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 考试资料5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请分析该案例。 案例6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 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 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 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 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 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 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 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 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原告是否能胜诉? 案例1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 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 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案例2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 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 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 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案例3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甲在发给乙 的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案例2情形下,乙能否发出 承诺? 案例4 若甲在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 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月6日备齐。那么,在案例2的情形下,乙方能否发出承诺? 北京甲于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5日前承诺,要约于5月10日到达乙处。 乙于5月16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5月18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 立? 案例2 北京甲于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5日前承诺,要约于5月10日到达乙处。 乙于5月13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寄出。但由于快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快件,故耽 误了几日。甲于5月19日才收到快递,但甲收件后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3 甲、乙两公司自今年4月5起开始磋商一贸易合同,最后就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了一致。甲于4月10日正式发 出要约,乙于4月16日收到并作出承诺,承诺于4月21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约定,4月26日在某 市大酒店会议中心贵宾厅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了合同书。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案例4 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 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 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华公司于同一 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公司在 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 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 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 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 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 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 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 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 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请分析此案例。 案例5 2000年3月,原告急需购进600台某型号冷暖分体名牌空调机,其法定代表人朱某于3月10日向被告发出了 欲购600台空调机的电传,并在电传中言明:此型号是否有现货供应,并报价。 孙某接到电传后3月11日复电:此型号有现货,每台售价4800元,但库存有限,是否决定购买,请在本月 底前答复。 朱某接到复电后,认为各方面都基本合适,只是价格上有些偏高,便于3月12日再次给孙某发出电传:我 方有意购买,只是售价偏高,能否每台降至4500元。请复电。 可是,电传发出3日后,朱某再没有接到孙某的复电,3月16日,朱某第三次向孙某发出电传:如贵方不愿 降价,我方愿以原报价购买600台,请留货,我方派专人专车前往。 随后,朱某派人租用6辆货车,亲自前往提货。于3月20日赶到被告处,才得知该公司已将库存的所有空调 销售给了另一大商场,使朱某空车返回。 请问孙某是否违约? 否,合同未成立。 案例6 在1994年1月中,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出差时在火车上碰巧遇到某农资公司的经理匡某及其秘书李某,双方 在火车上就开始谈论生意。 郭某介绍了厂里的主要产品及其价格,匡某对该化肥厂的钾肥感兴趣,表示 可以考虑买人一批,准备春耕季节的市场需求.下了火车后,郭某决定与匡某等同佐一家宾馆。双方都 看过对方的有关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经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填写了有关事项,签名,递给匡某签 名,匡某说不需要自己亲自签名,让秘书李某签名就行。 李某按照匡某的意思签了名。签完名才想到没有合同专用章。郭某说不要紧,只要双方有意做生意就行。 双方可以先签好合同,一式两份,等匡某和李某回到公司后再 盖章,然后传真绘郭某,当做最后文件。 匡 某同意.合同上约定,化肥厂出售10吨优质钾肥绘农资公司,价格为每吨2000元.共2万元,化肥厂在3月 15日之前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李某与匡某回到公司后,因为忙于年终收尾工作,把与郭某的合同一事 忘记了。不久就放假过年。郭某回到厂里却通知销售部,准备在3月15日之前发货并且送到农资公 司。 在3月12日,化肥厂把货送到农资公司时,谁知农资公司却拒绝收货,说不知道与化肥厂有购销合同,已 经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农资公司的经营人员通知经理匡某,匡某才想起与郭某的合同。但 是他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随即说明签的只是合同草稿,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后来又说该 草稿是李某签的,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业务员,签字无效。 化肥厂把化肥卸下堆在农资公司门口,用油布遮好,声明对方必须接收并如数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化肥 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 [问题] :(1)李某的签名是否有效?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庭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分析]: 《合同法》 第33条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本案在审理时,农资公司的经理矢口否认他让秘书李某签字,否定自己当时在场,声称自己不知道 这回事。化肥厂却到郭某曾经与匡某和李某住过的宾馆取证,找到了匡某与李某的住房登记记录, 宾馆开具有关证明。 匡某承认自己在那里住过,但还是否认知道这件事。法庭认为匡莱理由不足,认定李某的签名是合法的代 理,签名有效。 法庭认为该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一致,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认定 从郭某和李某签字时成立。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要有合同专用章才有效。农资公司的规定只有对内 的效力,不能抗辩对方当事人。 法庭最后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案例7 日,翠华商厦函告元迅公司,要求购买200台VCD,单价为每台1300元,如能满足要求,于 10天内电复或函复告之。元迅公司于10月10日接到此信函。因当时市场VCD销售势头良好,元迅公 司认为单机订购价格太低,就没有立即答复。孰料,10月17日,元迅公司突然探听到国内VCD生产 大公司欲于10月20日挑起VCD降价大战,单机价格马上会降至1000元左右,以扩大其市场份额。这 必然会引起其它厂商的竞相降价。 元迅公司于是开始作出反应,于17日下午电复翠华商厦,同意其所提条件,保证供货。然而,翠华商厦也 同时探听到此信息,其于17日下午亦电告翠华商厦,撤销其于5日作出的要约。双方均于18日上午 才收到对方的电报,于是就承诺是否生效,双方产生了纠葛。 问:元讯公司的承诺是否生效? 承诺已生效。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限内不可撤销。 案例8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于1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 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 吨。 货到付款。 甲水泥厂收电后, ” 于1月11日以吨价1100元, 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 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1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 厂1月10日收电,1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 丁水泥厂则于1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 吨价为1050元。 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 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1月13日发 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拨了货款。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 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 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丁三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 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承诺愿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于1 月11日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 应履行合同义务, 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 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 丙水泥厂1月15日以吨价1200 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 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丁水泥厂于1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 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9 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某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 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 ,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 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 买400台洗衣机, 价格为每台740元, 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 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 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 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 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同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 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 机400台。 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 同,并赔偿损失。 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问:(1)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2)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要约性质,因为信函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愿意受此约 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2)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其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 (3)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行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这时早已超过了洗衣机厂7 月份所要求的立即答复的承诺期限。 (4)该合同未成立。洗衣机厂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天鹏商场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1 原告李某诉称,一天晚上,其家中的电话突然不能通话,十分着急,便立刻与被告(该市电信局)联系, 经查询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不合理,电信局提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 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在用户安装电话时,电信局曾给每个用户开出 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须知”,其中便有“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 李某提出自己从没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用户须知”,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停机也是不合理的。因 为在停机前未通知李某,也没有催促其交费。由于突然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要求电信局赔偿损 失,电信局拒绝赔偿,李某便起诉到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电信局制订的“用户须知”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且是否有效的问题,你有何看 法? 一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中的规定是电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属于行政规章,而不是格式条款, 法院也无权审查该条款的效力。因此李某未按期交费,电信局有权停机。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李某在安装电话时已经接受该条款,因此电信 局停机是有合同上的依据的。 第三种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的规定虽然是格式条款,但这一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被宣告无效。 案例2 被告开设一家实弹射击娱乐场所,原告带领第三人前往被告处练习射击,原告正欲举枪射击时,不巧第三 人操作有误,将子弹射向离原告不远处的水泥地面,弹壳反弹击伤原告的脸部,因第三人无力承担 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被告提出,射击操作 规程有 “违反操作规则, 责任自负” 该操作规程公开张贴于射击场内, 。 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此 案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39的规定,该射击场在其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注意事项,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射击场责任的 条款,并且已经以公开张贴这种合理方法提起相对人的注意,故应认为该注意事项即格式化免责条 款已经订入了合同.但该条款是无效的。 理由是: 第一,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实弹射击娱乐场所本身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经营者应 当预见练习者会因为操作失误而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 伤害,而保护练习者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是这种服务合同应有的内容也是被告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同时依据 诚信原则,被告也应当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 但被告却利用张贴注意事项这种方式,免除了其对练习者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其 实也就等于免除了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故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第二, 《合同法》第53条第1 款明确规定,免除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而射击场并非医院等特殊行业, 故其预先免除练习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应被宣告无效。必须指出,在本案中免责条 款无效不应当影响到涉及练习服务合同的效力。而由于该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因 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而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例3 李某系安徽某县农民,1995年春节后与几个同村的年轻人一―起到浙江打工。因为不懂技术,又没有打工 的经验,长时间找不到工作。4月3日,李某来到建安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提出到工地上打工, 只要包吃包住,工资少些也没有关系。工地的负责人见他可怜,就答应他,但是同时对他说明他没 有建筑经验,每天在工地上上下下很危险,公司对他以后的一切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由李某自己负 责。 李某当时写下字据,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不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于是李某在工地上打工。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月21日李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经过多家医院抢救,保佐了腿脚,却留下右腿 残疾,右腿肌肉严重萎缩,要靠拐杖才能行走,还有轻微的脑震荡。这次事故中,李家花的医疗费 和住院费40400多元,李家亲属到杭州探病、照顾李某所花的车费、生活费共4000多元。 出院后,公司不让李某回到工地去,也不再发工资。李某回到家里,不能干农活,还要继续吃药养伤,李 家欠下一大笔债务。李家觉得非常不公平,到建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安建筑公司拒绝了这个要 求,认为公司没有聘用李某,李某是自愿到工地干活,公司是照顾李某才让他到工地干活的,而且 李某自己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李家多次索赔都没有成功。在1996年2月,李某在家属和某律师事 务所的免费帮助下到法院起诉。此案如何处理? [案情焦点]:建安建筑公司让李某写的书面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审理结果]: 法庭认为李某与建安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李某的书面保证无效。建安建筑公司应 支付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家属因到医院照顾探病所花的旅差费、误工费等全部费 用。 案例 甲出售位于A市B区的一栋楼房给乙, 两人于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于6月5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该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到乙手中? 若,甲乙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问: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城市房屋出租时,房屋租赁合同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此处登记系“备案”性质的登记,而非“合同生效要件”的登记;不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 同的效力,该备案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而非民事行为。另外,《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 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登记也属备案性质的登记。 案例1 日,江苏省某县磁性材料厂与某区的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 由转让方应用技术研究所提供其自己发明的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YY―4J、25WJSFT单向电容运转 导步调速电动机(附减速器)的全套技术及其设计图纸和必要的零件样品; 受让方磁性材料厂支付转让费5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笔入门费交完后转让方应及时交付图纸、零件并 向受让方进行技术交底;转让方承担该技术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受让方负责筹备资金并组 织生产;产品通过鉴定合格投产后,转让方分享利润得30%,分成期从产品正式投产之日起算三年 为止;如因转让方的技术错误造成产品失败,转让方将全部费用退回受让方。 合同签订后,6月5日,受让方支付了第一笔入门费25万元,并花40万元改造原有的设备,准备一旦转让 方把技术及其图纸送到厂里,就马上组织研究、投产。就在这时磁性材料厂听说该研究所正与某理 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打官司,理工大学告该应用技术研究所侵犯其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就是磁性材 料厂要求转让的技术。不久法庭就判决应用技术研究所败诉,停止使用和转让该技术,赔偿理工大 学机械研究所损失费。 受让方磁性材料厂马上停止了投产的准备工作,经过改造的设备因为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与之配套也搁 置没用了。于是向应用技术研究所要求退还已经交付的第一笔转让费,并且赔偿改造设备所花的40 万元。应用技术研究所只退回25万元,不同意赔偿设备改造费。应用技术研究所认为自己并没有要 受让方改造设备,是磁性材料厂作出的改造设备的决定,自己不应该对此负责。受让方在咨询了律 师的意见后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请分析此案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应用技术研究所有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它对转让的技术并没有所有权,有违反法律的多项规定。法律规定,转让、买卖、租赁等经济活动 中,转让方、出卖方、出租方必须有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要保证不会有他人对受让人、买 方、租赁方追究侵权等法律责任。本案的转让方也违背诚实信用的义务没有把技术的真实情况告知 受让方,没有把与理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的诉讼的情况告知受让方。 其次,磁性材料厂因为要履行订立的合同造成损失。这种损失直接的原因是与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合同, 材料厂想履行合同而改造设备;经过改造的设备之所以没有用,是因为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有法律争 议,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损失与合同有直接的关系。应用技术研究所显然有过错,是属于缔约过错 的第二种,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 如果能证明转让方明知是侵权还转让给磁性材料厂,就还触犯了第一种情形,即借订立合同非法牟利。所 以该研究所应该对损失负责。 案例2 王某是一个体户,经商多年以后有了一定的积蓄,准备开一个连锁店。于是与信盟公司联系,希望获得该 公司的连锁经营许可权。信盟公司答复,欲获得其经营许可需要在六个月内递交一份详细的计划书, 并有100万元的资金投入。王某于是开始为达成该合同做积极准备,他变卖了以前的经营店,筹划 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和申请了贷款,参加了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并高薪请人撰写了经 营计划书。 但当五个月后他将订立合同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向信盟公司提出授予专营许可权要求的时候,信盟公司 却通知他由于该公司进一步规范连锁店经营的考虑,要求新的连锁经营许可被授予人必须投资150 万元才可授予。王某认为价格变动太大,于是拒绝了这种要求。同时他认为信盟公司出尔反尔,违 反了缔约过程中的诚信原则,要求信盟公司按原来的条件授予其经营许可或者补偿他为准备订立合 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请分析此案 分析: 在本案中,信盟公司提出的条件不能看作是一个合同的要约。首先,他提出的条件不是针对特定主体的, 而是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其次,他提出的条件内容也不足够具体、确定、完整,他对申请人提 出的计划书还要有一个审查的过程。再次,信盟公司也没有与王某签订授予经营许可合同的明确缔 约意图。所以,也就不存在王某以实际行为承诺的问题,信盟公司与王某根本没有达成合意,合同 关系并没有成立。 但信盟公司所提出的条件已使王某产生了合理信赖,王某也基于这种信赖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他变卖了 以前的经营店,筹划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和申请了贷款,参加了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 并高薪请人撰写了经营计划书,信盟公司改变原来的授予经营许可条件使得合同未能缔结,而合同 未能缔结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王某基于合理信赖的利益未能实现,付出的工作得不到回报。信盟公司 在缔约过程中改变授予经营许可条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客观过失,因而信盟公司应 当对王某基于合理信赖的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 案例3 北京A机床厂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为了改善不景气的状况,该厂于日与广州B电子设备厂商 定,双方联营生产彩电集成电路板,A机床厂提供厂房及部分资金,B电子设备厂负责提供部分资金 和技术设备,双方的资金于同年11月15日前到位,年底前完成设备安装。此后,A机床厂于10月底 将现有厂房内的设备全部拆除,并将厂房腾空设备,同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同年12 月初,B电子设备厂称,由于该公司近来经营亏损,资金紧张,投资无法到位,提出双方不再合作。 A机床厂因已作了充分准备,故不同意取消合作。此后,B电子设备厂不再理睬。A机床厂诉至法院,要求 B电子设备厂赔偿其拆除设备、改建厂房的损失7万元及其贷款利息。B电子设备厂称,双方并未正 式签订合作合同,故该公司未违反任何约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A机床厂的任何诉讼 请求。 请用缔约过失责任原理,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纠纷?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案例1 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 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 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 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 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 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 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 父亲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 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 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 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 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 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 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 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 人为由拒绝兑奖。 案例2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加工等多方面的业 务。 1997年3月, 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 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一批三石公司的设备。 1997 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要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 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 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卖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 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由于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 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来因为设备有故障,根本就不能正常运行,而且因机器故障致 一名职工严重受伤。三木公司找到三石公司,要求退货,赔偿损失,并且承担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石公司却说自己也是受害者,陈某已经离开三石公司,三石公司并没有委托陈某与三木公司签订合同。 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三木公司将三石公司告上法庭,要退回款项,赔偿损失,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问: 陈某与三木公司的商品买卖合同是否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审理结果] 陈某的代理行为有效,三石公司对陈某与三木公司的合同负责。陈某与三石公司的关系另案处理。 认清本案中陈某代理三石公司是表见代理是本案的关键。陈某以前是三石公司的供销科长,经常与 三木公司从事业务往来,这是三木公司信赖陈某的主要原因。而后来陈某辞职,三木公司并不知道, 有理由认为陈某依然是三石公司的职员,从而与之订立合同。 这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该合同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三石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给陈某,三石公司也没 有收到三木公司的钱等理由,都不能对抗三木公司的请求,三石公司应先承担责任。至于三石公司 与陈某的关系应另案处理。 案例3 甲木材厂与乙木器加工厂订立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由甲厂保留木材所有权。 乙厂收到木材后,认为质量低于约定,遂按低于合同约定价格800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双方对此 争执不下。在争议期间,乙厂和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200套木器制品的合同。乙厂用从甲厂 购买的部分木材进行生产,一个月后,丙支付货款并提走200套木器制品。 之后,乙厂因欠丁公司货款,用剩余木材向丁公司作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 时又有A公司和乙厂洽谈,订立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双方约定:如乙厂迟延交货,则应当按日 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A公司迟延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成立后,乙厂即用剩余木 材加工此家具,但突然机器发生故障,便和某市的B公司联系,从B公司处租来一台同型号的机器使 用。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乙厂按期完成订单,然后通知A公司提货付款。 就在这时,丁公司得知乙厂和A公司之间的合同,遂告知A公司制作家具的木材已抵押给丁公司,并出具了 抵押合同。A公司便通知乙厂提供担保,并停止付款。乙厂认为木材已抵押,与A公司无关,坚持要 求A公司提货付款。乙厂与A公司之间为争论此事,履行期已过了两个月。? 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乙厂和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该抵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因为以企业财产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依《担保法》第42条第(五)项之规定,以企业的动产作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又依第41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乙厂与丁公司就木材抵押一事达成了合意,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应认定该抵押合同已经成立,但由 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未生效。 案例4 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向王某出具保险单,根据保险单的约定 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根据约定王某应当在日之前支付保险 费。但是,虽然经过保险公司多次催促,王某也并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在日,王某外 出发生交通意外,造成左腿残疾。王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王某没 有支付保险费拒绝赔付。王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王某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并没有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基 于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才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即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能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如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拒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作为补救。所以,对 于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费的支付则是保 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案当中,保险公司虽然向王某交付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没有按 照双方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使得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也就不能承担 保险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案例: 甲方为工程的发包人,乙方为承包人,乙方经甲方同意,将土方工程(挖坑)分包给工头张某,张某 雇佣了97个农民完成了土方工程。邻近春节,该97个农民找工头索要工钱,张某找乙方索要,乙方 以甲方不给为由拒绝。张某无法支付工钱,又怕农民打他,就躲了起来。 问题: 农民还可以向谁索要? 答案: 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乙方索要,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当前的理论认为, 不能向甲方索要。 条件: 1 两个债权都是金钱之债;2 均已到期;3 均未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乙对丙的债权是抚养费,或人身伤害 的损害赔偿费,或者工资,保险费等,不能行使代位权。这些是禁止强制执行的债权。 又如:退休工人王某向领居张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还钱,同时王某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不去领退 休金),则张某是否可以对王某的退休金行使代位权? 案例: 乙欠甲500万无力偿还,但乙对丙享有债权600万,乙怠于向丙行使债权。则甲方直接起诉丙,法院判决丙 直接向甲还500万。然而只执行了250万。这时甲向乙主张剩下的250万债权。 问题:乙是否应该支付给甲250万? 分析:由于甲行使了代位权,乙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了甲,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合同法73条)因此,乙不应该支付给甲250万。 案例: 甲方向乙方提供了200万元的借款,约定利息20万元,合同到期乙方没有还款。甲方多次向乙方催要 无果。这时甲方发现丙方欠乙方300万元工程款。甲不是金融企业,无权放贷,甲乙之间的合同是 无效的,利息应当给予追缴,但甲方200万元本金是合法财产应当返还。这样,甲方行使代位权就 有了前提。甲方可以起诉丙方,要求丙方直接向自己清偿200万元。 案例1 甲、乙两公司在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由甲卖给乙1台机器价款为620万元,交货时间为1月23日,付款时间 为2月25日。1月25日甲交货后,乙认为机器质量不好,未依约支付价款,又于与乙签订再购买一台 机器的合同,交货日期为3月25日。至3月25日,甲拒绝发货。 问题:甲公司拒绝第二份合同的发货是什么性质的抗辩权?分析: 1、不是同时履行(同为抗辩),因约定了履行顺序。 2、不是先履行抗辩权(先为抗辩),因甲方应先履行。 3、是不安抗辩权吗?案例中没有告诉乙没有履行能力,但告诉了乙方未付第一个合同的货款。 所以,甲公司可以乙公司未支付第一份合同的货款为由拒绝第二份合同的发货,因为乙欠缺信用。 案例2、A给B公司发货,标的额为100万元,由C公司提供支付货款的保证担保。标的物质量有重大瑕疵。 B公司找C公司支付。C公司可以拒付,C公司的理由何在? 分析: 1 2 3 A先发货,B后付款。合同有先后顺序。 A先发的货有瑕疵,B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不付货款。 A向担保人C要款,C以B拒付的理由,为自己拒付的理由。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那么C公司行使的是何种抗辩权呢? 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债务人)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C公司行使的绝不是不安抗辩 权,而是先履行抗辩权。C公司以B公司拒付的理由,为自己拒付的理由。 案例3 甲方2001年1月将建搂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 工地上住户迁走),“三通一平”于2001年6月完成。乙方2002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的工作, 至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时得以进入 工地。至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 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乙方不承担责任。 分析:乙方有权顺延工期3个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 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 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顺延工程日期,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行使履行抗辩权, 不影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案例4 甲为一名妇女,乙为妇产医院. 甲生育后委托乙进行结扎手术并支付价款.后因乙的手术有瑕疵,使该妇女再 度怀孕. 甲去乙处检查身体,却发现体内在结扎手术时留有一块纱布. 甲遂对该医院失去信任,要求转院,并要求 乙提供病历检查报告诊断摘要等材料.乙拒绝. 双方争执过程中,乙公开甲曾患有性病.问题: 1.本案中,主给付义务有哪些? 2.附随义务有哪些? 3.乙把纱布留在甲的体内怎样定性? 案例5 孙某为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于3月12日向许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5倍, 至9月12日本息一次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旧家电,被工商机 关查获,旧家电被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孙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家电生意,又亏 损,至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力。 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 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2万元。姜某 准备归还孙某该借款本息,但孙某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得还债,让姜某暂不要归还。一年后,孙某仍 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 许某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姜某向其支付2万元以清偿孙某所欠的债务。 问:许某的起诉对不对?为什么? 案例6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某物资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一楼所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0年,自日起至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60万元,从第六年起,每年增加3%。 第二条 第三条 乙方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年度总租金额的一半,然后在7月10日前付清另一半。在本合同签字后3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半年租金。此笔款项交付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 出租房屋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使用的煤、电、水计表核算,冷暖气费按平方米计算,由甲方按月收费。 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房屋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就按年租金额的万份之三罚款,如有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将按末完成的租期部分应付租金的10%罚款。 第七条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乙方向法律顾问咨询,发现合同内容不完备,要求重签合同。 问:(l)合同是否有效?(2)能否补救? 分析:合同有效;双方协商签订合同补充条款。 我们可以发现该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条款有很多漏洞,主要的缺陷有: (l)标的物不明确.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简单的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使合同的标的物,即出租物处于不确 定状态. (2)标的物数量的条款不完备.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出租房屋的具体数量不明 确。 (3)欠缺关于标的物质量的条款。 (4)缺少关于出租房屋用途的条款。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出租房屋的用途。通过规定用途, 出租人可较确定地了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监督、限制承租人破坏性地使用房屋,防止承租人擅 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以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也可防止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5)合同没有必要的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结合上述合同,我们就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一些条款,使之更加完备,使合同内容更 加明确,从而增强合同的安全性、可行性。补充如下规定: 第一,详细写明标的物即出租房屋的坐落地点、门牌号码及附属设备(如门窗、水、电表、灯具、保暖、卫生设备等); 第二,写清楚标的物的数量,如具体写明出租房屋的间数、建筑面积及附属设备的数量,用来作为 交付或返还时验收的依据; 第三,在合同中增加房屋质量状况的条款及当事人对出租屋的要求,明确写出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室内 装修情况,附属设备的质量情况,作为交付或返还时验收购根据;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可以以此确定双 方的责任; 第四,明确列出出租房屋的用途; 第五,除了原来规定的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和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还应增加承租方逾期交付 水,电,煤气,冷暖气费和出租方不履行对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保养责任.出租方出现不按时交付出租 房屋,不履行对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等违约行为时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案例7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 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请问: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 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 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1、甲可以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 2、 甲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则丙为被告,乙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16条。 3、 C县法院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4、甲和丁在诉讼上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关系。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6条第六章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转让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服装厂在1994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甲 公司向乙服装厂交付加厚毛涤纶布5万米,价格为16元,总价款为80万元,交付方式为服装厂自行 到甲公司的仓库提货,交货之后10日内服装厂付清全部的款项。 签订合同后不久,服装厂就更换了领导人。新任厂长认为加厚毛涤纶布的服装市场销路不好,遂向甲公司提出要减少合同订购的毛涤纶布的数量,但 是该提议未得到对方公司同意。恰好服装厂得知某贸易公司也有相关的业务,遂与贸易公司商量, 想把乙服装厂与甲公司的订货合同中的货物转让给贸易公司,乙服装厂不从中赚去任何利润。贸易 公司同意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协议。 服装厂于是发函给甲公司,说明该批货物已转让给予邻县的某贸易公司,由贸易公司到甲公司直接提货。 甲公司收到该函后, 一直未予答复。 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提回, 并同时付清了80万元货款。 一周以后,贸易公司在检验中发现有一批布料的规格不合要求,且为化纤产品,不含毛的成分。经 过调查,确认这批货是由甲公司提供的,于是立即向甲公司要求退货。甲公司予以拒绝。 在协商不成后,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回货物,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甲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原告主体不合格,认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乙服装厂,自己与贸易公司没有 任何的权利义务,贸易公司无权状告自己。甲公司要求法庭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 问:甲公司与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并且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材料公司与建筑总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建筑总公司对大酒店的250万的债权转让给材料公司。材料 公司将转让协议交给大酒店,要求大酒店支付该部分债务。大酒店以未接到建筑总公司的通知为理 由未履行,材料公司起诉大酒店。 问:1)法院如何判决? 2)本案应吸取什么教训(债权转让要注意什么)?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案例:甲、乙在合同中约定,若甲在履行中出现A、B、C、D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乙可单方解除 合同。后甲在履行中出现了D种情形,乙即通知甲解除合同。通知达到甲后,甲无异议。 问:合同是否已解除? 例: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8月8日,甲约 乙看瓶,并当乙之面将该瓶赠给博物馆。 问:乙可否解除合同? 例:甲乃一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给乙。货到付款。甲于6 月1日交付钢材48吨,余下两吨不交付。 问:乙可否解除合同? 若甲于6月1日交付钢材50公斤,余下不交付。 问:乙可否解除合同? 瑕疵履行 例:甲从乙商店购买一29寸彩电。回家后打开一看,发现画面稍有少许雪花点,其他尚可。 问:甲能否解除合同? 若甲发现该彩电打开后,只有声音,根本无任何图像。 问:甲能否解除合同? 例:甲、乙约定,若甲在履约中出现A、B、C、D等4种情形;若乙在履约中出现E、F、G、H等4项情形, 甲可解除合同;以上解除权期间均为20日,自非违约方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后甲在履约中出现C 项情形,乙于6月5日得知。乙于6月28日电告解除合同。 问:该合同是否已解除? 若乙于6月17日发出解除通知,6月20日到达甲。 问:该合同何时被解除? 2、该解除意思之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接上例,若甲于6月20日收到通知后,即回电给乙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尔后甲再无下文。 问:合同是否已被解除? 3、如对方有异议,应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确认之诉。 接上例,若甲于6月20日收到通知后,次日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不能解除。法院于12月25 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乙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合同应予解除。 问:该合同何时被解除的? 该判决为确认判决,合同解除时间应回溯到原解除意思生效之日。 例1:甲、乙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交货30吨淀粉供乙作工作原料,乙收货后付款90万元。后甲交货10吨, 不再交货,乙解除合同。 问:甲是否有义务交余下的20吨?或乙是否有权要求再交货20吨? 甲无义务,乙也无权要求 例2:甲家雇乙为保姆,约定工期3年。乙在甲家工作一年后,甲发现乙不合格,遂解合同。 问:该合同能否恢复原状(有无溯及力)? 甲方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乙方是承包人。甲方向乙方提出:“如能借给我200万元,我就将工程发包给你 们。”乙方借给甲方2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给乙方。乙方迟延交付工程3个月,按约定要支付60万 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请问:甲方能否在还欠款时扣除60万元的违约金。 答案:能。符合抵销的条件。 甲公司给乙某(个体工商户)送货220吨,价款为人民币6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某偿还货款的连带责任的保 证人。清偿期届至,乙某下落不明,又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遂要求丙偿还,丙以甲欠乙某3万元装修 费早已到期为由,通知甲抵销3万元,自己实际向甲偿还3万元。甲公司认为抵销不生效,理由是, 丙作为保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 问题: 丙作为保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 分析: 1.《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 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 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上述规定中所说的抗辩权,未说明具体是哪一种抗辩权,究其立法原意, 是指履行抗辩权,抵销抗辩权是属于广义上的履行抗辩权。 对上述条文中所说的抗辩权,应解释为包括抵销抗辩权。具体到本案,保证人丙有权行使乙某的抵销抗辩 权,其抵销权成立。 2.如果丙不能权行使乙的抵销抗辩权,丙就得行使对乙的代位权,追偿甲对乙的3万元债务。其结果和行使 乙某的抵销抗辩权没有什么二样,只是增加了诉累。第十章 买卖合同 案例1认购纠纷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 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 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 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 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 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 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 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 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 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案例2 逾期交房纠纷市民李女士于2010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 日。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开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 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为此,李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事后,李女士将房开公司 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房开公司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5 万元。 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取得竣工验 收报告。而且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不包含房屋验收备案表,故无需出示验收备案表给李女士。 此外,房开公司对李女士提交的租赁协议等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 房开公司逾期交房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规定,故法院对房开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此外,依 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在本案中,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李女士的租 房费损失,则违约金应以李女士的房租替代。最终,法院判令房开公司赔偿李女士已付款利息、租 房费等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 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这一条既对规划部门的验收作了强行性的规定,同时也表明规划部门的验收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之 前。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案例3 房贷难引发的逾期违约责任纠纷2010年3月,市民黄女士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女士购买该公司位于某 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40万元。其中,黄女士计划贷款28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日,黄女士即向 房开公司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在黄女士与房开公司签订合同后不久,&国十条&调控政策出台。&国 十条&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 住房贷款。 在随后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以此套房屋属于第三套房为由拒绝为黄女士发放贷款。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的情况下,黄女士要求解除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当初支付的12万元首付款。 房开公司却认为,在黄女士申请银行贷款问题上房开公司并无过错,黄女士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黄女士除一次性付清28万元余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至此,买卖双方因 贷款问题引发的纠纷开始不断升级。 购房者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黄女士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房贷新政发布前签订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改变, 这是黄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黄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 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 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 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案例纠纷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是在新政施行后发生的,就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没有其他约定 的情况下,购房者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该规定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 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如何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呢?在现阶段国家对楼市调控力度加大,不时会有房产新政策出台的情况 下,市民在准备购房前,最好能事先咨询有关银行,全面了解当前贷款政策后,再与开发商签订正 式合同,以避免因无法贷款而引发不必要的违约纠纷。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案例1 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日,被告李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塘小学校签订了《重庆市 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李某参加学校的集资建房,其集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7.04平方米, 预定工期自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 日, 被告李某与井口工业园区管委办公室签订 《征 地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李某、白某和小李(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可按规定购买还建房,还建 地点为二塘范围内。 原被告据此购买了两室一厅的还建房。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 与白某离婚;现有房屋两套,有7万多元未付清;学校集资房一套,位于二塘小学集资楼6-1,面积 107.04平方米,有56000多元未付清,该房归儿子小李所有,父母只有居住权,无权将其变卖,小 李成年后需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后方可出售或出租此房; 还建房一套,位于井口工业园区内,尚未修好,有15000多元未付清,房子修好后由李某全权处理,但必 须由李某垫付所欠的两套房子的余款,如果将其变卖,在付清李某所垫付两套房子的余款后,如有 余额,归小李所有,如果由于特殊原因,该房的价值低于李某所付两套房子余款,少的钱由白某付 另一半余额。 小李现在的监护人为白某,小李居住在二塘小学期间,水、电、气等费用父母均摊。日,原 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争议的两套房屋因故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离婚后,原被告未 对被告李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塘小学校所签定的《重庆市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作更改,小李也 一直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塘小学校集资楼6-1号房屋内。现原告白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赠与,确认其份额。 审理中,原告白某变更其诉讼请求,认为由于争议的两套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双方对赠与房 屋的约定无效,上述两套房屋处于没有分割的状态,故要求分割上述两套房屋。被告李某认为,原、 被告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将房屋赠与小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原告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白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2、白某是否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属于典型的诺诚合同,双方签订之时生效。我国《合同法》有限制地采用了诺诚合同说。 该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 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 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但既然当事人可以依合同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可 以看出赠与合同在受赠人接受其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就成立并生效,因而是诺诚合同。 但在赠与物在交付前赠与人可以自由撤销赠与,这使赠与和一般的实践合同又没有多大的区别。只是对赠 与人撤销赠与进行一定的限制,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 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进行撤销而已。 而且《合同法》188条也仅规定,只有前述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才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只 有在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负损害赔偿责任。这又与典型 的诺诚合同显然不同。 本案中,作为母亲的白某将其分得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分子女小李,是为了扶助小李,让其有个好的经济 条件,能够健康成长,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按照上面的论述,白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应该是典 型的诺诚合同,双方签订之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白某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撤销赠与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任意撤销,但作为母亲的白某将其分 得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分子女小李,是为了扶助小李,让其有个好的经济条件,能够健康成长,具 有道德义务性质,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禁止撤销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192条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作出了规定:“受赠人又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 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该案中,赠与人白某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小李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之情形。所以,白某也无权行使 法定撤销权。 综上所述, 赠与人白某无权进行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理所当然也不能撤销其对小李的赠与合同。案例2: 原告XX起诉称: 因被告CC要约我叫他干爹和磕头, 就送我一辆宝马牌轿车, 我应约向他磕头并叫了干爹。 但被告却违约未将宝马车送给我。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由被告履行赠与义务。 被告CC则答辩称:我没有说“叫我干爹就送一辆宝马车”这句话。是原告自己向我磕头叫我干爹的,我也 并没有将宝马车送与原告的意思。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之间所谓的赠与仅是一种打赌性的赠与,不具有为他人解难济困的“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故本案不存在适用该款规定的基础,是原告片面地理解了该款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打赌 也具有讲信用的要求,但由于法律不提倡、也不支持这种打赌行为,反而对某些范围内的打赌是禁 止的,故而打赌中的信用不属于合同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保护的范围。据此,也可以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民间打赌关系,法律不予保 护,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陋习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3 李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8间房屋。李先生将其中一间租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在承租期间,建 起了1间南房。因拖欠租金,王先生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了李先生夫妇。1996年,李先生 以自己名义为9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了女 儿小平。但小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 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李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小丰的女儿, 此事经过了公证,小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李先生与小丰一家在四合院内 居住。2002年,李先生的女儿小平将李先生、小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 房屋。庭审中,小平认为,南房是父母赠与她的,并已经过公证,所以,要求父亲和哥哥将房屋返还给她。小丰 则认可父母曾将南房赠与小平,但认为小平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后父亲将南房赠与自己 的女儿,经过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应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 南房应归自己的女儿所有。李先生也坚持不同意腾退房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小平的行为合法有效,而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 小丰女儿的行为是无效的,应支持小平的诉讼请求。 因为李先生夫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小平,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 处分,赠与应是有效的。而李先生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 李先生的这一行为擅自处分了其妻的遗产,所以,赠与是违法的,应确定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夫妇将南房赠与小平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小平没有实际使用房屋,也没有办 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行为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应驳回小平的诉讼请求。同时,李先生将全部房 屋赠与小丰女儿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因为李先生的这一行为,不仅处分了自己应得的妻 子遗产的份额,同时也处分了其他家庭成员应继承的妻子遗产的份额。本案涉及到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问题。如果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那么本案中的房屋赠与虽然经过公证但 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那么该合同还未生效。 这种观点得到《民通意见》的支持。《民通意见》第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 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 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 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该司法解释在《合同法》颁布后因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如果认为在没有办理财产转移之前这个合同没有成立,这个合同对当事 人根本没有约束力,那么186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多余的。本案中该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在没有 出现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时不得撤销。因此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十四章案例:租赁合同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 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 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 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 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 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 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 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 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 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 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 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 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第十五章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 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 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最后一 期的到期日为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 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偿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 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 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全部运抵目的地。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丁工厂使 用。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成本较高,销路较差,致使开工后就停产。承租人和 丁工厂仅支付甲公司设备租金6万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厂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厂立 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厂经营不善的情况 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 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及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但甲公司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 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丁工厂 辩称,自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租金偿付义务。 问题: 1、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甲公司未收回租赁物是否造成损失扩大? 3、丁工厂是否应承担偿付租金的责任? 答案 1、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给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 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设备和供货人并支付租金。 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权利。乙公司不按照合同 的规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 证责任履行担保义务。 2、不会。 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以行使债权――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收回租赁物。这一规定对于出租人实际上是可选择行使的权利,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一来实现权利的 保护。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偿还购买设备的本息 及一定的利润,追求的是金钱利益的体现。 3、本案中,丁工厂是否应当直接承担租金的偿还责任,则直接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参加的诉讼中的 法律地位有关。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致使基于物权(特定物)追诉而负有返还其占有之物的义务,没有基于债 权追诉而负有替代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在本案这种追索租金的债权纠纷中,丁工厂不是融资租 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负有替代或连带债权人甲公司偿还租金的义务 。 案例2 1999年11月,建安炼油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引进高莘机械厂生产的型炼 油设备10套。为节省资金投入,建安炼油厂与锦绣租赁公司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由锦绣租赁公司购 买高莘机械厂的10套设备,租给建安炼油厂,租期5年,租金每年50万元,每季度支付租金一次。 为此,锦绣租赁公司与高莘机械厂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高莘机械厂提出型炼油设备的货源紧张,在短期内只能提供5套设备,新制造的型 炼油设备的性能、技术等都比型炼油设备先进,价格也比较优惠,建议锦绣租赁公司改购5套型炼油 设备。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高莘机械厂向建安炼油厂交货时,建安炼油厂发现炼油设备型号与自 己同锦绣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型号不一致,便拒绝接货。但出租人认为,变更设备是为了 承租人的利益,对承租人是有利的,因此,承租人不应拒绝接货。 问:承租人是否可以拒绝接货? 答案 第一种观点认为:锦绣租赁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应当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并向建安炼油厂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所选定的,不仅租赁物是特定的, 其使用者也是特定的,出租人是以出租为目的购进租赁设备。若允许出租人随意变更合同,承租人 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锦绣租赁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本案中虽然锦绣租赁公司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 的约定不符,但出租人是为了承租人的利益而变更设备的,并没有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本案主要涉及出租人能否变更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内容的问题。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非经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及承租人协商一致,不得随 意变更。若允许出租人单方或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买卖合同,势必会与承租人的要求不符,使其原先 的合同目的落空,有损于承租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出租人锦绣租赁公司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与出卖人高莘机械厂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 将合同标的物10套型炼油设备变更为5套型炼油设备与5套型炼油设备。这实际上违反了《合同法》 第241条的规定,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 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因此,锦绣租赁公司的行为应当为一种违约行为。对此,承租人建安炼油厂完全有权拒绝接受型炼油设备 和拒绝给付全部租金,并要求锦绣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在此情形下,出租人与承租人也 可以进行协商,对融资租赁合同予以变更,这实际上属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变更。第十六章出解除合同。承揽合同4、甲向鞋匠乙订做皮鞋10双,合同签订后,乙已备好10双皮鞋的原材料,并已完成了3双。甲突然向乙提问(1)该案应如何处理? 接上例,若乙接到通知后,觉得甲无理由解除合同,遂置之不理,继续加工,于约定期限内完成了全部10 双皮鞋。 问:(2)该案又该如何处理? 答 (1)甲应接受3双皮鞋并付报酬,甲应赔偿乙为准备其余7双皮鞋的料等相应损失;余下7双皮鞋的制作应 停止。 (2)甲应接受3双皮鞋并付报酬,甲拒绝受领其余7双皮鞋;甲赔偿乙为准备其余7双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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