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有没有机场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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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1200& 元(人民币)
产地:山东济宁
最少起订量:1头
发货地:兴旺肉牛羊繁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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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177
山东兴旺肉牛种羊繁育基地&
经营模式:批发零售
公司类型:私营独资企业
所属行业:畜肉类
主要客户:全国各地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俊 (先生)
地址:山东济宁梁山畜牧开发区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机电之家上看到的,谢谢!
[详细介绍]
广东省佛山哪有种牛仔买 佛山有没有卖牛苗的农村养殖业发展前景 兴旺肉牛羊养殖咨询热线: 经理手机: & QQ咨询:&& 兴旺总经理:韩俊
公司经营理念:实实在在做人,踏踏实实干事 先做朋友,再做生意;诚信永远,互惠双赢。汇聚牧界俊彦, 广交天下英朋。来时一面不识走时亲如兄弟。来时高兴,到了放心,走时满意,是兴旺永远坚持的原则。
山东省兴旺牧业公司建于1986年,公司从事种牛种羊的繁育推广工作,是农业部秸杆养畜示范基地,市畜牧行业龙头企业、示范点,拥有山东最大的种羊繁育基地。肉牛养殖市场前景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尤其在商业职场更为突出,谁不想挣钱谁不想出人头地,找份工作受人管制,劳力付出总与工薪报酬不成正比,是不是总在抱怨为什么有的人不用干活只是耍耍嘴皮子就可以坐着数大把大把的钞票,没办法因为人家是老板。不用愁告诉你一个无需学历只要想干就能成功的机遇,山东兴旺牧业有限公司给你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
&山东省兴旺牧业公司建于1986年,公司从事种牛种羊的繁育推广工作,是农业部秸杆养畜示范基地,市畜牧行业龙头企业、示范点,拥有山东最大的种羊繁育基地。山东兴旺牧业肉牛养殖场作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费咨询热线手机: &&
,积极配合乡镇和政府部门开展小区建设规划、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并且采取免免费配种、合同回收架子牛等让利于民的措施,山东兴旺牧业肉牛养殖场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目前已经发展鲁西黄牛基础母牛、肉牛养殖小区8处,存栏规模7800多头。
山东兴旺牧业肉牛繁育供种基地是山东省规模最大、建场最早、实力雄厚、独一无二的大型畜牧业企业,是我县及周边县市区的示范点繁育场占地面积,牛舍785间,具有中高级畜牧师68人,研究生12人。下设31个科室,种牛科研繁育基地、胚胎养殖场。山东兴旺牧业肉牛养殖场养羊场承担着全市羊畜牧良种的保种、引进、改良、换代、繁育、推广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山东兴旺牧业是中国农业部扶贫办直属定点单位,农业部扶贫办为了更好的推广中国肉牛良种,更大的推进中国养牛业的发展,更快的让养殖户淘汰养殖的土牛品种转化为养殖改良肉牛品种(西门塔尔牛、改良鲁西黄牛、夏洛莱牛、利木赞牛等改良肉牛品种),兴旺牧业肉牛繁育场(中国农业部扶贫办直属定点单位)现面向全国常年供应鲁西黄牛、西门塔尔牛、夏洛莱牛、利木赞牛、改良肉牛犊。
&&&&&&&&&&&&&&&&&&&&&&&& 2012年最新牛羊价格参考概况:
&&&&&&&&&&&&&&&&&&&&&&&&&&&&&&& 1;鲁西黄肉牛价格:体重200-250斤、价格元& 。&
&&&&&&&&&&&&&&&&&&&&&&&&&&&&&&& 2:西门塔尔肉牛价格:体重280-400斤、价格元。&
&&&&&&&&&&&&&&&&&&&&&&&&&&&&&&& 3:夏洛莱肉牛价格:体重200-260斤、价格元。&
&&&&&&&&&&&&&&&&&&&&&&&&&&&&&&& 4:利木赞肉牛价格:体重220-280斤、价格1300元。&
&&&&&&&&&&&&&&&&&&&&&&&&&&&&&&& 5:三元杂交牛:体重200-220斤、价格元。
  &&&&&&&&&&&&&&&&&&&&&&&&&&&&& 羊(小尾寒羊,波尔山羊)羔羊:3―4个月价280-360元/只
  &&&&&&&&&&&&&&&&&&&&&&&&&&&&& 成年孕羊:1―2岁价700―850元/只
  &&&&&&&&&&&&&&&&&&&&&&&&&&&&& 纯种波尔山羊:10-16个月,价620-850元/只
  &&&&&&&&&&&&&&&&&&&&&&&&&&&& 纯种小尾寒羊:10-14个月,价600-800元/只
济宁市畜牧局直属大型肉牛育种养殖场郑重服务承诺:
1、政府担着,保证客户引种质量,对每位客户所选的牛苗,我们确保品种的纯度,备有严格的档案,双方各一份备考。若在引种过程中出现以假乱真,以劣充优的情况,客户的一切损失均由我场承担。(可签定质量合同)
2、客户可在我场自由挑选,自由定价;以客户满意为准。真正做到让购牛者100%满意。
3、我场为购牛苗者办理全国通用检疫,运输手续和畜禽合格证,做到“一证一手续”。让购牛者真正放心。
4、我场为购牛苗者提供运输车辆,并派人员押车护送您安全到家。
5、来我场购牛苗的客户,免费提供食宿,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减少客户在异地的诸多不便。
6、有专业押车人员跟车,以便在运输途中,出现伤、亡、残的牛苗随车退回,及时处理,损失由我场承担。
7、如购牛苗业务量大,数量在30头以上(含30头),我场赠送一台铡草机和牧草种子。&&&
8、凡在本场购买牛的养殖户可与本场签订回收合同,我场按照高于回收时的市场价格的7%的价格回收(标明:我单位与广东、重庆、上海、北
京、辽宁、天津、吉林等大型肉牛分割厂、肉联厂签订协议,真正确保养殖户的经济效益)。
公司全称:& 山东省济宁牧业梁山肉牛养殖总场---------山东兴旺牧业肉牛养殖场
面向全国供应:西门塔尔牛、利木赞牛、夏洛莱牛、鲁西黄牛、水牛、杂交改良牛
地& 址:& 山东济宁市梁山县徐集镇政府畜牧开发区
办公室&&&&& 电话:&
总经理& 手机:& &&& 兴旺总经理:韩经理& (村党委书记)&&& 欢迎拨打韩经理电话&&
场& 长&&&&& 电& 话:& &&&
&&&&&&&& 邮箱:
网址:(点击进入可以查看公司规模和实力)
(复制网址在上搜索或在上搜“山东兴旺牧业”即可查到公司网站)
&【温馨提示】:来场者来时提前与场联系(告知车次和到达时间),我场将会告知最近天气好坏以及场内提前安排接待车到车站接待。基地电话:& 场长手机:(可通知本场),来场提前与场联系,真正确保场家直销,山东省兴旺牧业畜牧繁育基地与您拱手合作,共创畜牧大业。【请记住山东兴旺牧业大型畜牧繁育基地的联系电话:韩经理电话:& 办公室电话:,请把电话存在手机上或者登记在笔记本上以便以后方便与场联系】
目前兴旺大型肉牛养殖场各地区加盟养殖场有:河北肉牛养殖场、河南肉牛养殖场、江西肉牛养殖场、安徽肉牛养殖场、福建肉牛养殖场、广西肉牛养殖场湖南肉牛养殖场、湖北肉牛养殖场、四川肉牛养殖场山 西肉牛养殖场江苏肉牛养殖场陕西养牛场等肉牛养殖基地单位等!兴旺牛羊养殖场是专业肉牛种羊养殖基地,提供最新肉牛价格,最新肉牛养殖技术,肉羊价格,种羊繁育技术,波尔山 羊养殖技术,养驴技术,养殖光盘,牛舍建设,牛舍建设示意图等。包括养牛技术、最新养牛技术,养牛业、怎样养牛、如何养牛、农村养牛技术,酒糟养牛、养牛知识、养牛行情等栏目为养牛户、养牛场、养牛基地提供养牛行情、养牛效益的分析、养牛利润、养牛可行性报告等,优质改良肉牛种羊繁育场座落在山东省畜牧区的核心位置济宁市梁山县, 济宁市大型牛羊养殖外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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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有没有佛
提问者采纳
没有佛.佛山在南方因为南无阿弥托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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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知道佛什么样子吗,我在佛山没有看到过,佛像倒是看到过!!
没佛还叫佛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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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财宽追偿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部门:丹灶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4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泽良。
委托代理人:李能贤,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财宽,男,汉族,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洁宾,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宥兴,男,汉族,日出生。
原告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通公司”)与被告陈财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小间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被告陈财宽申请追加何宥兴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受理及予以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理员黄小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帅健传、潘燕珍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财宽于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佛山市南海中科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发包给原告的东区厂房E、西区厂房F、西区集体宿舍E、F、G工程交约被告陈财宽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建筑工程,工期从日起于日止。协议签订后,被告陈财宽没有合理安排和使用原告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导致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而且拖欠大量工人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其后工程合共38个班组的工人向被告陈财宽追讨欠薪及材料款,被告陈财宽不但没有支付上述款项,还煽动工人到丹灶镇政府进行信访。为保证工程尽快顺利完成及配合政府维稳工作,原告先后于日和日分两次合共为被告陈财宽垫付了38个班组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元(其中工人工资491913元,材料款元)。被告陈财宽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的行为严重侵犯的工人及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原告为被告陈财宽垫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其追偿。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陈财宽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元;2、被告陈财宽以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3、被告陈财宽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因被告陈财宽申请追加了何宥兴为共同被告,故原告请求被告陈财宽、何宥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财宽辩称:一、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合同总承包人,依法应当对涉案全部工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涉案工程所拖欠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承担直接清偿等法律责任。二、原告通过非法转包工程,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就非法获利超1000万元,而且在原告所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中,包含有被告建筑厂房工程所支付的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建造成本。由于原告非法获利巨大,导致被告陈财宽及另一个工程实际承包人被告何宥兴巨额亏损,因而欠下巨额债务,才导致本案发生。根据公平原则以及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涉案工程所欠的工程材料款、工人工资等承担偿还责任,而且原告因为非法转包涉案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三、即使工程承包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法也应当由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被告何宥兴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财宽不承担责任。中科公司西区厂房F、西区集体宿舍E、F、G共4座的建设工程实际上由被告何宥兴承包建造,只有东区厂房E是由被告陈财宽承包建造。原告所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中,属于被告何宥兴所承建的西区厂房F、西区集体宿舍E、F、G工程拖欠的金额有元,该部分款项依法应由被告何宥兴偿还。属于被告陈财宽所承建的东区厂房E工程所拖欠的工程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只有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何宥兴辩称:涉案的整个工程是五座建筑,应该由被告陈财宽与原告进行核实、结算,然后被告陈财宽再与被告何宥兴进行核实、结算。被告何宥兴只承包了西区厂房F以及宿舍E、F、G共四座。原告已经在工程总价中提扣了保证金,2011年9月份工人闹事要求支付工资的时候,当时拖欠的工资大约是50多万元,之后没有再产生工人工资,保证金可以足额支付这些工人工资。至于原告与被告陈财宽签订的承包协议及两被告签订的分包协议是否有效,请法庭裁定。被告何宥兴认为属于被告何宥兴承建的西区项目四座工程的债务被告何宥兴来负责,被告陈财宽承建的项目的债务由被告陈财宽自己负责。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陈财宽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将中科公司的工程交给被告陈财宽承包。
4、《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陈财宽之间达成补充协议。
5、被告陈财宽雇佣的罗火泉的确认声明,用以证明参与工程的施工班组和材料供应商明细。
6、38个施工班组和材料供应商的确认声明,用以证明参与工程的施工班组和材料供应商明细。
7、中科公司东区厂房E、西区厂房F及宿舍E、F、G工地发放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情况及日《会议签到表》,用以证明被告陈财宽拖欠各施工班组工人工资的情况。
8、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收款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已于日为被告陈财宽垫付工人工资491913元。
9、各施工班组《承诺书》17份,用以证明各施工班组确认被告陈财宽拖欠的工资金额。
10、兴利通公司《支出证明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已于日为被告陈财宽垫付刘国宁和邓良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53611.80元。
11、《会议签到表》、《情况说明》及《附表》,用以证明原告于日与多个行政部门开会确认被告陈财宽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的班组成员及金额。
12、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收款收据》及兴利通公司《支出证明单》,用以证明原告已于日为被告陈财宽垫付余下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1287267元。
经质证,被告陈财宽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协议书因原告非法转包工程属于无效合同,且已经经法院确认无效,该协议及工程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其内容也是有关原告非法转包工程,该协议由于证据3的无效也应无效,也与本案没有关联,实际上按双方的约定,协议所涉及的款项是全部应付给被告陈财宽的工程款,原告不赚取工程转包的差价,故不存在原告提前支付工程款之事;对证据5至10的真实性不清楚,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原告本身就是整个工程的总承包人,有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义务,而且原告垫付的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均不是被告陈财宽承包的东区厂房所拖欠的,故与被告陈财宽没有关联;对证据11的真实性不清楚,对其关联性不认可,38项工程项目中只有29至38项属于被告陈财宽承建的东区厂房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被告陈财宽予以确认,这部分款项是元,其余1至28项的项目不是被告陈财宽承建的,被告陈财宽不清楚施工情况也不认识材料供应商,该部分款项是被告何宥兴的工程发生的款项,与被告陈财宽无关;对证据12不予认可,这些都是原告预先制作好,交给相关的收款人签名,这些材料供应商、工人反映的情况都不属实,在五座工程中被告陈财宽只承建东区厂房一处工程,其余四处工程都是被告何宥兴承建的,与被告陈财宽无关。被告何宥兴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因不是被告何宥兴签名,故不清楚情况;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中西区项目(即序号1-28)是被告何宥兴承包的,东区项目(序号29-38)是被告陈财宽承包的;对证据7,被告何宥兴没有参加会议,不知道这个表是何时签的,被告何宥兴不清楚情况;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法辨别,被告何宥兴的西区工程确实拖欠了工人工资,但被告何宥兴已交了保证金,保证金已经足够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何宥兴不清楚原告有没有为被告何宥兴垫付过工人工资;对证据9的真实性有异议,虽然被告何宥兴认识这些人,但不知道这些《承诺书》是否他们本人出具;对证据10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何宥兴不清楚情况;对证据11,被告何宥兴没有参加会议,不清楚是否真实;对证据12不知道是否真实,原告已按工程总价的3%提扣了90多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已经足够支付工人工资,不存在原告垫付工人工资的问题。
被告陈财宽举证如下:
1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结算发票明细”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欺诈被告陈财宽,以元的价格将中科公司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被告陈财宽,根据(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52号案的审理情况可知上述建设工程的实际发包价超过4100多万元,原告通过非法转包工程非法获利高达1000万元。
14、(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南海法院及佛山中院已经在庭审中确认《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是无效合同,因此,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而签订的一切协议也是无效的。
15、《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用以证明日两被告签订协议,被告陈财宽将西区厂房F、西区集体宿舍E、F、G四座工程转包给被告何宥兴。
16、《协议书》及“收据”2份,用以证明: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原告知道并确认被告陈财宽实际只是承包东区厂房E座工程,其余四座工程由何宥兴承包;2、原告预支的工程款实际是被告陈财宽应收的工程承包款;3、该《协议书》中约定的300万工程款(兴利通公司以160万元奖励及140万元借款的形式向何宥兴及陈财宽支付)有251万元是被告何宥兴收取使用,另外49万元由被告陈财宽收取。
17、《还款协议》及日《收据》,用以证明:1、日被告何宥兴与佛山市南海区民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确认被告何宥兴承包的中科公司四座工程欠民太公司混凝土款1742475元,该款不是被告陈财宽所欠,被告陈财宽只是担保人。2、被告陈财宽对(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02号案原告所主张的160万元混凝土款的保证期限已经于日届满,即自日起,在原告或民太公司未向被告陈财宽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被告陈财宽免除保证责任。3、《还款协议》还确认民太公司按照月息3%的高利贷收取利息,是不合法的,因此,原告受让民太公司该不合法债权无效。4、民太公司与原告串通,指挥黑社会人员砸烂被告陈财宽的小车并强行抢走50万元支票,故被告陈财宽作为担保人于代被告何宥兴向民太公司偿还货款50万元,民太公司也承认160万元混凝土款的实际欠款人是被告何宥兴,被告陈财宽只是担保人。
18、“收据”8份及“收款收据”2份,用以证明被告何宥兴已收取由被告陈财宽交付的工程款元。
19、2011年12月份“代支明细”及“收据”5份、商品调拨单2份、建业直销仓产品提货单、“收款收据”14份,用以证明2011年12月份,被告陈财宽代被告何宥兴支付工程款及货款总计元,“代支明细”中有被告何宥兴聘请的会计李裕球及被告何宥兴签名确认。
20、2012年1月份“代支明细”及“收据”3份、“支出证明单”3份、“收款收据”20份,用以证明被告何宥兴逃避债务,被告陈财宽为其垫付了1547583元债务,该债务有被告何宥兴聘请的会计李裕球、工程总管罗泉及被告何宥兴本人签名确认的“代支明细”及“收款收据”予以证实。
21、《报警回执》2份及《车辆遭故意毁坏情况照片》9张,用以证明原告及民太公司相互串通,恶意毁坏被告何宥兴及被告儿子陈远兴的车辆,并抢走被告陈财宽收到的50万元支票,被告陈财宽及被告儿子陈远兴先后在日2次报警。同时证明原告及民太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事后于日出具一份“收据”给被告陈财宽,以证明其是收取了被告陈财宽的50万元支票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3的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而结算发票明细是被告陈财宽单方制作,故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两案的判决结果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5,因是两被告签订的,原告并不知情,故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6收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收据即便是真实的也只代表被告何宥兴收取了被告陈财宽的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并不清楚两被告的内部关系,只知道两人是一起做工程的;对证据17中还款协议的陈财宽的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何宥兴的签名无法确定是否真实,但不影响被告陈财宽承担清偿责任,对收据真伪无法辨别,即使收据真实,也只能证明被告陈财宽向中科公司支付过款项,而原告在(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02号案中所主张的债权转让款是基于被告陈财宽于日签订的文件,故即使本组证据真实,也不影响被告陈财宽对混凝土款项清偿责任的承担;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从关联性来说也只能证明被告何宥兴收取了被告陈财宽的款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9、20的质证意见与证据18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21的报警回执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从报警回执来看不能反映因何事报警,也不能反映出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原告无法确定照片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是何种原因造成了这种破坏,即便这个车辆是陈远兴所有且遭到了破坏,也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被告何宥兴对证据13认为不是被告何宥兴签署的,故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6,日的协议书及日及日收据都是被告何宥兴签名的,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不应该再计收利息;对证据17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收据的真实性无法辨别,被告何宥兴不是经手人,不清楚情况;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收据及收款收据共10份均是被告何宥兴签名的,被告何宥兴没有计算过总数是多少;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1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何宥兴知道当时的情况。
被告何宥兴没有举证。
经审查,两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该两项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何宥兴对证据3、4表示不知情,而作为当事方的被告陈财宽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确认证据3、4的真实性。原告对证据13的承包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承包协议书与证据3的承包协议书一致,故本院对证据13的承包协议书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原告及被告何宥兴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14的真实性。原告的证据5至12是证明其垫付的中科公司工程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情况,其中证据11的《情况说明》有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司法所、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两被告虽有异议,但未能举证推翻该证据的效力,而且上述《情况说明》的附表显示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合共元,与被告陈财宽在(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71号案诉讼中所确认的其拖欠工人工资183万元相吻合,故证据5至12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本院对证据5至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5至12核实,附表显示的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数额为元,而原告实际垫付的数额为元,原告于日垫付给蒋加润的为11000元,与日的《情况说明》及附表所确认的蒋加润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10000元不符,原告多垫付的1000元未经过确认,故本院确认中科公司工程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数额为元。原告对证据13的结算发票明细有异议,该结算发票明细并没有原告或者中科公司的确认,也与(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71号案查明的发包总价元不符,故本院对该结算发票明细不予确认。原告对证据16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何宥兴对证据15、16、18、19、20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16的协议书、收据及证据15、18、19、20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陈财宽将中科公司西区厂房F、西区集体宿舍E、F、G转包给被告何宥兴,故本院对证据15、16、18、19、2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21提出异议,该证据只反映了被告陈财宽家人报警及车辆损坏的情况,但并不能反映被告陈财宽所称的原告与民太公司串通抢走支票的事实,而且该证据与本案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追偿权纠纷没有关联性,故本院确认证据21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并联性均不予确认。原告及被告何宥兴虽对证据17的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举证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17还款协议中被告陈财宽的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何宥兴亦确认证据17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亦确认该还款协议的真实性,但该组证据与本案的追偿权纠纷并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证据17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中科公司签订《广东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中科公司将其东区厂房E、西区厂房F、西区集体宿舍E、F、G共5座发包给原告施工,发包总价为元,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陈财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原告以元的价格将上述中科公司的5座工程发包给被告陈财宽,协议书还就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年11月10日,被告陈财宽与被告何宥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被告陈财宽将中科公司西区厂房F、西区集体宿舍E、F、G共4座工程,以元的价格发包给被告何宥兴,双方并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年12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将其总承包施工的中科公司东、西区厂房、宿舍工程交由两被告施工。日,原告与被告陈财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就中科公司工程施工进行补充约定,原告同意将向被告陈财宽收取的管理费160万元作为工程奖励一次性返还予被告陈财宽,而被告陈财宽承诺因被告陈财宽拖欠工人工资、拖欠供货商货款、拖欠各项税费或因施工而造成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被告陈财宽承担。同日,原告向被告陈财宽返还了管理费160万元。
日,被告陈财宽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原告兴利通公司及中科公司,案号为(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71号,在该案诉讼中,本案原告及被告陈财宽均确认被告陈财宽尚欠混凝土货款160万元及工人工资183万元。本案被告陈财宽因不服(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份,中科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班组、材料供应商及工人因未收到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向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经过丹灶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多部门主持调解,原告于日和同年10月29日垫付了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合共元。中科公司工程的38个施工班组及材料供应商签署确认声明、承诺书,确认收到原告代垫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诉讼中,两被告均确认《情况说明》的附表中第1至28项的工程项目属于被告何宥兴施工的西区厂房F、西区集体宿舍E、F、G的工程项目,而第29至38项则属于被告陈财宽施工的东区厂房E的工程项目。根据附表的记录,被告何宥兴施工工程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共1417538.40元,被告陈财宽施工工程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共元。
本院认为:原告将其承包的中科公司的5座建筑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陈财宽进行施工,被告陈财宽又将其中4座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何宥兴,上述转包、分包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陈财宽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及被告陈财宽与被告何宥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均为无效。原、被告仍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陈财宽、何宥兴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告对被告陈财宽、何宥兴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财宽对分包人被告何宥兴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日已经代为垫付了被告陈财宽、何宥兴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其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原告请求从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请求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逾期违约金。根据本院核实的被告陈财宽和被告何宥兴各自施工的工程项目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被告陈财宽应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元及相应违约金,被告何宥兴应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元及相应违约金,被告陈财宽对被告何宥兴应偿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两被告对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财宽认为原告非法获利超1000万元且作为总承包商应对涉案工程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而被告何宥兴实际承包的4座工程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与被告陈财宽无关,被告陈财宽上述该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还辩称原告预先按工程总价计扣了3%的劳务保证金及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该两项保证金足以支付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但两被告未就原告预先计扣劳务保证金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两被告要求以工程质量保证金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两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财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何宥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陈财宽对上述第二项被告何宥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1295.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6295.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陈财宽、何宥兴负担26286.12元。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小间
人民陪审员&&帅健传
人民陪审员&&潘燕珍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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