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冰雹多层次直销合法吗?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受高海涛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高海涛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参加这几天的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检察机关对高海涛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一)本案存在严重的非法取证现象,公诉机关正是以这些非法取得的口供描述出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从当庭陈述的事实看,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就不存在。1.检察机关指控高海涛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性证据主要是以第12卷和第13卷中26名被告人的综合讯问笔录作为指控的证据,然而这两本卷宗笔录存在明显的雷同,且侦查人员讯问有诱供嫌疑,侦查人员取证程序涉嫌违法,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分局纪检部门的证明文件不足以证实本案取证程序合法。  第12卷和第13卷中的综合笔录主要是各被告人供述的从认识到结伙的过程,之间的关系,谁是头?谁说了算?以及自己参加和知道的违法犯罪事件,等等。这两本卷宗形成的时间基本是从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虽然历时2月,但绝大多数被告人的回答竟出奇地相似,而且是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等方面予以了几乎一致的供述,供述内容基本雷同。  自接受委托后,我们几次会见了被告人高海涛,对于自己可能面临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控,无论是在看守所会见期间,亦或是法庭调查阶段,高海涛对此指控始终是持否定态度的。他一直强调自己和张波之间就是朋友关系,从来没有组织领导过任何黑社会性质组织。然而,在第12卷宗中我们却惊奇地看到——高海涛没有为自己做任何辩解,非常肯定地承认自己就是黑社会领导,是头,对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的交代,也几乎完全是按照该罪的特点,即从组织、经济、行为、功能四个特征做了直言不讳的自认,没有做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辩解。这2本卷中,不仅是高海涛,就连平时基本上和高海涛没有联系的,和高海涛没有“共事过”的范海涛()、戈浦健()、梁超()、于雷( )、吕洪海()等人也交代了高海涛是头,听命于高海涛之类的供述。这26个被告人供述笔录中的语气很明显在提醒我们:这些笔录是刻意“做”出来的,这是侦查人员的语气,与法律规定暗相呼应。虽然26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交代得准确到位,然而,法庭调查中26名被告人除了国彦文和王春波2人认为笔录中不涉及他们而无异议外,其余24名被告人中有近20人提到其笔录的形成涉嫌刑讯逼供。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此问题应当高度予以重视,不要让类似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历史重演,那是我们司法工作者的耻辱,更是法治社会中的悲哀。  2.在第34卷和第35卷中,11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竟出现8人次16份、8对讯问笔录的雷同版。侦查机关在2010年3月份全程录音录像所形成的8名被告人的8份供述笔录与他们各自在当年1月份的不是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笔录内容基本完全一致,可以说就是粘贴板,连错别字都完全一致,获取方式明显违法。用这样的全程录音录像来证明侦查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例如:王树清100319的笔录几乎完全一致,连错的地方都一样。张波100315的笔录中关于11.26案件的供述几乎完全一致,(但后一份是全程是录音录像的)。沈春雨100318的笔录中关于11.26案件的供述几乎完全一致,(但后一份是全程是录音录像的)。在第35卷宗中姜海涛100312的笔录中关于11.26案件的供述几乎完全一致,(但后一份是全程是录音录像的)。郭晓冬100312的笔录中关于11.26案件的供述几乎完全一致,(但后一份是全程是录音录像的)。王福强100315的笔录中关于11.26案件的供述几乎完全一致,(但后一份是全程是录音录像的)。关万龙100314的笔录中关于11.26案件的供述几乎完全一致,(但后一份是全程是录音录像的),还有高海君的两份笔录也同上述情况。  3.第33卷中证人张雪和王文辉的证人证言明显不真实。证人张雪和王文辉分别在案发当天和日对案发事实进行了作证,然而,近半年后,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即日和5月9日他们对原先的证人证言做了内容基本一致的更改,主要涉及3件事:(1)由原来证实看见两名受害人在打王树清一人到现在证实没看见;(2)由原来证实看见王树清脸上有血,知道是谁打的到现在证实不知到是谁打的;(3)由原来证实看见受害人在“撕打”王树清到现在证实看见他们在互相“撕扯”,而不是“撕打”。  4.在95卷-101卷关于赌博犯罪的笔录中,普遍存在各被告人供述基本相同的现象,字不差,且有些错误之处也完全相同,不合常理,且笔录部分内容,当庭也被被告人否认。被告人梁超当庭表示,自己只是将自家提供给张波进行了几次赌博,但他有三不知:不知参赌人员有谁?不知赌资是多少?不知抽红是多少?而卷宗材料中梁超的笔录却非常清晰的交代了其不但三知,且还全知。事实上,梁超的讯问笔录就是其他被告人的粘贴板。姜海涛在11.26案发当天即向侦查机关交代自己是小学文化,其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自己的多数笔录内容予以否认,理由是其不识字,不知笔录内容是什么的情况下就签字了。经过辩护人询问,姜海涛当庭表示其在每一份笔录签字之前并没有任何人向其宣读过笔录的内容。从姜海涛签字的每一份笔录字迹和语言流畅性看(不足10个字的签字,错字连连,语句不通),我们是完全有理由相信姜海涛所说情况属实,他是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在笔录上签字的。  鉴于此,辩护人特别提请合议庭,请公正地判断全案笔录的真实性?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尤其应当考虑这些天在法庭上诸多被告人供述,还事实以真相。  (二)即便依据本案卷宗材料,也无法证实这29名被告人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组织,且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按照《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第43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按照上述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组织、经济、行为、功能四个特征。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对高海涛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本案所涉犯罪,绝大多数是被告人因个人利益与他人发生冲突,临时产生犯意才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具有组织性。  所谓黑社会,是应当与“正常社会”相对而指,是能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如果不是由这一组织实施的犯罪,则无论性质如何恶劣、后果如何严重,都不能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可以说,由统一的组织对社会非法控制这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组织的本质所在。一般犯罪组织,如各种犯罪集团、作案团伙,在论及“控制”时只是强调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对一般成员的控制。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特征要求应具备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对社会实行非法控制的组织。  从本案证据看:本案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没有统一的名称,也没有组织的纪律、帮规或者非法控制手段,没有明确的老大、领导者(有的说张波是头,有的说高海涛是头),没有明确的组织分工,没有组织性的经济来源和为了组织目的而形成的社会控制。检察机关将本案多数属互不往来,甚至互不相识的29名被告人在不同情形下实施的,没有关联性的,没有共同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合并在一个案件中,指控他们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缺乏充分证据,检察机关对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不准,指控不能成立,属于扩大打击。另外,从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庭审调查过程来看,高海涛与张波等人并不是一个统一组织中的成员。起诉书指控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是通过各被告人的口供描述出来的,尽管口供涉嫌非法取得,但这些口供中也完全可以证实高海涛等人与张波等人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中的成员,更谈不上稳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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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俺是绥化人,这个我知道,就是官二代装B,结果被愣小子误伤致死。当地人基      本都知道。要是误伤致死,判不了死刑。如果给他提到组织黑社会那就是死      啊。哈哈
  (1)(高海君)供述:这伙人中“张波是头,他说了算。因为我观察看,其他人都是跟张波混社会的,张波是大哥” 。  (2)(高海涛)“张波小兄弟听张波的”,侦查人员“问:你和张波、高海君各自手下都有谁?”高海涛回答道:“我哥高海君没有手下小兄弟。他只是指使张波。我手下与我关系密切的原来只有唐庆雨和高艳冰,其余的都是跟张波混社会的小兄弟。”侦查人员问的是“各自手下都有谁?”这说明,在侦查人员看来,高海涛和张波也不是一伙的。另外,侦查人员的问话是不恰当的,这是一种明显的诱供讯问。  (3)(张波)“这些人中唐庆雨、王福强、高艳冰、郭晓冬算是高海君和高海涛的人。而其他人算是我手下的小兄弟。当侦查人员 “问:你手下人为什么听你的?你在他们心目中是什么样的人?”张波回答:“因为我是大哥,他们是跟我混社会的小弟,自然听我的。”  (张波)“答:手下管高海涛叫“二哥”,因为高海涛在家是老二•••”  (4)(刘洋)因为张波是我们的老大,我们这些人都是跟张波混社会的。”“高大小子、高二胖平时不直接管我们这些人•••张波平时就对我们这些人说:大哥只有一个,别今天跟这个,明天跟那个的,有奶便是娘之类的话。”   (5)(沈春雨) “因为张波是社会大哥,我们下面的人都是跟他混的,自然都听他的。”  (6)(杨秀山)张波常和我们说:“既然跟我混了,就不行去给别人办事去,让我知道了,别说不要你们了。”  (7)(姜海涛)“张波是大哥,混社会时间长,很有名气。”   (8)(岳斌)“这伙人中张波和高海涛是头。他们说了算。因为我们都是跟随他们混社会的,我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都是他们指使的。”笔录不真实,事实上,岳斌和高海涛只是赌博时接触过,吃过饭。  (9)(王福强)“ 在张波这伙人中张波是头,他说了算。  (10)(范海涛)[和高海涛没有直接接触]“我们这伙人中张波和高海涛是头,他们说了算。张波是我的大哥,我们都听他们的,而高海涛兄弟有钱,张波和高海涛好,连张波都听高海涛的,我们就都听高海涛的。”怎么听的并未交代。  (11)(唐庆雨)“张波是头,他说了算。•••所以我说张波是头。”  (12)(葛力军)“张波是头,他说了算,因为他是大哥。”“张波是大哥,我们都是跟他混社会的小兄弟,自然听他的。”  (13)(王占江 ) “张波是头,他说了算•••”  (14)(白冰)“张波和高海涛没有当我面管过我,•••”  (15)(戈浦健) [和高海涛没有直接接触]“张波和高二胖(高海涛)是头,他们说了算,因为张波是大哥,我们跟他混社会的小兄弟自然都听他的。”“高二胖平时不怎么和我说话,我见到他的时候也不多。张波平时总说大哥只有一个•••”  (16)(梁超) [和高海涛没有直接接触,当庭不是不认识高海涛]“张波和高二胖(高海涛)是头,他们说了算。张波的小弟比高二胖多”。按此说法,张波和高海涛各有人手。  (17)(于雷 )[和高海涛没有直接接触,当庭不是不认识高海涛]“张波是头,他说了算。他是我们的大哥。”  (18)(吕洪海)“因为张波是我们大哥,我们是他的小弟。”  从当庭29名被告人供述和卷宗笔录看:被告人高海涛与张波等被告人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并无共同的章程、纪律、规约,也不在一起聚会、开会、举办共同活动。他们之间有的是亲属关系,有的自幼相识,有的仅仅是认识,并不熟悉。29名原本没什么关系,甚至互不相识的被告人,被人为地放在了一个案件中。用被告人王树清的话讲“我们原本就是一盘散沙,硬是被捆绑在了一起”。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析  范围 案件名称
参与的其他成员 时间 备注  5起故意伤害罪 1∨.伤害致死 沈春雨 共10人
   2.伤害(轻伤) 0赵天一 张波4人
   3.王福强伤害 0 王福强1人
   4∨。信用社保安(轻伤) 高海涛 张波 张波派葛力军3人 年后验伤   5.殴打门天龙 0 杨秀山5人
无故殴打      15起  寻恤滋事罪 1.沙园火车站 0高海君 张波 张波4人
高的姨夫   2.王志奎家 0高海君 张波 张波、刘洋等人 200509 高的姑父   3.新野迪吧 0 戈浦健、唐庆雨、葛力军等人
竞拍酒师   4∨.木柁 高海涛、张波 张波派杨秀山、刘洋、葛力军、岳斌
持刀、灭火枪   5.王吉(门天龙同伙) 0 杨秀山、梁超 200804 轻伤   6.白冰哥哥白宇 0 白冰、沈春雨、姜海涛、于雷 200904 轻微伤   7.新野迪吧 0 戈浦健、唐庆雨、葛力军、梁超、刘洋
损财物6604.40元   8.华纳歌厅 0 沈春雨、姜海涛
轻伤   9.有人游戏厅不给钱 0 王福强、沈春雨、唐庆雨、姜海涛、赵东生 200911 刀、枪、铁管   10-12.线车 0吕晓峰、张波 张波等人(090402) 后2次轻微伤   13∨.安立成 高海涛 沈春雨(当庭:没打人,自己去的)、姜海涛、高艳冰
轻微伤   14∨.王佩清
轻伤   15.张秀峰轻微伤 0 高艳冰
  3起聚众斗殴 1.赵天一 0赵天一 张波、高显辉
另案   2∨.李邵岩 张波 张波手下,高海涛买枪、开车 2007年初 轻伤、轻微伤   3∨.堵车 兄弟俩 张波、高海涛 高海涛纠集姜海涛、张雙薪、刘洋(高海君资助)
轻伤、轻微伤  1起毁坏 财物 赵天一 0赵天一、高元盛 高显辉、徐国、齐忠宝、王福强
轻微伤、翻斗车损7350元  注:∨表示有高海涛参与的,0代表高海涛不但未参与,而且不知情,事先无人请示,事后无人汇报。   
  2.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性特征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二个特征是,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要求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然而本案中,我们不知道“组织”在何处,也不知道“组织”如何通过“有组织”地活动获得经济利益,从而使“组织”获得经济实力并支持“组织”的活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高海涛等人“有组织地通过骗取贷款、开办企业、聚众赌博、垄断马铃薯收购市场、垄断客运线路等手段大肆聚敛钱财,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与事实不符。  (1)从卷中材料可以看出,高海君获得的贷款与本案所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其他被告,即所谓的组织毫无关系。通过高海君获取的贷款几乎全部用于其企业发展,没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支撑、维系所谓的组织的开支。需要说明的是,贷款是要还的,是一种负债,而不是获取的经济利益。  (2)本案中所说企业是高海涛家族式的企业,源于其父亲的创业,后来高家分家后,高海君独立创业,自营企业。从本案的证据看,企业的资金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没有什么资助关系,高海涛所在的企业并不是高海涛所有,而是其父亲高显辉的。法庭调查已知:高海涛对企业的资金财务并没有什么实质权力。因为他爱赌博,所以其父是严格控制他花钱的,平日里给他的钱也是有限的,其妻没有正式工作,高海涛还有一对儿女需要他抚养,因此,父亲给他的钱也就刚刚够他日常的家庭花销,他并不具备资助黑社会性质的实力。  (3)本案中所说的聚众赌博,即便按照起诉书的指控,赌场也不是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的,开赌场获得的经济利益不是归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而是归开设赌场的张波个人所有。高海涛本身就是一个参赌人员,赌博有输有赢,无利可谈。前面已述,本案赌博全部卷宗材料涉嫌无法取得,无法证实高海涛、张波通过赌博获利多少,何谈资助!  (4)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海涛有垄断土豆收购市场的行为,该指控与事实不符。高海涛家从2004年就开始收购土豆,辩护人已于日向合议庭提交了7份50多名津河镇村民的证人证言,他们都能证实高海涛家在收购土豆的过程中从来没有过强买强卖的行为,不但如此,高家的薯业还使得当地许多村民解决了就业问题。高海涛平时对人非常友善,乐善好施。如果高海涛要想垄断土豆收购,早就有垄断的行为了,为何偏偏要等到2009年才垄断呢?客观讲,被告人高海涛确实有因为土豆收购打伤人的行为,但均事出有因,全都是因为土豆收购合同纠纷。法庭调查已表明,高海涛领着沈春雨等人去找收土豆的人是特定的人,并不是所有来津河收购土豆的人。因为该人本来是和高海涛家签了要收购高家土豆的合同,但在高家已经备好土豆时该人擅自违约,去了别人家收购土豆。在这种情况下高海涛才想找该人理论理论。从卷宗材料和当庭被告人高海涛、沈春雨、高海君等人供述看:高海涛家是与农户提前签好土豆收购合同的,不需要收获季节现去收购,如果说2009年高海涛是在垄断津河土豆收购,那么,这种垄断行为应当是发生在2008年或者是2009年初,而非本案中的2009年秋季。退一步讲,起诉书中指控的2009年秋季垄断马铃薯收购市场属于事实的话,当年的11月26日即发生了王海达伤害致死案,其垄断行为取得的效益还没有来得及获得,也就谈不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的资助。  5.就算是张波参与了垄断客运线路的违法活动,其每年也不过是获得1万元的费用,谈不上“巨额经济利益”,更何况通过法庭调查,张波他们营运的活动是属于正常营运,而其阻止的车辆恰恰是非正常营运的车辆。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高海涛等人没有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的行为,也不存在用聚敛的钱财支持该组织活动的事实,高海涛确实曾经给本案中的个别被告人买过衣服或者裤子,但也都事出有因(沈春雨当时在高家帮忙,所以高海涛给买过一件半袖衫、一条牛仔裤,一双李宁牌运动鞋,没有特意给过钱,只是有时沈春雨帮高海涛买东西剩下的零钱高就不要了,约千元;给杨秀山买过一条裤子;姜海涛买过一条牛仔裤、一件长袖衫、一件夹克,因为在高家企业帮忙给过480元钱;因高艳冰在高家企业检修机器和帮忙装卸,高海涛要给高艳冰2000元钱,高艳冰没要,高海涛后来给买了件棉服,过生日送了件体恤衫和一件夹克衫;刘洋——衬衫,是因为买一赠一;岳斌——买过一件百元裤子和60元的毛衣)上述不难看出,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在高家企业短期帮忙,高海涛在没有给他们工资的情况下才给他们买东西的。正因如此,才往往是偶尔一次的买送。这完全是一种正常的人情往来,离对资助黑社会性质,作组织的经济支柱相距甚远。起诉书将“吃、喝、玩、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未免牵强。  另外,张波买线车的4万元钱无论是高海涛还张波的钱(按高海涛所说,这笔钱本来就是张波的,是2008年末叫“付旭(音)”的人砍伤了张波,在绥化治安五队调解下,付旭赔给张波五万,正好当时高海涛需要用钱,钱就放在了高海涛处),还是张波向高海涛借的钱(张波说后来还了),均谈不上是资助关系。  
  先把过程写一遍,否则看都看不明白
  3. 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性特征。  行为特征要求要求犯罪必须是有组织地进行。即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必须体现组织意志和组织利益,行为人有组织的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本案中,如前所述,每起共同犯罪都是行为人临时纠合,每次违法犯罪前都没有经过周密的安排和计划,而都是临时纠合。检察机关指控的涉黑性质的5起伤害案件、15起寻恤滋事案件、3起聚众斗殴案件和1起毁坏财物案件中,除了3起涉及线车经营的有利益因素、2起聚众斗殴涉嫌有组织性外,其余都是不同的被告人因琐事或者个人利益而临时起意,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事先并没有安排和计划,并且全部没有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意图,也谈不上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尤其是检察机关指控的组织性犯罪案中的毁坏财物案,完全是被告人高显辉受案外人的指使,根本就与组织无任何关联性。辩护人认为,假使指控的这些罪名能够成立,有些也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行为,而不应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的犯罪行为。   4.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功能性。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立法解释规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一个犯罪集团进行的非法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而不是孤立的每一起违法犯罪或每一个被告人本人。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所谓土豆垄断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高家是按照与农户的土豆收购合同收购的,并不需要收获季节现收购,收购多少、收购谁家的土豆,完全是按照订单进行的,无需垄断,津河的土豆也不仅仅是卖给高海涛家,因此,土豆收购谈不上垄断;张波经营的线车是正常的客车运营,由于在运营过程中有一些没有正规运营手续的客车抢客源,张波等人才在驱赶中使用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但这也达不到垄断的程度。  本案中,各违法犯罪的目的并非是为所谓是犯罪集团所为,而多是因为个案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如44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为不同的行为人利益而发生的。所以,本案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定功能特征。本案中的共同犯罪恰恰属于组织的松散性、临时纠合性、犯罪目的单一性、犯罪活动单纯性的特点;不存在经济实力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所以,本案相对联络较多的被告人至多是一起临时纠合的“犯罪团伙”,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着重大的差别。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主编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版)指出:关于“黑社会性质罪”应查清的事实有:(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成员、会议记录、保证书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规模”。(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由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过程。(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发展经过、发展活动的宗旨、成立时间、经过、所要达到的目的。该书内容虽然不能被视为法律规则遵守,但至少是代表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和权威专家的最新的公诉案件证据标准理念,应当值得本案参考。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海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恳请法庭要慎之又慎。  (三)作为被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高海涛从来没有参加过任何黑社会性质组织,更没有组织、领导过此类组织。  
  %1.张波始终在维护自己“老大”的地位,不想与人分享,包括高海涛。  在不考虑法庭调查过程中各被告人供述的事实情况下,即便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即通过上述18位被告人供述,也不但可以清楚看出张波和高海涛并不是一个组织外,还可以看到,张波为了巩固自己大哥的形象,不止一次地教训手下“大哥只有一个”,“别有奶便是娘”,“不要今天跟这个,明天跟那个的•••”等类的话,【案三,沈春雨时】“张波是我大哥,我跟他混,•••因为最近我跟高海涛走得近,所以张波对我有意见。”而且,后来也正是因为沈春雨和高海涛走得稍稍近了点,张波由此产生了醋意,有意的讥讽沈春雨并疏远他,教训姜海涛就是一例。  2.高海涛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海涛“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在辩护人并不认可本案被告人高海涛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下,退一步讲,即便本案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高海涛也不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精神:“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综上,(1)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组织者,应当具有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倡导、发起、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包括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劝说、引诱、联络、拉拢等各种方式吸收成员、制定帮规戒律、确定组织名称、建立内部等级关系、策划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一系列活动,最终使一些没有组织的人变成有组织、有纪律、协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成立的所有必要行为,在组建过程中只起部分作用或者协助作用的人,不属于组织者,不构成本罪。显然,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高海涛实施了组织行为。  (2)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领导者,应当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根据《纪要》,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领导者。被告人高海涛显然是不属于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领导者,这是无可置疑的。那么,被告人高海涛是否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领导者”呢?显然,也不是。此时,辩护人不得不再次强调第12册卷和第13册卷的真实性问题。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意欲用26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实高海涛是本涉黑案的领导者,对此,辩护人除了在前面已对笔录的真实性质疑外,再次强调被告人范海涛()、戈浦健()、梁超()、于雷( )、吕洪海()等人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因为,这些人根本就没有给高海涛做过任何事情,而他们却几乎用一致的语气交代——他们听高海涛的,高海涛让他们做了违法犯罪的事他们都会去做。例如:吕洪海供述:“张波和高海涛是头,他们说了算。因为张波是我们大哥,我们是他的小弟。张波和高海涛关系好,他和张波指使我们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事实上,吕洪海没有给高海涛做过任何事情,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高海涛也从来没吩咐过他做什么。吕洪海当庭表示:他不认识高海涛,怎么可能听高海涛的?  (3)结合前述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这种“公认”是案发后的人为因素形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涉黑5起故意伤害案、15起寻恤滋事案、3起聚众斗殴案和1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及20起其他违法事件,共计44起违法犯罪行为中,暂且不论被告人高海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单看检察机关的指控有高海涛参与的案件也仅仅是涉及到2起伤害、3起寻恤滋事和2起聚众斗殴,总计7起(其中2起伤害和2起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是不构成犯罪)。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涉黑案的违法犯罪活动,高海涛知情且参与的不足16%;其余38起案件,至少占84%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高海涛根本就没有参加,甚至也没人事先向他请示,且事后也无人向他汇报。这足以证实高海涛在事实上并不是领导者。  (4)本案证据证明:高海涛没有把其他被告人组织起来成为一个组织,也没有要求其他被告人参加任何组织,更谈不上领导什么组织。高海涛也从来没有对其他被告人的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高海涛主观上没有把其他被告人组织起来的想法,而且其也认为各被告人之间并没有形成也不存在什么组织,其也没有要对什么组织进行领导的想法。 起诉书中指控高海涛“在该组织内部享有绝对权威,起到了直接的组织和指挥的作用”,“一方面对手下施以恩惠,收买人心,另一方面对办事不利或者损害其利益者,以打骂等方式予以惩戒,并以此约束管理手下”。这种说法不但在在案卷中根本找不到真实、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支持,法庭调查的事实也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可以说,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高海涛“对办事不利或者损害其利益者,以打骂等方式予以惩戒,并以此约束管理手下”的做法。公诉机关在没有任何具体案例事实做支撑的情况下,只是从法律构成要件的角度,用了一些符合法律要件的大而空的词来指控高海涛起着组织、领导者的作用,与事实不符,无证据支持。  将高海涛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吃饭、一起玩等社交活动视为是一种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如果这样,是否可以将曾经和高海涛、张波一起吃饭并付过钱的人的行为都视为是一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呢!本案源于因停车而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动手导致发生伤害致死的事件,公诉机关依此将近50名之间可能根本就不认识的人网罗在一个案件中,将其中大多数互不往来的29人说成是一个纪律森严、组织严密稳定的犯罪组织,实有扩大打击的意图。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高海涛等人是犯罪集团中组织最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扩大化。《纪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确保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准确无误。既要防止将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而将不构成此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认定。黑恶势力必须要严打,但“打黑”决不能搞“扩大化”,公诉机关不应当把一个原本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的普通刑事案件当作罪恶累累的黑社会来打击,还牵扯到许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   
  二、关于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一)针对11.26王海达伤害致死案的辩护意见  在本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向受害人家属表示遗憾与歉意。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源于因停车而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动手导致发生伤害致死的事件,客观地说,本案受害人王海达的死亡均超出各被告人的意志之外,无论起因在于谁,逝者已去,我们现在不应该指责受害人什么,但作为高海涛的辩护人,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海涛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高海涛教唆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充分证据。  1. 本案的关键:高海涛在没有亲自到达现场参与打仗的情况下,其打电话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辩护人认为,高海涛“打电话”不是教唆打仗的行为,公诉机关对此部分的指控没有尊重客观事实。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唆犯应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二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检察机关指控“高海涛接王树清电话后便给沈春雨打电话,让其去北林区宾馆对面‘看看’,看看系其组织内部语言帮助打仗的意思”,随后高海涛又给张波打电话“让张波赶到北林区宾馆对面帮助王树清打仗”。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与客观事实不符。  【案三,高海涛】  问:日王树清是否和你通过电话?  答:当天,王树清给我手机打了一个电话,说他挨揍了,让执法局的给揍了,让我过去把他送医院去,我当时有病去不了,我就给我朋友张波打了一个电话,让张波过去看看把王树清送医院去。  问:王树清是否和你说过他挨揍了,让你找人过去帮忙?  答:他没说让我找人过去帮着打仗,他说他让执法局的给揍了,让我过去送他去医院。  问:你给张波打电话是怎么说的?  答:我问张波干什么呢?他说在大街呢。我说王树清让人揍了,是执法局揍的,过去看看,把王树清送医院。  【案三,王树清时】我给高海涛打电话说:“二兄弟我让人打了,你来一趟”。高海涛说:“什么地方?”我说:“北二路北林区宾馆对过”,说完手机就挂了。  【案三,高海涛】问:当你知道王树清挨揍了,你立即电话通知张波、沈春雨赶到案发现场的目的?答:就是去看看。  【案三,高海涛】  答:11、26案中午11点半左右,王树清打电话“二兄弟,我在北林区宾馆对过让人给打了,你快点过来看看。”因为我正在打点滴,我就给张波、沈春雨打了电话告诉他们马上到北林区宾馆看看。  问:你让他们去是什么意思?  答:因为他们平时在外面比较能打仗,有点小名气,混社会,我让他们去看看的意思是让他们到那里帮助王树清解围,不再挨揍,给王树清赚个面子。  可以说,在本案的卷宗材料中我们根本找不到高海涛曾经授意张波“让张波赶到北林区宾馆对面帮助王树清打仗”的原话,即高海涛在给张波打电话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提到“打仗”一词。反倒是,在高海涛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中非常清楚地交代了他给张波打电话的目的是让张波把受伤的王树清送到医院。在张波的交代中也找不到明确授意去“打仗”,只是说去“看看”。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高海涛给张波打电话“让张波赶到北林区宾馆对面帮助王树清打仗”,没有尊重客观事实。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法庭调查, 高海涛解释的看看,本意就是让张波到达现场,如果王树清受伤了,把他送医院或者帮助调解调解。高海涛的解释在庭审调查中得到了王树清、张波、沈春雨的印证:(1)张波的理解:看看就是帮处理处理,根本没有打的意思。当庭张波也供述,在11.26案发前,并没有因为高海涛让张波曾去看看而发生过一起伤害案件,信用社将沈明志打成轻伤一案,高海涛明确告诉张波找人去揍沈明志,这在卷宗和当庭调查均已得到证实。(2)王树清的理解:自己当时被打得满脸是血,得理论理论,调解调解。王树清的解释也可以在卷宗材料和法庭调查阶段得到证实。(3)沈春雨当庭明确表示,看看并没有打的意思,高海涛让去时,自己也没想到会打仗,平常高海涛有事需要干活、跑腿亦或是其他什么交代时,也经常说去“看看”。在11.26案发前,也没有因为高海涛让沈春雨去“看看”而发生过一起伤害案件,这在卷宗和当庭调查均已得到证实。本案,沈春雨之所以动刀行凶,完全是一种临时起意,是因为被被害人压倒挣脱不开才顺手用刀一轮。在“看看”具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断然认定“看看”就是去打仗,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王树清、高海涛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中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证实,王树清是在被人打了以后才给高海涛打电话的,告诉高海涛说:“二兄弟,我在北林区宾馆对过让人给打了,你快点过来看看。”请合议庭注意:王树清用的词是自己“被人打了”,这意味着是王树清被人打了的结果已经发生,那么,从常理上讲,在这种情况下高海涛所理解的“去看看”就应当有两种可能,一是王树清被打坏了,需要有人送他去医院;二是他仍然处于被人要打的危险之中需要有人前去帮助解围。高海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接到的电话,又由于自己身体有病正在打点滴,所以才授意张波等人去看看。此“看看”具有多种解释的含义,并非公诉机关理解的只是去打仗的“看看”。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场合说不同含义的“看看”,为什么本案被告人说的“看看”就一定是“打仗”的意思!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关于高海涛指使沈春雨去看看到底是什么内容的问题,公诉机关并没有调查清楚,在高海涛并没有采取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教唆方法的情形下,公诉机关缺乏真实有效且充分的证据证实高海涛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无证据证实高海涛主观方面具有教唆的故意。因此,高海涛打电话的行为不应当属于教唆犯罪的行为。  2.在辩护人不承认高海涛是教唆犯的前提下,退一步讲,假设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即高海涛打电话就是教唆打仗,那么,本案必须查清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高海涛教唆的内容到底是什么?辩护人认为,王海达的死亡结果违背了高海涛的意志,高海涛的主观心理完全是排斥这种结果发生的,他也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这种结果。  首先,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高海涛明知自己打电话的行为会发生王海达受伤甚至死亡的严重结果的。事实上,高海涛主观上只是想帮助王树清解围,并无伤害王海达的故意。任何一个人,当自己的朋友打电话说挨打了向自己求助时,都不会袖手旁观。同样,对于高海涛而言,当自己正在打点滴时,一起长大的老朋友王树清打来电话说挨打了,让去看看。正是在情急之下,高海涛才先给沈春雨打了一个电话,但考虑到沈春雨不认识王树清,才又给张波打了一个电话,高海涛主观上只是想帮助朋友解围。尤其是,暂且不说“看看”不是打的意思,就算是此意思,从他们以往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果看,不过是巴掌撇子、棍棒所造成的轻伤结果。检察机关指控全案近50起违法犯罪行为中,涉及高海涛最严重的不过是轻伤结果。所以,无论是从被告人的供述,还是从以往的共同行为后果看,检察机关都无证据可以证实高海涛在主观上是明知或应该预见到让张波、沈春雨去看看,可能会发生重伤亦或是命案。  【案三,沈春雨时】 答:我给高海涛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你咋整的,我一会打给你打过去”,“意思就是我惹事了,把人用刀扎了,应该是这意思”。  其次,从高海涛、张波、沈春雨的供述笔录以及当庭调查结果看,被害人王海达受伤死亡的结果并不符合被告人高海涛的主观意愿,高海涛对王海达的死亡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其主观心理是完全排斥这种结果发生的。王海达的死亡是违背了高海涛的意愿,死亡结果既不是高海涛希望发生的,也不是高海涛放任发生的,而且他也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有责任才有犯罪,才可能受到处罚,这里的责任是指归责上的可能性,包括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等方面,共同犯罪同一般刑事犯罪一样,各共犯对一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同样要以其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为前提,如果一种结果不是行为人造成的,而且这种结果的出现违背行为人意志,且没有预见可能性,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高海涛接到王树清求助电话时,自己正在打点滴,情急之下才委托张波、沈春雨去看看。这完全符合正常人的心理和做法。高海涛并不知道沈春雨使用刀作为凶器,也不知道还有高海君等人前来。沈春雨在急于挣脱王海达拽扯时的拔刀伤人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的行为,远远超出了高海涛授意的范围,与高海涛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高海涛对沈春雨持刀伤人的行为无法预见,故没有希望或是放任的犯罪故意,主观上不具有罪过,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殴打信用社保安沈明志案的辩护意见  本案发生在2007年12月,当时被告人高海涛与被害人沈明志已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卷宗材料显示,是受害人主动要求和解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既然当事人两年的期间都没有追诉,说明被害人已经放弃了自诉的权利,公诉机关不应当再诉此案。11.26案发后,沈明志又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已经和解了的案件,有被动员立案之嫌。    三、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  (一)2007年初与李邵岩一伙聚众斗殴案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初张波、高海涛等被告人与李邵岩一伙聚众斗殴案件,“高海涛、张波与李邵岩双方寻找欲进行殴斗”,“张波、高海涛纠集集团伙成员在北林区秀水浴池商讨决定找李邵岩团伙寻仇”与事实不符,指控不能成立,高海涛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从本案的卷宗材料和法庭调查结果看,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高海涛在寻找李邵岩一伙,欲与他殴斗,也没有证据证明高海涛有任何纠集行为。反倒是高海涛、张波、刘洋等人均证实:高海涛事先没有参与殴斗的商谈,商讨后也没有参与此次殴斗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众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所谓斗殴是指双方相互进行攻击或斗殴。事实上,在该案中,高海涛并没有纠集任何人,也没有参与斗殴,只是开车拉过张波等人。虽然,高海涛有将张波等人送到浴池聚集地点的开车行为,但前提是高海涛和张波白天刚刚从哈尔滨回到绥化,一起吃晚饭后顺便将张波送到浴池,他并不知道张波等人要聚集打仗。【,张波】“饭后要到浴池商量怎么找李邵岩一伙?高海涛开车,到浴池后,我(张波)让高海涛走”。高海涛也有类似的供述。另外,高海涛和张波在哈尔滨买消防枪时,高海涛并不知道晚上张波等人要殴斗,买枪的提议也是张波提出的,高海涛之所以支付了买消防枪的钱,是因为当时张波身上没带钱。这在庭审调查中得到了张波和高海涛的认可。因此,检察机关并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高海涛在此次涉嫌犯罪案件中,有聚众亦或是斗殴行为。因此,在该案中检察机关指控高海涛犯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二)2009年10月与王井学兄弟斗殴案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并无异议,但通过法庭调查已查明,虽然本案发生之初被告人高海涛应张波的请求,开车拉着姜海涛、张雙薪和刘洋赶到现场,但到达后,由于高海涛认识王井学等人,就用王佩清的手机给张波打电话劝张波别打了,都认识(王佩清、孙宏祥可以证实)。这说明被告人高海涛已经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还为了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劝张波等人不要打仗了,因此,应当属于犯罪中止。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高海涛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高海涛在绥化市东富乡腰房村艾林君家组织张波、张三子、雷长林等人用扑克推100元底、上不封底的牌九。雷长林共欠张波、高海涛赌债五万元,张波、高海涛在2008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前后,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在雷长林处多次强行索要赌债3.36万元”。从本案卷宗材料和庭审调查的过程看:被告人高海涛从来就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在雷长林处索要钱财。本案的事实是:雷长林因为赌博从张波处借钱近5万元,由高海涛给雷长林作担保人。同时雷长林也因赌博欠高海涛1万元。事后,雷长林并没有及时归还张波和高海涛的欠款,因此,张波几次催作为担保人的高海涛向雷长林催还借款。这种情况下,高海涛才传话给雷长林,让他尽快还钱。  上述事实表明:(1)高海涛并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法庭调查,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是:雷长林欠被告人张波的钱,高海涛是该债务的担保人。同时,雷长林欠高海涛的钱,高海涛是债权人。高海涛主观上并没有要将雷长林的钱财据为己有的想法,其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钱。(2)高海涛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高海涛从来没有出于自己主观目的采取威胁、恫吓等手段,其只是传话给雷长林,高海涛的目的也是为雷长林好,恰恰是怕雷长林受到张波等人的伤害,卷宗中雷长林的陈述和高海涛的供述均可证明。因此,高海涛主观上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索要的钱财是雷长林的欠款,并没有要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检察机关指控高海涛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五、高海涛涉嫌赌博犯罪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不具有证明力;检察机关指控高海涛赌博获利24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在前面第一点辩护意见中已就第95卷-101卷中关于赌博犯罪笔录的真实性发表了辩护意见,在此不再重述。据此,结合庭审调查中,公诉机关并没有进一步举出充分证据证实高海涛赌博获利24万元的事实。与此同时,公诉机关在起诉中明显存在不尊重客观事实的现象,如:卷宗第95卷关于第一起在联通营业厅赌博案中,共有7名被告人供述笔录,其中4人说本次赌资约有六、七万元,3人说本次赌资约有七、八万元,而公诉机关据此却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本次“赌资8万元”,这是严重对客观事实的不尊重,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指控赌博犯罪的所有卷宗材料均涉嫌违法取证,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进而不具有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对高海涛的六项犯罪指控中,我们认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1.26故意伤害罪、李邵岩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等四项罪名的指控均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其余案件的指控,恳请合议庭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高海涛实际参与案件的作用,对被告人高海涛正确定罪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鉴于本案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性,案件已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几天的庭审调查和质证足以证实:本案取证程序涉嫌严重违法,请合议庭在裁判全案时审慎采信卷宗材料中的证据,还事实真相,主持公道,作出公正的裁判。                            辩护人
                       
  绥化市日在执法局门前发生了一起斗殴,起因是一辆微型面包车将执法局的道路堵住,正值此时执法局的副书记王海达和其司机邢海生还有两位女士在单位打完麻将出去要吃中午饭,结果道被挡住,而此时微型车的司机王术青正在旁边的复印社复印东西,而王海达的司机将王术青找到并对其出言不逊,并且先动手打了王术青,之后王术青又被王海达和车里的两位女士共四人一起殴打,王术青是个老老实实的农民,却被他们打的鼻口出血满脸是伤,王术青已无力还击,然后给他的好朋友高海军也是老乡打了个电话,而高海军此时正在谈生意却未接到这个电话,然后王术青又给高海军的弟弟高海涛打了个电话,高海涛接到电话后因有病在家打针出不去就给这个叫沈春雨的打电话过去看一眼把他送医院,这时高海军看到未接电话又给王术青打了过来,电话中以为王术青撞车受伤了随后赶紧就和几位在一起谈完生意正准备去吃午饭的朋友一起赶了过去,大约十多分钟后来了10几个人,当这些人到达现场后王海达和他的司机更是仗势欺人,出言不逊,继而激怒了对方,双方又发生了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一个叫沈春雨的上去拉仗却被王海达用手按住了头部用拳头打,沈春雨挣脱不开情急之下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卡簧刀照着王海达的腿部滑了一下,王海达才松手,沈春雨随之就跑了,但没想到这一刀竟无意中刺中了王海达的腿部动脉,王海达受伤后并没有及时去医院而是继续厮打,最终因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失血过多于当晚10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消息传开之后警方立即抓捕嫌疑人,不到24小时的时间内10几名嫌疑人全部抓获,,之所以抓捕速度这么快原因是死者是绥化人大主任王洪烈之子,而王洪烈主管公、检法,一声令下无人不从,相反如果死的是一个普通小老百姓那么警方接到报案,速度也会如此之快吗?而公、检法在王洪烈的指挥下违法办案,乱抓无辜,出事不到10日竟抓了一百多人,弄得人心惶惶,被抓人一头雾水不知原因,而被抓嫌疑犯在公安局提审过程中均都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和警方的诱供,特别是杀人者沈春雨警方提审的过程中给嫌疑人手指上扎上大头针,身上一丝不挂十冬腊月往身上泼凉水,开着窗户吹着风扇,最可怕的是给嫌疑人往肚子里灌辣椒水,没有的事硬是让其招认,七天七夜不让睡觉还往头上套塑料袋,直至把人闷过去再打氧气抢救,人已经被折磨的奄奄一息他们还是不放过,这些酷刑只有在古代的时候才会出现,而现在的公安人员却把这些酷刑用在了嫌疑人身上,这些嫌疑人都受到了严刑逼供,原因都是人大主任王洪烈因为儿子之死痛恨这些人然后利用职权寻公枉法,以公谋私,在儿子出殡那天扬言发誓一定要以4命抵1命来陪儿子性命,还有本案中的高海军、高海涛兄弟二人都是王术青的老乡关系都很好,但王洪烈痛恨高海涛找了沈春雨将其儿子至死,将所有矛头都指向高家,没收了全部财产及车辆,并非法扣押,而高家兄弟都是有企业做正当生意的人,而在本案最后定性中都定成黑社会组织领导者而且是骨干,更何况高海军到现场并未动手打人,而高海涛打电话也没有让任何人去打架伤人之意,这些纯属公安机关非法指控,并且连兄弟二人的老父亲已年迈60的老人而且还身患多种疾病和重症也给抓了进去,并不批准保外就医,还有高海军的媳妇也一同被抓了进去,扔下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在家无人照看,一家四口都被关进了看守所,对高家已经到了诛九族的地步,一人死亡全家陪葬这就是绥化的法律,这个案子至今已关押48人,其中把29人定性成为黑社会,高家兄弟是这个黑社会的组织领导者,而这29人当中有一半以上都称根本不认识这兄弟二人,何谈的是一个黑社会组织,这些根本就是一盘散沙的人却被当地办案人员硬是捆绑了到了一起定成了黑社会,这也是办案机关在王洪烈的指挥下非法办案,一切都不走法律程序,本来一起小的打仗斗殴却硬是给演变成了黑社会,而相反为什么不追究原告方的责任,事出有因,难道执法人员就可以随便打人而不受到任何制裁吗?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倚仗自己的后台和自身的官职对老百姓出言不逊,大打出手,这就是执法人员该做的吗?这就是绥化一个小小的城市被权力遮住了法律的手段而定性成的一起涉黑冤案,本案于日至6月4日历时5天的审理中含冤结束,而在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也就主刀凶手沈春雨已于日晚6时因大量吐血死于绥化看守所,沈春雨母亲讲儿子进去之前身体强壮并没有病,而且以前当过兵还是运动员,而在短短的一年半时间却突然吐血死亡,死因不明,而警方还不让家属接触尸体,在去世当天晚上家属要求自己保管尸体可警方却执意不让,还找来了武警30余人殴打死者家属,死者的母亲在殴打中突发心脏病不醒人事,而警察不但不让抢救并且还继续殴打,把老人活生生往外拖,老人身上已打坏多处,现场还有好多目击证人和录像,警察根本没把死者家属当人看待,当官的儿子就是儿子,老百姓的就不是儿子了吗?一人犯法全家都犯法吗?绥化的法律在哪?这一幕简直惨不忍睹,气愤之极,更让人不寒而栗,这些举动根本无法让老百姓再相信法律,再相信党,真的是权大于法,并且官官相护,让老百姓无说理之处,无申冤之处,让老百姓明白了当官的出身尊贵的就是人,而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就不是人,从此不再相信绥化小小的地方还有法律还有公平公正可言,而所有家属只希望此案公平公正,我们触犯了法律我们不逃避愿意伏法,,可是不要把莫须有的罪名加到我们身上,针对这么特殊的一个案件本不该在当地审理,应该异地审理,可在权力的压迫下却异地不了,而当地看守所的副所长竟是王海达的亲叔叔,可想而知这些嫌疑人在当地会受到怎样惩罚和虐待,想想都让大家毛骨悚然,当地警方的这新举动已激起民愤,在王洪烈的管辖下已无申冤之处,以下还有律师当庭作出的辩护和指证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所有证据,经核实均都属实       关于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沈春雨于日晚突然吐血死亡之后,作为母亲的还有家属在悲痛和气愤中决定为死因不明的儿子讨回一个说法,即使儿子是个犯人也不能在孩子还没有得到判决期间不明不白死亡,也是一个年仅只有30岁的生命,即使犯了法也应该由法律来制裁,不该这样不名不拜地含冤而去,当沈春雨死亡后的第二天,他的母亲还有家属抱着疑惑之心找到了当地的公安局、法院还有检察院,但都没有人给解决这事,而是相互推卸责任,家属也只是想讨个说法想知道儿子这么强壮的一个身体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怎么会突然死亡?但在无人给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家属只好来到绥化市政府门前,希望能找到有关领导重视此事,可没想到刚刚来到市政府门前,就被匆忙赶来的公安局副局长还有两车的武警拦下,并且不让找领导,而且武警又再一次对家属大打出手局长却视而不管,那些武警把家属的胳膊都给扭断,而且还强行的把家属拖上车并拉到了看守所,连个说法也不给,在沈春雨死亡后的第三天,家属还是得不到任何说法,并和案件中的几个家属一同又来到了市政府,但几个人并没有进入政府大楼也并未做任何举动,而是在外面凉亭坐着等待领导,可没想到突然来了两辆警车,下车什么都不说硬是把等待领导的4人强行拖到车上,说是要做调查,几个人就这样被送到了刑警队,而且进去之后就问是谁组织他们去找的,每个家属的答案都是自愿的,没人组织,但警方不相信非说是一个叫高海霞的组织的也就是高海军和高海涛的姐姐,当这些人的家属得知亲人被抓的消息后,都立即赶到了刑警队想问个明白,但警方却不给任何答复,只是对家属提出来找个最直近的家属来签字,保证以后不再上告和上访,警方为什么提出这样的要求?其中肯定隐藏着什么违法的行为和不可告人的秘密,这让所有家属迷惑不解?直至当晚6时许才将关押4人当中的3人放出来,而其中一人却被拘留,这个人就是高海霞,沈春雨的母亲因为患有严重心脏病警方不敢拘留,而是给送回了家,送回家之后警方却派了一辆警车和两个警察在沈春雨家的门外看着沈春雨的母亲不让其外出,牢牢的控制起来,这些举动证明了什么?只能证明一点,就是警方心中有鬼,而另外一名拘留人员高海霞为的只是给两个弟弟讨个说法,为什么要给两个弟弟定成黑社会组织领导和她60岁身患重病的父亲几次申请取保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给办取保,意图何在?因为这点事公安局就把高海霞说成了组织沈春雨家上告的组织者,继而下了拘留通知,而且还把高海霞移到外地拘留,为什么只是一个拘留却不能留在绥化而转移到外地,这让所有人都疑惑不解,现在高家一家人已全部被关押了,这种针对性的行为可能会让警方暂时松了一口气,高海霞的这种为两个弟弟为年迈的父亲讨个说法的心情任何人都会理解,可独霸一方的公安局为什么又将人家女儿拘留,可想而知公安局还有办案单位当初做了多少违法的还有不合法的事情,不然为何怕家属讨要说法,现在绥化的警方已经是热锅上的蚂蚁了,软硬兼施的对付所有家属,据沈春雨母亲讲公安局领导还曾对沈春雨的母亲提出,关于沈春雨的死家属提出任何条件警方都可以满足,警方为何要向家属提出这样的条件?沈春雨母亲讲这明摆着在收买我,不让我们家属再追究此事,可我痛失儿子之心谁能代替,只想为儿子讨还个公道别无所求,只想知道孩子的病如何造成的?绥化的警方真的是提起来就让老百姓真正有一种黑社会的感觉,根本无法再相信这些穿着国家制服、头上戴着带有国家庄严国徽的大盖帽嘴里口口声声说着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人,可他们的这些所作所为、欺压百姓,已经严重损坏了国家公安人员的形象,以上这些事希望能得到世界各界人士的关注和了解,以上经过调查均都属实,想想绥化小小的一个城市的公安机关竟会如此猖狂,这真是绥化老百姓的不幸和悲哀。  
  关于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沈春雨于日晚突然吐血死亡之后,作为母亲的还有家属在悲痛和气愤中决定为死因不明的儿子讨回一个说法,即使儿子是个犯人也不能在孩子还没有得到判决期间不明不白死亡,也是一个年仅只有30岁的生命,即使犯了法也应该由法律来制裁,不该这样不名不白地含冤而去,当沈春雨死亡后的第二天,他的母亲还有家属抱着疑惑之心找到了当地的公安局、法院还有检察院,但都没有人给解决这事,而是相互推卸责任,家属也只是想讨个说法想知道儿子这么强壮的一个身体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怎么会突然死亡?但在无人给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家属只好来到绥化市政府门前,希望能找到有关领导重视此事,可没想到刚刚来到市政府门前,就被匆忙赶来的公安局副局长还有两车的武警拦下,并且不让找领导,而且武警又再一次对家属大打出手局长却视而不管,那些武警把家属的胳膊都给扭断,而且还强行的把家属拖上车并拉到了看守所,连个说法也不给,在沈春雨死亡后的第三天,家属还是得不到任何说法,并和案件中的几个家属一同又来到了市政府,但几个人并没有进入政府大楼也并未做任何举动,而是在外面凉亭坐着等待领导,可没想到突然来了两辆警车,下车什么都不说硬是把等待领导的4人强行拖到车上,说是要做调查,几个人就这样被送到了刑警队,而且进去之后就问是谁组织他们去找的,每个家属的答案都是自愿的,没人组织,但警方不相信非说是一个叫高海霞的组织的也就是高海军和高海涛的姐姐,当这些人的家属得知亲人被抓的消息后,都立即赶到了刑警队想问个明白,但警方却不给任何答复,只是对家属提出来找个最直近的家属来签字,保证以后不再上告和上访,警方为什么提出这样的要求?其中肯定隐藏着什么违法的行为和不可告人的秘密,这让所有家属迷惑不解?直至当晚6时许才将关押4人当中的3人放出来,而其中一人却被拘留,这个人就是高海霞,沈春雨的母亲因为患有严重心脏病警方不敢拘留,而是给送回了家,送回家之后警方却派了一辆警车和两个警察在沈春雨家的门外看着沈春雨的母亲不让其外出,牢牢的控制起来,这些举动证明了什么?只能证明一点,就是警方心中有鬼,而另外一名拘留人员高海霞为的只是给两个弟弟讨个说法,为什么要给两个弟弟定成黑社会组织领导和她60岁身患重病的父亲几次申请取保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给办取保,意图何在?因为这点事公安局就把高海霞说成了组织沈春雨家上告的组织者,继而下了拘留通知,而且还把高海霞移到外地拘留,为什么只是一个拘留却不能留在绥化而转移到外地,这让所有人都疑惑不解,现在高家一家人已全部被关押了,这种针对性的行为可能会让警方暂时松了一口气,高海霞的这种为两个弟弟为年迈的父亲讨个说法的心情任何人都会理解,可独霸一方的公安局为什么又将人家女儿拘留,可想而知公安局还有办案单位当初做了多少违法的还有不合法的事情,不然为何怕家属讨要说法,现在绥化的警方已经是热锅上的蚂蚁了,软硬兼施的对付所有家属,据沈春雨母亲讲公安局领导还曾对沈春雨的母亲提出,关于沈春雨的死家属提出任何条件警方都可以满足,警方为何要向家属提出这样的条件?沈春雨母亲讲这明摆着在收买我,不让我们家属再追究此事,可我痛失儿子之心谁能代替,只想为儿子讨还个公道别无所求,只想知道孩子的病如何造成的?绥化的警方真的是提起来就让老百姓真正有一种黑社会的感觉,根本无法再相信这些穿着国家制服、头上戴着带有国家庄严国徽的大盖帽嘴里口口声声说着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人,可他们的这些所作所为、欺压百姓,已经严重损坏了国家公安人员的形象,以上这些事希望能得到世界各界人士的关注和了解,以上经过调查均都属实,想想绥化小小的一个城市的公安机关竟会如此猖狂,这真是绥化老百姓的不幸和悲哀。下面还有相关人士提供的录音和录像。
  1黑社会组织犯罪性质分析怨我儿子不明死因尸体
  lz你那个表格是什么意思?犯了那么多案子,还说不是黑社会?看来你也不是什么好东西,公安怎么不把你也抓起来呢?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什么叫黑社会,什么叫黑社会性质的,能不能给个具体解释具体标准
  绥化公安局真TM的黑暗
即使是黑社会也不应该用酷刑折磨犯人
  严刑逼供、滥用私刑、民权何在、公理何在
  滥用私刑诸类事件还很多执法者应该汲取教训
  一个法制的国家,执法者竟予法律不顾,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太惨了 死者的悲哀 母亲的悲哀 社会的悲哀
  滥用私刑下的死者家无光环耀眼的背景
  此类酷刑只在小说红岩里看过不知是共产党的监狱还是国民党的监狱
  法律应公平公正公开
  看起来确实是当地的黑社会。    
  悲哀,无法无天了,这是什么养的社会?
  黑呀。
  说的准吗?我看新华网也登了,你们谁说的对呀!  /news//c_.htm
  这律师啊真TMD缺德呀!你儿子被杀了你咋想,就是黑社会给你钱了,你就瞎说!
  说各被告人都受到了刑讯逼供,你倒是提供确凿的证据啊,空口无凭!
  中国有个jb黑社会,有也是那个最大的dang,你们懂得,肯定冤案,绥化官场极黑,马德案轰动全国,官员豪华小区现在还在那里矗立,无人敢言
  都是党领导的好。我咋感觉这个国家就像一帮流氓开的黑店呢。
  噼噼啪啪
  三年了什么样的案子查补清楚,中国警方的实力实在是不敢恭维!!!!11111  
  一个老老实实的农民,愣给说成黑社会,在有几个“沈春雨”死才能放了那些无辜的人 ··········
  只能说不是在大理国干的,要不然也不会判死。
  这事,我有点相信了,是不是“你懂得”领导公检法的时候的事情,如果是,那你也懂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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