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5部委:已还清贷款公路须停止收费 政策高晓松出来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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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出拳整治公路乱收费 专家称有难度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14日联合召开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6月20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这一次五部委的整治能否取得实效?一纸通知又能否彻底解决收费公路违规设站、超期收费的乱象?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开车跑过长途的人几乎有相同的感受,就是公路收费站多,跑高速花钱多。一个被无数次引用的数字是,全球收费公路总长约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占总公里数的70%。今年5月以来,多家媒体连续曝光公路高收费、乱收费现象更是将这一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超期收费的站点 该撤的坚决撤昨天(14日)下午的电视电话会议,五部委都派出了主要领导人参加。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一开场便提出了此次清理工作的目标。这次专项清理主要目标是,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按目前的规定,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但事实上,目前,不少收费公路收费年限已经远远超出了最高限制。联合下发的通知中五部委态度非常明确:对超期收费的站点,该撤的坚决撤。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 对违法设置或到期仍然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撤销站点。主要包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或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完善计重收费办法 合法运输车辆缴费负担有所减轻此次专项清理,还将规范部分收费公路站点设置过密、收费标准偏高及违规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等问题。李盛霖: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对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的收费公路,要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要完善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运输车辆缴费负担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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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五部委要求已还清贷款公路须停止收费
交公路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东部地区省份从日、中部地区省份从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 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日至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日—8月31日),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止到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按照附表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务必于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日—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日—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各地调查摸底、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必要时组织省际互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日—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科学发展、规范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国务院部署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及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专项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和纠风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请于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和地方性规章,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为确保并巩固清理成果,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要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度。
(五)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NF008(本文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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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收费公路必须停止收费
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收费公路必须停止收费。昨天,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发出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等突出问题。
贷款还清收费停止此次专项清理活动将自日开始,至日结束,将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东部地区省份从日、中部地区省份从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要立即停止收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要坚决撤销。捆绑收费一律取缔对公路收费站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严格落实收费期限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收费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要确保在年底前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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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清理公路收费须防“太极推手”
日 10:17来源: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等五部门日前下发通知,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要立即停止收费;收费期满的公路收费项目要坚决撤销。同时,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6月20日至明年5月31日,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6月15日《》 )
前几天碰到一个跑运输的朋友,问起这事。一个是路上的各种罚款,一个是公路收费,这都是一大笔开销,他说,不超载就赔钱,但是超载被查住罚得也不少。公路收费已经影响了我们的民生,甚至是造成了区域经济的梗阻。
即使暂时不能取消收费公路,但清理已经还清贷款或者收费期限已满的公路收费项目,现在也是我们必须去做的。
我们很高兴看到五部委的这个通知,顺民心,顺,顺大势。但是在高兴之余,我们也不得不提醒一句,这个通知能不能彻底执行下去,还是个有待观察的问题。这类收费往往是收的时候容易,但是取消就要涉及到一部分人、某个团体,甚至是整个地方的利益,即使上边的精神是泰山压顶,可碰上浑厚如黄河泛滥般的太极推手,也能给你化得来无影去无踪!
比如“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要立即停止收费。”有网友跟帖说:“问题是有哪个收费站会傻到把贷款还清?我知道一条公路,1992年修的时候贷款8000万元,通车后相隔12公里建收费站两个,到如今已收费19年。现在每月单个收费站收入在800万元左右,贷款还了19年,还欠银行6000多万元!”凡是未还清贷款的公路就可以继续收费,许多贷款公路是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少还本金,还有的会钻空子留下一点贷款不还,这样至少是表面上就有了将收费永远进行下去的合理理由。而且一些银行也会和公路方面玩默契,巴不得晚还几年,好多吃几年的利息。
通知是有了,但是我们不希望这样一个好通知最后流于“一二三四五”式:第一式:召开会议;第二式:发通知;第三式:媒体发布;第四式:大检查;第五式:不了了之。最好的办法是把要收费的公路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年限,还有这个月、这个季度收费多少、还了多少贷款、剩余多少贷款没还等等这些信息,在每个收费站进行公开,让每个过路的司机都来监督。
但是,又有多少收费公路肯这么做、敢这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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