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在哪里啊??是不是2010年的时候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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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广州市委
因为南方公证处出具的无效继承权公证书,使广州市民罗伟亮通过继承、赠与等手续顺利取得海珠南路2400多平方的物业,当中有几百平方是封堵了原来巷道的市政用地而建起的违章建筑,房管局只收取了每平方不到1000元的重置费就将其计入产权面积,导致几个亿的国有资产变为私人财产。
在这份继承权公证书里,列明被继承人有3子1女并据此作出继承权公证,而在被继承人的侨证上,清楚列明被继承人有4子1女,根据《公证法》,这份继承权公证书是无效公证书。
正是这份无效的继承权公证书,使得罗伟亮能顺利地办理这批房屋的发还、继承手续,再通过赠与将其转到他母亲和他的名下,轻而易举地将几个亿的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有知情者爆料,张平已将部分物业转到罗伟(成时任荔湾区法院庭长,现任副院长)老婆名下了。
知情者多次向南方公证处反映这份继承权公证书无效,并提供了证明材料,但南方公证处拒不认错,并以不是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异议为理由拒绝回应知情者的反映举报,任由几个亿的国有资产被私人侵吞。知情者向省司法厅反映,同样得不到回复,这当中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内幕?是否存在徇私枉法、钱权交易?
国有资产的流失,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监督举报,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习十八大报告中所说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深入调查,秉公执法,严厉查处。
用失实的继承公证书骗取几千万的国有资产
广州市民罗伟亮从十几年前开始,涉嫌利用其兄罗伟成时任荔湾区法院庭长(现任副院长)的职务之便,串通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通过欺骗、造假等手段,在广州市海珠南路、高第街等地骗取了多处的物业,产权面积累计上万平方米。其中越秀区海珠南路的一批房屋就有2400多平方米,当中甚至有几百平方是封堵了原来巷道的市政用地而建起的违章建筑,房管局只收取了每平方不到1000元的重置费就将其计入产权面积,将国有资产变为私人财产。
罗伟亮为了顺利取得海珠南路2400多平方的物业,涉嫌串通南方公证处,出具不实的继承公证书,将被继承人5个儿女、3个配偶写成只有4个儿女、2个配偶,并依此作出继承权公证结论。让罗伟亮顺利取得该批物业的产权,同时罗伟亮涉嫌串通市侨办、房管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肆意增加该批物业的层数和面积,共增加了差不多1000平方面积,其中有几百平方是非法占用市政用地搭建的违章建筑,从而导致价值几千万的国有资产贱卖给了罗伟亮。
对此严重的违法违纪,导致巨额的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知情者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却不了了之,甚至用知情者不是利益关系人为理由而拒绝调查。老百姓难道不是国有资产的利益关系人吗?如此的偏袒和庇护,个中是否存在见不得人的黑幕?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是否参与造假?是否充当了侵吞国有资产的帮凶和保护伞?
当前,省市正深入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希望有关部门对于如此严重违法违纪、肆意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必须深入调查、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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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实公证书骗取几个亿的国有资产
广州市民罗伟亮从十几年前开始,涉嫌利用其兄罗伟成时任荔湾区法院庭长(现任副院长)的职务之便,通过房管局大肆搜罗国家经租房的原权属人及其后人的资料,然后千方百计找到权属人或其后人,利用原权属人或其后人不了解国内情况,不知道符合政策的经租房可以撤管发还或者不懂怎样办理申请撤管发还手续等,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原权属人或其后人将房屋赠予给罗伟亮或其母张平,再经过申请撤管发还、继承、赠予等手续将房屋转到罗伟亮或其母张平名下,据有知情者爆料,张平已将部分物业转到罗伟成老婆名下了。据了解,罗伟亮涉嫌通过上述违法的手段已在广州市海珠南路、高第街等地获取了多处的物业,产权面积累计上万平方米。其中越秀区海珠南路的一批房屋就有2400多平方米,按照当时国家关于经租房不能继承的政策,这批价值几个亿的经租房属于国有资产。当中甚至有几百平方是封堵了原来巷道的市政用地而建起的违章建筑,房管局只收取了每平方不到1000元的重置费就将其计入产权面积,将国有资产变为私人财产。
在这过程中,有多个部门的手续是明显违反国家当时有关经租房的政策和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有理由怀疑罗伟亮利用其兄罗伟成的关系,采取行贿等不法手段,串通多个有关部门的个别人,不惜采取造假等手段,低价骗取价值几个亿的国有资产。
1、南方公证处出具不实的公证书
罗伟亮为了办理继承手续,涉嫌串通南方公证处出具不实的继承公证书【(2007)南公证内字第31565号】(见附件1)。南方公证处所出具的该继承公证书认定海珠南路18号、20号、22号、24号、70号、70号之一、72号、72号之一及海珠南路广利巷4号房屋的原权属人(被继承人)陈凯声只有4个儿女、2个配偶,并依此作出继承权公证结论。但陈凯声早期的华侨证(见附件2)显示其有5个儿女、3个配偶,显然与公证书不符。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南方公证处在没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及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就出具【(2007)南公证内字第31565号】继承公证书,属无效公证书,应予以撤销。而以这份公证书为依据的继承及后来的赠予等所有行为都是无效的。
另外,陈凯声的父母死亡时间不详,但南方公证处却以“被继承人父母已于早年死亡”认定被继承人父母早于被继承人死亡,从而排除了被继承人父母的继承权。“于早年死亡”不等于“早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作为公证处,应该是很严谨的,公证书上怎么可能出现这样偷换概念的错误呢?如果只是一时的疏忽,为何我们提出要对公证书进行复查,公证处却千方百计用各种借口拒绝。知错不改,难道是为了达到某些见不得人的目的而故意用这种手法来蒙混别人的?
2、房管局将违章建筑合法化,大肆贱卖国有资产
罗伟亮涉嫌串通房管局个别官员,将违章建筑合法化,大肆贱卖国有资产。如上述海珠南路广利巷4号房屋,撤管发还前的产权面积只有788.64㎡(见附件3),是永利威酒厂的厂房,该厂房原来周边是巷道,当时酒厂将周边的巷道封堵扩建厂房,增加了566.2596㎡,住附近的老街坊都知道,这部分应该是占用了周边巷道市政用地的违章建筑。但在2007年房管局将房屋撤管发还时,房管局只是对这部分按当时的市值价值几千万元的违章建筑按照每平方不到1000元的重置价单价,共收取了元的重置费,就堂而皇之地将566.2596㎡违章建筑合法化、计入房产证的产权面积并撤管发还(见附件3)。
这部分违章建筑就算因历史原因要合法化,也应属国有资产,应分割处置,不能贱卖给私人。如同属越秀区房管局管辖的潮音横街19号也是经租的侨房,二楼是房管局在经租期间加建的,后来发还时不但把二楼分割,而且将占用一楼的楼梯间也分割给二楼才发还;而长堤大马路石公祠直街27号、盐亭西街35号二楼等一批房产,光是使用权就要按1600元/㎡支付给大新房管站(该站现已撤销),每月还要支付租金。但房管局发还陈凯声的经租房(也就是现属罗伟亮物业)对这近千平方的增建面积不但不分割,而且只收取每平方不到1000元就连产权也卖了。
如此明目张胆地将占用市政用地的违章建筑合法化,将价值几千万元的国有资产以几十万元贱卖给私人,里面肯定存在相互勾结、利益输送。当前正值“三打两建”专项行动期间,更应该彻查严打这类官商勾结、商业贿赂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房管局指鹿为马,为两层的房屋出具三层的房产证
罗伟亮涉嫌串通房管局个别官员,肆意增加房屋层数、加大房屋面积,出具不实的房产证。如上述海珠南路大部分的房屋,无论是外观上还是结构上都是二层的结构,房管局却硬是将原租户自己搭建的高度不足2.2米的阁楼当作一层,出具3层结构的房产证,面积也加大了将近2倍,使该批房屋的产权面积由平方增加到平方。而且增加部分只收取了每平方不到1000元的重建费就把上千平方的国有资产贱卖给私人。增加建筑面积及层数有没有向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有没有规划局的规划许可?
以海珠南路70号之一为例,&&未发还前的日房管局登记的资料(见附件4)里显示用地面积为23.52㎡、建基面积为23.52㎡、总建筑面积为47.04㎡、建筑结构及层数为砖木结构2层;
发还后在张平、罗伟亮未取得房产证的日在房管局查册的资料(见附件5)里显示用地面积为45.6977㎡、建基面积为51.4177㎡、总建筑面积为102.8354㎡、建筑结构及层数为双隅(双木)2层;
张平、罗伟亮取得房产证的日房管局登记的资料(见附件6)里显示用地面积为49.00㎡、总建筑面积为142.07㎡、建筑结构及层数为砖木结构3层。
但该房屋无论是外表上看还是实际建筑结构都是二层,只是用户自己用木板搭建了一个平均高度不足2米的阁楼而已,怎么房产证就堂而皇之地变成了三层呢?该房屋近十几年从未改建、增建或重建,为什么面积会多次跳跃式地增加?
日应法院要求,房管局测绘所重新对该房屋首层及阁楼测量面积(测绘报告见附件7),其阁楼(22.1493㎡)层高不够2.20M,不计入建筑面积,证明该房产证产权面积及层数不实,属无效房产证,应予撤销。
又例如海珠南路72号,&&未发还前的日房管局登记的资料(见附件8)里显示用地面积为35.87㎡、建基面积为35.87㎡、总建筑面积为71.74㎡、建筑结构及层数为砖木结构2层;
发还后在张平、罗伟亮未取得房产证的日在房管局查册的资料(见附件9)里显示用地面积为45.1177㎡、建基面积为48.8487㎡、总建筑面积为97.6974㎡、建筑结构及层数为双隅(双木)2层;
张平、罗伟亮取得房产证的日房管局登记的资料(见附件10)里显示用地面积为49.29㎡、总建筑面积为107.00㎡、建筑结构及层数为混合结构/砖木结构3层。
但该房屋无论是外表上看还是实际建筑结构都是二层,只是用户自己用木板搭建了一个平均高度不足2米的阁楼而已,怎么房产证就堂而皇之地变成了三层呢?该房屋近十几年从未改建、增建或重建,为什么面积会多次跳跃式地增加?
日应法院要求,房管局测绘所重新对该房屋首层及阁楼测量面积(测绘报告见附件11),其阁楼(22.2633㎡)层高不够2.20M,不计入建筑面积,证明该房产证产权面积及层数不实,属无效房产证,应予撤销。
另外,该批房屋撤管发还时增建面积有900多平方,房管局以不可分割为由,只按照每平方平均不到1000元的价格收取重置费就一并发还(见附件3)。这些增建部分是不是全部都不可分割呢?重置费为何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我们怀疑其中涉嫌有人串通侵吞国有资产。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一再要求房管局给出合理的解释及出示相关的合法依据,但至今已过去了大半年,房管局仍未给出正式的书面回复,只是口头解释说房产证的面积是根据权属人报的资料而定的,至于为何二层变三层,房管局开始解释是搭有阁楼,所有是三层,后来因为房管局测绘所的测绘报告标明阁楼层高不足2.2M,不计入产权面积,房管局又解释说派人去现场看过,根据目测天台上有铁皮搭的有盖房子,高度也够2.2米,有晾衣服,证明有人住,所以是三层的房子。这么荒唐的解释很难让人相信是房管局给出的专业的解释,连我们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没有规划许可、没有报建及验收的建筑是违章建筑。而房管局却仅凭目测看见天台有铁皮搭的有盖房子就可以算作一层出具房产证,那是不是说老百姓随便找块空地用铁皮搭个高度不低于2.2米的房子,房管局就可以出具房产证?难怪房管局一直不给出书面回复,这样的回复公之于众的话,房管局的办公大楼恐怕要给口水淹没了。
4、市侨办、房管局违反政策超面积发还经租房
罗伟亮涉嫌串通市侨办、房管局个别官员,违反政策超面积发还。上述房屋是原国家经租房,属国有资产,经租前属同一权属人陈凯声,其中非住宅面积累计有1500多平方米。按照当时的政策{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及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于日发出的“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的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见附件12}。同一权属人非住宅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不能发还,如权属人属于“两个贡献、一个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可适当放宽。“两个贡献、一个影响”的人士,是指业主本人是广州市荣誉市民;省、市(广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广大侨胞中有相当影响的社团侨领等。据资料显示,该批房屋原权属人陈凯声早已于1979年在墨西哥死亡,有可能符合上述条件吗?如果是“两个贡献、一个影响”的人士,有什么依据呢?就算陈凯声是“两个贡献、一个影响”的人士,适当放宽也不可能从500平方米放宽到1500平方米。但罗伟亮等人却有本事让房管局违反政策超面积发还该批房屋。其中内幕,应该严查。
5、市法院不惜改变原告诉求,使无效诉求变为有效诉求
为了早日占取房屋,在房屋转到自己名下后,罗伟亮公然违反广州市关于经租房撤管发还后3年内不得逼迁的政策,采取10倍提升租金的手段,逼原租户立即搬走,还威胁原租户说自己哥哥是法院的,如打官司原租户必输。原租户坚持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伟亮就起诉原租户,并利用其兄的关系,使主审法官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甚至不惜对主审法官作升迁的承诺,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在判决后不到二十天就被提升为副庭长了。据了解,光在越秀区法院,罗伟亮就有过多起类似的官司。
在这些官司的一审、二审及原租户向省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的过程中,法官为达到偏袒的目的,不惜颠倒黑白地歪曲客观事实,有意偏袒,导致严重的错误判决。
该批房屋原权属人的继承人郭惠琼、陈洛滔于日在不具有物权(该批房屋还未撤管发还)的情形下,出具了多份委托罗伟亮对该批房屋行使物权的委托书。代理人罗伟亮代理起诉所持的委托书是那一份?该委托书的形式、内容、有效期等等法律文件的必备要件,原租户(被告,下同)在开庭时已提出质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
代理人罗伟亮自日成为该批房屋的业主(见附件6)。那时起,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已终止(赠与书注明,物权法的公示原则表明),此前授予的代理权也同时终止。罗伟亮在丧失代理权后的日仍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起诉,还能转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对此无效行为,在被告的质疑下,一审法院竟置若罔闻。
内容失实,存在明显错误的委托、继承、赠与公证书,都是在继承人没有物权时出具的,有国有房产证、公证书出具后房管部门发还产权通知等多份证据证明这些公证书其本身就缺失了证据必须具有三性中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对此,一审法院仍然认定为“并无不当”。
判决书记载: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撤管发还之后发生了赠与行为……。事实上赠与行为是在撤管之前发生的,有赠与公证书为据(见附件13)。可见一审法院为达到偏袒的目的,不惜颠倒黑白地歪曲客观事实。
在罗伟亮对上述房屋个别租户提起的诉讼中,越秀区法院及市中院的判决明显不顾事实真相,甚至不惜改动原告的诉讼要求作出对罗伟亮有利的判决。例如,原告陈洛滔等人的诉讼要求里是追讨租金,由于租户在辩护时提出按照民法通则,租金的追讨时效只有一年,而原告的诉讼要求要追讨的租金已超过一年,所以该诉讼要求已失效。但法官却硬是将租金说成是场地占用费,其时效是两年,从而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要求的判决。这就印证了罗伟亮所说的“我法院里有人,要打官司你们一定输”的说法。据了解,这批房产中海珠南70号之一现租户就是经人介绍找到罗伟亮的哥哥罗伟成才能用低价租回来的,这证明了罗伟成有牵涉其中,希望有关部门彻查。
终上所述,在这批华侨经租房撤管发还的过程中,为什么所涉及的部门都存在罔顾事实、出具不实证书、违反有关政策等问题?如果只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为什么这么多部门都碰巧有工作人员疏忽?为何知情人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却遭到或拒绝回复、或置之不理、或牵强附会强词夺理的解释呢?在号南方电视台《城事特搜》节目里报道过一个类似的个案,文昌路有一无主房屋也是被人通过出具不实的继承权公证书而继承,后来有人检举揭发,最后公证处把不实公证书撤销了。为什么南方公证处却拒不撤销其出具的不实公证书?这恐怕不是偶然的事件,所以有理由怀疑罗伟亮涉嫌串通多个部门,不惜采取造假的手段出具不实的证书,以达到非法获取别人物业、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对于以上通过不实公证书骗取几个亿的国有资产的严重问题,作为普通老百姓没有办法查清这里面的违法乱纪事实,因为他们早已深思熟虑,筑好一堵堵防护墙,普通老百姓拿他们没办法。例如老百姓明明有证据证实继承权公证书不实,南方公证处都可以用不是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对公证书提出复查申请为理由,堂而皇之地把普通老百姓拒之门外而拒不改错。因此,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老百姓只能通过向纪委、监察等部门检举投诉,恳请这些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三打两建”专项行动,秉公执法,对房管局、南方公证处、市侨办等涉及的部门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如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打击这些徇私枉法行为,不要让个别害群之马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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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利发海味店
市政用地盖起几百平方违章建筑每平方收取不到一千元就变成私人物业
海珠南路广利巷4号房屋,原产权面积只有788.64㎡,是永利威酒厂的厂房,该厂房原来周边是巷道,当时酒厂将周边的巷道封堵扩建厂房,增加了566.2596㎡,住附近的老街坊都知道,这部分应该是占用了周边巷道市政用地的违章建筑。但在2007年房管局将房屋撤管发还时,房管局只是对这部分按当时的市值价值几千万元的违章建筑按照每平方不到1000元的重置价单价,共收取了不到六十万的重置费,就堂而皇之地将566.2596㎡违章建筑合法化、计入房产证的产权面积并撤管发还变成私人物业。
这部分违章建筑就算因历史原因要合法化,也应属国有资产,应分割处置,不能贱卖给私人。如同属越秀区房管局管辖的潮音横街19号也是经租的侨房,二楼是房管局在经租期间加建的,后来发还时不但把二楼分割,而且将占用一楼的楼梯间也分割给二楼才发还;而长堤大马路石公祠直街27号、盐亭西街35号二楼等一批房产,光是使用权就要按1600元/㎡支付给大新房管站(该站现已撤销),每月还要支付租金。但房管局发还海珠南路广利巷4号房屋时,对这五百几平方的增建面积不但不分割,而且只收取每平方不到1000元就连产权也卖了。希望有关部门严查当中有没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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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诉江门市蓬江区祥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蓬法知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保强,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祥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琼娄。委托代理人:赵健成,是该公司职员。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鱼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祥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华超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启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树启、余玉卿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时保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健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鱼公司起诉认为:双鱼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体育用品生产商之一,其生产的乒乓器材已超过40年历史。为了便于管理,原告于2006年将名下所有的商标全部转让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原告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得包括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在内的商标独占使用权。日、21日,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明确原告对上述商标具有独占使用权,原告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就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采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诉讼、向侵权人索赔、申请执行、进行和解等措施,并有权独立委托第三方进行上述维权行动。经多年努力投入,“双鱼及图”商标及产品连续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告使用在乒乓球、乒乓球板、乒乓球台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双鱼牌体育器材已成为国内外知名品牌。201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乒乓球拍,遂向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被告未经许可销售有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使原告名誉及品牌形象受到了严重影响,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545元,包括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45元,律师费3000元,工商查档费和交通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对工商查档费和交通费1000元的请求。原告双鱼公司为其起诉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工商登记资料1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第21153号《公证书》一份,证明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持有人是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证据4.第31401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享有第3473141号“”商标的商标独占专用权;证据5.(2012)粤广广州第227523号《公证书》一份及封存实物、相关票据,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6.《公证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证据7.《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证据8.《鉴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假冒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祥华超市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出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球拍,被告出售的双鱼牌乒乓球拍为正品,是从江门市沙仔尾鸿盛文具商行进货的,而江门市沙仔尾鸿盛文具商行是从原告的特约经销商广州市荔湾区宏业文体用品经营部进货的。被告是从合法渠道进货的,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祥华超市公司为其答辩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授权书》1份、证据2.《广州市宏业文体用品销售单》1份、证据3.《鸿盛文具商行发货单》1份,证据1-3共同证明被告从合法渠道购进涉案产品,被告出售的产品为正品。经审理查明:2005年,商标局颁发第347314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企业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的球网;乒乓球台;乒乓球拍;乒乓球(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为日至日。2006年,商标局核准双鱼公司将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双鱼公司生产的双鱼牌乒乓球运动器材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日、21日,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双鱼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将包括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在内的5个注册商标授权给双鱼公司独占使用,双鱼公司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就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采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诉讼、向侵权人索赔、申请执行、进行和解等措施,并有权独立委托第三方进行上述维权行动。该授权期限为日至日。日,双鱼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广州市荔湾区宏业文体用品经营部为双鱼公司产品的特约经销商,授权有效期为日至日。日,江门市沙仔尾鸿盛文具商行向广州市宏业文体用品经营部购进双鱼牌136横拍(双反)乒乓球拍10副,单价为14.5元,同年7月25日,祥华超市公司又向江门市沙仔尾鸿盛文具商行购进上述球拍6副,单价为15.5元。庭后,江门市沙仔尾鸿盛文具商行管理人员梁景行承认曾出售双鱼牌136横拍(双反)乒乓球拍6副给被告祥华超市公司。2012年,原告双鱼公司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有关侵权商品的行为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华在公证工作人员陪同下到达被告的经营场所“祥华超市公司”,李卫华在该商店外对其招牌进行拍照,进入商店后,李卫华购买了乒乓球拍一副,支付人民币45元,取得电脑小票、发票、名片各一张及购物袋一个,发票号码为:。李卫华取得上述物品和票据后,随即将其交予公证人员保管。日,在公证员在场监督下,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公室,由双鱼公司员工刘伟元对公证购买的乒乓球拍进行现场鉴别,鉴别出公证购买的乒乓球拍产品外包装无固定位,产品手柄底端型号代码为油墨盖印实体字样,产品整体做工粗糙,与双鱼公司生产的正品不符,遂出具《鉴定证明》证明涉案乒乓球拍并非双鱼公司生产的产品。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后交由原告保管。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2)粤广广州第227523号《公证书》一份,对上述取证情况进行了公证。所拍照片及购物收据复印件粘附于《公证书》后。上述公证保全证据过程中所取得的物品,经当庭检查,公证实物用大、小两个文件袋包装,全部封存完整,封口贴有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封条,加盖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章。本院当庭对两个文件袋拆封查看:大文件袋内有乒乓球拍套装一副,乒乓球拍上标有“”标识,外包装盒上标有“”标识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小文件袋内有NO.发票、电脑小票及“张家明”名片各一张。原告代理人提供双鱼牌乒乓球拍正品与上述公证封存的乒乓球拍进行比对后,指出公证购买的乒乓球拍外包装无固定位,原告公司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下端有凸起的固定位;公证购买的产品手柄底端型号代码为油墨盖印实体字样,原告公司生产的同型号产品的型号代码为点状喷码字样;公证购买的乒乓球拍材质粗糙,不是原告生产的产品,假冒了原告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另查明,原告授权委托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时保强律师为本案代理人,认为本案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证明,但到庭审辩论终结前,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律师代理费已实际支付。另原告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支付公证费500元,购买涉案乒乓球拍支付45元。祥华超市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面积800-1000平米,于日登记成立的,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授权原告独占使用该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涉嫌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行动。原告因此对上述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将上述商标使用于商标注册类别所指明的商品上。本案争议的焦点有:第一,被告是否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关于被告是否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本案中,被告祥华超市公司销售的涉案乒乓球拍,从功能、用途、材质等方面考虑,与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中“乒乓球拍”属于同类商品。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及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后,被告销售的乒乓球拍套装在球拍及包装盒上使用了“”图案及“DOUBLEFISH”字样,与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故可以认定本案被控侵权的乒乓球拍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对于被告祥华超市公司抗辩认为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2)粤广广州第227523号《公证书》封存的公证实物并非其商场出售的货物,存在掉包可能的意见,本院认为,该公证实物系在公证人员陪同下,由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卫华以普通顾客身份购买后交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在对该公证实物拍照后进行封存,并在封口处贴上公证处的封条,加盖公证处公章。本院当庭对公证实物包装袋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后,确认公证实物封条完好无损,并当庭予以拆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尽管被告祥华超市公司否认公证处封存的乒乓球拍是其商场出售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公证书的效力,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以上主张,被告祥华超市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确认该《公证书》的效力,并对该《公证书》的内容予以采纳。被告祥华超市公司销售的涉案乒乓球拍,经当庭比对发现其乒乓球拍外包装无固定位、手柄底端型号代码为油墨盖印实体字样,跟原告公司生产的正品产品点状喷码不符,不是原告生产的产品,被告祥华超市公司确实存在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祥华超市公司销售的双鱼牌乒乓球拍确实侵害了原告双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被告祥华超市公司主张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客观上,被告提供《授权书》、《广州市宏业文体用品销售单》以及《鸿盛文具商行发货单》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合法取得的,并且江门市沙仔尾鸿盛文具商行管理人员梁景行承认曾出售双鱼牌136横拍(双反)乒乓球拍6副给被告。原告对于《授权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本院责令其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提出书面说明,其未能按期提供,本院视为原告对于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广州市宏业文体用品销售单》及《鸿盛文具商行发货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与《授权书》一起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祥华超市公司从江门市沙仔尾鸿盛文具商行购进双鱼牌136横拍(双反)乒乓球拍6副的事实,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主观上,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提供者江门市沙仔尾鸿盛文具商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的授权证书,被告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祥华超市公司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客观上,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乒乓球拍是其合法取得的,并且已说明了提供者,依法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为维权支付公证费500元、购买涉案侵权产品费用45元。同时,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3000元的律师代理费,但是,原告与代理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确实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且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也已参加诉讼,综合本案的案情及本地律师费收费标准,本院酌情判决被告祥华超市公司承担支付双鱼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共354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祥华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的乒乓球拍的行为。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祥华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545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祥华超市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4元,由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祥华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0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邱启杰审判员  朱树启审判员  余玉卿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容丽萍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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