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民政局铁西劳工局在哪?。

  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人才优先,就业和社会保障为重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收入分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扎实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发展。
  一 、就业总量矛盾趋缓、总体态势稳定向好发展的良好局面。
  &&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就业局面实现良性转变。以实施新一轮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为工作重点,发挥促进就业整体功效,提升就业服务能力,优化就业服务质量,近年来,累计实现城镇实名制就业128,682人。
  &&就业援助惠及就业困难群体。认真组织开展了再就业援助月&活动,以&七个一&服务为着力点,采取落实检查、政策宣讲解读、社保补贴差额缴纳等多种措施,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通过开发保洁、保绿、联防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区内就业困难群体。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3116个,消除零就业家庭732户。
  &&&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扶持、创业孵化&以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城市为契机,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展。通过创业大赛,宣传推广创业的典型,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全面践行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
  &&实行普惠制就业培训&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完善的网络平台建设,在现有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的基础上,为就业培训对象建立&就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发放&就业培训卡&,建立培训人员的&个人电子培训档案&,实施劳动者持卡参加培训。从申请办卡、培训报名、开班申请、班期管理到补贴申请,都通过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持卡操作,并以结业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双合格作为划拨就业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就业培训&一卡通&管理系统的优势在于从工作流程和实际操作上堵塞了虚假培训骗取资金的漏洞,而且以双考合格作为划拨就业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也保证了培训质量,真正体现了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积极促进就业的政府购买培训的直接成果。
  &&按照市局精神,推出以&五个100%&为核心内容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就业。对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100%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100%提供扶持,对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毕业生100%提供培训,对有参加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生100%提供见习岗位,对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安置就业。充分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和公益性岗位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选聘人才;走进千家万户开展毕业生就业情况入户普查,促进毕业生实名制就业;在全省率先推出&给薪培训&计划,鼓励支持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和专业转换培训,提高择业上岗能力。五年来,累计接收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2100余人。
  二、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日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形成。
  &&社会保障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对巨大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区政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的原则,不断加大各项社会保险的市级统筹管理力度,有效地解决了保险金入不抵出地区的参保人员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人口基数小、保险扩面难,采取积极措施创医保扩面先例。加大宣传力度,在医保扩面我们重点对未成年人的扩面参保情况进行了规范,实行&双向监督&责任机制,既:通过教育局托幼办重点区内的58所幼儿园进行排查,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参保问题。同时,通过十个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这些幼儿园进行分片分散管理,形成了区医保科、区教育局、区各街道办事处三者信息互通的局面,及时、准确、高效地做好了我区未成年人医保参保工作,这在全市的医保扩面工作中也是先例。
  三、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区大发展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例,研究生学历300人,占总人数的2%,本科7000人,占总人数的40%;专科6000人,占总人数的40%,从职称层次上看,高级职称2250人,占总人数15%,中级职称5505人,占总人数的36.7%;初级职称6495人,占总人数的43.3%。
  &&人才选拔和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坚持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业内和社会认可为标准,完善职称评审量化赋分办法,克服唯学历、唯论文倾向,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全面推行以考代评,建立公平公正的考试竞争环境,年均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近百场;指导建立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1个、省级博士后科研基地1个,招收博士后开展项目研究5人。
  &&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实现新突破。我区累计执行国家、省、市各级引智项目5项,引进海外经济技术专家10人次,特别是在引进海外研发团队这项省长工程中,我区取得优异成绩,累计申报团队项目16项,已获得省政府批准5项,并获得研发基金1000万元。
  四、稳步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
  &&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强化聘用合同鉴证和规范管理,全区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均达到100%。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择优选聘优秀拔尖人才,统一规范了全市事业单位的进人渠道。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严格规范了各类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完善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并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分类组织实施;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落实《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制定并下发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加大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力度,全区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稳步提高。
  &&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中央相关政策,努力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对企业军转等方面人员生活存在困难的,发放困难补助金300余万元。积极组织企业人事,通过电话询问,亲自走访等方法与军转干部面对面了解情况,为军转干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超限额医疗保险续保。
  五、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新格局基本建立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指导和管理,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全区2120户用人单位进行常规监察,签订劳动合用21500余份,共受理投诉案件284件,为打工者追回工资款4539642元,进行大规模劳动法律法规宣传20次,共发放宣传单15000余份,清理马路零工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15次,共出动人、车350余人次。有效的管理了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了企业与员工的合法行为。
  &&仲裁委受理案件180多件,平均年均30-40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19起,调解成功130件,调解金额10余万元,劳动仲裁开庭、下达裁决书30件,涉及金额40万元左右,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诉讼阶段,法院也基本采纳我们的仲裁结果,至今没有发生一起退案重裁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大大节约了申诉成本和时间。
  六、搭建便民利民公共服务平台,树立执政为民良好社会形象
  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模式,为基层单位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今年我局投资建设了公共服务大厅,分别集中办理就业、社保和机关其他对外服务业务,涵盖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服务过程实现了&一站式&窗口办理和&一条龙&工作模式。&[责任编辑:姜伟伟]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鞍山市铁西区劳动局&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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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艳与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行政审批一案行政判决书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鞍西行初字第1号
原告:肖艳,女,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鞍山市铁西区繁荣街21栋1单元5层15号。
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交通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谷建志,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伟,该单位科长。
委托代理人:金静,该单位科长。
原告肖艳不服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行政审批一案,本院作出(2013)鞍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原告肖艳不服判决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鞍行终字第8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鞍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艳,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王洪伟、金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给肖艳办理退休证,工龄认定为15年。
原告肖艳诉称:1976年3月,原告在鞍山市宁远公社弹簧厂工作(社办企业),1980年宁远弹簧厂与原鞍山市塑料薄膜厂合并,后改名为鞍山市工程塑料厂,原告从事塑料工工作,系为合同工。原告从事的塑料工工作是属于有毒有害的岗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直到退休日。日,原告才收到退休证,原告这时才发现原本1976年参加工作,被改为1993年参加工作,原告的实际工龄被减少了17年,同时原告所从事的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直至退休时止,应当折算5年工龄,即被告将原告的工龄少计算了22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劳动法》第3条,原告的工龄应当从1976年开始计算。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先向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书不服,现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重新计算工龄,原告工龄应从1976年3月至日加五年特殊工种工龄应为37年;同时判令被告为原告增加五年特殊工种的工龄和相关待遇。
被告辩称:一、关于要求从1976年开始连续计算工龄的问题。肖艳1976年以农民身份参加工作,当时那个时期属于计划经济年代,单位招收计划内的临时工,必须到当地人事或者劳动部门进行备案。肖艳的用工手续当时没有当地相关人事或者劳动备案,属计划外临时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引用省厅观点认为:1972年以后,没有长期临时工,就是一年一用,不属计划内临时工,不能计算工龄。所以,肖艳工龄只能从缴纳养老保险缴费之日算起。根据《社会保险现行法规与基本知识》一书第246页,辽老险字(1983)14号文件,《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日)中明确指出:在本单位工作的计划内的临时工在被招收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之日算起。肖艳没有被招为固定工,因此不能计算工龄,工龄只能从缴纳养老保险缴费之日算起。另外,为什么招用固定工要在劳动部门办理的问题。早在日,《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中就有规定,规定指出:1.凡中央直辖各省市和各大行政区之间招聘职工时,须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正式介绍信件。在大行政区所辖地区范围以内的省市之间招聘职工时,须持有大行政区劳动部正式介绍信件。2.雇用者与被雇用者,双方应直接订立劳动契约,须将工资,待遇,工时,试用期以及招往远地者来往路费、安家费等加以规定,并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备案。还有,1975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通知》决定将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主要职能:1.负责年度劳动计划编制的执行和劳动力调配工作;2.负责劳动力长远规划、劳动力管理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3.负责工资政策的研究制定,工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4.负责劳动保险、职工生活福利和厂矿企业组织职工家属走&五&七&道路的工作。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主要职能第一项,&负责年度劳动计划的执行和劳动力调配工作&的劳动力调配职能,既说明了劳动用工需由劳动部审批,而审批的表现形式,是在新职工登记表加盖劳动部门公章,并出具固定职工录用通知书。经查,肖艳提供的《企业职工登记表》复印件没有经劳动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在籍手续,没有被录用为固定工。因此,不能自1976年起计算工龄。鉴于肖艳自1993年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早只能按1993年起计算工龄。二、关于要求按特殊工种待遇加5年工龄的问题。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按照国家劳动法规规定,1993年前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可以每年折算半年工龄,最多折算5年,1993年后不折算。肖艳同志1993年前没有工龄,无法折算。因此,肖艳提出的工特殊工种待遇加5年工龄问题根本没有法律依据。2005年11月,省政府对鞍山市工程塑料厂农民合同工要求养老保险实施统筹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已经有了最终信访复核意见:&鞍山市工程塑料厂138名农民合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在籍手续,1997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2009年,市信访联席会议要求:&由市劳动局按照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由本人补缴拖欠的费用,尽快落实办理退休手续。&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就解决肖艳信访问题进行专门研究。2012年1月,鞍山市政府考虑到肖艳的实际情况,由王伟秘书长召开协调会,为其争取了省信访求助资金5万元,并协调鞍山市社保局根据《关于落实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1996)35号)提出了解决方案,即:肖艳自1993年开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达到15年,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时,肖艳表示满意,并签属了信息协议。综上所述,肖艳所提出的要求退休从1976年开始计算工龄及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待遇加5年一说,根本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予以办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艳(以下称原告)于日出生,1976年3月在原鞍山市郊区宁远屯公社弹簧厂(以下称弹簧厂)工作。1980年5月,弹簧厂与原鞍山市塑料薄膜厂(以下称塑料厂)合并,改名为鞍山市工程塑料厂(以下称工程塑料厂),原弹簧厂包括原告在内的230名工人由工程塑料厂安排工作,劳动协议为10年,无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用工手续。1990年7月,劳动协议到期,用人单位与上述人员未续签合同。日,在鞍山市有关领导主持召开的研究解决工程塑料厂138名农民合同工安置问题的会议上决定,&对上列人员仍继续留用,不辞退,为长期合同工,但不能办理在籍,到退休年龄时由厂办退养,不顶替&。1994年,原告办理了海城市农转非户口,即海城市腾鳌镇户口。日,原告所在单位到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原告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原告当时是非鞍山市城镇户口而未予办理录用手续;2005年2月,原告将户口转到了鞍山市,即鞍山市城镇户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原告当时年龄已52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故没有给原告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另查,鞍山市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始于1993年,当时参保范围不包括本市农民合同工。1995年1月,我国《劳动法》正式开始实施,无临时工、固定工等称谓,统称为企业职工,各类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1997年,国务院作出国发(1997)2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其中也包括各类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另外,辽宁省政府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下发了辽政办发(2002)92号《关于进一步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应依法参保,并规定:&凡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农民工合同期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合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
再查,2005年11月,辽宁省政府作出了《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中主要意见是:对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合同工,允许从1997年7月起补交养老保险费;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合同工,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该厂办理退养手续;工程塑料厂的138名农民合同工不能办理在籍手续,1997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为缴费年限,该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日,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针对原告上访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中主要意见是:一是&由于肖艳退休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因此按政策规定,肖艳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相关待遇&。二是由于肖艳当时是海城市腾鳌镇户口(1994年办的农转非),根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没有为原告(非本市城镇户口)办理劳动用工手续。2005年2月,原告把户口转到了鞍山市(本市户口),但其年龄已达到52岁,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和当地的招工年龄。日,当原告缴费满15年后,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待遇从日起享受,工龄按缴费年限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连续计算工龄。对此,原告对被告作出的退休结论无异议,但对工龄认定、不增加特殊工种工龄等不服,遂到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日作出了维持决定。对此,原告亦不服,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重新认定和计算工龄,即从1976年3月至日期间的连续工龄,同时还主张再加五年特殊工种工龄,合计37年工龄及相关待遇。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职工证,用以证明原告是鞍山市工程塑料厂职工;2、职工登记表(宁远弹簧厂),用以证明原告在该厂进行过自然情况登记;3、养老保险手册,用以证明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情况;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用以证明市人社局对原告因享受养老保险问题上访的处理意见;5、企业职工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于日在该份注有&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填写&的《企业职工登记表》中填写个人经历等情况;6、《1994年招收企业职工花名册》,用以证明1994年工程塑料厂招工原告进行申报登记;7、2005年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用以证明原告在盖有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备案专用盖章的《2005年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上有备案登记;8、《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用以证明日工程塑料厂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9、调、晋升工资审批表,用于工程塑料厂厂内调、晋升工资的申报和审批;10、退休证,用以证明原告肖艳已退休;11、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原告现有的档案系丢失后后补的档案;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法院提供证据有:1、电话记录,证明工程塑料厂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缴纳的时间;2、会议纪要,证明铁西区政府对工程塑料厂138名农民合同工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答复意见;3、鞍山市工程塑料厂农民合工问题情况说明,证明有关部门对工程塑料厂138名农民合同工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4、关于对鞍山市工程塑料厂原有农民合同工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2份),其中一份证明千山区改制企业托管服务中心对市工程塑料厂农民合同工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的处理意见;另一份证明千山区改制企业托管服务中心对市工程塑料厂农民合同工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处理意见;5、《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明省政府对原告因享受养老保险问题上访的处理意见;6、关于原工程塑料厂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无法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证明鞍山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对工程塑料厂138名农民合同工的处理意见。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证明原告系临时工,没有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不能连续计算工龄;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鞍劳社(2008)71号文件,证明被告具有办理退休年龄的审批权限。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而且其退休前在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即工龄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并与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如果没有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劳动用工手续,就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这是认定工龄、连续计算工龄的前提条件。国务院于日起施行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第十二条还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第十三条同时还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厅函(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务院于1965年发布的《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于1989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均需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或备案审批。本案肖艳于1976年3月被原鞍山市宁远屯公社弹簧厂(社办企业)招用为临时工,1980年原鞍山市宁远屯公社弹簧厂与原鞍山市塑料薄膜厂合并,后改名为鞍山市工程塑料厂,至2005年2月经原&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被招收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但肖艳的档案资料不能证明其系经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或备案审批,应不属于按&有关规定&招收的临时工。因此,肖艳于1976年3月被原鞍山市宁远屯公社弹簧厂和鞍山市工程塑料厂招用至2005年2月被招收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情形,不适用劳社厅函(号文件的规定,原告称的特殊工种亦不能增加工龄。由于肖艳于199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缴纳养老保险金,故被告确认原告参加工作并为其办理涉案退休审批手续,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为其重新审定参加工作时间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退休工龄的认定和计算并无不当,而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德亮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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