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农村住宅设计图合疗以奖代补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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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精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方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确立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主体及其职责、改革的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指明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方向,这是党和政府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实施《方案》,对于构建新型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公共服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公路改革纳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中,统筹安排,积极实施,稳妥推进。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方案》确立的指导思想,结合贯彻《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政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以创新管理养护机制,落实管理养护主体及其职责,建立稳定规范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养护市场化进程为重点,从今年起,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的改革,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方案》和省政府《办法》的精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按照统一领导、县管为主、分级负责、各方支持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养护体制,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保证养护资金投入,提升管理养护水平。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规章政策,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省交通厅所属的省公路局具体承担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综合平衡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计划执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组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研究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指导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订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规定,负责筹集市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指导本市农村公路技术进步和路政管理。
  各设区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综合平衡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三)各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市、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和劳动力投入等,其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央1号文件确定的“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拖拉机等养路费)总收入不低于80%的比例和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并切实保证落实。
  (一)按照有路必养,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养路费年度计划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汽车养路费安排。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与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养护工程费捆绑,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由省交通厅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除省上的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按上述养护费用标准,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用于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少于征收数额的70%。县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在财政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与市财政补助资金捆在一起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县级财政从转移支付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得少于原来从“三统筹五提留”中提取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比例。
  (四)运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五)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省上安排的养护工程费,由省交通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拨付县交通局,设区市交通局要对养护工程计划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养护费中由设区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含拖拉机养路费)分别由设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拨付县(市、区)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养护资金。
  (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加快管理养护机制改革
  (一)规范和精干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将市交通局下设的地方公路管理处与市公路管理局合并,由市级公路管理局统一承担国省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原则,规范县(市区)交通局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站,严格控制人员,重点加强技术、业务管理力量。县(市区)交通局不得在农村公路管理站外单独设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结合这次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调整、归并和分流。
  (二)加快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在对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编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的养护生产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生产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设立公路养护公司进入市场,并解除与公路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通过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路养护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公路养护权的,与公路养护机构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公路养护公司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养护市场要求的公路养护经营主体,允许一切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公开、公平地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和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
  (三)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招标投标制度,培育和发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全面开放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大、中修养护工程,小修保养要全部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建立健全养护市场竞争规则,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四)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定额和工程量进行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强化资金责任约束,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要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实施以养护工程费为主的市场化运作。
  (五)农村公路因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路段,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好路差路捆绑,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养护,也可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
  (六)妥善做好养护职工的分流安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重新定编定员和剥离养护生产单位富余出的职工,一般都应转岗到新改制设立的养护公司就业。同时鼓励公路养护职工自谋出路、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对分流到养护公司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以及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加强农村公路制度建设,促进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方案》和《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责任目标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养护招投标制度、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定额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路政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施行工作。同时,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建立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能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三)建立农村公路应急保障体系。结合各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和不同等级公路的功能作用,建立农村公路发生公路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的应急、抢修、救援、疏导等应急保障方案,明确领导责任、职责分工和对策措施,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机构,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各市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方案》与省政府《办法》的结合和衔接,积极协调处理改革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实施,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省交通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依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号)精神,抓紧制订试点方案,根据我省实际,分别在关中、陕北、陕南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设区市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总结经验,提供示范。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广泛深入地做好公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干部职工的理解与支持,稳妥处理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要牢牢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培养改革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改革不断深入发展。要加强信息反馈,随时上报有关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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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日 13: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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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农村群众负担、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农村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免一补”,是指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三条& “两免一补”享受对象为农村困难学生。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细化农村困难学生类型。优先保证以下三类: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市县教育部门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界定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两免一补”工作的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贫困人口比重、农村学生等因素,下达“两免一补”农村困难学生及补助资金控制指标。
(二)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分解下达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
(三)乡镇、学校、村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教育等部门制定的农村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组织界定农村困难学生,每学年界定一次。具体遵循以下程序:(1)学校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通过有效途径公开“两免一补”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申领并填写《“两免一补”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2)学校组织教师及学生代表对提出申请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学生名单,交由农村困难学生所在村委会审核评议;(3)农村困难学生所在村委会组织村(组)干部、村民及党员代表进行联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学生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在《“两免一补”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返回学校;(4)学校负责填写《“两免一补”核定表》(表式见附表2),上报乡镇政府审核;(5)乡镇政府审核后返回学校,由学校在校内及所在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四)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后,批复学校,并将农村困难学生分校、分年级汇总(表式见附表3),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
(五)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农村困难学生审核并分县、分校、分年级汇总(附表3)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学校按规定兑现政策后,组织填写《“两免一补”落实情况确认表》(表式见附表4),并经学生本人、家长及校长签字确认。
(七)免费教科书按国家规定统一实行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将教科书运至县级教育部门或指定学校,由县级教育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学校按农村困难学生名单发放教科书(见附表5:免费教科书流程图),确保课前到书。免费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第六条& “两免一补”的标准为:
(一)免教科书费:在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免费教科书指导价格内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二)免杂费:依据省上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具体核定。
第七条& “两免一补”资金的筹集方式为:
(一)免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免杂费资金,按照“省上拿大头、市(县)拿小头”的原则负担。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以及具备取暖设施条件的学校,向农村困难学生免收的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两免一补”资金拨付程序为:
“两免一补”资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分账核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财政下达专户或政府采购账户,根据教科书政府采购和教育部门验收教科书情况以及合同约定,集中支付给供应商。
——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以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户拨付。市、县将应负担资金纳入本级专户并上报相关证明文件后,省财政再拨付省级杂费补助资金。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负担的资金,要在学校开学前全部拨付县级专户,并在学校上报实际执行情况后1周内审核拨付到相关学校。具体支付方式为:
(1)免杂费以及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资金,由学校将实际免收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2)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拨付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饭票、“代金券”等形式,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领,逐月发放,直补到人。
第九条& 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省、市、县“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调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两免一补”工作。各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建立“两免一补”基础数据库,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制定农村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审核确定享受对象,负责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组织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和发放工作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两免一补”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和管理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以及确定“两免一补”的标准和范围等。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两免一补”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严格“两免一补”工作纪律:
——“两免一补”享受对象必须一致。不得轮流享受,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切实做到“应享尽享”。实行“两免一补”后,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农村困难学生收取与杂费有关的任何费用。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和不具备取暖设施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与此有关的费用。学校不得向农村困难学生预收杂费、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
——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与同校同年级学生必须使用相同版本、数量的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科目发放,未开设的课程,不发免费教科书,严禁另行搭售教科书及教辅材料。
——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学校、乡镇要做好“两免一补”工作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农村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建立动态数据信息系统,逐步实行全省联网。每年年终,市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当年“两免一补”工作进行总结,联合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加大 “一免一补”资金落实的力度。各市、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统筹安排新增财力、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自有资金等手段,确保市、县负责的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学校,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两免一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搭售教科书和教辅材料、乱收杂费以及经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同时,停拨、缓拨直至扣回省级补助资金,相应扣减有关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对工作落实好的市县,省上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两免一补”工作,严格实行政策公开、对象公示等制度,享受范围和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农村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学校要通过勤工助学、组织多种形式的帮困等活动,帮助农村困难学生上学。同时,各级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教育部门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汶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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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
陕民发[2013]1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支持农村幸福院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3〕56号)要求,现就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548.4万余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61%。其中,农村老年人约328.6多万,占到全省老年人口的59.92%左右。伴随着全省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一方面大量农村年轻人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空巢、独居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寿命大幅提高,患病率也相应增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凸显,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工作迫在眉睫。农村幸福院建设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和民生工程,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优先保障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年人扩展。
从2013年至2015年,全省建设农村幸福院3000个,平均每年1000个,使农村互助养老床位达到3万张以上,农村养老服务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
三、基本原则
(一)村级主办。农村幸福院定位在农村社区,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核心作用,其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为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老年人意愿,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要求。
(二)政府支持。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指导等。
(三)社会参与。鼓励外出务工经商者回报乡亲,支持社会力量及志愿者自愿参与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把农村幸福院建设成为汇聚爱心的纽带,传递亲情的桥梁。
(四)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文体活动、参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使政府的行政推动与民间的养老需求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五)自主互助。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自主参与、自愿搭伙,不搞硬性摊派和行政命令。
四、资金支持
农村幸福院坚持村级主办原则,村委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每个补助3万元外,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个补助3万元,市县配套1万元,专项用于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市县补助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市县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
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补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幸福院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举措,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
(二)制定科学规划。各地要立足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坚持源于实际、贴近实际、符合实际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农村幸福院建设以满足老年人吃饭、活动等基本需求为出发点,遵循“够用就好”的原则,切忌贪大求全。
(三)规范项目管理。各地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优先选择积极性高、村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照料需求强烈的村,或者经济特困但积极性高、照料需求强烈的村,特别是有可利用的闲置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基础设施的村作为工作重点。
(四)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营。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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